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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釣魚比賽規則》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釣魚協會舉辦的正式釣魚比賽,對裁判工作提出規範要求與工作準則,特製定本裁判法。\\n\\n第二條《釣魚比賽裁判法》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釣魚協會舉辦的正式釣魚比賽,其他釣魚比賽參照執行。\\n\\n第二章賽前準備\\n\\n第三條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規則,明確任務和要求,佈置工作計劃。\\n\\n第四條對比賽場地進行勘賽,通過試釣對比賽水域的麵積、水深、水質、魚的密度等進行全麵瞭解。\\n\\n第五條製訂比賽所需器材、物品計劃,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n\\n第六條在領隊會上,介紹競賽工作的準備情況,解釋競賽規程、規則以及抽簽辦法,聽取各領隊的意見,保證競賽工作順利進行。\\n\\n第三章裁判人員\\n\\n第七條裁判人員與參賽運動員的比例,不得少於20%。\\n\\n第八條裁判人員包括:\\n\\n(一)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n\\n(二)分區裁判長、副裁判長。\\n\\n(三)巡檢裁判員、司磅裁判員、記錄裁判員。\\n\\n第四章總裁判長職責\\n\\n第九條組織和領導比賽期間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據競賽規程和規則處理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掌握全場比賽動態。\\n\\n第十條分配裁判員工作。在比賽中可根據情況,調整裁判員的任務,撤換不稱職的裁判員。\\n\\n第十一條比賽中發生意外,決定更換比賽場地,直至向組織委員會提出延期或中止比賽。\\n\\n第十二條宣佈比賽成績。組織裁判人員總結工作。\\n\\n第十三條負責申報新記錄,開具比賽成績證明。編製總成績冊。\\n\\n第十四條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處理一切有關事宜,完成總裁判長指定的工作。在總裁判長缺席時,代行總裁判長職責。\\n\\n第五章分區裁判長與裁判員職責\\n\\n第十五條分區裁判長分管一個賽區的比賽工作,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總裁判長處理。\\n\\n第十六條巡檢裁判員職責:\\n\\n(一)現場指揮運動員隊伍,檢查運動員佩戴的比賽證件,帶領運動員進人賽場。\\n\\n(二)檢查運動員的釣具、魚餌並有權對釣具。釣餌封樣。\\n\\n(三)製止運動員越位、提前投餌、試鉤漂和比賽結束信號發出後不及時起竿等犯規現象。\\n\\n(四)比賽現場勤於巡視,不斷傳遞資訊,保持賽場聯絡。\\n\\n(五)必要時協助其他裁判員工作。\\n\\n第十七條司磅裁判員職責:\\n\\n(一)賽前仔細檢查並妥善保管衡器。\\n\\n(二)注意運動員上魚情況,大魚上岸及時計量。\\n\\n(三)計量做到準確、不帶雜物、公平合理。\\n\\n(四)計量時向記錄裁判員和運動員準確唱數。\\n\\n第十八條記錄裁判員職責:\\n\\n(一)記錄成績字跡清楚,數據準確,符合規範。\\n\\n(二)覈對彙總成績,避免差錯。\\n\\n(三)要求每名運動員履行簽字手續,及時上送成績記錄單。\\n\\n第六章抽簽辦法\\n\\n第十九條釣魚比賽一般應在比賽現場進行抽簽確定釣位。運動員按釣位號向所在賽區報到,由巡檢裁判員帶人賽場,對號就位。\\n\\n第二十條若有必要在領隊會上抽簽,必須有賽場平麵目標明釣位。\\n\\n第二十一條抽簽時必須將抽簽程式向各隊說明清楚,當眾將簽號卡片點數、打亂,由運動員代表協助監督,按報名順序點名抽簽。\\n\\n第七章圖表製作\\n\\n第二十二條釣魚比賽所需的各種圖表,包括賽場平麵圖、指示牌、運動員登記表、比賽成績記錄單、成績彙總表、總成績冊等,以及各種比賽證件,製作要清晰、準確,保證比賽順利進行。\\n\\n第八章獎勵與處罰\\n\\n第二十三條裁判人員應自覺遵守紀律,執行有關規定。對工作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裁判人員,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n\\n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直至除名。\\n\\n(一)開會連續無故缺席。\\n\\n(二)在執行任務時擅自垂釣或幫他人垂釣。\\n\\n(三)違反《釣魚比賽規則》、《釣魚比賽裁判法》。\\n\\n(四)工作現場與人爭吵等不文明行為,影響比賽。\\n\\n(五)私自藏魚,弄虛作假,或抽簽時營私舞弊。\\n\\n(六)借比賽組織機構名義,搞個人或小團體活動,嚴重損害比賽和裁判隊伍聲譽。\\n\\n第九章附則\\n\\n第二十五條本裁判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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