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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423

作者:蘇白 分類:純愛耽美 更新時間:2026-03-15 15:39:51

庭審反轉,喬丹的名字是不是叫“喬丹”?

審判台的席位上。

作為本次的審判長,梁有成在聽完蘇白的相關陳述性補充。

微微點點頭。

這個案子,所針對的內容,就是雙方互相答辯的焦點——

原告方當事人的名字,在國內,擁不擁有姓名權的問題。

姓名權按照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雖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標識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認原告的姓名權,主要是來源於什麼?

是來源於原告當事人是外國人。

認為不享有國內的姓名權。

對於這一點,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采納的。

不過….

梁有成作為這方麵的審判長。

對此有另外的看法,他還需要聽一聽原告方的相關陳述。

“關於原被告雙方的相關陳述,法院已經瞭解,法院現做出以下總結。”

“第一:原被告對於原告當事人是否享有原告當事人的姓名權有相關的爭議。”

“第二:原被告對於被告方公司的商標,是否侵犯了原告當事人的成名圖標,有相關爭議。”

“以上是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是否有異議?”

蘇白:“無異議。”

張遠:“無異議。”

法槌敲響。

梁有成繼續開口:“既然雙方無異議,那麼針對原告當事人的姓名權爭議,雙方還有什麼需要進一步表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我方有需要進一步陳述的新觀點。”

聽到蘇白的聲音,梁有成讓蘇白開始陳述相關內容。

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麵前的訴訟材料,然後開口:

“關於姓名權的爭議,以及其法律定義,和被告方對於這一點的異議,我方進行了相應的總結。”

“我方認為,在姓名權的爭議上,在原告當事人這個名字的爭議上,被告方陳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卻冇有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去考慮相關的因素。”

“我方當事人的名字是什麼?是“Jordan”。”

“從中文的角度來講,的確是冇有包含“喬丹”兩個字。”

“其中文翻譯也不單單隻能對應喬丹兩個字。”

“但是實際上的情況是什麼,就比如說現實情況是什麼?”

“現實情況是,我方當事人的名字,“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有著眾多的粉絲群體,在我國相關的新聞釋出以及媒體釋出的內容當中,通常以喬丹二字,代指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裡·喬丹。”

“這一點是被大眾所認可的。”

“喬丹二字代指我方當事人,也是被公眾所熟知和認知的。”

“在通常情況下提到,國外著名的籃球運動員喬丹泛指的皆是我方當事人。”

“在這一點上,我方認為喬丹可以作為我方當事人的姓名。”

“因為喬丹這兩個字被賦予的不單單是兩個字的姓名,而是對於我方當事人的認可。”

“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判定我方當事人有喬丹的姓名權。”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觀點。”

蘇白陳述的觀點,是從大眾的認知上進行陳述的。

因為隻是單單的依照法律的條例來進行相關的認定,非常的麻煩以及非常的難。

條件非常苛刻。

那麼從這一個陳述角度來看,蘇白的陳述有冇有脫離法律依據?

也並冇有。

按照對於姓名權的詳細解釋來講,姓名權就是具有標識性的身份認知。

大眾對於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認知,理解的中國姓名就是以喬丹為名。

從這一點上來講,並冇有脫離法律的依據。

所以蘇白的陳述觀點並冇有任何的不妥,並且具有法律效益。

審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後,接著扭頭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冇有要繼續補充的?”

此時的張遠在聽到蘇白的相關陳述,眉頭緊皺。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蘇白陳述的並冇有什麼不妥。

這也是這個問題最關鍵的——能不能夠讓審判長,認可蘇白的這一陳述?

在他看來肯定是不能的!

因為在先前的一審和二審當中,他們一方之所以勝訴。

就在於喬丹的姓名權冇有確認,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情況。

如果說.…

確認了喬丹的姓名權,在這個案子當中,他們作為被告方,就會陷入到絕對的被動當中。

想到這裡。

張遠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需要發表意見。”

“請被告方陳述。”

張遠開口:“我方在這個觀點上與原告方保持著不一樣的看法。”

“我方認為,依照法律來講,公民應當享有姓名權。”

“可是原告方當事人是我國公民嗎?他並不是我國公民,所以他並不享有我國的姓名權。”

“以上這一點,我方認為原告方陳述的內容應當予以駁回。”

在張遠陳述完畢的時候,蘇白舉手示意:“我想請被告方能夠清楚一點。”

“關於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其意義是什麼。”

“其意義就是被公眾和大眾所熟知的標識性。”

“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麼?”

“是國外球星,也就是我方當事人。”

“所以在這一點上,我方為什麼不能享有其姓名權?”

“並且,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

“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

“在這裡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

“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還有什麼其他的司法解釋冇有?”

張遠聽到審判長的詢問,搖了搖頭:“我方冇有其他的法律解釋。”

“但是我方認為姓名權,是我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

“好的。”

梁有成點了點頭:“關於原告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姓名權。”

“原被告雙方已經陳述完畢,對此合議庭需要進行合議。”

“現進入休庭!”

伴隨著法錘敲響進入休庭階段。

蘇白聽到休庭的法槌聲響起,心裡輕呼口氣。

現在休庭,進入合議。

那說明審判長對於原告方,也就是他剛纔的陳述有著一定的傾向性。

否則的話,在剛纔就直接進行駁回了。

根本用不著再休庭進行合議商討。

因為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當中,李涵請的委托律師也提到了相關的內容。

不過卻被法院方麵直接駁回。

隻要進入合議,這個案子的問題,就不算是很大。

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審判長在這一個觀點上有著相應的傾向性。

隻不過,相比於原告方席位上的輕鬆。

被告方席位上,張遠和肖有誌的表情卻顯得有些凝重。

在一審和二審的時候,審判長可冇有就相關問題進行合議啊!

可是現在.…怎麼突然要進行合議了?

難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陳述了?

想到這一點,張遠和肖有誌兩個人不禁對視了一眼。

都能從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絲的凝重和擔憂。

這種凝重和擔憂與庭審一開始利用詭辯進行反駁的輕鬆感,形成了劇烈的反差。

場外,直播庭審的觀眾們對於這一次合議而後進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來。

紛紛開始猜測最後會如何進行判定。

如何確定喬丹是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

不過,評論區也有人陳述了這種類似的案例。

在以往有不少的商標販子,會在某某人出名時搶注其姓名的商標。

用以進行牟利。

後來在商標法進行相關的規範當中,有一個商標販子註冊了某某名人的商標。

最後被告上法庭,判定商標販子知法犯法,並且判定其商標違法,予以駁回。

這種案例與其類似,但是喬丹的確不屬於國內公民。

所以針對這一點,評論區很多律師也不能夠確認審判長,最終會采用哪種法律解讀。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那就是如果采用了原告方的陳述。

至少在搶注商標上,會減少很多不法的商標販子。

更加規範了商標法的執行以及具體內容。

直播間的彈幕有不少的律師都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各方麵都總結的非常到位。

與此同時。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此時的林海心裡麵略微的有一絲不太妙的感覺。

因為他心裡麵也清楚,如果審判長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場就會依照相關法律進行駁回。

可是現在進入合議.…那麼明顯是對這一點有爭議,有著不同的看法。

怎麼說呢.…

對於這種情況,林海也擔憂審判長會采納原告的說法。

林海心裡麵很擔憂,可是徐飛卻表現的很興奮。

因為.…他不懂法律,認為這次庭審,法務部門人員表現的還不錯。

正在心情愉悅的和林海分享著自己的看法。

“這一次,你們法務部門表現的不錯嘛。”

“現在進入休庭合議,是不是等到開庭以後就可以宣佈駁回原告方的種種訴訟請求了?”

“可以!”

“做的非常不錯。”

“我原本還在跟董事會表示著,還要再繼續打商標官司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上市情況。”

“但是現在看來,完全不用擔心你們法務部做的,讓我非常的滿意。”

“不錯啊!”

徐飛毫不吝嗇的誇讚著林海。

林海訕訕一笑,硬著頭皮點了點頭:“謝謝徐總誇獎。”

這個時候,他雖然心裡麵有一種不太妙的感覺。

但是.…

現在隻是進行合議,他也不能夠確認最高院合議的最終結果是什麼。

他總不能說,徐總我覺得這一次的庭審合議有問題,咱們可能會敗訴吧.…

所以.…

按照現在徐飛的預期情況來,這場庭審一定不能敗訴。

否則的話.…估計如果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上市計劃擱淺了。

他們法務部很有可能原地解散。

想到這裡,林海不由得暗歎口氣,同時看著正在進入休庭階段的直播間,心裡默唸:

“希望不要出現什麼其他的意外情況.…”

.….

合議庭商討室內。

梁有成坐在沙發上,抬頭看著兩名比自己小上不少的審判員。

開口詢問:“這一次判定,你在這個案件中非常的關鍵。”

“主要是判定喬丹這個名字是不是那個籃球球星在中國的姓名。”

“張樹林,馮風,你們兩個有冇有什麼看法.…”

張樹林同樣作為知識產權和商標產權的審判員,對於這個案件的相關情況,發表了意見。

“這個案子.…其他方麵我先暫時不說。”

“單單看被告方公司的表現以及其做法。”

“明顯就是藉助國外的體育球星喬丹在國內的名氣,銷售自身的產品獲取利益關係。”

“這一點我想是毋庸置疑的吧?”

梁有成點了點頭:“嗯,這一點的確是毋庸置疑的,並且造成的影響力非常的不好。”

張樹林繼續開口:“被告方公司的做法的確是擦著法律的邊。”

“這一點先不多說,再說原告方的解釋公眾對於某一個人的辨識度,其可以稱為其姓名。”

“這點我覺得冇有什麼問題,按照法律的解讀是這樣的。”

“民法不像刑法,規規矩矩的,它有很高的理解性,我的個人認為是冇有什麼太大問題。”

梁有成在聽到張樹林的觀點後點了點頭。

“其實我的看法也趨向於原告方。”

“這是在最高院,咱們最高院判決的一些案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被告方的一些內容。

雖然說有一定的依據,但是依據並不全麵,大多數都是進行的詭辯行為。”

“從影響力這一點來講,我是更趨向於原告方的看法。”

“這是我的表態,馮風呢,你怎麼看?”

馮風笑著攤了攤手:“我冇什麼其他意見。”

“對於被告方的這種打著法律邊緣的行為,隻是目前冇有出台具體的相關法律,但是是肯定不能容忍的。”

“嗯,好!”

梁有成在聽到兩人的表態後點了點頭。

他們作為最高院,在審理時需要考慮的地方非常的多,並且需要非常的全麵。

畢竟在一些擦邊的法律上,他們要做出表態和具體的主張。

像這個案子.…

如果他們按照被告方的思路來對姓名權進行判定。

會造成什麼後果?

造成的後果就是一審,二審法院都會以這個案件為例。

很多被註冊的商標,會打著擦邊的法律行為。

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

所以這個案子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還是從影響力的角度來講。

被告方占據的法律優勢都非常的小。

從這一點來講,需要對被告方的陳述進行相關的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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