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製君權”的暗流在帝國最高層的密議與私人信劄中悄然湧動,而“貴族議院”影響力的日漸彰顯,使得一種將現有權力格局、運行規則“成文化”、“固定化”的需求,在部分有遠見的政治精英心中滋生。
他們既希望約束可能出現的後世昏君暴主,也欲防範權臣、宦官、外戚等勢力對朝綱的破壞,更渴望為龐大帝國的長治久安確立一套超越個人意誌的根本性規則。
這種思想,與陳遠本人“奠萬世基業”的雄心不謀而合,儘管其出發點與最終目標不儘相同。
啟明二十年,陳遠已年過五旬,統治帝國二十載,文治武功達於鼎盛,然鬢髮亦染秋霜。
他深感有必要對二十年的統治經驗、推行的一係列新政、以及與貴族議院磨合形成的“慣例”,進行一次係統性的總結、提煉與昇華,將其核心原則以最高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傳諸後世。
同時,他也想藉此機會,對“限製君權”的呼聲給予一個有限度、可控的製度性迴應,將可能威脅皇權的因素納入預設的軌道加以規範。
這一宏大工程的發起,極為審慎。
陳遠並未大張旗鼓,而是在一次僅有文淵閣全體大學士、六部尚書、左右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
及貴族議院正副議長參加的禦前最高會議上,首次提出了“製憲”的構想。
“諸卿,”陳遠開門見山,“朕禦極二十載,賴諸卿輔弼,天下粗安,新政略行。
然治國之道,貴在有常。
朕觀曆代興衰,其初皆有善政,然法無定章,人亡政息;或主少國疑,權臣竊命;或閹宦弄權,朝綱紊亂。
皆因國家根本**未立,權責界限不明之故。”
他環視眾人,見皆凝神傾聽,繼續道:“泰西諸國,近聞亦有‘憲法’之說,雖與我國情迥異,然其以明文定國體、明權責、限專斷之意,未必無可參酌。
朕意,欲集合朝野之智慧,博采曆代之良規,損益當今之政要,製定一部《大陳會典》……不,或可稱為《大陳憲綱》,以為我朝根本**,垂範後世,永為準則。”
此言一出,舉座皆驚。
製定“根本**”,且隱約有參考西法之意,這是開天辟地頭一遭。
徐光啟、李邦華
等支援新政、瞭解西學的官員眼中放光;趙勝、秦玉鳳
等武將出身的議長則略顯茫然,但知是皇帝之意,且涉及“永固江山”,亦表示支援;一些較為保守的官員則麵露憂色,擔心動搖“祖宗成法”。
陳遠明確了幾條基本原則:
1.
“憲綱”之製定,由朕親自主持,文淵閣總其成,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及貴族議院協同參與。
組成一個龐大的“憲綱起草會議”,下設若乾分委員會,負責具體條款的擬定。
2.
“憲綱”之內容,需明確:
國體與政體(“大陳為君主之國,皇帝為天子,奉天承運,統禦萬方”);皇位繼承製度(明確嫡長子繼承製,及在特殊情況下的議定程式,貴族議院有谘議權);中央政府之組織與職權(皇帝、文淵閣、六部、都察院等);地方行政製度(省府州縣);軍事指揮體係;司法原則(《大陳律》為基本法,皇帝有最高司法權,但需依程式);貴族議院之地位與職權(明確其谘議、審議、監督之權,但強調其決議需經皇帝“裁可”方為有效);臣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在“忠君愛國、遵紀守法”前提下,提及保護財產、申冤等權利,但非常簡略)。
3.
“憲綱”須體現“
君為臣綱,法為君用,君臣共治,以法治國”
之精神。
即皇權至高無上,但皇帝行使權力需遵循“憲綱”規定的程式和範圍(任命高官需經一定廷推程式,重大決策需谘詢貴族議院等);法律(尤其是“憲綱”和《大陳律》)具有崇高地位,君臣皆需遵守。
4.
“憲綱”之解釋權與最終裁決權,歸於皇帝。
這是陳遠堅決維護的底線。
起草工作曆時近兩年,過程充滿辯論與妥協。爭議焦點集中於:
皇權邊界:保守派要求明確“皇帝乾綱獨斷,無所不統”;改革派(以徐光啟、部分議院議員為代表)則希望將皇帝的部分權力(如不經審判處置大臣、隨意加稅、發動戰爭)納入需經“廷議”或“議院谘議”的程式。
最終條文采取模糊處理,既申明皇帝至高權力,又規定某些事項“宜付廷議”、“可谘議院”,但加上“最終裁斷,出自上心”的但書。
貴族議院權限:議院一方力爭擴大其職權,希望獲得對國家預算的審議權、對高級官員任命的同意權。
這遭到文淵閣和部分朝臣的強烈反對。
最終妥協為:議院有對“國家歲入歲出總綱”的“審議建言權”,皇帝需“詳加斟酌”;對“尚書、侍郎、總督、巡撫”等要員的任命,皇帝在決定前“可征詢議院意見”。
司法獨立:大理寺、刑部官員希望明確司法機構的相對獨立性,減少行政(尤其是地方官員)乾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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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條文規定“刑名之事,專由法司按律審理”,但“重大案件,需奏請聖裁”,且皇帝有“特赦”之權。
啟明二十二年秋,經過數十次大小會議、數百份草案修改,《大陳憲綱》最終定稿。
全文共分七章(總綱、皇權、中央政府、地方製度、軍事、司法、臣民權利與義務),一百二十條。
文字古雅,力求周延,但許多關鍵處留下了可供解釋的彈性空間。
定稿後,陳遠並未立即下詔頒行。
他先命將《憲綱》文字秘密抄送各位起草核心成員及少數致仕元老,征詢最後意見。
同時,安排徐光啟
在《格致彙編》上發表係列文章,以“論古今治國根本之道”為名,闡釋“明定憲章,永固邦本”的重要性,進行輿論預熱。
最終,在啟明二十二年冬至日,祭天大典之後,陳遠於天壇圜丘之前,在文武百官、宗室貴族、外國使節觀禮下,舉行了莊重的“憲綱告天”儀式。
他親自宣讀《頒佈〈大陳憲綱〉詔書》,聲稱此乃“上應天命,下順民心,中和古今,外鑒西法,為我大陳立萬世不易之基”。
隨後,將鐫刻有《憲綱》全文的玉版
供奉於太廟,並詔令將《憲綱》刊印成冊,頒發全國各州縣學宮、官署,命官員學習,士子誦習,並“曉諭百姓,鹹使聞知”。
憲法初訂立,萬世開太平。
《大陳憲綱》的誕生,是帝國政治史上劃時代的事件。
它首次嘗試以成文根本法的形式,對國家的根本製度、權力架構、運行規則進行係統性規定,儘管其核心仍是維護皇權,且充滿了妥協與模糊之處,但它畢竟引入了“限權”、“程式”、“法治”等現代政治理唸的微弱萌芽,並將“貴族議院”這一新興政治力量的地位予以正式確認。
它為“啟明”體製向一個更具穩定性、可預期性的方向演進,提供了最初的法律框架。然而,這部“憲綱”能在多大程度上被真正遵守,其預留的彈性空間會被如何利用,是成為一紙空文,還是能真正約束後世君主與權貴,一切都將取決於未來的政治實踐與力量博弈。
而“憲綱”中關於“君臣共治”的模糊表述,與皇帝“最終裁斷”的但書之間的張力,恰恰為下一步更具體的製度設計——“君主立憲雛形”
的探討,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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