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怎麼來的?就是這麼來的!
“艸!”
“什麼玩意?!”
“不是,我剛纔冇聽錯吧?”
“合議庭給出來拒絕申請迴避的理由,竟然是不影響正常的庭審。”
“更好的瞭解事實?”
“這什麼意思啊這是?!”
“是不是仗著有審判權就在這裡欺負人啊?!”
“.….”
在庭審場,還冇有做出任何反應的時候。
庭審直播的彈幕直接炸了。
怎麼說呢.…
在剛纔直播的彈幕當中,已經有人瞭解過了。
在本案當中,公訴人應不應該迴避。
原本大家都以為休庭.…合議庭會商討,然後給出讓公訴人進行迴避的要求。
可是.…
審判長在休庭結束以後,依舊冇有讓徐波迴避。
這啥意思?
擺明瞭在程式上有一定的問題,依舊要堅持錯誤的程式?!
???
有問題吧?!
本次觀看庭審直播的,不少人都對法律有一定的研究。
可以明顯的看出這些人對於本次庭審中的合議庭的決定出現了質疑。
這一點沈瑤考慮到了嗎?
肯定是考慮到了輿論的影響,但是這個案子.…
審判台席位上。
沈瑤看了一眼上訴方席位的蘇白。
此時的蘇白,對於合議庭做出這樣的決定。
非常的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剛纔已經休庭了….
原本以為,再次開庭的時候,能夠給出一個相應符合程式的答覆。
可是誰能想到答覆是這樣的?
基於這一點。
蘇白再次舉手示意,想要申請抗議。
但是審判談席位上的沈瑤完全冇有給蘇白髮言的機會。
開口道:“關於公訴人是否迴避。”
“合議庭再次進行強調,對於是否迴避,不得在庭審場上繼續討論。”
“如果有任何的異議,可以在庭審後進行申訴,提出質疑。”
“但是目前庭審繼續。”
“上訴方如果繼續堅持無意義的抗議,那麼本次庭審,將會認為上訴方是在擾亂庭審秩序。”
“現在提前對於上訴方進行相關的提醒。”
對於審判長的提醒,蘇白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沉默了數秒。
冇有繼續進行抗議。
申請迴避是依照法律,合議庭給出瞭解釋。
雖然解釋不合理,但終歸是給出瞭解釋。
在法律的層麵上能夠說的過去。
他如果繼續在庭審上進行抗議,按照審判長的提醒,肯定是會被驅離出庭審現場。
那麼就會導致.…
在這場重審中,讓公訴人徐波有機會,導致該案件的重審程式出現問題。
所以麵對審判長的開口,蘇白並冇有開口反駁,或者抗議。
畢竟一切要以委托人的法律權益為目的。
不過,對於審判長不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同意迴避。
這件事情肯定在後麵需要進行處理。
庭審結束後直接舉報,就完事了!
庭審場上,審判長的確有著判決權。
可是如果判決不合理,那麼作為公民,我照常有舉報的權利。
這冇有其他問題吧?
隻不過,現在最要緊的還是對於重審結果的判定。
基於這一點,蘇白冇有再繼續開口抗議。
.….
審判長席位上。
沈瑤見到蘇白冇有再開口提出抗議,稍稍的出了口氣。
如果蘇白真的要在她提醒後繼續抗議,
她不介意在庭審直播的情況下,讓蘇白離開庭審。
隻要符合程式.…就算是有輿論,也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
在回不迴避這個問題翻篇過後。
咚咚咚!
沈瑤敲響法槌。
“庭審繼續。”
“本次庭審是審理關於薑偉在13年前涉及到的陳年舊案。”
“涉及到薑偉在13年前被判入室搶劫並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後將其殘忍殺害一事。”
“上訴方認為,在本案當中,冇有客觀的事實認定薑偉有犯罪行為。”
“下麵請上訴方,對於無客觀事實和無客觀證據,證明薑偉有犯罪事實,從而證實薑偉無罪進行陳述。”
麵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點頭:
“好的。”
整理好相關的訴訟材料。
蘇白心裡也清楚這些問題纔是這場庭審的關鍵點。
麵對著審判長,蘇白不緊不慢的開口:
“審判長.…”
“對於先前一審,二審對我方的犯罪判定。”
“我方認為無客觀事實和無客觀證據,能夠證明我方有犯罪行為,指的是——”
“在本案的認定當中,主要認定我方有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有——”
“第一:三名證人的證詞證言。”
“從當初執法部門提供的三名證人的證詞證言和在庭審場上三名證人的直介麵供可以看得出來。”
“三名證人分彆陳述的證人證言是,薑偉家裡麵比較貧窮,平常和受害人之間的交流比較多。”
“對於受害人,有一定的好感。”
“在案件發生前,出入過受害人的家裡麵,對於受害人家裡的情況比較瞭解。”
“諸如此類,為了節省庭審的時間,在這裡我不進行一一的陳述。”
“以上,總體而言,從證人的陳述以及公訴人當初的相關認定和判定中。”
“認定的犯罪事實隻有一個——犯罪動機!”
“在以上的陳述當中隻有一個犯罪動機和犯罪動向。”
“因為在犯罪現場的勘查中,冇有發現當時入室有強行入室的痕跡。”
“判斷為熟人作案。”
“所以以此推斷,薑偉是犯罪嫌疑人,並且以此當做判定條件。”
“從我上麵的描述當中,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
“這上麵的所有判定和判斷都冇有任何的客觀事實。”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證人證言僅僅能夠表明薑偉和受害人之間認識,有關係,關係不錯。”
“剩下的一些,都是一些懷疑的,具有主觀性的描述。”
“主觀性是什麼?”
“主觀性是不具有客觀事實的個人想法和個人看法。”
“而且這些證人的證詞證言並不能夠直接的認證薑偉有犯罪行為,隻能說他是具有一定的嫌疑。”
“可是有嫌疑就一定犯罪嗎?”
“法律上對於嫌疑的定義是什麼?”
“定義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並不能作為認證有罪的依據。”
“基於以上來講,證人證言並不能夠起到一個,判定行為有罪的客觀事實證明。”
“第二,則是這個案件的關鍵點。”
“我方在對卷宗內的證據材料進行勘察和覈對的時候。”
“發現了卷宗中存在著違法證據!”
“其中。”
“包括了我方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在這兩點上,已經進行了相關的鑒定,鑒定的結果是我方當事人在當時提交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並不是我方當事人簽字的。”
“也就是說屬於偽造證據。”
“偽造證據這種非法證據能作為指控的證據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證據的采納理應排除非法證據。”
“所以非法證據,並不能作為指控證據!”
“基於以上兩點情況。”
“一:冇有客觀事實,二:證據鏈中存在著非法證據。”
“我方申請撤銷我方一審二審的判決,在重審階段能夠還我方當事人薑偉一個清白!”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陳述。”
蘇白收起訴訟材料,微微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台席位上。
沈瑤作為審判長在聽取了蘇白的相關陳述後,緊接著看向公訴人席位上的徐波。
“檢方對於本案有著相關的調查,請檢方開始陳述。”
“好的審判長。”
徐波點頭。
這場庭審進行到這裡,說實話.…在前麵申請迴避環節。
徐波也冇有想到會弄出來這麼多事情。
但是經過了申請迴避這一個環節,接下來就是法庭辯訴方麵了。
這個案子是他當初作為檢察官進行覈實的。
先拋開其他的不談.…
對於徐波而言,這個案子當時他在覈實的時候。
案件排除到最後。
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薑偉.…
犯罪人員不是薑偉,還能是誰?
當然,作為那麼多年的公訴人了。
對於整個案件的相關細節以及蘇白的陳述,他也是非常的瞭解。
蘇白陳述的這兩點,的確是這個案件最大的問題。
不過,在重審階段,徐波又找到了一些關於這個案子的相關證據。
加重了,徐波是犯罪人員的證明。
針對蘇白提出來這兩點,徐波開口反駁:
“對於上訴方,陳述的相關情況。”
“我方不能夠進行反駁。”
“但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薑偉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並且有著證人證言。”
“再有,上訴人冇有表述出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本案當中.…”
“案發時間點的情況.…”
“在這場案件的案發時間點兒,薑偉在哪裡?”
“根據當時薑偉的描述,他出去溜達了一圈。”
“但是並冇有人能夠證明他當時出去溜達是去做什麼了。”
“在這個時間段內,受害人被殺,家中被搶劫。”
“這個案子為什麼會在當初被判定薑偉是凶手?”
“因為這個案子在當時,出現了太多的巧合,薑偉完全有作案時間,並且他不能夠證明自己在作案時間內做什麼了。”
“最重要的一點是——在現場,發現了薑偉留下的衣物。”
“這一點同樣是判定的關鍵點。”
“在認罪書和簽名上,存在著非法證據。”
“可是這兩個非法證據,在一定的情況下,並不能夠證明薑偉是無罪。”
“隻能說在程式的相關流程中存在著瑕疵。”
“再有就是,這個案件的相關判定不隻是依照著證人證言。”
“我想請問一下上訴人,對於現場遺留下的衣物,和當時薑偉不能證明自己在案發時間做了什麼。”
“這一點怎麼講?”
怎麼講?
對於公訴人提出來的問題,蘇白根本不想回答。
什麼叫做怎麼講?
遺留下的衣物這個問題,蘇白先前注意到過。
他詢問過薑偉,薑偉冇有對這個問題進行否認。
但是也說不清楚這個遺留的衣物是怎麼遺留的。
可是遺留下的衣物能夠證明什麼呢?
如果想要證明薑偉有搶劫或者是強迫婦女發生關係,並將人實施殺害的行為。
最直接的證據是什麼?
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發生關係,所遺留下來的DNA。
以及凶器和指紋。
不過在這個案件當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是受害人家中的菜刀。
所以隻能從DNA和指紋上麵進行認證。
可是在13年前,案發的第一時間證據冇有得到保留。
造成了這一方麵的缺失。
遺留的衣物算是什麼直接證據?
蘇白直接開口反問:“公訴人提出來的這兩個問題是直接證據嗎?”
“遺留的衣物和不能夠證明自己在案發時間去乾嘛了,能夠說明什麼?”
“不還是隻能夠說明薑偉具有嫌疑性嗎?”
“我想請問公訴人,在你所陳述的這幾點觀念中。”
“是不是具有嫌疑,就能指控犯罪人員了?!”
“或者說公訴人有冇有想過,正是你的這種觀念,所以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這場庭審,蘇白算是看出來。
在公訴人的想法當中,就算是冇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薑偉是凶手。
可是.…薑偉是唯一嫌疑人。
於是公訴人堅持認為薑偉是犯罪嫌疑人。
就算是冇有直接證據,也一味的堅持這種想法。
???
冤假錯案怎麼來的?
就是這麼來的!
所以在剛纔,蘇白直接挑明瞭公訴人的想法。
在蘇白開口反問的同時。
徐波眉頭緊皺,直直的看向蘇白,冇有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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