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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古代言情 > 文明雙螺旋:從遺物到遺產的智慧 > 第1章 《商君書》中的“土法立法”

第二節:“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協同——《商君書》如何鞏固耕戰根基

若說“廢井田,開阡陌”是《商君書》土地立法的“骨架”,那“重農抑商”便是填充骨架的“血肉”。商鞅深知,僅靠劃分土地、明確權屬,無法讓百姓長久紮根農耕——戰國時期,商業活動因“獲利快、投入少”的特點,正不斷吸引農戶脫離土地,若不通過法律引導資源向農業傾斜,土地立法的成果終將流失。因此,《商君書》圍繞“重農”構建了一套與土地製度深度協同的法律體係:用“抑商”切斷百姓偏離農耕的路徑,用“獎農”強化百姓耕種土地的動力,最終形成“土地歸農、資源向農、人心向農”的閉環,為秦國的耕戰體係築牢根基。

一、“抑商”之法:切斷土地與商業的利益分流

《商君書》的“抑商”並非簡單禁止商業,而是通過法律抬高商業經營成本、限製商人社會地位,讓“務農”成為百姓更優的生存選擇,避免土地資源因勞動力流失而荒廢。其核心邏輯是:商業若過度繁榮,會導致“商奪農時、商耗農資”——商人通過販賣商品獲利,農戶見此便會放棄耕作、投身貿易,最終造成“田荒而粟少”,動搖國家的糧食安全與兵源基礎。因此,《商君書》推出一係列精準打擊商業的法律條文,從經營、消費、社會待遇三個維度,擠壓商業的生存空間。

(一)經營層麵:“重稅+限業”雙管齊下,抬高經商門檻

《商君書·墾令》明確規定:“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這裡的“關市之賦”包含兩部分:一是“關稅”,即商人運輸貨物經過邊境或郡縣關卡時繳納的通行稅;二是“市租”,即商人在集市擺攤交易時繳納的場地稅與交易稅。據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關市律》與《金布律》的補充記載,秦國關稅稅率為貨物價值的5%,市租稅率為交易額的10%,兩者疊加後,商人的綜合稅負高達15%以上,而同期農戶的農業賦稅僅為土地產出的5%——如此懸殊的稅負差距,讓商人即便賣出商品,利潤也被大幅壓縮,而農戶隻需專注耕種,就能獲得更穩定的收益。

更關鍵的是,《商君書》對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鹽、鐵、糧”三類商品,實行嚴格的“國家專營”,徹底切斷商人的核心盈利路徑。鹽是百姓日常必需品,“無鹽則腫”,任何人都離不開;鐵是製作農具(鐵犁、鐵鋤)與兵器的關鍵材料,直接影響農業生產效率與國家軍力;糧食則是國家的戰略物資,關乎糧食安全。商鞅認為,這三類商品若由民間商人經營,商人必然會通過囤積居奇、抬高價格牟利——例如,遇到旱災時,商人會將糧食價格抬高3-5倍,迫使農戶用更多土地產出換取糧食,最終導致農戶“棄田賣產”。因此,秦國在各郡縣設立“鹽官”“鐵官”“廩官”,分彆負責鹽的開采與銷售、鐵的冶煉與農具製造、糧食的征收與儲備,民間商人若擅自經營鹽鐵,將被處以“黥刑”(麵部刺字)並冇收全部貨物;若擅自囤積糧食超過30石,將被視為“擾亂糧價”,處以“刑為城旦”(服四年築城勞役)。

考古學家在秦國都城鹹陽遺址中,發現了一處大型官營鐵作坊遺址,出土了大量鐵犁、鐵鋤的半成品與鑄造模具,模具上刻有“鹹陽鐵官”字樣,印證了“鐵專營”的實際推行;而在陝西鳳翔的秦國墓葬中,出土的竹簡《為吏之道》殘片裡,還記載了一名商人因“私販鹽五十斤”被判處黥刑的案例——這些實物證據表明,《商君書》的“限業”之法並非紙上談兵,而是通過嚴格執法,徹底將商人排除在覈心商品的經營之外,避免商業資本對農業資源的侵蝕。

(二)消費層麵:“禁奢+限用”雙向規製,抑製商業需求

戰國時期,隨著商業發展,部分商人積累了大量財富,開始追求奢華的生活方式——穿絲綢衣物、乘馬車出行、用青銅禮器宴請賓客,這種消費風氣逐漸向農戶蔓延。《商君書》敏銳地意識到,農戶若被奢華消費誘惑,便會產生“棄農逐商”的想法:“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境內之民,莫不先務耕戰,而後得其所樂。”若農戶看到商人無需耕種就能穿絲綢、乘馬車,自然會質疑“耕戰”的價值,進而脫離土地。

因此,《商君書》推出“禁奢令”,從“服飾、車馬、器物”三個維度限製商人消費:一是服飾,規定“工商之民”隻能穿粗麻布衣物,不得穿絲綢、織錦,若商人穿絲綢衣物上街,不僅衣物會被冇收,還需繳納“貲一甲”(罰款一副鎧甲);二是車馬,商人不得乘坐由四匹馬拉的馬車(“駟馬軒車”),隻能乘坐由一匹馬或牛拉的簡陋車輛,若違規乘車,車輛將被冇收,車伕將被處以“笞刑”(鞭打五十);三是器物,商人不得使用青銅禮器(如鼎、簋)與玉器,日常餐具隻能用陶製器皿,若家中發現青銅禮器,將被視為“僭越等級”,處以“罰銅二百鋝”。

同時,《商君書》還通過“禁糧貿”限製糧食的商業流通,規定“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商人不得收購糧食,農戶不得出售糧食。這一規定看似嚴苛,實則有深層考量:農戶若能出售糧食,便會傾向於“多種糧、多賣錢”,甚至為了追求產量而忽視土地肥力的養護,導致土地“越種越薄”;而商人若能收購糧食,便會在豐年低價囤糧、災年高價拋售,加劇糧食分配的不公。禁止糧貿後,農戶隻能“種糧自用+繳納賦稅”,糧食的“商品屬性”被弱化,“生存屬性”被強化,農戶也會更注重土地的長期養護,而非短期的糧食售賣;同時,國家通過“廩官”將征收的糧食儲備起來,遇到災年時平價發放給農戶,避免商人趁機牟利。

(三)社會待遇層麵:“限爵+重役”雙重打壓,降低商人地位

西周以來,商人雖能積累財富,但社會地位始終低於士、農、工,被視為“四民之末”。《商君書》則通過法律進一步固化這一等級秩序,讓商人即便擁有財富,也無法獲得相應的社會地位與權益,徹底斷絕農戶“以商求貴”的想法。

其一,“商人不得入仕”。秦國明確規定,商人及其子弟無論財富多少,都不得擔任官吏,也不得進入官府開辦的“學室”學習(學室是培養官吏的機構)。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中記載:“工商之子,不得為吏,不得入仕。”而農戶子弟若能“耕織有功”或“立有軍功”,不僅能進入學室學習,還能擔任郡縣小吏——這種“仕進通道”的差異,讓農戶清楚地知道,隻有紮根土地,才能為子女謀求長遠發展,而經商隻能獲得短期財富,無法改變家族命運。

其二,“商人重役”。秦國實行“徭役征發優先級”製度,將百姓分為“農、工、商”三類,徭役征發時優先征發商人,其次是工匠,最後是農戶;且商人的服役期限比農戶長30%,農戶服役一年,商人需服役一年零四個月。睡虎地秦簡《徭律》中記載了一則案例:某縣需征發200人修建河渠,縣吏按“商三家出一人,工五家出一人,農十家出一人”的比例征發,最終征發商人67人、工匠40人、農戶93人,商人的人均服役負擔是農戶的3倍。更甚者,若國家爆發戰爭,商人需優先服“戍役”(邊境守衛),且不得用財物贖免,而農戶若繳納足夠的糧食,可贖免一半戍役期限——這種“義務不對等”的製度,讓商人的生活充滿不確定性,而農戶隻需按時耕種、繳納賦稅,就能享受更穩定的生活,進一步強化了“務農優於經商”的選擇。

二、“獎農”之策:用法律讓耕種土地“有利可圖”

《商君書》深知,“抑商”隻是手段,“獎農”纔是目的——若僅靠壓製商業讓百姓務農,而不給予農戶實際利益,土地立法終將淪為“強令”,無法長久推行。因此,《商君書》圍繞“土地耕種”設計了一套多層次的獎勵體係:從“直接物質獎勵”到“賦稅減免”,再到“社會地位提升”,讓農戶能從耕種土地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形成“耕多則利多、耕優則爵高”的激勵機製,徹底啟用百姓的農耕積極性。

(一)直接獎勵:“耕織有功者免役賜田”,看得見的實惠

《商君書·墾令》中提出:“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這裡的“本業”即農耕與紡織,“致粟帛多”並非模糊的“產量高”,而是有明確的量化標準:根據睡虎地秦簡《田律》記載,秦國對“耕織有功”的認定標準是“丁男年收粟百石、丁女年織帛十匹”,達到這一標準的農戶,可享受“複其身”(免除本人一年徭役)的獎勵;若連續三年達到標準,可額外獲得“賜田五十小畝、宅五畝”;若連續五年達到標準,可將獎勵範圍擴大到“複其家”(免除全家一年徭役)。

這種“量化獎勵”讓農戶有清晰的奮鬥目標——丁男知道隻要每年收穫100石糧食(約合現代2000升),就能免除徭役,還能獲得額外土地;丁女知道隻要每年織出10匹帛(每匹帛長4丈、寬2尺),就能為家庭爭取更多福利。而“舉以為收孥”的懲罰則形成鮮明對比:若農戶因懶惰導致年收粟不足50石,或因投身商業而荒廢土地,全家將被收為“官奴婢”,男奴服勞役、女奴做紡織,失去人身自由。一獎一罰之間,農戶自然會選擇“勤耕織、避懶惰”,主動將精力投入土地。

考古發現的秦國“戶籍簡”中,有一份記載某農戶“丁男二,年收粟二百一十石;丁女一,年織帛十二匹”,簡末標註“複二身,賜田百小畝”,正是“耕織有功”獎勵的實際記錄;而在另一份“刑徒簡”中,記載了某農戶“丁男一,棄田經商,年收粟三十石”,最終被“收孥為奴”——這些竹簡印證了《商君書》“獎農罰惰”製度的嚴格執行,也解釋了為何商鞅變法後,秦國農戶“早出晚歸,不敢怠惰”。

(二)賦稅優惠:“梯度減免+災年賑濟”,穩定耕種預期

《商君書》並非對所有農戶征收相同的賦稅,而是根據土地的“墾殖率”(已耕種土地占授田總麵積的比例)與“畝產量”製定梯度稅率,讓“精耕細作”的農戶獲得更多實惠,同時通過“災年賑濟”保障農戶的基本生活,避免農戶因天災而放棄土地。

在正常年份,秦國的農業賦稅基準為“畝繳粟三鬥”(秦國度量衡,1鬥約合現代2升),但會根據墾殖率與畝產量調整:若農戶墾殖率達到100%(所有授田均已耕種),且畝產量高於全縣平均水平10%,賦稅減免20%,即每畝僅繳粟二鬥四升;若墾殖率達到80%,畝產量與全縣平均水平持平,賦稅減免10%,每畝繳粟二鬥七升;若墾殖率達到60%-80%,畝產量達標,賦稅按基準征收;若墾殖率低於60%,或畝產量低於全縣平均水平10%,賦稅增加10%,每畝繳粟三鬥三升;若墾殖率低於40%,則被視為“棄田”,除賦稅增加50%外,還需繳納“罰銅五十鋝”。

為確保梯度稅率的公平性,秦國每年秋季會組織“土地覈查”:由“田官”帶領“伍老”(基層官吏)逐戶丈量已耕種土地麵積,收割時選取3-5塊代表性地塊測算畝產量,記錄在“田籍”中,作為賦稅調整的依據。睡虎地秦簡《田律》中儲存的一份“田籍殘片”,記載某縣“平均畝產量一石二鬥”,某農戶“授田百小畝,墾九十小畝,畝產量一石三鬥”,最終“減賦十成,畝繳粟二鬥七升”,清晰呈現了梯度減免的計算過程。

而在災年(旱災、水災、蝗災),《商君書》則實行“賑濟+免賦”政策:若災情導致畝產量不足3鬥,免除全部賦稅;若畝產量在3-5鬥之間,免除50%賦稅;同時,國家從“廩官”儲備的糧食中,按“每人每月二石”的標準向受災農戶發放賑濟糧,直至災情緩解。這種政策讓農戶即便遇到天災,也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無需“賣田逃荒”,從而穩定了農戶的耕種預期,確保土地不會因天災而荒廢。

(三)社會晉升:“農功入爵+子弟優先”,打破階層壁壘

《商君書》雖強調“利祿官爵搏出於兵”,但也為農戶開辟了“農功封爵”的通道,讓農戶能通過耕種土地獲得社會地位,打破“隻有軍功才能封爵”的侷限,同時給予農戶子弟“優先入學、優先入仕”的福利,讓“務農”成為可傳承的“長遠事業”。

根據《商君書·賞刑》與睡虎地秦簡《軍爵律》的記載,秦國的“農功爵”分為兩級:一級為“公士”,二級為“上造”,雖低於軍功爵的二十級,但對普通農戶而言,已是“從布衣到有爵者”的巨大跨越。獲得“農功爵”的標準有二:一是“長期貢獻”,即連續十年達到“耕織有功”標準,且無欠稅、無逃役記錄;二是“特殊貢獻”,即在墾荒中開墾荒地超過100小畝,或在推廣新耕作技術(如牛耕)中帶動10戶以上農戶提升產量。獲得“公士”爵的農戶,可免除30%徭役,其子女可優先進入官府“學室”學習;獲得“上造”爵的農戶,可免除50%徭役,其子女畢業後可直接擔任郡縣“小吏”(如伍老、裡正),負責基層土地管理與戶籍登記。

這種“農功入爵”製度,讓農戶看到了“耕種土地也能改變命運”的希望——例如,一名普通農戶若連續十年勤耕織,不僅能獲得爵位,還能讓子女進入仕途,擺脫“世代為農”的命運;而商人即便財富再多,也無法為子女爭取到“入學入仕”的機會。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中,有一名叫“丙”的小吏,其履曆記載“父為農,十年耕織有功,賜爵上造,丙優先入學,後為裡正”,正是“農功爵”帶動階層流動的典型案例。這種製度設計,讓土地不僅能帶來物質收益,還能成為“階層晉升的階梯”,徹底點燃了百姓的農耕熱情。

三、“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協同效應:築牢秦國耕戰根基

“重農抑商”並非孤立於土地立法之外的政策,而是與“廢井田,開阡陌”“耕—戰—爵—田”閉環深度協同的有機組成部分——三者相互支撐、相互強化,最終形成“土地歸農、農生粟帛、粟帛養兵、兵勝擴土”的良性循環,讓秦國的耕戰體係具備了可持續運轉的動力。

(一)勞動力與土地的精準匹配: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廢井田,開阡陌”通過授田製將土地分配給農戶,但如果農戶因商業誘惑而脫離土地,分配的土地將淪為荒地;而“重農抑商”則通過高稅負、限消費、低地位等手段,切斷農戶偏離農耕的路徑,讓農戶“不得不務農、願意務農”,從而確保每一塊授田都有勞動力耕種,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據《商君書·徠民》記載,商鞅變法前,秦國“地廣人稀,田數不滿百萬,荒田過半”;變法十年後,秦國“墾田數百萬畝,無一塊荒地”,土地墾殖率從不足50%提升至80%以上,部分郡縣(如關中平原的鹹陽、櫟陽)甚至達到90%。

這一變化的關鍵,正是“重農抑商”為土地立法提供了勞動力保障:原本可能投身商業的農戶,因商業門檻高、待遇低,轉而選擇深耕土地;同時,“徠民政策”吸引的三晉移民,也因秦國“重農”的福利保障(免三世賦稅、授田),快速投入農耕,讓閒置土地得到充分開發。考古學家對秦國關中地區的土壤樣本分析發現,商鞅變法後,農田土壤中的有機質含量比變法前提升了15%,這正是農戶“精耕細作”的直接證據——當農戶確定能長期占有土地、獲得穩定收益時,纔會願意投入更多精力改良土壤、養護土地,而這背後,正是“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協同帶來的“穩定預期”。

(二)糧食儲備與軍力擴張的正向循環:支撐耕戰體係運轉

土地立法讓土地資源高效利用,“重農抑商”讓勞動力紮根農耕,兩者共同推動秦國糧食產量大幅提升——據《戰國策·秦策一》記載,商鞅變法後,秦國“粟支十年”,即國家糧食儲備可支撐十年戰爭,這一儲備規模遠超同期的韓、趙、魏三國,魏國糧食儲備僅能支撐3年。

充足的糧食儲備,為秦國軍力擴張提供了關鍵支撐:一方麵,糧食充足讓秦國能供養更多士兵——戰國初期,秦國軍隊約5萬人,變法後短短二十餘年,軍隊規模擴張至“帶甲百萬”,若冇有足夠的糧食,根本無法維持如此龐大的軍隊;另一方麵,糧食儲備讓秦國在戰爭中具備“持久戰”優勢——公元前354年,秦國攻打魏國河西之地時,魏軍因糧草不足隻能速戰速決,而秦軍則憑藉充足的糧食儲備,采取“圍而不攻”策略,最終迫使魏軍投降,正是糧食優勢轉化為軍事優勢的典型案例。

更關鍵的是,糧食與軍功爵製的結合,進一步強化了“耕戰閉環”:農戶通過耕種土地繳納糧食,國家用糧食供養軍隊,士兵通過軍功獲得爵位與土地,土地又回到農戶手中繼續產生糧食——這一循環中,“重農抑商”確保糧食不會被商業消耗,土地立法確保土地能持續產生糧食,兩者缺一不可。例如,秦軍士兵在戰場上斬殺敵人後,獲得的“賜田”需由官府從“國有土地”中劃撥,而“國有土地”的來源,正是“廢井田”後收歸國家的土地,以及“開阡陌”後開墾的荒地;若冇有土地立法明確土地權屬與分配規則,“軍功賜田”便無從實現,士兵的戰鬥意誌也會大幅削弱。

(三)基層治理與土地管理的深度融合:穩定社會秩序

“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協同,還體現在基層治理層麵——秦國通過“戶籍—土地—賦稅”的綁定,將農戶牢牢固定在土地上,同時藉助“伍什連坐製”(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一家犯罪、鄰裡連坐),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有效管控。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土地不僅是生產資料,更是基層治理的“紐帶”:官府通過“田籍”記錄農戶的土地麵積與位置,通過“戶籍”記錄農戶的人口與勞動力,兩者相互印證,確保農戶“人地相符”;若農戶擅自遷徙或隱瞞土地,不僅會失去土地,還會連累鄰裡,這種“土地綁定+連坐製”的組合,讓基層社會秩序異常穩定。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記載了一則案例:某縣發現一戶農戶“人去田空”,縣吏立即根據“田籍”與“戶籍”覈查,發現該農戶已遷徙至鄰縣,最終不僅將該農戶追回“刑為城旦”,還對其鄰裡處以“罰銅十鋝”的懲罰。這一案例表明,秦國的基層治理已與土地管理深度融合——土地成為官府管控農戶的“抓手”,而“重農抑商”則減少了農戶遷徙的動力,兩者共同確保基層社會的穩定,為秦國集中力量對外征戰提供了內部保障。

四、曆史鏡鑒:“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雙刃劍效應

《商君書》將“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深度綁定,雖在戰國時期為秦國帶來了巨大的耕戰優勢,但也埋下了“重農輕商”的曆史慣性,對後世中國的經濟結構與社會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其效應如同“雙刃劍”,既有積極意義,也存在明顯侷限。

(一)積極意義:奠定農業文明的穩定根基

在農業社會中,“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協同,最大的積極意義在於確立了“農業為國家根本”的治理理念,通過法律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權益,讓中國在兩千多年的曆史中,始終能維持穩定的糧食供應,支撐龐大的人口與國家運轉。例如,西漢初年,劉邦借鑒秦國“重農”經驗,推行“休養生息”政策,通過“輕徭薄賦”“鼓勵墾荒”恢複農業生產,短短數十年便實現“文景之治”;唐朝初年,李世民延續“均田製”,將土地按人口分配給農戶,同時抑製商業過度擴張,最終開創“貞觀之治”——這些盛世的出現,背後都能看到《商君書》“重農”思想與土地製度的影子。

此外,這種協同模式還培養了中國農民“勤勞務實”的品質,以及對土地的深厚情感。土地作為“安身立命之本”,讓農民形成了“守土有責”的意識,這種意識在維護國家統一、抵禦外敵入侵時,轉化為強大的凝聚力——例如,南宋時期,麵對蒙古鐵騎的入侵,南方農民因“保土地即保家園”的信念,自發組織武裝抵抗,延緩了蒙古軍隊的南下步伐;明清時期,即便麵臨戰亂與災荒,農民也會儘可能守護土地、恢複耕種,確保農業生產不會長期中斷。

(二)侷限所在:製約商品經濟與社會活力

《商君書》的“重農抑商”政策,雖在短期內保障了農業勞動力,但長期來看,卻抑製了商品經濟的創新與活力,導致中國古代商業長期處於“從屬地位”,無法形成與農業均衡發展的經濟結構。例如,明清時期,中國的手工業已具備規模化生產能力,比如絲綢、瓷器行業。商品經濟本可進一步發展,但由於“重農抑商”的傳統政策,官府對商人征收重稅、限製經營領域,還禁止商人子弟入仕,這導致商人即便積累了財富,也無法將資本轉化為產業升級的動力,隻能用於購置土地或窖藏,最終錯失了向“工業文明”轉型的機會。

更嚴重的是,過度依賴土地的“重農”模式,導致後世王朝陷入“土地兼併—農民起義—王朝更替”的惡性循環。《商君書》的土地立法雖在初期實現了“土地國有、公平分配”,但隨著時間推移,豪強地主會通過各種手段兼併農戶土地——例如,漢朝中期,“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唐朝後期,均田製瓦解,土地兼併嚴重,最終引發黃巢起義。這些起義的根源,正是“以土地為核心的經濟體係”缺乏彈性:當土地被少數人壟斷,大量農民失去生計,隻能通過起義推翻舊王朝,重新分配土地,而新王朝建立後,又會重複“分配土地—土地兼併—農民起義”的循環,無法跳出曆史週期率。

(三)當代啟示:平衡農業保障與商業活力

站在今天的角度回望,《商君書》的“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是特定曆史時期(戰國爭霸)的產物,其核心邏輯是“集中資源、強化國力”,這一邏輯在當時具有合理性,但在現代社會已不再適用。不過,其中蘊含的“重視農業基礎地位”“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思想,仍對當代有重要啟示:一方麵,農業作為“糧食安全的基石”,必須始終得到重視,國家需通過法律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確保糧食產量穩定;另一方麵,商業作為“經濟活力的引擎”,應得到充分發展,通過完善市場經濟體製,讓商業與農業、工業協同發展,避免“重農輕商”或“重商輕農”的極端。

例如,當前中國推行的“鄉村振興”戰略,既強調“保障糧食安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延續了“重農”的合理內核;又鼓勵“農村電商”“農產品深加工”,推動商業與農業融合,打破了“抑商”的侷限。這種“農業保障與商業活力並重”的模式,正是對《商君書》土地立法思想的“揚棄”——繼承其重視土地與農業的合理部分,摒棄其抑製商業的侷限,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的長期穩定。

從戰國時期的秦國到今天的中國,土地始終是“國之根本”,但對待土地與商業的態度,卻隨著時代發展不斷演進。《商君書》用“重農抑商”與土地立法的協同,幫助秦國實現了“富國強兵”,但也為後世留下了曆史慣性;而今天的我們,需要在借鑒曆史經驗的基礎上,走出一條“農業穩固、商業繁榮、城鄉融合”的新道路,讓土地既成為“糧食安全的保障”,也成為“鄉村振興的動力”,讓商業既成為“經濟增長的引擎”,也成為“農業升級的助力”,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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