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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世界續集 第386章 訴訟時效超期問題

作者:常山漸青 分類:古代言情 更新時間:2026-03-15 1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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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絕對是旁觀者清的蘭香忽然想到這樣一個問題,既然山中地近十年的銀行流水上白紙黑字地寫著“工資”二字,那麼山漸青為什麼不以此來反駁季君陵關於“勞務費”這一說法呢?

“真是理解不了這個超級大笨蛋!”她隨即又議論道。

實際上,就算有最近十年的銀行流水,就算季君陵被迫認可了這些流水真實性和合法性,這個事最多可以說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勞務關係,也說明不了其他的問題,這對於原告來說也冇什麼用處。

若是勞務關係,被告是用不著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的。

既然原告代理人辛辛苦苦提出來的幾個關鍵性的證據,都被逐一質證完了,那麼接下來就該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了,就聽審判長對山漸青問道:“原告代理人,你簡單說一下原告的工作情況吧。”

山漸青聽後慢悠悠地說道,他說話一直就是這個熊樣:“原告在60歲之前22的時間裡,主要從事的是退火工,在60歲之後先後乾過洗料工、上料工和保安,最近幾年主要是維修木托盤。”

“那麼,他歸誰管理呢?”法官接著問道。

“這個,我還真不清楚。”大笨蛋山漸青如實答道。

此時,端坐在北麵高大威嚴的特製椅子上的法官,又把冷靜的目光轉向季君陵,然後問道:“被告,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我方認為,原告提出的關於索賠養老保險有關損失的主張,早就過了訴訟時效,請法院不予支援。”季君陵非常淡定地說道。

“原告代理人,你有什麼需要說的嗎?”法官轉臉問道。

“呃,關於這個問題嘛,”已然被對方打亂陣腳很久的山漸青有些猶豫地說道,“首先,我們認為並冇有超過訴訟時效——”

“嗯,接著說。”法官隨口說道。

“我剛纔已經把有關這方麵的辯論意見的書麵稿和電子版,都交給書記員了,然後就是——”山漸青有些費力地說道。

法官見狀直接說道:“就是說,你提交了書麵辯論意見?”

“嗯,是的。”山漸青有些如釋重負地說道。

“被告代理人,你的意見呢?”法官轉臉又問季君陵。

“我們也向法庭提交書麵辯論意見吧。”季女從容地說道。

看起來,無論是原告代理人還是被告代理人,都不願意當庭再浪費口舌了,因為目前的庭審情況已經很能說明問題了。

旁觀者蘭香當然非常好奇了,她現在特彆想知道關於訴訟時效超期的問題,山漸青在開庭之前究竟是準備怎麼應對的。

“他就算再笨,再憨,再傻,再窩囊,再冇本事,也應該能事先考慮到這個問題。”心有不甘的蘭香暗暗地想道。

於是,她再次飄到了山漸青的上方,特彆認真地看了看他提前寫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辯論意見,第一段內容是這樣的: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顯然,在這個法條第二款中有兩個關鍵所在:一個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一個是“權利受到損害’。”

接下來的內容是這樣的:“1、先來分析第一個關鍵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先看‘知道’一詞,由於被告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具有長期性和持續性的特點,原告作為文化程度非常有限的普通勞動者,其對有關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方麵法律法規的瞭解非常有限,無法及時識彆並認清被告的侵權行為,所以一直以來原告並‘不知道’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實質性侵害的情況。”

第三段內容是這樣的:“再看‘應當知道’一詞。被告作為一家已有45年發展曆程的本地民營企業,最高峰時在職職工有1500人左右,在該企業工作過的職工前後加起來至少有六七千人,這些人基本上都是附近幾個村的村民,他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瞭解非常有限,可以說99.9%的職工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企業侵害了。”

第四段的內容是:“另據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在被告處上班的人至少在600人以上,而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是129人,參加失業保險的是37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是2人,參加工傷保險的69人,參加生育險為0人。據調查得知,即使在參加養老保險的這129人當中,絕大多數人也是近年來被告招聘的大學生——這說明一個什麼問題?”

“這個鐵一般的客觀事實充分說明,即使這些正在被告企業裡上班的職工當中,從總體上看,也冇有幾個人‘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嚴重地侵害了,更不要說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有關的訴訟了。”這是第五段的內容。

“既然現實情況確實是這樣的,又怎麼能要求像原告這樣一個連小學都冇上完的早就過了60歲的,並且窩窩囊囊地活了幾乎一輩子的老農民,能夠非常精準地識彆並認清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實質性地侵害了,然後又能非常及時地去進行維權呢?”這是第六段的內容。

“這樣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顯然,原告的情況並不適用“應當知道”這個條件。”這是第七段內容。

第八段也是單獨的:“綜上所述,既然‘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兩條都不成立,那麼訴訟時效超期一說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第九段的內容稍微有點長,所以蘭香看得有點費勁,而且明顯不如剛纔感覺輕鬆了:“ 2、再來分析第二個關鍵所在,‘權利受到損害’。眾所周知,‘受’是一個典型的動詞,它可以表示一過性的動作,也可以表示持續性的動作,而‘到’則代表著一種可被識彆和理解的狀態或者結果。由於被告對原告實施的惡意不辦養老保險的侵權行為,在長達35年的時間裡從未在真正意義上‘長時間’地中斷或停止過,亦即體現在原告身上的‘受到損害’的情況是一個長期而持續的過程,它在原告60歲之前主要表現為被告應當辦理未給辦理,60歲之後則主要表現為原告應當享受未能享受——”

“所以說,除了‘2025年9月’被告直接辭退原告這一時間節點之外,本案並不存在其他任何一個非常確定的可以被單獨識彆出來的受到損害的時間節點,相應地,所謂的訴訟時效超期問題自然也就無從談起了——”這是第十段的內容。

“顯然,而如果從2025年9月算起的話,訴訟時效根本就冇超過超過三年,更冇超過二十年。”這是第十一段的內容。

“好傢夥,這個大笨蛋可真能寫啊!”蘭香喘口氣後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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