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所謂“理性犯罪”,意為罪犯從事犯罪活動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也就是說一個正常的人從事犯罪活動,總是有一定的目的。因此,他必定要考慮其行為的成本、收益。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追求一定的犯罪收益,付出一定的犯罪成本,不過犯罪成本要小於犯罪收益。也就是說,當人們從事犯罪活動的收益超過他犯罪所帶來的不良後果時,他就會選擇從事犯罪活動,這就是理性犯罪。
有一次,一對夫妻去位於市中心的肯德基吃飯。不巧的是,當他們趕到肯德基附近時,停車場中已經冇有了停車位。思考一陣後,朝氣蓬勃的丈夫決定把車停留在最多隻允許停車半小時的地方。這時,妻子問丈夫:“這裡隻能停半小時,我們吃頓飯的時間肯定不止半小時,難道我們要被警察罰款嗎?”丈夫詭異的一笑說:“停這裡有可能被罰款,但我想警察應該查得不嚴,所以我們可能不被罰款。”妻子聽了聽,似乎還是有點不明白,又接著問道:“這是理性違章嗎?”丈夫乾脆地答道:“是。”
在上述故事中,丈夫明明知道違章停車要被罰款,但是他還是選擇了違章停車。這就是“明知故犯”,也就是加裡・貝克爾的“理性犯罪”理論。所謂“理性犯罪”,意為罪犯從事犯罪活動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也就是說一個正常的人從事犯罪活動,總是有一定的目的。因此,他必定要考慮其行為的成本、收益。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追求一定的犯罪收益,付出一定的犯罪成本,不過犯罪成本要小於犯罪收益。也就是說,當人們從事犯罪活動的收益超過他犯罪所帶來的不良後果時,他就會選擇從事犯罪活動,這就是理性犯罪。
加裡・貝克爾,作為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以研究微觀經濟理論而著稱。他運用微觀經濟分析方法構建理論體係,堅持用經濟人假設邏輯一貫地解析全部人類經濟行為。1992年,他因“把微觀經濟分析的領域,推廣到包括非市場行為的人類行為和相互作用的廣闊領域”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如現實生活中有企業家所犯的“操縱證券罪”,根據效用函數的原理,比如集中資金控製流通股這樣操縱證券,量刑是有期4年,而在這次操縱中可以得到的資金:回報是2億,就是說每坐一年牢可以得到5000萬,而在市場上過著犯人都不如的生活也未必能每年掙100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法分子都會采取理性犯罪。
有一個從貧困山村走出來的青年,村裡人對他的評價都很好,說他老實、善良,但是幾年後這個青年淪為一個搶劫殺人犯,以被判處死刑的方式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
接受記者的采訪時,他說,窮他可以忍受,隻要彆人能善待他。他又說,他打工四個月了,都冇有休息過一天,但隻曠工一次就被開除了。如果不是每天工作12小時,如果一個月能休息一天,如果他的工錢再多一點,他絕不會走這條路。他考慮到與其選擇忍耐,一個月累死累活掙不到幾個錢,不如去搶劫,隻要得手一次就可有幾千元,乃至上萬元的收入。
青年也知道搶劫被抓後會坐牢,甚至被判處死刑。但在高成本和高風險的衡量下,他還是決定冒險一試。
其實,我們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他們並不是不知道這樣做會犯罪,會受到懲罰,而是他們衡量了犯罪的得與失。很多人的一句口頭禪是“抓不著就算我走運”。
出於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的考慮,國家必須嚴厲打擊這種經濟犯罪。其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打破不法分子的小算盤,提高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成本,對待罪犯實施更有效的懲罰,對罪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