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回到家裡,“文化人”即刻鑽研法律知識,直到夜深人靜之時,仍愛不釋手法律書本,儼然一個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
翌日淩晨6:00時整,開始動筆,晚上23:00整初稿完成,休息一晚,第三天早上,複改,下午修改完畢,晚上交給周明壯前,再三修改,定稿如下:
民事賠償訴狀書
原告:周明壯,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家庭住址:宜衝縣山頭鄉同花村周花隊。聯絡電話:159××××4350。
被告:華聰明,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五宏建築集團董事長,家庭住址:雞山市北河區大唐西路176號。聯絡電話:187××××4432。
被告:袁大妹,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家庭住址:宜衝縣大把鄉山荼村山荼隊。聯絡電話:187××××6633。
被告:肖跳蟲,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家庭住址:三兜縣紅陽鄉山和村收舍隊。聯絡電話:188××××4352。
被告:李沿田(外號“豬三頭”),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家庭住址:三兜縣紅陽鄉扶山村沙竹隊。聯絡電話:188××××4358。
訴狀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349000元人民幣。
2.本案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0年7月16日早上,袁大妹賣一條長3米多,重13斤多的蛇給周衝冥(原告周明壯的父親),袁大妹說賣的蛇是菜花蛇,菜花蛇為微毒蛇,咬人不致於死亡,導致周衝冥疏忽大意,不引起重視,被“菜花蛇”咬了右手手指頭。其實袁大妹真正賣的是過山風蛇,俗稱三萬蛇,書名眼鏡王蛇,過山風蛇有劇毒,原告父親知道被劇毒蛇咬後,及時收拾好當天收購的貨物,轉賣給大老闆,然後打電話給原告,原告及時雇請了一輛柳微車送父親上市人民醫院,前後花了近一個小時到達醫院,醫生及時搶救,但還是挽救不了被害人生命,導致被害人死亡。具體過程如下:
經原告調查,2020年7月15日早上,被告人李沿田(外號“豬三頭”),下鄉收購生豬時,在一農家豬圈發現了一條過山風蛇,然後,他夥同其他兩人一起抓捕這一條過山風蛇。這一條過山風蛇長3米多,重13斤多。中午11:30時,他們賣給了收購山貨的被告人肖跳蟲。
7月16日早上6:15時,被告人袁大妹在去乾農活的公路上,也發現了一條3米多長,12斤多重的菜花蛇橫過公路,被告人袁大妹抓捕了這一條菜花蛇,打算拿到市裡賣,交通工具為班車。
同在7月16日早上8:00時,被告人肖跳蟲把這一條過山風蛇送去市裡給被告人華聰明老闆,交通工具為班車,因為被告人華聰明老闆買這一條過山風蛇,打算16日晚上用作佳肴招待貴客。
一路上,被告人袁大妹與被告人肖跳蟲共坐同一輛班車。被告人肖跳蟲拎著裝有過山風蛇的口袋從紅陽鄉上班車,班車去市裡必經大把鄉山荼村山荼隊。班車行駛到大把鄉山荼村山荼隊時,被告人袁大妹拎著裝有菜花蛇的口袋上班車。兩人裝蛇的口袋一模一樣,難以分辨。而且兩張口袋大小一樣,重量一樣,所裝的動物類型都是蛇,容易混淆。
途中被告人袁大妹暈車,改為中途下車,袁大妹拎錯了口袋,把肖跳蟲裝過山風蛇的口袋拎下車子,拿去賣給收購蛇的小老闆周衝冥。袁大妹也許不知道她拎的是過山風蛇,也許知道。當收購蛇的老闆周衝冥問袁大妹賣的是一種什麼蛇時,袁大妹毫不猶豫地說是菜花蛇,周衝冥放鬆了警惕。一打開口袋,蛇直衝而上袋口,周衝冥被劇毒蛇過山風蛇咬了一口。當時,被害人周衝冥急忙打電話給兒子(原告周明壯),告訴兒子,他不小心被過山風蛇咬了,原告及時趕來送被害人去了市人民醫院,醫生儘力搶救而無效,導致被害人周衝冥死亡。
原告覺得,由於被告人華聰明老闆買蛇從而引發這一起悲劇事件,如果冇有被告人華聰明老闆的收購,肖跳蟲不會送過山風蛇給華聰明老闆,被告人袁大妹就不會拎錯口袋,這一場悲劇就不會發生。悲劇源頭是被告人華聰明老闆,悲劇的引火線是送貨人被告人肖跳蟲,直接導致被害人被過山風蛇咬死的人是袁大妹。同樣,如果冇有被告人李沿田(外號“豬三頭”)捕蛇賣蛇,也不會發生這一起事故,因此四名被告人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悲劇發生後,被害人妻子及兒子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整天以淚洗麵,飯茶不思,嚴重傷害身體。7月20日早上,原告處理好後事,前後花了不少的資金。更重要的是以後原告家庭少了一個能賺錢的勞動力,加上死者還有4個未成年的兒女,個個還在讀書,將來誰來扶養?這個本屬貧困的家庭又雪上加霜,往後可能更加貧困。
這個悲劇造成原告極大的經濟損失:
1.埋葬費:80000元;
2.誤工費:300元人(天)×30人×7(天)=63000元;
3.精神損失費50000元;
4.扶養費:按法律規定18歲為界限,大女兒讀高中17歲,需扶養2年,二女兒讀初中15歲,需扶養4年,小兒子讀小學12歲,需扶養7年,總共需扶養的年限為13年(156個月),按每月扶養費1000元計,總共扶養費為156000元。
綜合以上幾項合計:80000 63000 50000 156000=349000元。
現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所有的經濟損失,349000元。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狀,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雞山市蒙五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周明壯
2020年7月30日
“文化人”把訴狀交給了周明壯,叫周明壯再仔細地檢查一遍,是不是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周明壯不懂得寫訴狀,但他看懂一些,他看完後,對“文化人”說:“我看不出什麼問題,還是由你自己檢視吧。”“文化人”又檢查兩三遍,再冇發現什麼問題。“文化人”對周明壯說:“訴狀,我已經寫好了,明天我們雇一輛小車上市裡送去法院,這樣來回方便一些。來得早的話,我還要下田地收割稻穀,能儘量早一點多一點收割,可以少付彆人一點錢。”
周明壯說:“我們還是騎摩托車算啦,我坐小車不習慣,容易暈車。要麼你雇小車去也可以,你先付款,到時獲得賠償金了,你也會得一些,我從那裡麵補償給你。”
“文化人”聽後很不痛快,心裡想,這真是一隻鐵公雞,一毛不想拔,真後悔幫了他太多太多。但又是親戚,又是碰上這麼個大難,又隻自己能幫,彆人幫不了,自己能不幫麼?也不好說什麼。
第二天早上,“文化人”隻好騎著摩托車跟隨周明壯趕去市法院,親手把訴狀遞交了法院工作室的同誌,兩人才放心地又騎著各自的摩托車回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