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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大全(一) 1996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5)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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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8日國家體委釋出)\\n\\n為規範企業工資分配行為,建立健全工資總量調控機製,鼓勵企業提高經濟效益,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企業改革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69號]的精神,結合我委企業實際情況,參照工效掛鉤規定,製定本辦法。\\n\\n一、實施範圍:\\n\\n我委直屬企業和北京網聯體育科技發展公司(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除外)。\\n\\n二、實施原則:\\n\\n(一)體現按勞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競爭的原則。\\n\\n(二)遵循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n\\n三、考覈指標:\\n\\n將利稅指標作為考覈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n\\n四、基數確定:\\n\\n利稅指標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剔除由於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影響利稅指標上下浮動的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覈定。\\n\\n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中工資總額為基數,增(減)工資總額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覈定。\\n\\n五、浮動比例:\\n\\n利稅指標與工資總額的浮動比例為1:0.7,若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總額相應下浮。\\n\\n六、新增效益工資的提取公式和工資總額列支渠道:\\n\\n當年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當年新增(減)效益工資額\\n\\n當年新增(減)效益工資額=工資總額基數×[當年利稅增(減)額÷利稅基數×工資浮動比率\\n\\n當年利稅增(減)額=當年利稅總額-上年利稅總額\\n\\n利稅基數是指企業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和稅金。\\n\\n稅金=營業稅額+城建稅額+教育費附加\\n\\n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若乾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1994)009號],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和當年新增工資額,按月人均工資總額500元標準在成本中列支,其餘部分作為企業納稅調整額,交納企業所得稅。\\n\\n七、審批程式:\\n\\n(一)企業利稅指標基數由計財司審定;工資總額基數由人事司審定。\\n\\n(二)企業製定當年利稅計劃報計財司稽覈後,人事司根據企業上年工資總額執行情況審批當年工資總額計劃。年終計財司根據企業會計決算實現數檢查當年利稅完成情況,由人事司核增(減)企業當年工資總額。\\n\\n八、企業自主分配:\\n\\n(一)在審批的當年工資總額內,企業可自主使用,自主安排。企業要貫徹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采取靈活有效的內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分配的激勵機製、約束機製和監督機製。企業內部分配的具體辦法,要事先報國家體委批準後實行。\\n\\n企業實際發給職工的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稅納稅扣除標準的,按規定從個人應發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n\\n九、製約機製:\\n\\n(一)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作為提取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計算公式為:\\n\\n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並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n\\n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小於100%的企業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資。\\n\\n(二)企業必須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企業要從當年新增效益工資中提取不小於10%的數額作為工資儲備基金,以豐補歉。\\n\\n(三)企業按月(季)預提的工資額,不得超過我委審批的當年年度工資總額,超過部分要從下年度工資總額中同額扣減。\\n\\n(四)企業發給職工屬於工資總額管理範圍內的支出,必須全額列入《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並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分彆向我委計財司、人事司報送本企業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n\\n十、我委對實行本辦法的企業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企業采用不正當手段高估多算,弄虛作假,騙取或濫發工資獎金。一旦發現上述問題,經查實後,除限期扣回多得的不正當收入外,還要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n\\n十一、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十二、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n\\n國家體委直屬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辦法\\n\\n(1996年5月8日國家體委釋出)\\n\\n為規範企業工資分配行為,建立健全工資總量調控機製,鼓勵企業提高經濟效益,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企業改革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69號]的精神,結合我委企業實際情況,參照工效掛鉤規定,製定本辦法。\\n\\n一、實施範圍:\\n\\n我委直屬企業和北京網聯體育科技發展公司(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除外)。\\n\\n二、實施原則:\\n\\n(一)體現按勞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競爭的原則。\\n\\n(二)遵循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n\\n三、考覈指標:\\n\\n將利稅指標作為考覈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n\\n四、基數確定:\\n\\n利稅指標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剔除由於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影響利稅指標上下浮動的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覈定。\\n\\n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中工資總額為基數,增(減)工資總額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覈定。\\n\\n五、浮動比例:\\n\\n利稅指標與工資總額的浮動比例為1:0.7,若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總額相應下浮。\\n\\n六、新增效益工資的提取公式和工資總額列支渠道:\\n\\n當年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當年新增(減)效益工資額\\n\\n當年新增(減)效益工資額=工資總額基數×[當年利稅增(減)額÷利稅基數×工資浮動比率\\n\\n當年利稅增(減)額=當年利稅總額-上年利稅總額\\n\\n利稅基數是指企業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和稅金。\\n\\n稅金=營業稅額+城建稅額+教育費附加\\n\\n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若乾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1994)009號],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和當年新增工資額,按月人均工資總額500元標準在成本中列支,其餘部分作為企業納稅調整額,交納企業所得稅。\\n\\n七、審批程式:\\n\\n(一)企業利稅指標基數由計財司審定;工資總額基數由人事司審定。\\n\\n(二)企業製定當年利稅計劃報計財司稽覈後,人事司根據企業上年工資總額執行情況審批當年工資總額計劃。年終計財司根據企業會計決算實現數檢查當年利稅完成情況,由人事司核增(減)企業當年工資總額。\\n\\n八、企業自主分配:\\n\\n(一)在審批的當年工資總額內,企業可自主使用,自主安排。企業要貫徹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采取靈活有效的內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分配的激勵機製、約束機製和監督機製。企業內部分配的具體辦法,要事先報國家體委批準後實行。\\n\\n企業實際發給職工的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稅納稅扣除標準的,按規定從個人應發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n\\n九、製約機製:\\n\\n(一)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作為提取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計算公式為:\\n\\n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並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n\\n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小於100%的企業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資。\\n\\n(二)企業必須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企業要從當年新增效益工資中提取不小於10%的數額作為工資儲備基金,以豐補歉。\\n\\n(三)企業按月(季)預提的工資額,不得超過我委審批的當年年度工資總額,超過部分要從下年度工資總額中同額扣減。\\n\\n(四)企業發給職工屬於工資總額管理範圍內的支出,必須全額列入《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並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分彆向我委計財司、人事司報送本企業上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n\\n十、我委對實行本辦法的企業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企業采用不正當手段高估多算,弄虛作假,騙取或濫發工資獎金。一旦發現上述問題,經查實後,除限期扣回多得的不正當收入外,還要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n\\n十一、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十二、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n\\n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n\\n(1996年7月3日國家體委、人事部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我國體育事業,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人事部、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的精神,結合體育運動隊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體育係統各級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各類體校的教練員。\\n\\n其他係統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可參照執行。\\n\\n第三條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應根據比賽(培訓)成績並結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風、法紀觀念等方麵的情況全麵評定。\\n\\n第四條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工作。\\n\\n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的具體實施工作。\\n\\n運動員、教練員應當發揚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為提高我國運動技術水平做出更大貢獻。\\n\\n第二章運動員獎勵\\n\\n第五條運動員名次獎:\\n\\n(一)運動員在奧運會、亞運會上獲得獎勵名次,執行奧運會、亞運會獎金標準的上限;\\n\\n(二)運動員在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上獲得奧運會比賽項目獎勵名次,執行奧運會項目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的上限;\\n\\n(三)運動員在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上獲得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獎勵名次,執行非奧運會項目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的上限;\\n\\n(四)集體項目和團體(組)項目的非主力運動員,執行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的下限;\\n\\n(五)登山運動員執行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n\\n第六條運動員創世界、亞洲紀錄獎:\\n\\n(一)運動員在奧運會上創世界紀錄,執行奧運會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n\\n(二)運動員在其他比賽上創奧運會比賽項目的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分彆執行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亞洲錦標賽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n\\n(三)運動員創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分彆執行非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亞洲錦標賽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n\\n第七條運動員每多獲得一項獎勵名次或每多創一項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分彆按該獎勵名次獎金標準或創紀錄獎金標準增發一份獎金。\\n\\n第八條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的同時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其獎金除按獎勵名次、創紀錄兩項獎金標準中較高的一項評定外,另按較低一項獎金標準的20%增發獎金。\\n\\n第九條在運動員的獎勵名次獎金和創紀錄獎金數額內,應主要考慮獲獎運動員,同時也要考慮為該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和創紀錄做出貢獻的陪練等其他有關運動員。\\n\\n第三章教練員獎勵\\n\\n第十條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該教練員獲得培訓成績獎。培訓成績獎金標準與所培訓的運動員獎金標準相同。其中,個人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一份評獎;團體(組)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一至二份評獎;集體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三份評獎。\\n\\n第十一條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隊)獲得二個以上獎勵名次或創二次以上紀錄以及獲得獎勵名次的同時創紀錄的,該教練員的評獎標準和辦法與運動員相同。\\n\\n第十二條在教練員的培訓文績獎金數額內,要根據培訓該運動員的時間和實際貢獻,具體評發現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和本隊其他有關教練員的獎金。\\n\\n第十三條對首次獲得世界冠軍或創世界紀錄的運動員的啟蒙教練,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根據其貢獻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自行製定。\\n\\n第十四條業餘體校教練員向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輸送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製定獎勵辦法,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n\\n第四章獎勵的審批\\n\\n第十五條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獎勵名次和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稽覈成績,填寫《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審批表》,報國家體委審批。國家體委將獎金總額撥發給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n\\n奧運會、亞運會的獎金在比賽結束後,即予審批發放;其他比賽的獎金,於下一年三月底以前審批發放。\\n\\n第十六條啟蒙教練獎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批發放,所需經費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自行解決。\\n\\n第十七條少數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並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除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外,國家體委可再適當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n\\n第十八條運動員、教練員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麵表現不好或受到處分的,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體委審批,可酌情減發獎金數額,直至取消獎勵。\\n\\n第五章附則\\n\\n第十九條全國性比賽的獎金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製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國家體委備案。但獎金標準不得超過亞運會相應獎勵名次獎金標準的下限。\\n\\n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比賽獎勵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的獎勵名次。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是指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和亞洲單項運動協會批準的紀錄。\\n\\n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登山運動員的獎勵,是指經中國登山協會批準的登山活動獲得成功後根據運動員的登山成績實施的獎勵。\\n\\n第二十二條在個人項目比賽中既排列了個人獎勵名次,又以個人比賽成績累計加分重複計算出的獎勵名次,一般不作為獲獎名次評獎。\\n\\n第二十三條參加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和亞洲錦標賽的運動員、教練員,除按本辦法規定獲得獎勵外,凡獲得主辦單位發給的獎金的,其獎金的分配辦法按國家體委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n\\n第二十四條國家體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可以將相當於每年度實際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10%的經費,用於獎勵為運動隊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較大貢獻的有功人員。具體獎勵辦法分彆由國家體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另行製定。\\n\\n第二十五條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國際比賽獲得獎勵名次,業餘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國際比賽(奧運會、亞運會除外)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可由全國性體育運動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協會自行製定,所需經費由各協會自行解決。\\n\\n第二十六條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依據本辦法製定具體獎勵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審批。\\n\\n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過去有關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n\\n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人事部、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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