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李孝壽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淩,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仿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邊批:快甚。]
宋元獻公罷相守洛。有一舉子,行囊中有失稅之物,為僕伕所告。公曰:“舉人應舉,孰無所攜?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風胡可長也?”但送稅院倍其稅,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譯文】
宋朝人李孝壽任開封府尹的時候,有個舉子受到仆人欺淩,心裡很憤怒,準備好訟狀想到開封府控訴,後經同行的另一個書生勸阻才作罷。後來一時興起,拿出訴訟狀,模仿李孝壽的筆法寫上判決:“不必審查,罰打二十大板。”但是並冇有真打。
第二天,那個仆人拿著這張訟狀到府衙,控告主人模仿府尹大人的判決,私自用刑。李孝壽把那個舉子叫來問話,瞭解了事情的前後經過以後,勃然大怒,說:“這樣的判決正合我的想法。”
當場就責罰了那仆人二十大板。[痛快!]並命令他向主人道歉。此舉使得當時都城裡數千個仆人,冇有一個敢再放肆。
宋元獻公(宋朝人,本名庠,字公序,卒諡元獻)辭去丞相之職,鎮守洛陽。有一個舉人行李中有漏稅的東西,竟被自己的仆役檢舉控告。宋庠說:“舉人進京參加科舉考試,誰冇有攜帶行李的?不可重罰。但是奴仆控告主人,此風不可斷長!”
他隻把舉人送到稅務院去加倍繳稅,那名仆役則被處以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