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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

作者:邊玉芳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8-17 09: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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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n\\n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1989年12月26日\\n\\n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律條款\\n\\n第一條\\n\\n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已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n\\n第二條\\n\\n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n\\n居委會\\n\\n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n\\n居委會不設\\n\\n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n\\n第三條\\n\\n居民委員會的任務:\\n\\n(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儘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n\\n(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n\\n(三)調解民間糾紛;\\n\\n(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n\\n(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n\\n(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n\\n第四條\\n\\n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n\\n第五條\\n\\n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n\\n第六條\\n\\n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n\\n第八條\\n\\n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週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彆,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n\\n第九條\\n\\n居民會議由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n\\n第十條\\n\\n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n\\n居委會\\n\\n居委會\\n\\n第十一條\\n\\n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n\\n第十二條\\n\\n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n\\n第十三條\\n\\n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n\\n第十四條\\n\\n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乾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n\\n第十五條\\n\\n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製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n\\n第十六條\\n\\n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佈,接受居民監督.\\n\\n第十七條\\n\\n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n\\n第十八條\\n\\n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n\\n第十九條\\n\\n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援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並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n\\n第二十條\\n\\n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n\\n第二十一條\\n\\n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n\\n第二十二條\\n\\n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製定實施辦法.\\n\\n第二十三條\\n\\n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時廢止.\\n\\n居委會組織法的作用\\n\\n主要作用\\n\\n居委會組織法的施行雖然始於上世紀90年代,但這部法律的實施,卻規範了以家庭個體為單位的居家生活的行為,尤其對於現今強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如何在維穩促諧的形勢下,做好民生是黨和國家一直關注和重視的一個大工程。發揮好居委會的組織、引導和規範的作用,就必須做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下的社區文化建設,隻有豐富了社區文化的內涵,深入瞭解了社區文化,才能將個體與群體統一起來。個人無小事,這是我國居委會製度應該關注和踐行的。如果隻停留表麵的工作需要,那麼居委會的存在也將流於形式。\\n\\n修改居委會組織法\\n\\n近年人大會議期間,有些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議案。代表們認為,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包括街道、居民委員會在內的城市基層社會結構麵臨著改革和調整。目前全國城市社區建設已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現行城市居委會組織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議儘快修訂。據介紹,修訂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民政部曾於2005年4月將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製辦認為,城市居委會組織法修改涉及的一些問題與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關係重大,需要進一步研究。民政部表示,對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將在該法修訂工作中予以充分考慮。\\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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