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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節名次的區分\\n\\n比較局分總和,高者名次列前。局分相同時,如果不可能加賽,應遵循如下辦法區分名次:\\n\\n一、個人賽\\n\\n(1)在瑞士製比賽中,如果這些同分棋手各自的所有對手都有等級分,則分彆去除等級分最低的對手,然後把各自的對手等級分相加。總數高者,名次列前。如果仍然同分,則分彆去除等級分次低的對手,再比較對手等級分高下,餘下情況以此類推,直至能夠區分名次為止。\\n\\n(2)在瑞士製比賽中,如果這些同分棋手各自相遇的對手並非全部有等級分,則比較他們每輪累進積分的總和。總數高者,名次列前。如果仍然同分,則去除各自第1輪的得分,再行比較;如果仍然不能區分名次,則再去除各自第2輪的積分,餘下情況以此類推。\\n\\n(3)在包括循環賽在內的非瑞士製比賽中,如果出現同分,則去除各自與最低積分組對手奪戰的所得分,然後比較這些同分棋手的積分。總數高者,名次列前。如果仍然同分,則去除各自與次低積分組對手奕戰的所得分,再比較積分,餘下情況以此類推。\\n\\n(4)在一些條件不具備或基層的瑞士製比賽中,也可在局分相同時,采用計算對手分的辦法,即累計他們對弈過的全部對手的積分總和,\\\"對手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對手分\\\"也相等時,則名次並列。\\n\\n二、團體賽\\n\\n(1)如果每隊4人直接對抗的團體賽製出現若乾隊局分總和相同的情況,則按如下順序區分名次:\\n\\n①比較各隊所有對手的局分總和;\\n\\n②比較各隊所得的場分;\\n\\n③比較各隊所擊敗對手隊的局分總和加上戰平對手隊的局分總和的一半;\\n\\n④比較各隊所有對手的局分總和,去除獲最高和最低局分的各兩個對手隊的局分。\\n\\n(2)如果每隊4人以個人賽等名次分總和形式的團體賽出現若乾隊同分情況,則按個人賽區分名次[本節一、(1)-(3)]方法處理,每種情況隻需把各有關隊個人修正分數相加進行總的比較即可。\\n\\n第二節強製結束\\n\\n在比賽的最後一輪,可以采用強製結束規則:\\n\\n1.通則\\n\\n1.l作為計算等級分的對局,最短賽時以不少於8小時為宜。\\n\\n1.2最短比賽時限為第1時限每方不得少於2小時為宜。\\n\\nl.3比賽的平均用時率為第1時限以不快於2小時走40著為宜。\\n\\n1.4第2時限以不快於1小時走20著為宜。\\n\\n1.5強製結束時限即每方均完成60著以後,所有餘下的著法應在1小時內完成。\\n\\n2.雙方棋鐘應撥成在強製時限結束後,指針指向8點鐘,棋鐘到了8點而未完成所有著法的一方,屬超時判負。\\n\\n3.除了本規則的特殊變更外,應遵循國際棋聯的國際象棋規則。\\n\\n4.除了特殊情況外,棋鐘應置於執白一方的左手一邊。\\n\\n5.每位棋手應用他走棋的那隻手按鐘。\\n\\n6.任何一方不得撥動棋鐘。\\n\\n7.任何一方過重地撳鐘(\\\"拍鐘\\\"、\\\"敲鐘\\\")裁判可予以警告,警告後仍繼續犯者,裁判可給予直至判輸的處罰。\\n\\n8.對局中,惟有一方需要得到裁判幫助時方可按平雙方的棋鐘。\\n\\n9.每方都應作對局記錄,直至一方棋鐘走到7時55分而未完成第2時限內規定著數時可以不記。\\n\\n10.如果裁判確信,一方通過正常手段可輕易取勝,或者通過正常手段不能取勝的對局有一方宣稱和棋。在上述情況下,即便一方鐘旗倒下,勝局或和棋的結果仍然有效。\\n\\n11.一方走了不合規則的著法不判輸棋,裁判可以允許該方糾正著法,但是)在讓他承擔時間損失(例如l-2分鐘)。\\n\\n12.一方因對方超時而獲勝,這與通常的途徑一樣。但是,如果雙方鐘旗均倒下,又不能確定何方在先時,則對局判和。這種情況僅僅應用於最後一個時限時;因為在前而的時限時,就像正規的對局一樣,按通常的途徑總能確定何方的鐘旗先於對方倒下的。\\n\\n13.對裁判的決定提出申訴的意向通知必鬚根據當地條件在合宜的時間內提出,並以適當的書山形式遞交3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中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遞上中訴書的同時還應交上適當數額的押金,如果申訴成功,則押金退還。\\n\\n第三節禁止抽菸\\n\\n比賽期間,賽場不準抽菸。這條禁令適用於進入賽場的每一個人--棋手、官員、記者、棋協代表、裁判、工作人員以及觀眾。\\n\\n比賽組織者應在賽場外向棋手和官員提供一個允許抽菸的隔離區。這個隔離區應在賽場左近,以便通往。如果當地法令規定禁止在任何樓堂室館內抽菸,則應為棋手和官員提供一個容易通往的戶外吸菸場所。\\n\\n在向國際棋聯呈報中辦一個國際棋聯的比賽時,組賽者應在陳述辦賽條件時適當地確認包括國際棋聯禁止抽菸條例在內的要求。\\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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