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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3) 乒乓球競賽規則2000-2001年 (3)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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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3.2器材和比賽條件\\n\\n3.2.1批準或許可的器材\\n\\n3.2.1.l對比賽器材的批準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器材的批準。\\n\\n3.2.1.2公開賽的報名錶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檯。球網裝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準的品牌和型號中挑選。\\n\\n3.2.1.3球拍擊球拍麵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品牌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n\\n3.2.1.4從秘書處可得到將球拍覆蓋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經許可的粘合劑清單。\\n\\n3.2.2服裝\\n\\n3.2.2.l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他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但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n\\n3.2.2.2短袖運動衫(袖子和領子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n\\n3.2.2.3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以有號碼或字樣,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以及符合3.2.4.9條款規定的廣告。\\n\\n3.2.2.4在短袖運動衫背部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麵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n\\n3.2.2.5在運動服前麵或側麵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n\\n3.2.2.6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低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和字樣。\\n\\n3.2.2.7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n\\n3.2.2.8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應穿著同樣的服裝,鞋襪除外。\\n\\n3.2.2.9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服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n\\n3.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簽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n\\n3.2.2.11運動員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穿著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等應為其協會批準的種類。\\n\\n3.2.3比賽條件\\n\\n3.2.3.l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5米高。\\n\\n3.2.3.2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n\\n3.2.3.3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從比賽檯麵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000勒克斯,且整個比賽檯麵照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500勒克斯;其他比賽中,比賽檯麵的照明度不得低於600勒克斯,且整個比賽照明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400勒克斯。\\n\\n3.2.3.4使用多張球檯時的照明水平應是一致的,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得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度。\\n\\n3.2.3.5光源距離地麵不得少於5米。\\n\\n3.2.3.6場地四週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等透過未加遮蓋的日光。\\n\\n3.2.3.7地板不能顏色大淺或反光強烈或打滑,而且表麵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地板應為木製或國際乒聯批準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n\\n3.2.4廣告\\n\\n3.2.4.l在賽區內,廣告隻能在規定設置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廣告。\\n\\n3.2.4.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熒光或發光的顏色。\\n\\n3.2.4.3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製在40厘米以內;建議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顏色。\\n\\n3.2.4.4地板上和球檯端麵。側麵上的標記物顏色應深於或淺於底色,或者是黑色。\\n\\n3.2.4.5比賽區域地麵最多可有4個廣告,球檯的每個側麵和每個端麵可各有1個廣告,每個廣告的總麵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與擋板的距離不得少於1米,兩端的廣告與擋板的距離不得超過2米。\\n\\n3.2.4.6球檯兩個側麵各1/2處和端麵均可有一個臨時性廣告,該廣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應商的廣告,而且與永久性廣告必須有明顯區彆;每個廣告總長度不得超過60厘米。\\n\\n3.2.4.7球網上的廣告應深於或淺於背景的顏色,與球網頂端的距離不少於3厘米,並且不得遮蓋網眼。\\n\\n3.2.4.8賽區內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麵的總麵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n\\n3.2.4.9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製:\\n\\n3.2.4.9.l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麵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n\\n3.2.4.9.2短袖運動衫前麵和側麵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n\\n3.2.4.9.3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一個麵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n\\n3.2.4.9.4短褲或短裙上可有不超過2個,總麵積不超過80平方厘米的廣告。\\n\\n3.2.4.10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n\\n3.2.4.11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麵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n\\n3.2.4.12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菸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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