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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書 第九章 養老院

作者:(清)康有為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8-01 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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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年六十以上者,許入此院養之。公人為公家勞苦數十年,及其老也,宜有以報之。

一、此院以安人之年老,務窮極人生之樂,聽人自由歡快,一切無禁。是時人經久化,自無乾犯法紀之理;即有偶犯者,除sharen、傷人、墮胎仍科罪外,餘罪但減削名譽,不列宴會,少加恥辱而已。

一、此院有護侍人以事老者,不論男女,其職任一年為期。以仁慈及精細者充補,其賢否以老人所許可之證書為據,老人所惡者革除。凡革除者,削除名譽職業,終身不得選上職。一年卒事,皆稱其仁,公贈仁人寶星。凡男子必須在老、病兩院充過護侍人,始許升上秩,未充此職者不得為君、為師、為長,與女之曾在人本院、嬰幼院充保傅者同。蓋老者之安否,全賴護侍人之服事,故護侍人之不能服事,則老者不安。大同之世,老者無子女,即以護侍人代之;故護侍人之於老人,如孝子之於父母,先意承誌,怡聲悅色,問所欲而敬進之,以得老人之歡為主。

一、六十者數人一護侍人,七十者每人一護侍人,八十者每人二護侍人,九十者每人三護侍人,百歲者每人四護侍人,過百歲者每人亦以每加十歲遞加一護侍人。惟世愈文明,則人愈壽考,人愈強健,不待多人之扶持,則隨時公議,或七十則兩人用一護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遞改可也。

一、院中院宇、樓閣、林園、池沼,廣大莊嚴,備極華適;其裀褥、簾幙、床榻、幾案、玩器、樂具,無不窮極美備;其有新書器物,隨時增置。蓋人一生之勤動,至是休息,人道於是將終,不可不窮極其樂事也。

一、於大同之中仍有差等,蓋於養老院中,仍寓獎功之意以資勸戒,俾其壯者有所慕勵而不怠惰也。第一等曰元老,凡曾充全世界之大長官、大教主、總醫長及有殊功、大德、高名為人所公推為元老者為之。第二等曰大老,凡曾為各職長官、各業總長、各學大教習及有功德、大名、碩學者為人所公推為大老者為之。第三等曰群老;其第四等凡有仁人、智人寶星者皆為庶老,不待公推。第五等曰老人,其未嘗得有寶星者,則但曰老人而已。其曾犯刑罰、削名譽及不齒者,則曰老年,是為第六等。以此考功校德,彆其享受,一以壯年所行為判,如斯則判頒在生前,其亦足觀感乎!一等與二等為上等,名號雖殊而受用略同;三等與四等為中等,五等與六等為下等,皆名號殊而受用略同。大同之世,專發同義,故於諸院皆無差彆;至養老院獨差等者,蓋以尊賢、崇德、尚智、量功,以示眾人壯年之奮勉,俾知所嚮往,知所愧戒,其亦不得已者乎!

一、上等元老大老之享受,自宮室、飲食、起居、衣服、玩樂之具,窮極世界之珍美精異,其有遊遨,皆用公費;其有所欲,皆告於長吏而供給之,其定製隨時公議;其車馬衣服皆示彆異。蓋有大功於公眾,則公眾以殊異厚禮報之,乃義之至也。故大同世無彆異,無章服,有之者其為議報之養老時乎!其每人宮室崇偉,特為大院,一切具備,膳亦特設,護侍人數惟所欲,隨時定議,仍以年限為等。

一、中等之群老、庶老,宮室、飲食、衣服、玩樂之具皆次一等,不供遊費,不問所欲。其群老,六十則用一人,以次遞加。每人一室,室有內外,內為臥室,外為客室;附設臥室一所,書室一所,以容客或讀書,浴室一所,雜物房一所,以便一切。

一、下等之老人、老年,宮室、飲食、衣服,玩樂皆削減粗下矣。雖為人身,少受公家教養,壯年無補於眾,無勞無功,虛負公養,是實有罰,徒哀憐其老而恤之耳,無所報也,故宜一切減下。七十乃兩人用一護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遞增。每人一室,室有內外,內為臥室,外為客室,湢浴備具。

一、院中皆有戲場、樂場、舞場,聽老者遊觀。其過老憊而難起者,皆有電話線入室中,聽其臥聽。

一、養老院以在溫帶之地為上,其冰寒盛暑,皆非老者所宜,故冷帶熱帶可不設。

一、養老院擇地,當於海濱、山麓、河畔、水邊、平原、高阜,園林茂盛、山水宜人者建之,令風景絕佳,俾老者悅樂。不可於墓地市場、作廠嘩囂之所,又不可在山穀崎嶇、不通風氣、無可遊觀之所。

一、院中園林宜極大,池沼、花木、亭台、魚鳥當極美備,俾老者扶杖足以自樂,修身養神,足以超曠。

一、院中書畫樂玩皆具,俾好學者得以補秉燭之心,遊藝者足以有怡情之樂,其著述者亦得有所采取。

一、老者入院,以序授室,聽之管理院事人。惟其有交好,許其請於所司,遷於鄰近,以便交接情話,互相慰撫。其有隨時欲遷就山水林亭佳處,苟先無人,皆聽其遷。其有遠遊,許隨在入其地養老院,以聽遊樂。

一、老者非人不暖,院中許其男女同居。而其所交之男女或未及養老之年,則許其附居其室,不收其租,以示優老,惟不許占室。若衣服、飲食皆不得出公費,惟上等者許其附食,以示優異;中等雖許附食,當收回公眾租費。其有男子同居者亦同。惟下等者不許久居,以防私租之弊。

一、養老院有講堂,每日講道,談古今天下之名理,大率以養魂積德為主,聽老者悟受。院中所懸圖畫亦然。

一、老者每日有醫生二人診視,其有重病,皆移入醫院。

一、老者出有車馬以逸之,惟下等者七十始許得乘。上等者乘文軒,或猶用馬,則雙馬以示彆異。惟下等者宜示限禁,每七日許乘車馬一次,中等者隔日一次,上等者常備。若廢馬車用電車,以精粗為等。

一、老者出遊,下等者,本度百裡內外,汽車之費皆公出之,在下等車;中等者,千裡之內,公出中等位汽車費;其上等者,全地惟所之,皆公出遊費,在上等位。

一、老者以養魂為主,許其招僧同居講道;院中特設寺庵,延高僧高尼住持,以備老者講習。

一、老者飲食衣服皆有醫者監護之,以便養生,以衛血氣。

一、老者若死院中,即由護侍人守侍,在醫院亦然。考終院人為理之,皆裹以帛,盛以棺,移於考終院,其儀物視等為差。皆通知其交好知識者相送;元老、大老則其地群官司儘到,警察兵盛陳以送之。群老、庶老亦有一官及數警察兵以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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