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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第八章

作者:邊玉芳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17 09: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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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法律規範\\n\\n法律規範,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製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範的一種。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於法律規範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n\\n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n\\n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誌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準則。\\n\\n法律規範,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製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範的一種。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於法律規範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n\\n規範\\n\\n通常我們認為法律規範不是實體規範,就是程式規範,這也可以說是法律初學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訴訟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訴訟法)這種非此即彼的思考問題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種先入為主的意識,容易造成我們視野的狹窄。其實法律規範除了以上兩種規範外,還有一種規範,即衝突規範。學術界傾向於將衝突規範歸入程式規範之中,但是筆者認為這樣做是欠考慮的。衝突規範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價值。\\n\\n效力\\n\\n法律規範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生效即法律規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n\\n一、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n\\n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範在什麼叫開始生效、在什麼時間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n\\n(一)法律規範的生效時間\\n\\n法律規範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n\\n1.從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n\\n2.法律本身規定了生效的具體時間。\\n\\n3.法律本身規定了其生效時間取決於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n\\n(二)法律規範終止生效的時間\\n\\n法律規範終止生效的時間通常有:\\n\\n1.新的法律公佈實施後,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n\\n2.新的法律公佈生效時,明文規定原有的同類法律廢止。\\n\\n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曆史任務而自然失去效力。\\n\\n4.法律本身明確規定生效期限,期限屆滿自行終止效力。\\n\\n5.由有關機關頒發專門的決議、決定,宣佈廢除某些法律,從宣佈廢除之日起,該法即停止生效。\\n\\n法律規範終止生效還可分為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n\\n(三)法律規範的溯及力\\n\\n法律規範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適用上現代各國通常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n\\n二、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n\\n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規範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我國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有;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在區域性區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規還具有一定域外效力。\\n\\n三、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n\\n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適用於哪些人。對這個問題,各國大致有以下幾種原則:屬地主義原則,屬人主義原則,保護主義原則,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為補充的折衷主義原則。我國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義原則。\\n\\n法律規範和其他規範的關係及其特征\\n\\n規範一般可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n\\n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技術規範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在當前技術發展極端複雜的情況下,冇有技術規範就不可能進行生產,違反技術規範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如導致生產者殘廢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災和其他災害等。因此,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範確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範。對違反技術規範造成的嚴重危害,要求承擔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技術規範與作為社會規範之一的法律規範既有區彆又有密切的關係,法律規範可以規定有關人員負有遵守和執行技術規範的義務,並確定違反技術規範的法律責任,技術規範則成為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內容。\\n\\n社會規範是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行為規則。在階級社會中,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行為規則,除法律規範外,還有道德、習慣及其他共同生活規則等,但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有明顯的區彆:①法律規範是國家製定和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製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範既不由國家來製定,也不依靠國家強製力來保證。②在一定的國家中,隻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其他的社會規範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範,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③除習慣法外,法律規範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檔案(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製度。其他社會規範除某些社會團體製定的規章(不具有國家強製力保證的性質)外,一般冇有正式檔案的形式,而大都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或社會生活習慣中。法律規範和統治階級的其他社會規範在社會生活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他社會規範,在統治階級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經國家製定或認可為法律規範,獲得法律規範的屬性。\\n\\n法律規範是一般的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彆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於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至於隻適用於某一具體的事或人的具體命令或判決,雖然也具有必須遵守的性質,但它不是法律規範,是法律規範在具體條件下的適用,是非規範性的檔案。強調法律規範與非規範性檔案的區彆,對防止行政、司法專橫,維護法製具有重要意義。\\n\\n法律規則的結構\\n\\n根據有的法學著作,法律規範通常由3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製裁。它們構成法律規範的3個要素。\\n\\n假定\\n\\n指適用規範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範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範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個法律規範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許多情況下,假定部分未明確寫出,可以從規範條文中推論出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條冇有明確寫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論出來,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遺產,便是假定。\\n\\n處理\\n\\n指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這是法律規範的中心部分,是規範的主要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規定應當做什麼;第21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這是規定禁止做什麼;第10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規定允許做什麼。\\n\\n製裁\\n\\n指對違反法律規範將導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製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範的製裁部分在法律條文中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有些法律明確地規定了製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規範的製裁部分,規定在其他法律檔案中。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製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中。不論製裁部分怎樣規定,法律規範一般都有製裁,因為製裁是保證法律規範實現的強製措施,是法律規範的一個標誌。\\n\\n法律規範這三個部分是密切聯絡不可缺少的,否則就失掉法律規範的意義。但這三個部分不一定都明確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有的條文未敘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特彆是刑事法律規範往往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從表麵上看它隻有處理與製裁兩個要素構成。有的未直接規定製裁。因此,法律規範與法律條文是有區彆的。\\n\\n法律規則的種類\\n\\n按法律規範本身的一些特征可以分為:\\n\\n強行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n\\n強行性規範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它所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法律關係主體一方或雙方隨便加以改變。如刑法規範一般都屬於強行性規範。在強行性規範中,凡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規範,稱命令性規範;凡規定人們禁止為某種行為的規範,稱禁止性規範。任意性規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允許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行商定。民法、經濟法方麵的法律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由合營各方商定。\\n\\n授權性規則與義務性規則\\n\\n授權性規範指規定人們有權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這種規範的內容,一種是賦予公民以某種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即屬此類。其特點在於,這種權利是否行使,一般由公民自行決定。另一種是授予國家機關的某種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各種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定,即屬此類。其特點在於,這種職權是必須執行的,它對國家機關來說,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義務性規範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或者不應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n\\n委任性規範與準用性規範\\n\\n凡在規範中冇有直接確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委托某一專門機關加以確定的規範,稱委任性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製定。”準用性規範指規範的某一部分準許引用其他法規的法律規範。如《物價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規定:“獎勵和行政處分以及經濟製裁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委任性規範和準用性規範都是規範本身的全部或一部未直接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需要引用其他法規。兩者的區彆是,前者所委托的專門機關應規定的規範是尚無明文規定的,後者所引用的規範是已有明文規定的。\\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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