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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知識大全(四) > 1999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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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關於加強體育外事出訪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n\\n(1999年4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釋出)\\n\\n隨著體育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以及地區、部門間橫向聯絡的加強,體育外事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體育外事審批管理工作,堅決製止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特作如下規定:\\n\\n一、國家體育總局係統組織的外事出國(境)團組,必須經外聯司稽覈、報批。\\n\\n二、對於各單位組團出國(境)進行考察、研討和訪問的,要從嚴稽覈、報批。\\n\\n三、各單位組織出訪團組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人員要少而精,出國(境)執行的任務要屬於組團單位的業務範圍。如出國(境)任務涉及其他部門主管的業務,必須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n\\n四、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並辦理出國(境)手續,不得將同一團組化整為零分頭審批。\\n\\n五、各單位報請外聯司審批雙跨團組出訪時,須書麵說明出國(境)的具體任務、費用來源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並提供外方邀請函電和日程安排。雙跨團組在國(境)外期間的組織管理工作,由組團單位負責。\\n\\n六、組織雙跨團組,組團單位不得以廣泛散發通知、作廣告、給予報酬或回扣等辦法招攬參團人員。否則,追究組團單位領導的責任。\\n\\n七、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公費出國(境)團組。組團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超標準收費要嚴厲查處,追繳全部違紀收入,並追究組團單位領導的責任。\\n\\n八、各單位不準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公費出國(境)的考察團。觀摩團、助威團;不準公費參加旅行社組團出國(境)。\\n\\n九、各單位不準把出國(境)執行公務當作一種待遇,搞輪流派出或照顧派出。出國(境)人的專業與出訪任務不相符的,對外聯絡司不予審批。\\n\\n十、因公出國(境)團組出訪的國家、路線、時間,應嚴格按照出國(境)任務批件執行。凡未經批準繞道旅行、增加與任務無關的國家、延長在外時間,增加的費用一律由個人自付,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n\\n十一、各單位組織出訪歐洲申根協議國家時,嚴禁利用申根簽證(有其中一國的簽證,可前往十個申根協議簽訂國家旅行,無需其他簽證)的便利搞公費旅遊。\\n\\n十二、國家體育總局掛靠在中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單位所屬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有關單位組團時,須由中體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經濟問題的證明和人事隸屬關係書麵說明。\\n\\n十三、有違紀、違法嫌疑的人員,不得批準其出國(境)。\\n\\n十四、凡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出國(境)任務批件,按規定必須由對外聯絡司辦理護照簽證事宜,各單位一律不得繞過對外聯絡司擅自委托其他地區、部門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單位辦理,否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n\\n十五、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出國(境)任務批件,隻能辦理一次護照、簽證事宜,不能重複使用。凡出訪任務延期的,須報對外聯絡司審批後,才能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n\\n十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n\\n體育法規製定程式規定\\n\\n(1999年5月25日國家體育總局第2號令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使體育法規製定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保證體育法規質量,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製定程式暫行條例》,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體育法規,是指國家體育總局根據依法主管全國體育工作的職能,製定的調整體育活動中行政、社會關係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n\\n體育法規包括:\\n\\n(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或委托國家體育總局起草的體育法律;\\n\\n(二)國務院授權或委托國家體育總局起草及國家體育總局報請國務院釋出或批準釋出的體育行政法規;\\n\\n(三)國家體育總局在職權範圍內製定併發布的體育行政規章;\\n\\n(四)國家體育總局與相關的同級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共同製定並聯合釋出的體育行政規章。\\n\\n第三條體育法規的類型主要有法律、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n\\n對體育工作全域性作出最根本、效力及於全國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和釋出的規範性檔案,稱\\\"法律\\\"(也稱\\\"法\\\")。\\n\\n對體育某一方麵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全麵、係統的規定,由國務院製定和釋出或報請國務院批準釋出的規範性檔案,稱\\\"條例\\\"。\\n\\n對體育某一方麵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的政策和措施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稱\\\"規定\\\"。\\n\\n對體育某一項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稱\\\"辦法\\\"。\\n\\n對執行國家與體育相關的某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而作出具體安排或解釋、補充的規範性檔案,稱\\\"實施細則\\\"。\\n\\n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由國家體育總局釋出或與相關的同級部門聯合釋出,也可以由國家體育總局報請國務院釋出或批準釋出。\\n\\n第四條體育行政規章的內容不得超出行政管理的範圍。\\n\\n第五條製定體育法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n\\n(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n\\n(二)符合憲法和法律,符合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原則;\\n\\n(三)從國情出發,從體育工作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n\\n(四)堅持民主集中製,符合法定程式。\\n\\n第六條製定體育法規分為計劃、起草、審議、釋出四個階段。\\n\\n第二章計劃與起草\\n\\n第七條體育法規製定計劃分為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兩種。\\n\\n長遠規劃由國家體育總局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根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提出建議,經政策法規司綜合協調,擬訂草案,上報總局領導審定。\\n\\n年度計劃由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在當年4月5日之前提出建議,經政策法規司彙總協調,上報總局領導審定。\\n\\n需要申報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立法計劃的體育法規,由政策法規司根據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的建議彙總協調,擬出建議稿,報請總局領導簽發上報。\\n\\n第八條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提出的體育法規製定年度計劃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n\\n(一)製定法規的必要性和目的;\\n\\n(二)法規的主要內容;\\n\\n(三)具體負責單位和起草單位;\\n\\n(四)起草進度安排。\\n\\n第九條未列入計劃的體育法規,總局領導不予審批。\\n\\n未列入當年年度計劃但又必須製定的體育法規,主管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應當同政策法規司協商,報請總局領導批準後,補充進當年年度計劃。\\n\\n每年補充進當年年度計劃的體育法規,數量不超過當年年度計劃總數的五分之一。\\n\\n第十條體育法規起草階段的有關工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n\\n(一)報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釋出或由其授權、委托起草的體育法律,由政策法規司牽頭,組織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成員由總局領導審定。\\n\\n(二)報請國務院批準釋出或由其授權、委托起草的體育行政法規,由主管廳、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起草;涉及總局外單位或總局內兩個以上廳、司、局和直屬單位的,由總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有關廳、司、局和直屬單位配合。必要時可以成立專門起草小組,由總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有關廳、司、局和直屬單位及政策法規司參加。\\n\\n(三)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釋出的體育行政規章的起草工作,由主管廳、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重要的體育行政規章,可以由政策法規司配合;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廳、司、局和直屬單位的,由總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有關廳、司、局和直屬單位配合。\\n\\n(四)國家體育總局與其他同級部門聯合釋出的體育行政規章,以國家體育總局為主起草的,由主管廳、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以其他同級部門為主起草的,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廳、司、局和直屬單位參加或配合。\\n\\n第十一條體育法規必須條文化。\\n\\n法律按照篇、章、節、條、款、項、目排列,可以不設篇。必要時可以有目錄、註釋、附錄等附加部分。\\n\\n條例設章、節、條、款、項、目,或隻設條。\\n\\n規定、辦法、實施細則一般不設章、節。\\n\\n第十二條體育法規內容要符合立法規則,下一等級法規不得與上一等級法規相牴觸;同一等級法規應當互相銜接和協調,不得重複與牴觸,但修改法規除外。\\n\\n第十三條體育法規應當概念明確,用詞準確,文字簡練,標點正確,符合邏輯。不得使用不確定的修飾詞和宣傳性、文學性的語言。\\n\\n每項條款應當包含一項內容。\\n\\n第十四條負責體育法規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應當先擬定綱要,同政策法規司協調一致後,再行起草。\\n\\n第十五條起草體育法規,應當對現行內容相同的法規進行清理。如果現行法規將被新起草的法規所代替,必須在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n\\n第十六條已列入年度計劃的體育行政規章,如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並進入審議階段,應當由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在到期之前提出延期申請,闡述理由,經政策法規司複覈後,報總局領導批準。\\n\\n第三章審議與釋出\\n\\n第十七條體育法規審議階段的有關工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n\\n(一)體育法規起草完成後,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應當征求法規執行單位、管理對象等有關單位和法律工作者、體育工作者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重要體育法規草案起草完成後,可以書麵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機關和有關的全國性機構征求意見,或召開討論會、論證會。必要時,由政策法規司提出建議,經總局領導批準,可以就體育法規草案,在體育界或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n\\n(二)體育法規草案定稿後,由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寫出送審報告、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n\\n1.製定法規的必要性;\\n\\n2.起草的主要過程;\\n\\n3.法規的主要內容及其擬定的理由和依據;\\n\\n4.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包括分歧意見和各自理由;\\n\\n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n\\n(三)法規草案、送審報告、起草說明經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領導人簽批後,一併送政策法規司複覈。法規草案、送審報告、起草說明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者,政策法規司不予複覈。\\n\\n(四)政策法規司在簽署複覈意見之前,可以將法規草案。起草說明再次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法規草案提出書麵意見函告政策法規司;如無意見,也應當函告政策法規司。\\n\\n(五)法規草案複覈後,提請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n\\n(六)法規草案審議後,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應當對體育法規草案進行修改。異議較多、需要作較大變動的體育法規草案,應當重新擬訂。\\n\\n第十八條體育法規審議通過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發:\\n\\n(一)報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釋出的體育法規草案,由總局局長簽署後上報。\\n\\n(二)由國家體育總局釋出的體育行政規章,由總局局長簽發。\\n\\n(三)國家體育總局會同同級部門共同起草的體育行政規章,由總局局長參加會簽。\\n\\n第十九條釋出體育行政規章應當使用令或通知的形式。\\n\\n體育行政規章的釋出令應當包括髮布機關、序號、行政規章名稱、通過或批準日期、釋出日期、生效日期、簽署人姓名、簽署日期等內容。體育行政規章的釋出通知也應當包括上述內容。\\n\\n體育行政規章的釋出令和釋出通知由政策法規司管理。\\n\\n第二十條使用釋出令形式釋出的體育法規及其釋出今,由《中國體育報》在釋出後3日內全文刊載。\\n\\n使用釋出通知形式釋出的體育行政規章,由《中國體育報》根據政策法規司提供的文字和指定的期限,全文發表或摘要發表。\\n\\n第二十一條體育法規的修改,按照本規定辦理。\\n\\n體育法規的廢止,由主管廳、司、局和直屬單位草擬廢止請示,提出廢止理由,經政策法規司稽覈後,按照法定程式上報釋出機關審批和宣佈廢止。\\n\\n第二十二條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應當在體育法規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行政規章的文字、起草說明等材料一式30份送政策法規司,其中25份轉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n\\n第二十三條各體育法規,除釋出階段的檔案由政策法規司整理、歸檔外,其餘各項檔案一律由負責起草的廳、司、局和直屬單位整理、歸檔。\\n\\n第四章附則\\n\\n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指的體育法規,不包括一般公文、競賽規程、競賽規則、社會團體章程及其管理製度等。\\n\\n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8日國家體委釋出的《關於製定體育法規程式的規定》和1989年4月28日印發的(國家體委關於釋出行政法規、規章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n\\n國家體育總局文書檔案管理辦法\\n\\n(1999年10月14日國家體育總局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檔案工作的業務建設,實現檔案工作規範化,提高檔案的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體育總局在工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辦理完畢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包括照片、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印模等非紙質材料)均屬歸檔範圍。\\n\\n第三條各種專門檔案,如會計、基建、保衛、科技等各類檔案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立卷歸檔。\\n\\n第四條兒屬立卷歸檔的檔案材料,體育總局機關由各廳。司、局(以下簡稱各部門)分彆立卷,辦公廳集中統一管理;直屬單位由各處室分彆立卷,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分散儲存檔案。\\n\\n第二章立卷任務的劃分\\n\\n第五條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主辦檔案材料的立卷。\\n\\n第六條舉辦全國性的單項體育比賽形成的檔案材料,由主管項目運動管理中心立卷。\\n\\n第七條舉辦全國性或洲以上的綜合性運動會及其它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大型運動會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承辦單位整理立卷,運動會結束後將正本或影印件向辦公廳移交。\\n\\n第八條參加在國外舉行的奧運會、亞運會等綜合性體育比賽形成的檔案材料,綜合性的由對外聯絡司立卷,技術性的由競技體育司立卷。\\n\\n第九條參加在國外舉行的單項體育比賽形成的檔案材料,綜合性的由對外聯絡司立卷,技術性的由各項目運動管理中心立卷。\\n\\n第十條兩個部門以上會簽的檔案,由主辦部門立卷。\\n\\n第十一條體育總局與其他部、委的聯合行文,以體育總局為主的,立卷存定稿(原稿)和正本;不以體育總局為主的,立卷存影印件和正本。\\n\\n第十二條全國性重要會議形成的檔案材料,由辦公廳和政法司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彆立卷。各種專業性會議形成的檔案材料由主辦部門立卷。\\n\\n第十三條凡經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和全國政協副主席以上領導同誌審批、修改過的文電原稿,由辦公廳局長辦公室退主管部門立卷。以上領導同誌有關體育工作的講話、談話記錄、題詞等,由記錄人整理後交辦公廳局長辦公室統一立卷。\\n\\n第三章立卷要求\\n\\n第十四條以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和保持檔案之間的曆史聯絡為原則,靈活運用問題、名稱、通訊者、時間、作者、地區六個特征,區彆不同價值(保管期限)進行立卷。\\n\\n第十五條立卷人在立卷時,必須確定檔案是否辦理完畢,檔案、檔案稿本及檔案材料是否完整、齊全。\\n\\n第十六條同一問題、同一會議、同一比賽、同一案件的檔案以及正本與定稿、正件與附件、請示與批覆、轉發檔案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檔案,應當立在一起,不得分開。\\n\\n第十七條檔案和電報、電傳應當按照內容的聯絡,合併整理、立卷,傳真件須影印後存檔。\\n\\n第十八條一般檔案放在寫成年;跨年度的檔案放在辦結年;年度計劃、總結、報表。預決算等檔案放在針對年;長遠計劃放在針對的頭一年;法規性的檔案放在公佈或批準的年度;非訴訟案件放在結案年;專門年度形成的檔案按專門年度立卷;為某項工作或某次會議準備的檔案或參考材料,應當與該項工作或該次會議的檔案一同立卷。\\n\\n第十九條照片、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宣傳品、獎品、印模等,應與相關的紙質檔案材料一同歸檔,聲像材料應標明時間、地點、內容和作者。\\n\\n第二十條案卷厚度不得超過2厘米。\\n\\n第二十一條卷內檔案的排列按照時間順序或重要程度排列。\\n\\n下列情況的排列方法是:\\n\\n(一)密不可分的檔案批覆在前,請示在後;正本在前,定稿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n\\n(二)重要檔案的曆次稿,最後定稿在前,其它曆次稿依次排列。\\n\\n(三)獎懲、信訪、案件等類型的檔案材料,結果、結論、判決性材料在前,依據性檔案材料在後。\\n\\n第二十二條編寫卷內檔案頁號。卷內檔案材料經過係統排列後,應當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麵的右上角、背麵的左上角用鉛筆填寫頁號。\\n\\n第二十三條填寫卷內目錄。卷內目錄上的各個項目應當用鋼筆填寫齊全,字跡工整。一份檔案包括正本和定稿,為一個順序號。文號是指檔案的發文字號。責任者是指製發檔案的組織即檔案的發文機關,以印章為依據。標題不得更改或簡化,標題結構不完整,缺少問題部分的應加以補寫,冇有標題的檔案應當根據檔案內容擬寫標題。日期是指檔案的成文日期。填寫目錄頁號時,前麵的各份檔案隻填寫起頁號,最後一份檔案填寫起止兩個頁號。卷內目錄放在卷首。\\n\\n第二十四條填寫卷內備考表。備考表用於填寫卷內需要說明的情況。應當寫明卷內檔案的實有頁數,檔案和檔案稿本是否齊全,並填寫立卷人、檢查人(指處負責人)及日期。卷內備考表放在卷尾。\\n\\n第二十五條填寫案卷封麵。\\n\\n(一)案卷封麵上的各個項目應當以廳、司、局為單位統一填寫,字跡工整、清晰。部門、標題、年度三項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其餘各項用鉛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彩色筆。\\n\\n(二)案卷標題要簡明確切地反映卷內檔案內容,一般包括作者、問題、名稱三部分。\\n\\n(三)案卷的保管期限須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確定。\\n\\n(四)年度指案卷歸屬的時間。\\n\\n第二十六條案卷裝訂。\\n\\n(一)案卷裝訂前應當對檔案材料進行全麵檢查。對破損的檔案材料,應當進行修補。裝訂部位過窄或裝訂部分有字跡的檔案,要用紙加襯邊。紙麵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於卷皮的檔案材料,要按卷皮大小摺疊整齊。對字跡模糊或褪色的檔案材料,應當予以複製或附上謄寫清楚的手抄稿。複製件附於原件後一併歸檔。重要外文檔案應當譯成中文。\\n\\n(二)案卷由立卷人裝訂,檔案的左側和下方要對齊,在左側用雙線三孔裝訂。裝訂要做到結實、整齊、不掉頁、不倒頁、不壓字、不損壞檔案、不妨礙閱讀。裝訂長度在16厘米左右。\\n\\n(三)裝訂時要去掉檔案上的曲彆針、大頭針、訂書釘等金屬製品。\\n\\n第四章歸檔時限和要求\\n\\n第二十七條凡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均應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前,機關由各部門秘書將案卷集中,統一向辦公廳檔案處歸檔;直屬單位由各處室分彆立卷,交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n\\n第二十八條歸檔時,機關各部門秘書和各直屬單位辦公室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對案卷質量進行檢查,對案捲進行係統排列(如按處、按項目順序排列),並填寫案卷目錄一式2份。案卷目錄上的標題必須和案卷封麵上的標題一致。\\n\\n第五章檔案的利用\\n\\n第二十九條辦公廳保管的檔案主要供體育係統使用,不對社會開放。\\n\\n第三十條借閱檔案的審批、登記手續。\\n\\n(一)借閱本部門的檔案一般不須經過審批手續;\\n\\n(二)借閱其他部門未經公開的檔案,須經檔案所屬部門的領導批準;\\n\\n(三)借閱黨務、紀檢、監察、人事、審計、保衛等方麵的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批準;\\n\\n(四)借閱黨組的檔案須經辦公廳領導批準;\\n\\n(五)直屬單位和外單位借閱檔案,必須持本單位介紹信,註明利用者的身份,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經辦公廳領導或相關部門領導批準;\\n\\n(六)借閱者應填寫“借閱檔案登記表”。\\n\\n第三十一條重要檔案隻能在檔案處查閱,不得借出。\\n\\n第三十二條借閱檔案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n\\n(一)對所借檔案應當妥善儲存,注意保密,保持檔案原貌的清潔、完整與安全。不得轉借,不準在案捲上標註符號,不準塗改、偽造、損毀、拆散、抽取、銷燬檔案,不準擅自出版、公佈和影印檔案,不得擅自將檔案帶出機關。\\n\\n(二)借閱者出差、出國、休假或調動工作時,應將所借檔案全部歸還檔案處。\\n\\n(三)借閱檔案的期限為1個月,到期不能歸還,應辦理續藉手續。\\n\\n第三十三條借閱者如有違反第三十一條的行為,將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酌情給予如下處罰:\\n\\n(一)通報批評;\\n\\n(二)賠償損失;\\n\\n(三)罰款;\\n\\n(四)冇收非法所得;\\n\\n(五)追究行政責任;\\n\\n(六)追究法律責任。\\n\\n以上處罰,可單獨或合併使用。\\n\\n第六章檔案的保密\\n\\n第三十四條各廳、司、局和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確保檔案的安全。\\n\\n(一)檔案在未向社會開放前,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佈檔案內容,或擅自擴大利用範圍。\\n\\n(二)嚴禁將檔案帶往國外、外地、家中及公共場所。嚴禁郵寄檔案。外出工作必須攜帶檔案時,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n\\n(三)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麵前,或在電話和通訊中談論檔案的秘密問題。\\n\\n第三十五條違反檔案保密製度,私自提供、抄錄、擴散和公佈檔案的內容,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私自將檔案贈送和出賣給外國人的;私自攜運和郵寄檔案出境的,對直接責任者,應限期追回有關檔案(包括檔案複製件),並追究其法律責任。\\n\\n第三十六條銷燬檔案必須登記造冊,經主管領導批準,派專人監督銷燬。\\n\\n第七章檔案庫房管理\\n\\n第三十七條檔案人員要忠於職守,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n\\n第三十八條檔案庫房是機要重地,非檔案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因公需要進入者,必須由檔案人員陪同。\\n\\n第三十九條根據庫房溫度、濕度的要求,做好通風、降溫、去濕工作。\\n\\n第四十條保持庫房設備整潔,力求做到無塵、無黴、無蟲蛀、無鼠害、無雜物。\\n\\n第四十一條庫房內禁止吸菸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酸堿腐蝕性化學製品。\\n\\n第四十二條庫房內的消防設備應當經常檢查,使之保持完好。\\n\\n第四十三條人離庫房要斷電、鎖門。\\n\\n第四十四條庫內所保管的檔案一年進行一次全麵清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並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檔案安全。\\n\\n第八章附則\\n\\n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5日修訂的《國家體委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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