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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3) 水球競賽規則1996年(1)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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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WP1.比賽場地和設施\\n\\nWP1.1舉辦比賽的組織負責正確地測量場地和標識場地,並提供所有規定的器材和設備。\\n\\nWP1.2由兩名裁判員主持的比賽,場地設計和標識應一致。\\n\\nWP1.3由一名裁判員主持比賽時,該裁判員應在記錄台同側履行職責,兩個監門員應在對側就位。\\n\\nWP1.4兩球門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20米和多於30米,場地寬度不得少於10米和多於20米。女子比賽場地的最大限度是長25米,寬17米。場地端線與球門線的距離為30厘米。\\n\\nWP1.5國際遊聯舉辦的水球比賽,場地範圍、水深、水溫、光照強度應符合設備條例FR7.2、7.3、7.4和FR8.3所規定的標準。\\n\\nWP1.6比賽場地兩側應提供明顯的標記表示下列各位置:\\n\\n白標記:球門線和中線\\n\\n紅標記:2米線\\n\\n黃標記:4米線\\n\\n綠標記:7米線\\n\\nWP1.7在記錄台對側場角兩端線應設2米紅色標誌作為重新入場區。\\n\\nWP1.8應為裁判員提供充分的空間,以便其從場地一端到另一端的自由走動。在球門線處尚應為監門員提供空間。\\n\\nWP2.球門\\n\\nWP2.l球門柱和橫梁應用7.5厘米見方的堅固材料製成,並塗成白色,麵向場地,置於兩端球門線中央,兩球門柱距兩邊線的距離應相等,距端線不得少於30厘米。\\n\\nWP2.2兩球門柱內緣之間相距3米,如水深達到或超過1.5米時,球門橫梁下緣應距水麵90厘米;如水深不足1.5米時,球門橫梁下緣距池底應為2.4米。\\n\\nWP2.3軟網應牢固地安裝在球門柱和橫梁上,並附加在球門的固定裝置上,做到完全封閉球門區並使球門區任一位置至少有30厘米的無障礙空間。\\n\\nWP3.球\\n\\nWP3.1球為圓形,內中儲滿空氣,內膽有自動封閉閥。球應防水,球麵不應有突出的縫線,不準塗擦油脂或類似物質。\\n\\nWP3.2球的重量400-450克。\\n\\nWP3.3男子比賽用球,其周長為68—71厘米,其壓力為90一97千帕斯卡(每平方英寸的氣壓為13—14磅)。\\n\\nWP3.4女子比賽用球,其周長為65—67厘米,其壓力為83—90千帕斯卡(每平方英寸的氣壓力12—13磅)。\\n\\nWP4.旗\\n\\nWP4旗麵為35厘米×20厘米,提供給\\n\\n①監門員:紅旗與白旗。\\n\\n②記錄員:紅旗、白旗與藍旗。\\n\\nWP5.帽\\n\\nWP5.l一隊戴白帽,另一隊戴除了紅色之外的具有對比顏色的帽,所戴帽色須經裁判員同意,並應與比賽用球有顏色反差。裁判員可以要求另一隊戴藍帽。守門員應戴紅帽,帽應係在領下如果隊員的帽子在比賽中脫落,必須在隨後成死球時戴好。在整個比賽過程中應戴帽。\\n\\nWP5.2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以及國際遊聯的比賽中,水球帽必須配有軟性護耳,建議所有其他的比賽都使用配有軟性護耳的水球帽。一個隊的水球帽的護耳顏色應相同,但守門員可以配紅色護耳。\\n\\nWP5.3帽的兩側應有號碼,號碼的高度為10厘米。守門員戴互號帽,其他隊員的帽號應是2—13號。替補守門員應戴守門員帽,未經裁判員允許和記錄員宣告,運動員在比賽中不得更換帽號。\\n\\nWP5.4在國際賽場上,水球帽的前方應展現本國三個英文字母的縮寫代碼,也可以配上本國國旗。國名縮寫代碼字高不得少於6厘米。\\n\\nWP6.比賽隊\\n\\nWP6.l每個隊應由7名隊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守門員,並戴守門員帽,替補隊員不得超過6人,少於7名場上隊員的隊不必設守門員。\\n\\nWP6.2不上場比賽的運動員應全部和教練員、官員坐在本隊席上,在比賽開始後不應離席,除非在兩節間隙期,這時他們也應離水。在比賽過半時和加時賽第一節的末了,雙方隊應交換席位。\\n\\n隊席應位於記錄台對麵的兩側。\\n\\nWP6.3隊長應是場上隊員,並應對本隊的良好品行和紀律負責。\\n\\nWP6.4運動員應穿非透明的遊泳褲或配有內襯的遊泳褲。參賽前,應去掉任何可能引起傷害的物品。\\n\\nWP6.5隊員身上不得塗有油脂或其他類似物質,如有違反而在比賽前被髮現,裁判員應令其立即去掉,此時比賽開始不因去除違例物質而延期。如在比賽開始後發現,應取消犯規隊員的全場比賽資格,準許替補隊員立即在本方的重新入場區進場。\\n\\nWP6.6在比賽開始前,雙方隊長在裁判員主持下拋擲硬幣,勝者選邊。\\n\\nWP7.替補\\n\\nWP7.l除了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運動員隻能在下述情況下替補:\\n\\n1.兩節比賽的間隙期,包括加時賽任一節的間隙期。\\n\\n2、進球得分後。\\n\\n3.暫停期。\\n\\n上述情況下,替補隊員可從任一位置進場。\\n\\nWP7.2比賽期間可隨時替補。被替補的隊員應從本方球門線的重新人場區離場,一旦該隊員由重新人場區明顯出水,替補隊員即可由重新人場區進場。\\n\\nWP7.3替補隊員應準備著毫不拖延地從本方球門線的重新入場區進場替補,如替補隊員未做好準備,比賽可在他缺席的情況下繼續,替補隊員準備好後可隨時由本方重新入場區域進場。\\n\\nWP7.4已被替補隊員替換的守門員,如重新人場比賽,可充當任何位置隊員。\\n\\nWP7.5守門員因傷病原因退出比賽,裁判員應允許立即替補,並要求場上一名隊員戴上守門員帽。\\n\\nWP8.工作人員\\n\\nWP8.1國際遊聯舉辦的水球比賽,其工作人員由兩名裁判員、兩名監門員和若乾計時、記錄員組成。每個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權限和職責。在其他比賽中,工作人員也應規定這些權限和職責。但是,在隻有兩名裁判員而冇有監門員的比賽除外,在這種比賽中,裁判員應承擔規則WP10.2所賦予的監門員職權,但可不執行所規定的監門員旗號。(注:根據比賽的重要程度,比賽可由4—8名工作人員控製,例如:\\n\\nl.裁判員和監門員\\n\\n兩個裁判員和兩個監門員;或者兩個裁判員和不設監門員;或者一個裁判員和兩個監門員。\\n\\n2.計時員和記錄員\\n\\n一個計時員和一個記錄員:計時員遵照規則WP21.17記錄每隊連續控球時間,計錄員記錄實際比賽時間、暫停時間、兩節之間的休息時間和記錄每個運動員的罰出場時間,以及遵照規則WP12.l記錄比賽進程。\\n\\n兩個計時員和一個記錄員:l號計時員記錄實際比賽時間、暫停時間、兩節之間的間隙時間;2號計時員遵照規則WP21.17記錄每隊連續控球時間;記錄員遵照規則WP12.l記錄比賽進程和履行其他規定的職責。\\n\\n兩個計時員和兩個記錄員:l號計時員記錄實際比賽時間、暫停時間、兩節之間的間隙時間;2號計時員遵照規則WP21.17記錄每隊連續控球時間。l號記錄員遵照規則WP12.l(1)記錄比賽進程;2號記錄員執行規則WP12.l(2)(3)(4)賦予的職責,記錄罰出場隊員和替補隊員的非法進場、隊員罰出場、第三次個人犯規。\\n\\nWP9.裁判員\\n\\nWP9.l裁判員應獨立控製比賽,在整個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臨場運動員行使的權力生效。他們對有爭議的事實作出的裁決是決定性的,他們對規則的解釋應當服從。裁判員不應對有關情形作出假設,而應儘其所能解釋他們觀察到的事實。\\n\\nWP9、2裁判員吹哨宣佈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判定得分、球門球、角球(無論監門員發出信號與否)、裁判球和各種犯規。裁判員在他作出的判定尚未執行時,可改變其判定。\\n\\nWP9.3裁判員根據其判斷,在認為作出犯規處罰反使犯規隊有利時,可不判罰。裁判員對不影響繼續比賽的一般犯規應不予宣判(注:裁判員要最大限度地運用這一原則。例如:一名隊員持球逼向對方球門時,裁判員此刻不應宣判一般犯規,因為判罰使犯規隊獲利)。\\n\\nWP9.4裁判員根據有關規則,有權命令隊員起水,此命令下達而該隊員拒絕離場時,裁判員有權放棄比賽。\\n\\nWP9.5場上隊員、替補隊員、觀眾或工作人員的行為如妨礙裁判員合理公正地履行職責,裁判員有權令其離開比賽現場。\\n\\nWP9.6假如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或觀眾的行為,以及其他情況妨礙比賽獲得正確結果,他有權放棄比賽。假如比賽必須放棄,裁判員應將他們的行為報告主管當局。\\n\\nWP10.監門員\\n\\nWP10.1監門員應在場地兩端球門線就位,並與記錄台同處一側。\\n\\nWP10.2監門員的職責是:\\n\\nl.每節比賽開始,監門員舉紅旗表示運動員在各自球門線處正確就位;\\n\\n2.舉白旗表示不合法的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n\\n3.舉白旗表示球11球;\\n\\n4.舉紅旗表示角球;\\n\\n5.舉紅、白兩旗表示進球;\\n\\n6.舉紅旗表示離場隊員或替補隊員的違例人場。\\n\\nWP10.3每個監門員應供給足夠數量的備用球。當原用球出界,監門員應立即擲備用球給守門員發球門球,擲給最近處的進攻隊員發角球,或按裁判員要求將球擲到指定處。\\n\\nWP11.計時員\\n\\nWP11.l計時員的職責是:\\n\\n1.精確地記錄實際比賽時間、暫停時間、兩節之間的休息時間;\\n\\n2.記錄每個隊連續控球的時間;\\n\\n3.記錄按規則被判罰出場隊員的出場時間和該隊員或替補隊員的進場時間;\\n\\n4.大聲宣告比賽最後一分鐘和加時賽第二節的最後一分鐘;\\n\\n5.鳴哨宣告“暫停”時間結束。\\n\\nWPll.2計時員應當機立斷鳴哨(或用其他獨特而有聲響效果和容易理解的手段)宣佈每節比賽終了,其信號立即生效,除非:\\n\\n1.計時員的信號與裁判員判給4米球的信號同時發生,在此種情況下,按照規則應執行4米球;\\n\\n2.假如計時員信號發出時球在飛行並越過球門線,此種情況的進球應判得分。\\n\\nWP12.記錄員\\n\\nWP12.l記錄員的職責是:\\n\\n1.記錄比賽過程:包括登記隊員名單、記錄得分、記錄暫停、記錄所有嚴重犯規、4米球犯規、個人犯規。\\n\\n2.掌握被罰隊員離場時間,當其被罰時間結束時,舉起相應的小旗,示意離場時間終了,除非被罰離場隊員的隊已控製了球,或裁判員向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發出了重新入場信號。\\n\\n3.舉紅旗並鳴哨示意離場隊員違例入場(即使監門員發出了違例入場信號,也應如此)。信號發出,\\n\\n比賽立即停止。\\n\\n4.對個人三次犯規毫不延誤地發出如下信號:\\n\\n①假如第三次犯規是出場犯規,舉紅旗示意;\\n\\n②假如第三次犯規是4米球犯規,舉紅旗並鳴哨示意。\\n\\nWP13.比賽時間\\n\\nWP13.1每場比賽分為四節,每節實際比賽時間為7分鐘,每節比賽開始從一個隊員接觸球時開始計時,所有停止的哨聲都要停表,比賽繼續時,即或者持球隊員球離手,或者某一隊員觸及到裁判球時,恢複計時。\\n\\nWP13.2兩節比賽之間休息兩分鐘。在第三節開始前和加時賽第二節開始前,雙方交換場地。\\n\\nWP13.3四節比賽結束,若雙方打成平局,但比賽需要分出勝負,應在賽後5分鐘舉行加時賽。加時賽分為兩節,每節實際比賽時間3分鐘,兩節之間休息1分鐘,並交換場地。若兩節加時賽結束,比分仍然相等,在休息1分鐘後舉行第三節加時賽,在第三節加時賽開始後,當射入一球得分,比賽即告結束。\\n\\nWP13.4每場比賽中,包括加時賽,每隊有權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期為一分鐘。教練員要求暫停,但必須是在本方控球的情況下,教練員要求暫停時應呼叫“暫停”,並用兩手作“T”字型的“暫停”信號。暫停後由控球一方在中線發間接任意球。\\n\\n裁判員和記錄員在聽到暫停要求後應鳴哨暫停比賽\\n\\n(注:暫停後,控球時間在比賽開始時繼續計算)。\\n\\nWP13.5計時鐘明顯可見,並以遞減方式計時(即閃示每節比賽的剩餘時間)。\\n\\nWP14.比賽開始\\n\\nWP14.1每節比賽開始,雙方隊員應在各自的球門線上就位,隊員之間相距約一米,隊員距離球門柱不得少於一米,球門柱之間不得多於兩人,隊員身體任一部位不得超越球門水平線。\\n\\nWP14.2當裁判員對各隊準備工作感到滿意時,應鳴哨開始比賽並將球擲入中線。\\n\\nWP14.3如裁判員擲出的球確使某隊占利,裁判員應要回球並在中線執行裁判球。\\n\\nWP15.得分\\n\\nWP15.1球的整體穿過球門線進入球門內,即為得分。\\n\\nWP5.2從賽場內任何位置上的射球入門均可得分,但不允許守門員越過中線和觸拿中線以外的球。\\n\\nWP15.3在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後,球必須至少經兩個隊員接觸(不管觸球隊員隊彆,但守門員除外),經身體任何部位送入球門(拳擊除外),均可得分。運球入門也可得分。\\n\\n但下列情況除外:\\n\\nl.罰4米球;\\n\\n2.防守隊員發間接任意球;\\n\\n3.發球門球的立即射門;\\n\\n4.7米外發間接任意球的立即射門。\\n\\n(注:在7米外獲得發間接任意球的隊的隊員,在7米外立即射門可直接得分,但該隊員若使球進入比賽狀態後,則必須經另一隊員的有意接觸方可射門得分,這種有意接觸不包括守門員。)\\n\\nWP15.4在控球35秒時間終了和每節比賽時間終了之時,正在飛行中的球進入球門,應判得分。\\n\\n(注:在此條中,假如飛行的球擊中球門柱、橫梁、守門員或其他防守隊員入門,以及落入水中彈入門,應判得分。假如終止信號發出後,球再經過進攻隊員的觸碰入門,則判得分無效。\\n\\n本規則中,假如球飛向球門,守門員或防守隊員拉低球門,或者防守隊員(不是守門員)用雙手。\\n\\n雙臂或拳擊球以阻止球入門,此時,若裁判員認為,上述行為不發生,球應入門,則應判罰4米球。\\n\\n在本條例中,飛向球門的球落入水中漂入球門,隻要是因射門的動量促使球當即漂入門內,裁判員就應判得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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