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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大全(一) 馬場馬術競賽規則1983年附錄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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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附錄1 馬的檢查和診斷\\n\\n(第1009條獸醫規程之解釋)\\n\\n考慮到馬匹或許在競賽大會數小時或數日前到達,井為之做好隨時投入工作的準備,一旦到達,立刻使馬接受檢查。僅此這些,並不理想。最為重要的是,儘快讓馬匹進入廄舍,不讓有關人員感到任何不方便和不如意。\\n\\n同時給所有馬匹進行檢查,是不可能的,因此,應簡單地製定一個關於馬匹所需時間天數的預定計劃。檢查不可拖延至最初競賽的前一天午後開始進行。領隊,應在日程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決定所屬馬匹的檢查時間。此項,應由事務局,在最初競賽的至少二天前,做好工作準備。隻要精心於所有事項,就能避免拖延耽誤。\\n\\n1.旅行證件和健康診斷\\n\\n到達後,儘快辦理以下事項。\\n\\n1.l 馬的經曆,應與旅行證件中的身份證明一頁對照覈實。應采用實際性、常識性的交涉方法。\\n\\n1.2 為了保證馬匹不患傳染病,應進行健康診斷。\\n\\n1.3 該競賽若對馬匹年齡加以限製的話,則進行馬匹年齡的覈實。\\n\\n1.4 檢查是否按要求適度地進行了預防注射,同時查實旅行證件的明細部分,是否正確,有無欠缺之處。\\n\\n上訴委員會會長應特彆注意的是,旅行證件中有無上述各類異常之處。\\n\\n2.適合性檢查\\n\\n在健康診斷的同時,或者如果需要的話,在更為合適的時間,檢查馬匹身體狀態是否良好。\\n\\n此項應該如下實行。\\n\\n2.1檢查時,馬匹隻能配帶小勒或為小勒及終繩。其他任何馬具、用具(毛毯、護腿),均應去除。對此不允許例外。\\n\\n2.2檢查必須在硬實平坦,清潔而又不滑的場所進行。\\n\\n2.3觀察馬匹有無明顯的損傷、病症,並將必要事項記錄下來。\\n\\n2.4讓馬匹慢步或快步行進,觀察其有無跛行症狀,並將必要事項記錄下來。\\n\\n2.5領隊必須和代表隊的馬匹及馬匹管理員,或者和競賽者一同出席。\\n\\n2.6競賽者,必須帶上馬匹管理員,與個人的馬匹共同出席。\\n\\n上述這些並不是獸醫的詳細診斷,所以為了達到該目的,應強調儘快使之完善。此項檢查,應由競賽場裁判團,正式獸醫實行。\\n\\n這些工作人員,有權取消認為不適合參賽馬匹的資格。但取消馬匹參賽資格公佈前,應將馬帶到事務管理場所,等待競賽場裁判團,正式獸醫工作人員的詳細檢查。意見不一致時,則由競賽裁判長直接發表最終決定。\\n\\n附件II榮譽獎章\\n\\n1.按照以下標準,向競賽者,授予榮譽獎章。\\n\\n1.1 進入決賽及特級大獎賽之前,在馬場馬術大獎賽中,獲得滿分的60%以上分數的競賽者。\\n\\n1.2 決賽和特級大獎賽中出場的競賽者,按照以下方式授予獎章。\\n\\nCDIO 第12次參加者 金質獎章\\n\\nCDIO 第8次參加者 銀質獎章\\n\\nCDIO 第4次參加者 青銅質獎章\\n\\n2.大陸錦標賽和地域錦標賽,相當於一次CDIO競賽會,世界錦標賽和奧林匹克競賽大會,相當於二次CDIO競賽會。\\n\\n附錄III 國際馬場馬術裁判員\\n\\n1.競賽場裁判員,分為三個類彆。後補國際裁判員、國際裁判員、正式國際裁判員。(參照一般規程中裁判員項)。\\n\\n2.在奧林匹克大會、地域大會、錦標賽、CDIO、CDI、CDA及CDF競賽會中,任命競賽場裁判員時,有關崗位職責規定,以第435條及第445條為準。青年、少年、矮馬的競賽,可參照各有關規程。\\n\\n3.後補國際裁判員資格,如下所示。\\n\\n3.1F、E、I通用的二個國家的語言中,至少能理解一國語言,而且最好會講。\\n\\n3.2至少三次,曾作為競賽場裁判團成員,參加過CDN競賽會。在F、E、I的正式馬場馬術競賽的某一項目,聖徒布希獎競賽及茵達麥蒂二級或2級科目,特彆是在大獎賽中,擔任裁判工作,則可以作為條件。\\n\\n3.3至少曾出席過一次由F、E、I主辦的後補裁判員講習班,並已經實踐證明充分具備有關F、E、l馬場馬術競賽規程方麵的知識和馬場馬術的裁判能力者。\\n\\n3.4由所屬N、F推舉,經現F、E、I馬場馬術委員會承認,或者經F、E、I理事會,選出,記載於F。E、I後補國際裁判員名簿者。\\n\\n4.國際裁判員資格,如下所表。\\n\\n4.1F、E、I通用的二個國家的語言中,至少能理解一國語言,而且最好會講。\\n\\n4.2至少三次,曾作為競賽場裁判員,參加過CDI競賽會,或至少五次曾作為競賽場裁判員,參加過CDN競賽會。並且曾作過F、E、I的大獎賽的裁判工作。\\n\\n4.3由所屬N、F推舉,經現F、E、I馬場馬術委員會承認,或經F、E、I理事會選出,記載於國際裁判員名簿者。\\n\\n5.正式國際裁判員資格,如下所示。\\n\\n5.1完全具備作為國際裁判員的必要條件者。\\n\\n5.2基於F、E、I馬場馬術委員會的建議,由F、E、I事務局,從F、E、I國際裁判員名簿中選拔,記載於正式國際裁判員名簿。\\n\\n6.後補國際裁判員,國際裁判員,正式國際裁判員,在國際馬場馬術競賽中,決不能作為競賽場裁判長或裁判員的輔助員,進行工作。\\n\\n7.事務總長,必須向N、F貫徹國際裁判員及後補國際裁判員的任務,並且必須要求將完全具備必要條件的有資格者的姓名,同全部有關本人資格條件的報告書一併,寄送呈報。N、F必須嚴格遵守此項規定,隻能將符合這一資格條件者,向事務總長呈報。(參照一般規程中裁判員項)。\\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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