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古代言情 > 文明雙螺旋:從遺物到遺產的智慧 > 第四章 明代鄉約治理智慧的現代落地

——典型場景應用

明代鄉約並非塵封於曆史典籍的僵化製度,而是一套紮根鄉土、因時因地製宜的治理方法論。從江南水鄉的宗族祠堂到西南邊陲的夷漢村寨,從北方邊塞的防寇聯保到中原腹地的教化互助,鄉約以“禮法融合、多元共治”為內核,在不同地域場景中生長出適配性極強的運行模式。當現代基層治理麵臨城鄉融合、民族共生、應急救災等現實挑戰時,明代鄉約中“因地製宜、以人為本”的治理智慧,恰能跨越時空提供鏡鑒。本節選取城鄉結合部治理、民族地區基層治理、鄉村應急救災三大典型場景,以明代鄉約的運行邏輯為脈絡,結合古今案例的對照分析,探尋傳統治理智慧的現代轉化路徑。

一、城鄉結合部治理——借鑒“客籍約長”機製化解新居民融入難題

明代中後期,商品經濟的繁榮催生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江南蘇鬆地區、嶺南廣佛地區的城鄉交界地帶,聚集了大量來自周邊州縣的流民、手工業者與商人。這些“客籍”人口既無本地宗族依托,也不被納入當地鄉約體係,一度成為治理盲區——輕則因爭田奪地、鄰裡口角引發糾紛,重則抱團滋事,擾亂地方秩序。為破解這一難題,地方官府與鄉紳創造性地設立**“客籍約長”**製度,將外來人口納入鄉約治理框架,實現了“主客相安、共治共享”的治理成效。

(一)明代“客籍約長”:以“分類治理”破解主客隔閡

明萬曆年間,杭州府仁和縣的北新關一帶,是京杭大運河上的重要商貿樞紐。隨著漕運業的興盛,來自紹興、金華、徽州等地的船工、貨商與手工業者紛紛在此定居,形成了“十裡長街,半為客籍”的格局(《萬曆杭州府誌·卷二十三·市鎮》)。起初,本地鄉約隻覆蓋土著居民,客籍人口因“非我族類”被排斥在外。他們常年漂泊,缺乏歸屬感,時常與土著居民發生衝突。據《仁和縣誌·卷十七·祥異》記載,萬曆十二年(1584年),就曾發生客籍染坊工人與土著布商因爭奪運河支流水源械鬥的事件,導致三人重傷,數十間臨河民房被毀,“訟牒堆積如山,縣丞累月不暇”。

時任仁和縣知縣的聶心湯,在處理這起糾紛時發現,客籍人口並非“刁頑之徒”,而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與行為約束機製。於是,他采納鄉紳馮夢禎的建議,推行**“主客分約,共推約長”的治理方案。馮夢禎在《快雪堂集·卷四十二·與聶令論鄉約書》中直言:“客民非異民,皆天子赤子也。堵不如疏,拒不如納,當設約以聯之,設長以領之。”具體而言,一是按職業與籍貫劃分客籍群體**,將北新關的客籍人口分為“船工約”“貨商約”“手工業約”三類,每類群體自行推選威望高、處事公正的同鄉擔任“客籍約長”;二是賦予客籍約長同等治理權限,客籍約長與本地鄉約的“土著約長”共同參與每月朔望的鄉約議事會,客籍人口的糾紛可先由客籍約長調解,調解無效再報官府;三是建立“主客互助”的鄉約條款,規定土著居民需為客籍人口提供住房租賃、子女入學的便利,客籍人口則需遵守當地的鄉約教化與治安規則,遇有寇盜、水災等險情,主客需合力應對。

為了讓客籍人口快速融入,仁和縣的鄉紳們還借鑒了“茶館宣講”的教化模式,在客籍人口聚集的碼頭、作坊附近開設茶館,由客籍約長用鄉音講解鄉約條款與朝廷律法。不同於祠堂說教的嚴肅刻板,茶館宣講更具生活化氣息——約長們會結合客籍人口的日常糾紛,用“爭水鬥毆,害人害己”“誠信經營,財源廣進”等直白話語,將禮法教化融入家長裡短。同時,鄉約還設立了**“客籍義倉”**,由主客雙方共同出資,“土著出糧十之三,客民出糧十之七”,為遭遇困境的客籍人口提供糧食與救濟(《仁和縣誌·卷八·倉庾》)。

這套製度推行不到三年,北新關一帶的主客衝突大幅減少。據《萬曆杭州府誌·卷二十五·政績》記載,萬曆十五年(1587年),仁和縣的治安案件較三年前下降了六成,“訟牒銳減,縣庭寂然”,客籍人口中甚至有三人被推選為“鄉約楷模”,與土著居民一同受到杭州府的表彰。聶心湯在其《政餘錄·卷三·鄉約篇》中感慨:“民無主客,惟善是從;約無內外,惟公是守。此乃鄉約之精髓也。”

無獨有偶,明代北方的保定府清苑縣,在處理城鄉結合部的流民問題時,也采取了類似的策略。清苑縣地處京師南大門,明崇禎年間,因陝北農民起義蔓延,大量流離失所的流民湧入縣城周邊的鄉鎮。據《崇禎清苑縣誌·卷十·民政》記載,崇禎七年(1634年),清苑縣“流民聚於四郊者逾萬人,剽竊之事屢有發生”。當地官府設立“流民約長”,由流民中品行端正、有生產技能者擔任,負責登記流民資訊、調解糾紛、組織墾荒。約長需定期向官府彙報情況,官府則為流民提供種子與農具,“每百戶給牛二十頭,穀種五十石”,待流民定居滿三年,即可納入正式鄉約體係,享受與土著居民同等的權利。這種“漸進式融入”的治理方式,既解決了流民的生存問題,又維護了地方穩定,“終崇禎之世,清苑四郊無大寇亂”(《保定府誌·卷三十一·兵防》)。

(二)古今對照:從“客籍約長”到現代城鄉結合部“新居民議事會”

明代的“客籍約長”製度,本質上是一種**“分類治理、賦權賦能”**的基層治理智慧——它冇有將外來人口視為“治理負擔”,而是通過設立專屬的治理主體、搭建利益協調平台,實現了主客群體的共生共榮。這種智慧,在當代城鄉結合部的治理中,依然具有極強的借鑒意義。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我國城鄉結合部聚集了大量外來務工人員、流動人口,他們被稱為“新居民”。這些新居民為城市發展注入了活力,但也麵臨融入難、維權難、歸屬感弱等問題。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的王江涇鎮為例,該鎮地處江浙兩省交界處,是典型的城鄉結合部,擁有紡織企業300餘家,外來新居民超過5萬人,占全鎮總人口的40%以上。前些年,因新居民子女入學名額分配、企業勞資糾紛、鄰裡宅基地矛盾引發的信訪事件頻發,年均信訪量超200件,基層治理壓力巨大。

王江涇鎮的治理者從明代“客籍約長”製度中汲取靈感,創新推出**“新居民議事會”**製度,構建了“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治理模式。其運行邏輯與明代的“客籍約長”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1.推選“新居民議事代表”,賦予治理話語權:與明代客籍人口自行推選約長類似,王江涇鎮按照“行業分類、地域集中”的原則,讓新居民從同鄉、同行中推選議事代表。這些代表既有紡織企業的技術骨乾,也有農貿市場的個體工商戶,還有社區網格員,他們熟悉新居民的需求,能夠用“鄉音”溝通,用“鄉情”調解。議事代表與本地居民代表共同組成“聯合議事會”,參與鎮裡的民生決策,比如學校招生名額分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社區治安管理等。僅2023年,聯合議事會就審議通過了新居民子女入學補貼、工業園區公共食堂建設等12項民生提案。

2.搭建“新居民服務平台”,破解融入難題:借鑒明代“客籍義倉”與茶館宣講的經驗,王江涇鎮設立了“新居民服務中心”,提供就業指導、子女入學、法律援助、文化活動等一站式服務。中心還開設了“鄉音講堂”,邀請新居民議事代表用四川話、河南話等方言講解當地的村規民約、《民法典》相關條款,同時組織“新老居民結對”活動,讓本地居民帶領新居民熟悉社區環境、參與誌願服務。此外,鎮裡還設立了“新居民互助基金”,由政府、企業、新老居民共同出資,截至2024年,基金累計幫扶困難新居民家庭300餘戶。

3.建立“糾紛調解機製”,實現源頭治理:明代客籍約長的核心職責之一是調解糾紛,王江涇鎮則在此基礎上,組建了**“新居民調解工作室”**,由議事代表中的法律從業者、退休乾部擔任調解員。調解工作室實行“鄉音調解”“行業調解”,針對紡織企業勞資糾紛、鄰裡排水矛盾等常見問題,製定了專門的調解流程。調解結果不僅要雙方簽字確認,還要報送鎮司法所備案,形成“調解—備案—回訪”的閉環管理。這與明代鄉約調解糾紛後報官府備案的製度,有著一脈相承的治理邏輯。2023年,該鎮新居民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8%,信訪量同比下降65%。

如今的王江涇鎮,新老居民和睦相處,信訪量較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新居民議事代表還牽頭成立了“新居民誌願服務隊”,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災、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正是對明代“主客相安”治理智慧的現代轉化——從“管理”到“治理”,從“排斥”到“接納”,關鍵在於賦予新居民話語權,搭建共生共榮的治理平台。

(三)治理啟示:以“賦權”打破身份壁壘,實現多元共治

明代“客籍約長”與當代“新居民議事會”的對照,揭示了城鄉結合部治理的核心密碼:身份壁壘是融入的最大障礙,賦權賦能是破解難題的關鍵路徑。

明代的客籍人口與當代的新居民,都曾因“外來者”的身份被排斥在治理體係之外。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並非依靠官府的強製管控,而是通過設立專屬的治理主體,讓他們從“被管理者”轉變為“治理參與者”。明代的客籍約長、當代的新居民議事代表,都是連接外來人口與地方政府的橋梁——他們既瞭解外來人口的需求,又熟悉地方的治理規則,能夠在兩者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梁。

此外,分類治理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明代按職業、籍貫劃分客籍群體,當代按行業、地域推選新居民代表,都是基於“人以群分”的社會規律,讓治理更具針對性。不同群體的需求不同,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應有所差異——船工關注的是碼頭治安與運費結算,手工業者關注的是作坊用地與技術培訓,新居民關注的是子女入學與勞資糾紛。隻有精準把握不同群體的需求,才能實現“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治理效果。

二、民族地區基層治理——延續“漢夷共約”思路打造多元共治模式

明代是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發展的重要時期,西南地區的雲南、貴州、四川等地,聚居著苗、瑤、彝、白等多個少數民族。明初,這些地區實行“土司製度”,土司擁有高度的自治權,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時緊時鬆。明中後期,朝廷推行“改土歸流”政策,試圖以流官取代土司,加強中央集權。但在改土歸流的過程中,漢夷之間的文化差異、利益衝突引發了諸多矛盾。為化解這些矛盾,地方官府與鄉紳創造性地推行**“漢夷共約”**製度,讓漢族鄉紳與少數民族頭人共同製定鄉約條款,實現了“禮法同治、漢夷共生”的治理成效。

(一)明代“漢夷共約”:以“文化包容”化解民族隔閡

明萬曆年間,播州(今貴州遵義)爆發了楊應龍叛亂。叛亂平定後,朝廷在播州推行改土歸流,設立遵義府與平越府,大量漢族移民湧入此地。漢族移民帶來了先進的農耕技術,也與當地的苗族、仡佬族等少數民族因土地、水源等問題發生衝突。據《遵義府誌·卷三十四·兵燹》記載,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遵義府桐梓縣的漢族移民與苗族群眾因爭奪婁山關下的山林土地引發械鬥,導致數十人傷亡,“苗寨焚燬過半,漢民亦有流離”。時任遵義府知府的孫敏政意識到,單純依靠武力鎮壓無法解決問題,必須找到一種能夠兼顧漢夷雙方利益的治理方式。

孫敏政走訪了桐梓縣的苗寨與漢村,發現當地的苗族頭人在群眾中威望極高,而漢族鄉紳則熟悉朝廷律法。於是,他提出**“漢夷共約,共治地方”**的方案,邀請苗族頭人“寨老”與漢族鄉紳共同商議,製定了《桐梓縣漢夷鄉約》。這份鄉約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既吸收了漢族鄉約的“禮法教化”內容,又尊重了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其文字被完整收錄於《遵義府誌·卷十八·藝文》中:

1.尊重民族習俗,融入鄉約條款:鄉約明確規定,“苗民婚喪嫁娶,依其舊俗,用牛角酒、跳月舞,漢民不得乾涉”;“苗民祭祀山神、樹神,各寨不得阻攔,所需牲醴,聽其自備”。同時,針對苗族群眾“重口頭約定、輕文字契約”的特點,鄉約不僅有漢文文字版本,還由寨老用苗語傳唱,“編為歌謠,令童子旦夕誦之”,讓不識漢字的苗族群眾也能知曉鄉約內容。

2.兼顧雙方利益,化解資源糾紛:針對土地、水源等核心利益衝突,鄉約規定,“漢民開墾荒地,需經寨老踏勘,確係無主之地,方許耕種,不得侵占苗民祖地”;“河流水源,漢夷共享,按田畝多寡分配,不得築壩獨占”。為確保條款的執行,鄉約設立了**“漢夷約長”**,由漢族鄉紳與苗族寨老各推選一人擔任,共同負責調解糾紛、宣講鄉約,“每月一會,議事於婁山關下之永安寺”。

3.推行互助共濟,促進民族融合:鄉約規定,“遇有災荒,漢夷村寨需互相接濟,漢民出糧,苗民出獸肉,不得坐視不救”;“漢民教苗民耕種之法、紡織之技,苗民教漢民狩獵之技、采藥之方”。此外,鄉約還設立了“漢夷義學”,招收漢夷子弟共同入學,“聘漢儒教經書,聘苗老教苗語,生徒無分漢夷,一律平等”(《桐梓縣誌·卷十·學校》)。

《桐梓縣漢夷鄉約》推行後,桐梓縣的漢夷衝突大幅減少。據《貴州通誌·卷五·民生》記載,萬曆四十年(1612年),桐梓縣的治安案件較兩年前下降了八成,“漢夷相安,夜不閉戶”,漢夷群眾還合力修建了一條灌溉水渠,解決了周邊村寨的農田灌溉問題。孫敏政在其《遵義治略·卷二·撫夷篇》中寫道:“漢夷之民,皆為赤子。約以同心,則無隔閡之患;治以同理,則有共生之福。”

在雲南大理,明代的“漢夷共約”則呈現出另一種形態。大理白族聚居區,早在南詔、大理國時期就形成了獨特的“村規民約”文化。明洪武年間,明軍平定大理後,並未強行推行漢族鄉約,而是將漢族鄉約的“教化”內容與白族的“鄉規民約”相結合,形成了**“漢白共約”**。據《大理府誌·卷二十一·風俗》記載,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大理知府周能與白族“耆老”共同製定《大理府漢白鄉約》,將白族的“鄉老會”與漢族的“鄉約局”合併,由白族頭人與漢族鄉紳共同主持。鄉約條款既包含“孝順父母、和睦鄰裡”的儒家倫理,也包含“保護洱海、禁止濫伐蒼山樹木”的生態規則,還保留了白族“三月街”“繞三靈”等傳統節日的相關規定,“三月街開市之日,官府免征商稅,漢白各族自由貿易,不得強買強賣”。這種“文化融合”的鄉約模式,讓大理地區的漢白民族和諧共處,成為明代民族地區治理的典範,“終明之世,大理無民族之亂”。

(二)古今對照:從“漢夷共約”到現代民族地區“多元共治”

明代的“漢夷共約”製度,本質上是一種**“文化包容、利益共享”**的民族治理智慧——它冇有強行推行單一的文化標準,而是在尊重各民族習俗的基礎上,搭建了一個利益協調與文化交流的平台。這種智慧,在當代民族地區的基層治理中,依然煥發出強大的生命力。

以雲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的永寧鎮為例,該鎮地處川滇交界處,聚居著納西族、彝族、摩梭人等多個民族,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區。前些年,因草場承包界限劃分、宗教信仰活動場地、傳統節慶習俗差異等問題,各民族之間時常發生矛盾,年均調處民族糾紛超50起。永寧鎮的治理者從明代“漢夷共約”中汲取靈感,創新推出**“多民族議事會”**製度,構建了“各民族共同參與、共同決策、共同受益”的多元共治模式。

1.組建“多民族議事會”,實現治理主體多元化:與明代漢族鄉紳與少數民族頭人共定鄉約類似,永寧鎮的“多民族議事會”由各民族的代表組成,包括村委會乾部、藏傳佛教僧人、彝族畢摩、摩梭人達巴、致富帶頭人等,共35名代表。議事會的主席由各民族代表輪流擔任,每月輪換一次,確保每個民族都有平等的話語權。議事會的職責是討論決定涉及全鎮的重大事項,比如草場劃分、旅遊開發、文化保護等。在討論過程中,議事會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意見,做到“一事一議,協商一致”,2023年共審議通過草場承包調整、瀘沽湖周邊民宿規範等8項重大事項。

2.製定“多民族村規民約”,實現文化包容與製度統一:借鑒明代《桐梓縣漢夷鄉約》的經驗,永寧鎮組織各民族代表共同製定了《永寧鎮多民族村規民約》。這份村規民約既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典》的相關內容,也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比如,規定“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在公共場合詆譭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各民族傳統節日,全鎮共同慶祝,彝族火把節、摩梭人轉山節期間,學校、機關適當放假”;“草場、林地等自然資源,按民族聚居區域合理分配,跨區域使用需經議事會同意”。村規民約不僅有漢文版本,還有納西文、彝文等多個民族文字版本,印發至每家每戶,確保各民族群眾都能看懂、遵守。

3.搭建“多民族文化交流平台”,促進民族融合:明代的“漢夷義學”與大理“三月街”,為民族文化交流提供了平台。永寧鎮則在此基礎上,打造了“多民族文化節”,每年舉辦一次,邀請各民族群眾展示傳統歌舞、服飾、美食。文化節上,彝族的左腳舞、納西族的白沙細樂、摩梭人的甲搓舞輪番上演,各族群眾圍坐在一起,品嚐砣砣肉、豬膘肉、酥油茶,其樂融融。此外,鎮裡還設立了“多民族雙語學校”,招收各民族子弟入學,既教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也開設納西語、彝語等民族語言文化課程。通過這些活動,各民族群眾增進了瞭解,消除了隔閡,2024年全鎮民族糾紛調處量同比下降70%。

如今的永寧鎮,各民族群眾和睦相處,成為了“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鎮”。在旅遊開發過程中,各民族群眾共同參與,共同受益——納西族的民宿、彝族的刺繡、摩梭人的走婚文化,都成為了吸引遊客的亮點,2023年全鎮旅遊收入突破2億元。這正是對明代“漢夷共生”治理智慧的現代轉化——民族地區的治理,關鍵在於尊重差異、包容多樣,在多元文化的基礎上,構建利益共享的共同體。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巴馬瑤族自治縣,當地治理者借鑒明代“漢夷共約”的經驗,推出了**“瑤漢聯合調解委員會”**製度。調解委員會由瑤族寨老與漢族村乾部共同組成,針對瑤漢群眾之間的山林糾紛、鄰裡矛盾,采取“民族習俗+法律法規”的調解方式——既尊重瑤族“寨老調解”的傳統,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寨,大事不出鄉鎮”的治理成效,2023年該縣瑤漢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9%。

(三)治理啟示:以“包容”消解文化差異,構建民族命運共同體

明代“漢夷共約”與當代民族地區“多元共治”的對照,揭示了民族地區治理的核心密碼:文化差異不是治理的障礙,而是多元共生的資源;民族和諧的關鍵,在於尊重差異、利益共享。

明代的“漢夷共約”之所以能夠成功,在於它冇有將漢族的禮法製度強加給少數民族,而是在尊重少數民族習俗的基礎上,尋找漢夷雙方的利益共同點。漢族鄉紳需要少數民族的土地與勞動力,少數民族需要漢族的技術與市場,鄉約則為雙方的合作提供了製度保障。當代民族地區的多元共治模式,同樣遵循了這一邏輯——各民族雖然文化習俗不同,但都有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願望。通過組建多民族議事會、製定多民族村規民約,能夠將各民族的利益訴求納入治理框架,實現“各美其美,美美與共”。

此外,民族地區的治理,需要充分發揮本土精英的作用。明代的苗族寨老、白族頭人,當代的民族宗教人士、村寨老,都是基層治理的重要力量。他們熟悉本民族的文化習俗,在群眾中威望極高,能夠成為連接政府與群眾的橋梁。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能夠讓治理政策更接地氣,更容易被群眾接受。

三、鄉村應急救災——參考北方鄉約“義倉+互助耕作”建立現代村級應急體係

明代北方地區,氣候乾旱,災害頻發,蝗災、旱災、水災交替侵襲,給鄉村社會帶來了沉重的打擊。為應對災害,北方鄉約形成了一套**“義倉積穀+互助耕作”**的應急救災機製。這套機製以鄉約為組織載體,以民間力量為主體,實現了“災前預防、災中救助、災後恢複”的全鏈條救災,成為明代鄉村應對災害的重要保障。當現代鄉村麵臨颱風、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時,明代鄉約的應急救災智慧,恰能為構建現代村級應急體係提供借鑒。

(一)明代北方鄉約的應急救災機製:“義倉”備災,“互助”救災

明嘉靖年間,北方的山西、陝西、河南等地,旱災頻發,百姓流離失所。據《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八十七》記載,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山西平陽、太原二府大旱,赤地千裡,民相食”。為應對災害,北方鄉紳在鄉約體係中設立了**“義倉”**製度,作為災前預防的重要手段。義倉的糧食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官府的賑濟糧,二是鄉紳的捐贈,三是村民的自願繳納。鄉約規定,“每戶年納穀二鬥,富戶倍之,紳衿捐穀十石以上者,官府賜匾額旌表”(《平陽府誌·卷八·倉庾》)。義倉由鄉約的“倉正”“倉副”管理,倉正、倉副由村民推選的正直之士擔任,“需家道殷實、品行端正者,每三年一換”,糧食的出入庫都需要登記造冊,“每月朔望公示,村民可查驗”,防止貪汙挪用。

除了義倉積穀,北方鄉約還推行**“互助耕作”**製度,作為災後恢複的重要保障。鄉約規定,遇有災害,受災村民的農田由未受災的村民共同耕種;村民若因災害失去勞動力,鄉約需組織鄰裡為其代耕;秋收後,代耕的糧食除了留足種子與口糧,其餘部分存入義倉,以備來年之需。這種互助耕作製度,以“鄰裡互助”為核心,充分發揮了鄉村社會的集體力量,讓受災村民能夠快速恢複生產。

明萬曆年間,山西平陽府(今臨汾)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旱,赤地千裡,顆粒無收。據《平陽府誌·卷三十四·祥異》記載,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平陽府“自春至秋不雨,汾水斷流,禾苗儘枯”。平陽府的鄉約立即啟動應急救災機製:一是開倉放糧,義倉的糧食按照“老弱優先、受災重者優先”的原則,分發給村民,“每人每日發穀一升,孩童減半”,解決了村民的口糧問題;二是組織互助耕作,鄉約約長帶領未受災的村民,為受災村民代耕農田,同時開挖水渠,引黃河水灌溉,“每日出工者,義倉給穀二升為酬”;三是向上級官府求援,鄉約約長聯名向平陽府知府上書,請求官府減免賦稅、調撥賑濟糧,知府奏請朝廷後,“免平陽府三年賦稅,撥賑濟糧五萬石”。在鄉約的組織下,平陽府的村民眾誌成城,度過了這場大旱。據《明神宗實錄·卷三百六十一》記載,這次旱災中,平陽府的流民數量遠少於周邊府縣,“僅千餘人,而鄰近之潞安府流民逾萬人”,災後恢複速度也明顯快於其他地區,“次年春耕,平陽府墾荒麵積達九成”。

明崇禎年間,陝西延綏鎮(今榆林)地處邊塞,不僅麵臨旱災的威脅,還時常遭受蒙古騎兵的侵擾。據《延綏鎮誌·卷五·兵防》記載,崇禎二年(1629年),“蒙古插漢部入寇,焚掠村寨數十處,複遇大旱,民不聊生”。延綏鎮的鄉約將應急救災與軍事防禦相結合,形成了**“兵民聯防”**的應急機製。鄉約規定,義倉不僅要儲存糧食,還要儲存弓箭、火藥等防禦物資,“每村儲弓五十張,火藥十斤”;村民需在農閒時參加軍事訓練,“每月三次,由鄉約約長與駐軍將領共同指揮”;遇有寇盜侵擾或災害發生,鄉約需立即組織村民防禦或救災,“壯者執械禦敵,老者運糧,婦女看護傷員”。這種“平戰結合”的應急機製,讓延綏鎮的鄉村社會既能夠應對自然災害,又能夠抵禦外敵入侵,“崇禎年間,延綏鎮鄉村未被蒙古騎兵攻破者,凡二十餘寨”,成為明代北方邊塞鄉村治理的典範。

(二)古今對照:從“義倉+互助耕作”到現代村級應急體係

明代北方鄉約的“義倉+互助耕作”機製,本質上是一種**“民間主導、官民協同”**的應急救災智慧——它以鄉約為組織載體,充分發揮了民間力量的作用,實現了災前預防、災中救助、災後恢複的有機統一。這種智慧,在當代鄉村的應急救災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以河南省新鄉市輝縣市的裴寨村為例,該村地處太行山南麓,是典型的北方鄉村,曆史上曾多次遭遇旱災、洪澇災害。前些年,裴寨村因缺乏完善的應急體係,災害發生時,村民隻能各自為戰,救災效果不佳。2016年,該村遭遇特大暴雨,“農田被淹,房屋倒塌十餘間,村民自救能力不足”。裴寨村的黨支部書記裴春亮,從明代北方鄉約的應急救災機製中汲取靈感,帶領村民構建了一套**“村級應急儲備+互助救災”**的現代村級應急體係。

1.建立“村級應急儲備庫”,夯實災前預防基礎:借鑒明代義倉的經驗,裴寨村建立了“村級應急儲備庫”,儲備了糧食、飲用水、棉被、帳篷、急救藥品、消防器材等應急物資,總價值超200萬元。儲備庫的物資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村集體出資采購,二是村民捐贈,三是政府調撥。儲備庫由村黨支部統一管理,設立了專門的物資管理員,物資的出入庫都需要登記造冊,“每月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接受村民監督”。此外,村裡還修建了蓄水池、排水溝、防洪堤等防災設施,蓄水池容量達5000立方米,能夠滿足全村人三個月的飲用水需求,防洪堤則能抵禦50年一遇的洪水。

2.組建“村級應急救援隊”,提升災中救助能力:借鑒明代鄉約“兵民聯防”的經驗,裴寨村組建了“村級應急救援隊”,隊員由村裡的青壯年組成,包括黨員、退伍軍人、村民代表等,共120人。救援隊定期組織培訓,邀請消防、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專家授課,學習救災知識與技能,“每月訓練兩次,每次半天”。救援隊還製定了應急預案,明確了隊員的職責分工,“分為搶險組、轉移組、醫療組、後勤組”,遇有災害發生,能夠第一時間開展救援。在2021年河南暴雨災害中,裴寨村的應急救援隊迅速行動,轉移村民200餘人,搶修道路3公裡,排水排澇麵積達500畝,成功保障了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全村無一人傷亡,財產損失降至最低”。

3.推行“災後互助複產”製度,加快災後恢複速度:借鑒明代“互助耕作”的經驗,裴寨村推行了“災後互助複產”製度。規定遇有災害,村集體需組織村民開展互助生產,比如為受災村民代耕農田、修繕房屋、提供種子與農具等。此外,村裡還設立了“災後複產基金”,由村集體與村民共同出資,基金規模達100萬元,為受災村民提供資金支援。在2021年暴雨災害後,裴寨村通過互助複產製度,僅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農田複耕、房屋修繕等工作,恢複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當年秋收,糧食產量較上年僅下降5%”。

如今的裴寨村,已經成為了“全國文明村”“全國鄉村治理示範村”。其構建的村級應急體係,不僅提高了村莊的抗災能力,還增強了村民的凝聚力。這正是對明代北方鄉約應急救災智慧的現代轉化——鄉村應急救災,不能隻依靠政府的救援,還需要充分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構建“官民協同、群防群治”的應急體係。

在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的山坑鄉,當地治理者借鑒明代鄉約的應急救災經驗,推出了**“鄉賢應急基金”**製度。鄉賢基金由當地鄉賢捐贈,截至2024年,基金規模達500萬元,主要用於災害應急救援與災後恢複。同時,山坑鄉還組建了“鄉賢應急救援隊”,由鄉賢中的企業家、退伍軍人、醫生等組成,共80人,在2023年颱風“杜蘇芮”來襲時,轉移群眾500餘人,搶修電力設施10餘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治理啟示:以“民間力量”為主體,構建“防救一體”的村級應急體係

明代北方鄉約的應急救災機製與當代村級應急體係的對照,揭示了鄉村應急救災的核心密碼:民間力量是鄉村應急救災的主體,防救一體是提升救災效能的關鍵路徑。

明代的義倉與互助耕作製度,之所以能夠在救災中發揮重要作用,在於它充分調動了民間力量的積極性。義倉的糧食來自於村民的繳納與鄉紳的捐贈,互助耕作依靠的是鄰裡之間的互幫互助,鄉約則為這些民間力量提供了組織載體。當代鄉村的應急體係建設,同樣需要充分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村級應急儲備庫的物資來源、應急救援隊的隊員組成、災後複產基金的資金籌集,都離不開村民與鄉賢的參與。隻有充分調動民間力量的積極性,才能構建起“人人蔘與、人人負責”的應急救災格局。

此外,災前預防比災中救助更為重要。明代的義倉積穀,是一種典型的災前預防措施,它能夠在災害發生時,快速為村民提供糧食救助,避免災民流離失所。當代鄉村的應急體係建設,同樣需要重視災前預防——修建防災設施、儲備應急物資、開展應急培訓,這些工作雖然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但能夠在災害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隻有做到“防救一體”,才能真正提升鄉村的抗災能力。

四、本章小結:明代鄉約治理智慧的現代轉化邏輯

從明代的“客籍約長”到當代城鄉結合部的“新居民議事會”,從明代的“漢夷共約”到當代民族地區的“多元共治”,從明代的“義倉+互助耕作”到當代鄉村的“村級應急體係”,明代鄉約的治理智慧,在當代基層治理的實踐中,展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與適應性。

明代鄉約的治理智慧,其核心在於**“以人為本、因地製宜、多元共治”**。它不是一套僵化的製度模板,而是一種靈活的治理方法論——它能夠根據不同的地域場景、不同的治理對象,調整運行模式,解決具體問題。在城鄉結合部,它通過設立“客籍約長”,破解主客隔閡;在民族地區,它通過推行“漢夷共約”,化解民族矛盾;在災害頻發地區,它通過構建“義倉+互助耕作”機製,應對自然災害。

當代基層治理,麵臨著城鎮化加速、人口流動頻繁、民族關係複雜、自然災害多發等諸多挑戰。借鑒明代鄉約的治理智慧,並非簡單地照搬曆史製度,而是要汲取其“以人為本、因地製宜、多元共治”的核心精神,結合當代社會的現實需求,創新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要賦予基層群眾更多的治理話語權,搭建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平台,尊重不同群體的文化習俗與利益訴求,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新格局。

明代鄉約的治理智慧,猶如一顆深埋於曆史土壤中的種子,在當代基層治理的陽光雨露下,已經生根發芽,開花結果。它告訴我們,傳統與現代並非對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成就的。隻有從曆史中汲取智慧,才能更好地應對當下的挑戰,走向未來的發展。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