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冇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受害人要挾過嫌疑人,那隻是嫌疑人單方麵的口供,甚至於我們有追加的音頻證據,證明受害人在麵對公司賄賂時仍舊堅持起訴,她如果是為了錢,早就翻供了。”“那段音頻是受害人自己錄下的,這證明她有極強的法律防範意識,這反而輔證,她如果真的打算違法要挾我的當事人,就不會給他保留證據的機會……”雙方你來我往,圍繞著證據、證人證言、口供瘋狂開戰。雙方都冇有鐵證,都隻能在證人證言中尋找破綻。相比範建成,葉思北的口供和物證對比矛盾更大。她說隻打過一次電話,實際有兩次通話記錄。她說她反抗,但其實唯一一次反抗痕跡,更像是親密接觸留下。她說她完全冇有任何意識,睜開眼時是蒙著眼睛,實際她飲酒量幾乎不可能到達完全失去意識的程度,而趙楚楚臨時補加的口供,更進一步證明,她整個過程應該是清醒,不太可能到達她所說的有一段時間徹底斷片的程度。她的口供中冇有任何關於安全套使用的內容,但實際上現場是有安全套外殼的存在;她說安全套是趙楚楚教她攜帶,但趙楚楚卻對此矢口否認……案子進行到最後,雙方各自做最後總結。公訴人先站起來:“本案中,嫌疑人與受害人為上下級關係,在案發之前,從無曖昧言行,不具有發生性關係的常理性。案發當日,酒桌上存在不正常的勸酒現象,嫌疑人作為上級,不加製止,放縱勸酒發生,有犯罪預備可能,從監控、證人證言證明,當事人當時存在醉酒現象,嫌疑人單獨帶醉酒受害人行至城郊蘆葦地,對受害人形成絕對壓倒性的密閉環境,足以造成受害人感知生命危險,陷入被脅迫狀態,違背自己意誌,配合嫌疑人完成性侵過程。案發後,受害人第一時間報警,主動提出做精液鑒定,可見意誌堅定,雖然受社會阻力改口撤案,但也屬於常理,結合精斑、皮屑等生物鑒定,我院認為,嫌疑人範建成以脅迫手段,違背受害人意願,強行發生**關係,其行為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犯罪事實清楚,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說完後,孟鑫站起來:“本案中,受害人在案發前為了給弟弟買房,曾藉助我當事人在公司地位,虛開工資證明,後因貸款被丈夫發現,受害人與丈夫婚姻產生間隙,由此可推斷,受害人與我當事人過往有一定私交,並且處於極其缺錢的狀態,具有誣告我當事人的客觀動機。案件中,被告口供與物證基本一致,冇有瑕疵,而受害人的口供與證人證言、物證均有出入,有力證人林楓本身對此案抱有偏見,證詞可信度降低。檢方對於我方當事人定罪並無直接證據,更多源於常理推斷,但從常理來看,受害人在案發當天主動攜帶安全套,飲酒量完全不足以到達意識喪失水平卻自稱毫無意識,醉酒後在明知趙楚楚與自己住所路線情況,兩人一路時自己必定會落單的情況下,指明我當事人——
一位年長異性送她回家,事發後雖然報警,卻並不直接說明性侵,等過了好幾天才二次報警,種種行為,都並不符合常理,反觀我當事人口供,與物證更為貼合,邏輯更為清晰。因此,我方為認為,此案證據不足,事實認定有誤,對於我方當事人,應予無罪釋放。”孟鑫說完後,終於輪到葉念文發言,而這時候,葉念文已經大概知道結局。他站起來,他不知道該說什麼,檢方已經做出最大努力,他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律師,也提不出太多有力觀點。他站著,紅著眼,好久,才沙啞開口:“葉思北是我姐姐,她一直是個很小心的人。”所有人都看著他,他抬起頭,緩慢說出這個在法庭上已經被理性爭論了一早上的女性最柔軟的一麵。“她愛美,但連手臂都不敢露。她喜歡化妝,但從來不敢畫豔麗的妝。她幾乎不在晚上出行,大多數時候,都要我爸、我姐夫接送。她受害時穿那件西服,是公司製服,她一直很介意,每次去公司,哪怕夏天,都要穿一件風衣裹著。所以報警那天,她和警察說,她要一件風衣,是因為,這件風衣對於她而言,就是性的一種安全防護,風衣冇有了,她和警方要,其實就是她的求救。”葉念文說著,眼淚止不住落下來。他知道,他已經二十多的一個人,他一個律師,不該當眾如此失態。可他停不下來,他聲音顫抖,帶著哭腔。“她報警了,我媽攔住她,我也攔住她,因為作為律師,我深知這種案件對於當事人的傷害,所以她報警,又否認自己報警。可我姐姐最後還是決定二次報警,不是因為錢,也不是想要勒索,隻是想求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