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旦河邊、對著耶利哥的摩押平原上,主吩咐摩西說:
“你去吩咐以色列人:你們要從自己分得的產業中,劃出一些城邑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些城邑周圍的牧場一併給他們。
這樣,利未人就有城邑居住,也有牧場安置他們的牛羊和一切牲畜。
你們劃給利未人的城邑周圍的牧場範圍如下:
*從城垣向外量出五百公尺(作為牧場)。
*然後,以城為中心,在城外東、南、西、北四麵各量出一千五百公尺(作為牧場邊界)。這樣,城在中心,周圍就是利未人的牧場。
你們要給利未人四十八座城,包括:
*六座作為逃城(庇護城),讓無心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避難。
*另外四十二座城。這些城和周圍的牧場都要給利未人。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必須從以色列各支派分得的土地中劃出。每個支派劃出的城邑數量,要按他們所得產業的比例:產業多的多給,產業少的少給。”
主又對摩西說:
“你告訴以色列人:‘你們過約旦河進入迦南地後,要選定幾座城作為逃城(庇護城),讓無心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要成為他們躲避報血仇者的避難所,使誤殺者不至於在案件未經過會眾審判前就被處死。
你們要設立六座逃城:
*三座在約旦河東岸。
*三座在迦南地(約旦河西岸)。這些城要給以色列人、寄居的外人、或任何無心誤殺人的人作避難所。
關於殺人罪的判定:
‘故意殺人者(謀殺犯)必須被處死,他是謀殺犯:
*若用鐵器擊打人致死。
*若手中拿著足以致命的石頭擊打人致死。
*若手中拿著足以致命的木器擊打人致死。
*若因懷恨而推撞人致死,或故意扔東西砸人致死。
*若因仇恨用拳頭打人致死。在這種情況下,報血仇者(死者最近的男性親屬)有權在遇見凶手時將他處死。
關於誤殺的判定與處理:
但如果是無心誤殺,即:
*並非出於仇恨,而是無意間推了人一把。
*或並非故意扔東西砸到人。
*或冇有看見而扔下的石頭砸死了人(且彼此冇有仇怨,也非蓄意傷害)。那麼,會眾必須在殺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進行審判,依據以下條例:
*會眾要保護那誤殺者脫離報血仇者的手。
*會眾要護送誤殺者回到他逃去的那座逃城。
*他必須留在那裡,直到現任受膏的大祭司去世。
但若那誤殺者擅自離開逃城的邊界,
而報血仇者在城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者不算有殺人罪。
因為誤殺者必須留在逃城裡,直到大祭司去世。之後,他纔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鄉。
關於條例的總結與重要性:
這些條例是你們世世代代、無論住在何處都必須遵守的律例典章。
判定謀殺罪:
*必須依據多個證人的證詞才能處死殺人犯。
*不可隻憑一個證人的證詞就處死人。
不可收贖金代替死刑:
*不可收贖金讓謀殺犯免死,因為他必須被處死。
*也不可收贖金讓逃到逃城的人提前回家。他必須等到大祭司去世後才能回去。
不可玷汙你們所住的地:
*因為流血會玷汙地土。
*在發生流血事件的土地上,隻有流殺人者的血才能為那地贖罪(除罪)。
*你們不可玷汙你們所住的地,因為我——上主——也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這一章包含了關於利未人安置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條例,它給我們深刻的啟示:
1.對聖職人員的供應與尊重:
*利未人冇有土地產業,因此神命令各支派從自己的產業中劃出城邑和牧場給他們居住和維生(共48座城)。
*這體現了以色列社會對專職侍奉神之人的供養責任,確保他們能專心事奉,不受生計困擾。
*分配原則(按支派產業比例)體現了公平性。
2.設立逃城——公義與憐憫的平衡:
*目的:區分故意謀殺和無心誤殺,保護後者不被憤怒的“報血仇者”私刑處死,確保司法公正。
*地點:六座逃城(河東、河西各三座)分佈合理,確保全境範圍內容易到達。
*對象:適用於所有居民(以色列人和寄居者),體現法律的普遍性。
*程式:誤殺者需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這既是保護(免受私刑),也是一種限製(失去部分自由),代表一種替代性的贖罪(大祭司之死象征贖罪完成)。這平衡了對生命的尊重(不枉殺)和對罪債的嚴肅處理(誤殺仍需承擔後果)。
3.對生命神聖性的絕對尊重:
*故意謀殺:被視為嚴重褻瀆,必須處以死刑(“以命償命”)。報血仇者的角色被法律認可,但僅限於謀殺犯。
*證據要求:強調多個證人的必要性,防止冤案,體現司法審慎。
*禁止贖金:嚴禁用金錢贖買謀殺犯的生命或讓誤殺者提前離開逃城。這強調:
*生命價值的不可交易性:人命不能用金錢衡量或抵消。
*司法公正的嚴肅性:罪行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不能通過財富逃避。
*對誤殺者贖罪期的尊重:大祭司去世的象征意義不可替代。
4.土地的神聖性與神的同在:
*核心警告:不可玷汙你們所住的地。
*理由:無辜或未贖之血會玷汙土地(視為道德和屬靈的汙染)。
*更深層原因:因為聖潔的上主住在祂的子民中間。土地的潔淨與神的聖潔息息相關。
*解決之道:隻有通過公正的司法(處死謀殺犯)和神所設立的贖罪方式(誤殺者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才能潔淨土地,維持神同在的祝福。
*這強調了整個民族對維護社會公義和道德純潔的集體責任,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們能否在應許之地持續享受神的同在與祝福。
總之,這一章將社會關懷(供養利未人)、司法公正(設立逃城、區分謀殺誤殺、證據要求)、生命倫理(生命神聖不可贖買)和神學核心(神的聖潔與同在要求土地的潔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它教導我們:一個蒙神同在的群體,必須建立公義的製度、尊重生命的價值、供養屬靈的職分,並時刻警惕罪惡對群體和土地的玷汙。公義、憐憫和對神聖潔的敬畏,是維持神人關係和諧、土地蒙福不可或缺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