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知識(3) > 競技體育的曆史發展-古代的競技運動 (2)

{

\"code\": 200,

\"title\": \"\",

\"content\": \"訓練方法原則的形成\\n\\n為了提高運動成績,戰勝對手,以博取社會聲譽或奪得物質獎勵,競技者自然把注意力轉向平時的運動訓練,因而訓練的方法和原則也隨之產生。\\n\\n由於競技運動在東方發展較早,競技訓練也就在這些國家最早發生。例如,早在公元前12世紀時,亞述人便曾進行過有組織的擊劍和投擲標槍的訓練活動;在波斯,一些官辦的地方機構中也進行過摔跤、跑步、騎術、投擲梭鏢等項目的練習。但是,這類訓練並未完全與軍事分離,隻有在希臘,運動訓練纔得到了真正發展。\\n\\n公元前5世紀時,各希臘城邦的體操館都配有管理人員,他們也充作赴館參加練習的青年的指導者。但隨著比賽成績日漸提高,他們的指導水平已經不能滿足參加大型競技會比賽的青年的需要,故從公元前5世紀以後,體操館增設了相當於現代教練員的“教師”。這些教師多半由曾經在奧林匹克祭神競技會上獲得過冠軍的人充任。他們之中不少人學識淵博,通曉天文、地理、醫學、哲學等學科(斯巴達的教師還必須熟悉軍事)。古希臘的體育教師(如公元前404年第94屆奧林匹克祭神競技會混鬥冠軍普洛馬霍斯的教師)已經開始把“心理訓練”運用於教學之中。他們還瞭解飲食同提高成績的關係,並根據競技者的體型確定其培養方向。在訓練實踐中,已經廣泛采用跪姿舉重、在深度不同的水中跑步、使用沙袋和其它重物等增強力量和耐力的方法。單個動作和整套動作的練習及輔助動作的采用也已受到重視。在古希臘城邦時代,已采用週期訓練。4年為1大週期,4天為1小週期。小週期的4天中,第1天用於預備訓練,第2天則加大訓練量,第3天再降低訓練量,第4天再使身體進入競技狀態。每個小週期遞次銜接。\\n\\n公元前5世紀,職業競技者出現。其訓練中的“吃、睡、練”原則曾風靡一時,尤其是“吃”更為時人所重,以至肉食競技者斯提蒙德魯斯蟬聯第80和第81屆奧林匹克競技會冠軍後,職業競技者掀起了一陣“食肉熱”。\\n\\n古印度的職業競技者,特彆是摔跤手也有一套訓練方法。他們主張早起練身,不近女色,保精攝神,對飲食和睡眠也相當重視。訓練中也同古希臘人一樣,便用沙袋吊腿,增強腿力。\\n\\n運動團體產生和不同組織管理形式的出現\\n\\n業餘的競技運動團體在古羅馬帝國時代已經出現,是奧古斯汀為培養貴族子弟擔任軍政職務而設。這類團體多冠以某神、某將領或皇帝之名,如“龐培俱樂部”等。各團體的成員由退休角鬥士傳授格鬥技術,有時也自行參加其它競技訓練(從每一俱樂部都設有類似希臘人的體操館可知)。年齡稍大且善鬥的成員還間或參加社會上公開的打鬥表演。羅馬帝國崩潰後,這類組織也隨之消失。\\n\\n歐洲中世紀時期,封建貴族子弟也建立了運動團體。市民階級登上曆史舞台後,為滿足自身的運動需要,也創辦了射箭、射擊等體育組織。這類組織對下層勞動群眾一般都持關門主義的態度。從現有資料可知,第1個運動組織是1042年在根特會議上得到批準的擊劍協會。由於射箭運動普及,1399年由佛蘭德(法、比交界地區)射箭聯合會在土倫舉辦的射箭比賽,已有30個城市和16個村莊的選手參加。在14世紀發展起來的英車公學中,體育運動比較活躍,在此基礎上陸續出現了一些自發組織起來的不以謀取物質利益為目的的運動團體。\\n\\n大約在10~11世紀,中國的“業餘”運動團體也在工商業繁榮的基礎上出現。這類團體多稱為“社”,如角力社、相撲社、圓社、齊雲社、蹴鞠社等。明清時期大量武術社團的出現使中國古代業餘運動團體的發展達到頂峰。\\n\\n職業化的運動團體是在職業競技者出現後又經過很長的曆史過程而逐漸形成的。公元前5世紀的古希臘便開始出現職業競技者。他們不再是追求體育的社會影響,而是在尋求豐厚的物質獎勵。這些人在專門的教練員指導下長期訓練,輪流參加各種泛希臘競技會。他們彙聚於知名教練員身邊,接受富戶和城邦的資助,其所結成的團體同今天職業運動俱樂部十分相似。\\n\\n在古代中國,戰國時代諸侯手下的劍客、力士可算作早期的職業競技者。但職業運動團體則出現較晚,直到唐中葉以後才萌發,且大多帶有官辦色彩。\\n\\n古代職業競技運動的組織和管理存在著三種基本形式:祭禮競技、由祭禮競技發展分化而來的民間風俗、節氣活動中的競技和官方組織的競技活動。除這三種基本的競技組織形式外,還存在著大量零星、自發的競技活動,但其規模和影響不能與前三種相比。\\n\\n在奴隸製社會(尤其是實行種族奴隸的民族中)前期,由於血緣關係仍然是統治秩序的基礎,因而形成於原始社會末期的祭禮競技得以繼續存在。這類競技活動基本上保留了史前時代的特點:帶有明顯的宗教性質(如祈福、占卜等),賽會由祭司主持;競技時間和秩序是相對固定的。奴隸製後期的統治已經完全按地域劃分,祭禮競技也在功能和內容上慢慢轉化為“國家的”和“民俗的”兩類。\\n\\n古代的民間競技活動不是由某個機構有意識組織,而是因民眾自發參加而形成的。競賽的時間、內容和方式都是由沿襲千萬的習俗所規定。在多數情況下,這類競賽是以某些特定節日為中心舉行的,例如,中國古代南方的競渡、拔河、北方的賽馬、騎射比賽等,一般都是三月三(清明節)和五月初五(端午節)舉行的。中世紀歐洲各地常在三一節、謝肉節、聖誕節時進行內容各異的競賽活動,如摔跤、投石、賽跑、賽馬、鬥棍和各種球戲等。城市發展起來後,這些活動也影響到城市居民。倫敦任何節日上都少不了摔跤和足球賽。\\n\\n雖然古代民間競技活動不是誰有意識組織起來的,但參賽單位也不是獨立出現的,而是依附於某種社會力量,如宗族或村社、寺廟等。古代中國的許多競技活動(如相撲、打擂、賽馬、射箭等)常常是廟會上進行的,民間武術社團更是與宗族或寺廟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絡。中世紀歐洲農村的足球、拳擊、比武等活動也常常是以村社為單位進行的。村民們還常在莊園領主授封騎士或其它喜慶日,舉行包括比賽跑、跳、投、比武等內容的競技,作為慶典的餘興活動。\\n\\n這種自發性和依附性造成了古代民間競技活動的第三個特點——地方性。除極少數項目外,古代民間競技活動很少有發展成為全國性的活動形式。參加競技活動的人總是來自同一特定的地區,如12世紀初見於記載的倫敦斯密斯爾德市場定期舉行的馬術比賽,參加者主要是倫敦郊區的農民。即便那些開展得非常普遍的競技項目,也總是在規則、器材等方麵帶有特定的地方色彩,如中國古代南方廣泛流行的競渡,舉行的時間、賽船的形狀、劃手的人數、競賽的規則等都因地而異。\\n\\n官方對競技的管理組織,涉及宮廷和民間競技活動兩種。\\n\\n宮廷競技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上古時代流傳下來的某些特定的祭禮競技,二是在國家高度進化以後有意識地吸收、改造或創新的競技活動。當世襲製已經成為王位繼承的基本方式後,貴族參加競技也就逐漸失去了選擇王位繼承人的神聖意義,“娛神”逐漸變為“娛人”,直至貴族最終退出直接的競技活動。馬其頓希臘和古羅馬帝國時期的大型競技就反映出這一變化。競技已經職業化、表演化了,政府出資建造起巨大的圓形競技場,為優勝者頒發獎金。中世紀時期,騎士比武和馬球比賽是歐洲上層社會的主要競技活動。這類比賽最初按照各地的習慣進行,14世紀以後逐漸有了成文章程可依。章程對參加比武者的資格、比武的方式和規則、勝負的判定及賞罰等都有詳儘的規定。騎士比武往往是由各級封建主主辦的,他們為比武會提供場地和獎品。\\n\\n\"

}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