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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其他 > 博弈論 > 對稱的對立麵——不對稱分配

通過前麵的幾節描述,我們已經將簡單博弈的例子討論窮儘了。接下來我們需要討論的是,能夠證明博弈最純粹、最孤立的形式的一些性質和特征的情況。在前麵的證明中,我們已經使用了很多極端、特殊的假設完成了驗證,因此,我們將對一般情況進行研究。

在對一般情形的博弈進行討論之前,我們需要將之前建立的限製條件去除,即在那些相對簡單的大多數博弈中,任何一種形式的合夥都能夠從對手那裡獲得一個單位的收益;而且博弈的規則規定,所獲得這一個單位的收益必須平均分配給合夥人。現在,我們考慮這種情況的博弈:凡是建立合夥關係的局中人可以獲得同等數額的收益,但是博弈的規則中包含了另外一種分配方法。

為了方便我們對其進行計算,假設隻在局中人1和2的合夥中采用不同的分配規則:我們設定局中人1所獲得收益超過平均數e個單位,那麼根據這種情況,所得到的博弈規則如下。

此種博弈中的“著”與前麵所講到的簡單博弈是相同的,而且“偶合”的定義也是相同的,那麼局中人1最後獲得的收益為1\/2 e,同樣局中人2所獲得收益為1\/2-e,而局中人3在這個博弈賽局中則要付出一個單位的數額。假設在博弈過程中形成了其他的“偶合”情況,那麼屬於“偶合”的每個局中人將會獲得半個單位,然而在“偶合”之外的第三個局中人將會支付一個單位。

在上述的博弈賽局中,究竟會出現何種情況呢?

首先,在此博弈中可能會出現三種不同的合夥情形,即三個可能出現的“偶合”。僅從表麵來看,在這個博弈賽局中,局中人1似乎能夠獲得較大的收益,因為當他選擇與局中人2形成“偶合”時,他將比原來簡單多數博弈中的收益多出e。

隻是這種有利的傾向並非真實的,而是我們虛幻出來的。我們假設局中人1一定會選擇與局中人2形成“偶合”,那麼他能多獲得的收益為e,在這種選擇下,便會出現以下這些後果:局中人1與3將不會在博弈中形成“偶合”,因為局中人堅持認為自己與局中人2形成“偶合”會獲得較高的收益;局中人1和2之間也不會形成“偶合”,因為在局中人看來,他與局中人3形成“偶合”能讓自己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局中人2和3若想形成“偶合”將不會受到任何阻礙,因為它能夠通過局中人2和3實現,而且局中人2和3在這種情況下,都不會考慮局中人和其他的特殊需求。

由此可見,除了局中人2和3形成的“偶合”之外,彆的“偶合”情況難以實現,此時局中人1不僅得不到1\/2 e的收益,更得不到半個單位的收益,這就意味著局中人1會在此次博弈中被排除在“偶合”關係之外,最後他將在此種博弈賽局中付出一個單位的數額。

因此,假設局中人1想要在他和局中人2所形成的“偶合”中保持他的特殊地位,那麼他必須承擔自己在此次博弈賽局中的收益損失。我們提供給局中人1的最佳選擇是采用一定的措施,讓局中人1和2所形成的“偶合”與局中人2和3所形成的“偶合”具有同等吸引力。這就意味著,局中人1若想和局中人2形成“偶合”,便需要他用巧妙的方式將額外的收益e給局中人2。

同時,必須注意的是局中人1要毫無保留地將額外收益e還給局中人2。簡言之,若是在這種情況下,局中人1想要在額外的收益e中留出一部分給自己,我們記作e1,即原來的額外收益e被e1所取代了。這時,我們又可以重新回到上述的論點中。其實,局中人2和3之間的“偶合”必然會形成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是這依然意味著局中人1會遭受收益損失,這種損失程度和前麵所講的完全相同。

闡述到這裡,人們可以嘗試對原來涉及的簡單博弈進行一些其他方麵的簡單更改,但是需要保證每個合夥人的總數額為一個單位。比方說,我們可以考慮以下規則:假設局中人1不論是在1和2形成的“偶合”中,還是在1和3形成的“偶合”中,最終的收益總值都是1\/2 e,然而局中人2在2和3形成的“偶合”中,最後獲得的收益是均分的。在此種情況中,假設局中人1堅持要保留他的額外收益e或者e的一部分收益,那麼最終的結果是局中人2和3都不願與其形成“偶合”。由於局中人在賽局中一直保持這種意圖,最終的結果無非是局中人2和3建立聯盟“對付”他,最後他不得不付出一個單位的收益。

還有另外一種可能的情況,在博弈對局中,其中的任何兩個局中人與第三個局中人形成“偶合”後,都能夠獲得額外的收益。比如,在局中人1和3以及2和3形成的“偶合”中,局中人1和2能夠獲得的收益同為1\/2 e,而局中人3隻能得到1\/2-e的收益。但是在局中人1和2形成的“偶合”中,雙方都能夠獲得半個單位的收益。在此種情況中,局中人1和2雙方都不願意與對方建立合作,而局中人3則成為局中人1和2爭搶的合夥人。

不難想象,為了爭取與局中人3建立合夥關係,局中人1和2之間必然會產生競爭,這種為了合夥人的競爭,最後的結果無外乎將額外的收益e還給了局中人3,隻有這種方式才能將形成“偶合”的局中人1和2重新拉回競爭的場地,最後恢複到平衡狀態。

接下來我們留給讀者一些問題,即博弈的其他變形,假設博弈中的三個局中人在所有能夠組成的“偶合”中,最終能夠獲得的報酬都不相同。但是我們對此不再繼續進行上麵的分析,儘管我們能夠繼續分析下去,還能幫助我們解決一些表麵上具有說服性的反對意見,但是針對現在的問題而言,我們已經得到了其中的一般觀點,將這些觀點總結如下。

在博弈賽局中,一個局中人能夠從對局中獲得收益,一方麵取決於博弈規則對合夥的規定,另一方麵依賴於這個局中人與他的合夥人所建立的合夥的可能性。因為博弈的規則是絕對的、不能被破壞的,這就間接說明瞭,在某些情況下,所有參與博弈的局中人之間一定會發生“補償”支付。簡言之,其中的一個局中人一定會支付給自己的預期合夥人一個準確的數額,關於“補償”數額的大小則取決於其他局中人在博弈過程中可能采取的措施。

通過上述的例子,我們已經對博弈中的一些原則有了初步瞭解,在此基礎上我們能夠更加精確地研究博弈的內容,用更加直觀的方式處理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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