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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什麼是未決訴訟\\n\\n未決訴訟,是指尚未終結的訴訟,即訴訟過程尚未結束,還在進行過程中。本條所講的未決訴訟,是指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還冇有作出最終判決的正在進行過程中的民事訴訟,不包括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n\\n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是指企業涉及尚未判決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有賠償要求的待決事項。這是因為,如果企業勝訴,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若企業敗訴,則負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的責任。即一旦有待決的對方提出的索賠事項時,企業即應視為一項或有負債。\\n\\n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的會計處理原則\\n\\n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該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麵檔案,應當全麵、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情況。未決訴訟,使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著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損失,這些都涉及到單位的資產問題。為此,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將其未決訴訟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製定具體的規定。\\n\\n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n\\n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n\\n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n\\n第三,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n\\n企業單位未決訴訟的會計處理\\n\\n未決訴訟,是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後判決的民事訴訟。法院未作最後判決之前,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著以單位財產承擔責任的可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將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製定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第三,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n\\n未決訴訟為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n\\n未決訴訟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存在的訴訟,但在資產負債表日還尚未最終判決的訴訟。這種訴訟一般是現實義務,且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此訴訟的判決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且該義務能用金額可靠的計量。\\n\\n有時,充分披露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資訊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造成重大不利的影響。為此,我國在《或有事項》準則中規定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資訊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資訊,而這就給了企業一定做手腳的空間。\\n\\n當某種資訊影響到了企業的持續經營狀況時,企業可能會選擇保持沉默,不對自己不利的資訊進行披露。例如,企業為某一單位提供擔保,但此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未能就所欠賬款進行歸還,這樣企業就會承擔連帶責任而形成了未決訴訟。而企業未按期還款形成的或有訴訟;企業的產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等問題形成的或有負債。這些會對企業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而這種不利的資訊資料,企業未必會向社會公眾披露。\\n\\n正是因為這種資訊的不對稱,我們很難知道企業未披露的資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因此對於這些公司隱瞞的交易或事實,不及時披露的做法,我們需要從各個方麵進行蒐集證據。\\n\\n我們可以從原始憑證追查到賬簿、報表,一旦發現遺漏的內容就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例如檢查公司的原始憑證(合同,證明等),投資者應重點檢查“預計負債”科目的有關內容,看企業到底提了多少的預計負債。同時還應比較往年的財務情況,看公司預計負債的計提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或差異率,同時也應該注意觀察企業的關聯交易內容。企業一般會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看公司有無給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行為,並估計這些擔保實際發生的概率:是經常性的還是偶然的行為。是否是給關聯企業的融資行為。\\n\\n偵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處的偵查機關應包括公安機關外,同樣在某種情況下行使著偵查權的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n\\n(一)偵查監督的內容\\n\\n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主要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汙、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製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n\\n(二)偵查監督的程式\\n\\n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和采取以下途徑和措施,履行其法定的偵查監督職能:\\n\\n1.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況的,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也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n\\n2.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需要,通過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若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n\\n3.人民檢察院通過接受訴訟參與人對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的控告,行使偵查監督權。\\n\\n4.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履行偵查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製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覆,監督落實情況;冇有回覆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發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並通知同級公安機關。\\n\\n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對於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n\\n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製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彆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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