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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大全(三) 1992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4)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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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讚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n\\n(92)體計財字61號\\n\\n(1992年3月12日國家體委釋出)\\n\\n國家體委第2號令曾對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讚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暫行規定。針對執行中的具體情況,為進一步完善這方麵的管理製度,特作如下補充規定。\\n\\n一、《關於國家體委備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讚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除第三條規定的以外,增加適用於國家體委各業務司、廳、局。\\n\\n二、建立接受社會讚助的立項申報、審批製度。\\n\\n(一)凡由國家體委及各直屬單位直接承辦的體育活動和會議,接受社會讚助資金或物品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和接受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區)的讚助資金或物品的,應在雙方簽訂意向書之後及時向國家體委計劃司申報,並附以下文書;\\n\\n1.立項申報報告;\\n\\n2.讚助和接受讚助雙方簽訂的意向書;\\n\\n3.接受讚助方式、金額、物品數量及使用計劃的說明。\\n\\n(二)國家體委計劃司對收到的立項申報規定的文書進行稽覈,遇有涉外問題由國際司、計劃司共同稽覈後,報委領導。立項申報被批準後,有關單位方可辦理具體事宜。\\n\\n(三)凡由我委及各直屬單位直接承辦的體育活動和會議,接受國內社會讚助資金或物品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不立項申報,但必須執行本規定的其他條文。\\n\\n三、凡通過體育廣告籌集社會讚助的,均應按照1986年11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體委釋出的《關於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n\\n重申開展體育廣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廣告代理權或一次性廣告經營權。各直屬事業、企業單位及各協會、業務司局籌集廣告讚助時,應儘可能通過我委有廣告權為單位代職。承辦國內體育廣告又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0%;承辦外商及台商、港商在華體育廣告的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5%。\\n\\n四、建立專人負責管理讚助資金和物品的製度。\\n\\n接受讚助資金、物品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和物品的管理。\\n\\n資金應當及時、如數交給本單位的財務部門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資金的支出應符合國家體委第2號令所指定的用途,並編報預算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轉移和浪費資金。\\n\\n物品均應登記造冊,並建上驗收、領用發放手續,屬於固定資產管理範圍從物品,按固定資產管理油有關規定執行。\\n\\n五、完善財務管理製度。\\n\\n(一)各單位接受讚助的外彙收入,必須上交國家體委計劃司統一管理。使用外彙時必須按照國家對外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n\\n(二)各單位使用讚助資金,應按覈定的活動預算執行,並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節約使用。\\n\\n(三)活動結餘資金由各單位統一入財務帳,納入預算內,用於發展體育事業。\\n\\n(四)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應於每年報單位決算時,將本單位一年中接受讚助資金、物品及收支情況上報國家體委計劃司。\\n\\n六、各單位接受國內外企業、人士對運動員(隊)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應報國家體委人事司審批處理。\\n\\n七、國家體委計劃司、審計署駐國家體委審計局、監察部使國家體委監察局應加強對讚助活動力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應自覺地接受其檢查監督。\\n\\n八、違反國家體委第2號令及本補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財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n\\n(一)未經審批,接受社會讚助舉辦活動的;\\n\\n(二)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轉移和浪費讚助資金的;\\n\\n(三)隱瞞、私分或貪汙讚助財、物的。\\n\\n九、對違反國家體委第2號令及本補充規定,有上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知情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應向監察部門舉報,監察部門應進行檢查或立案調查。在確認有違法違紀行為後,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n\\n十、本規定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n\\n十一、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管理辦法\\n\\n(1992年4月25日國家體委公安部令第18號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加強對射擊運動槍支、彈藥的生產、使用、運輸、保管、銷售的管理,保障射擊運動的正常開展,維護公共安全,仿止發生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射擊運動槍支、彈藥(下稱運動槍、彈)是指從事射擊運動所用的下列槍支及配用的彈藥:\\n\\n(一)口徑為5.6毫米的小口徑運動步槍和手槍;\\n\\n(二)口徑為7.62一9.65毫米的大口徑運動步槍和手槍;\\n\\n(三)作為射擊運動使用的獵槍和氣步槍、氣手槍\\n\\n(四)作為射擊運動使用的軍用步槍和軍用手槍。\\n\\n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射擊運動、活動為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n\\n第二章運動槍、彈的研製、生產、供應、購置、持有和轉讓\\n\\n第四條各種運動植、彈統一由國家指定的專門科研單位、工廠負責研究,製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研製、改製和裝配。\\n\\n第五條凡國內使用的運動檢、彈一律由國家體委負責製定計劃、訂貨、供應。\\n\\n地方體委為優秀運動隊自行進口運動槍、彈,必須事先報國家體委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n\\n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售運動槍、彈。國內運動槍、彈生產企業在國家體委計劃外生產的運動槍、彈不準在國內銷售。\\n\\n第六條各種運動槍、彈隻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批準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集體購置和持有。\\n\\n第七條各種運動槍、彈的訂購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查同意和所在市、縣公安機關批準,併發給準購、準運證明,向國家指定的單位購買。\\n\\n第八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購買小口徑運動步槍、彈狩獵的,必須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公安廳、局稽覈同意後由林業部彙總審批,報國家體委統一歸口辦理。\\n\\n第九條個人不準購買和持有運動槍、彈。\\n\\n第十條經批準持有運動槍、彈的單位之間如需移交、轉讓槍、彈,必須經上一級體委同意和所在市、縣公安機關批準,並辦理有關手續。\\n\\n第十一條經批準持有運動槍、彈的單位的槍支外借,必須由借方提出申請,征得被借方體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的同意,並報經雙方所在市、縣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外借,並應在限期內歸還。\\n\\n嚴禁個人借用運動槍、彈。\\n\\n第三章運動槍、彈的管理\\n\\n第十二條凡持有運動槍、彈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市、縣公安機關進行登記,申請持槍證。\\n\\n第十三條各單位的運動槍、彈,必須集中存放在經當地市、縣級體委和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專用庫房和保險櫃中;槍、彈必須分庫保管;庫房地點應當選擇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必須有可靠人員負責警衛,並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嚴防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發生。\\n\\n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指定政治可靠的人員專門負責槍、彈的保管(保管人員的調配應當經本單位保衛人事部門審查同意),並將保管人員的姓名、簡曆報當地體委和公安機關備案。各單位應當有一名主管領導分管槍、彈的安全工作。\\n\\n第十五條槍、彈庫應當建立嚴密的收發登記、定期清點和餘彈回收製度,發現槍、彈丟失被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體委報告。\\n\\n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利用工作關係扣留、轉贈、私分、調換運動槍、彈。\\n\\n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和體委對持有運動槍、彈的單位為安全工作,應當經常進行檢查監督。\\n\\n第十八條從事經營性射擊運動的靶場,按照國家關於射擊場的有關規定辦理。\\n\\n第四章運動槍、彈的使用、攜運和銷燬\\n\\n第十九條運動槍、彈的使用,隻限在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射擊運動、活動的單位,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能保證射擊安全的射擊場內進行射擊。嚴禁在射擊場外任何地區進行射擊。\\n\\n第二十條除因特殊情況需要經過批準的以外,禁止使用運動槍支進行狩獵。\\n\\n第二十一條不得攜槍進入公共場所和參觀遊覽區,經批準攜槍外出參加射擊比賽活動,需前往不準攜槍的地方時,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n\\n第二十二條攜帶運動槍、彈到外地訓練比賽必須隨身攜帶持槍證、攜運證,並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攜帶運動槍、彈出境訓練、比賽,必須向邊防檢查站填報《入出境人員槍支、彈藥申報表》,交驗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簽發的攜運證,經出境口岸檢查站稽覈後,收回攜運證放行;訓練、比賽結束後入境時再次填寫《申報表》。經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稽覈,發給攜運證後放行。\\n\\n外國體育團隊攜帶運動槍、彈來華訓練、比賽,必須經國家體委批準;入境時,向海關填報《申報表》,由邊防檢查站稽覈後,發給攜運證;到達訓練、比賽地點後向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登記備案;離開時向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申報登出登記;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將攜運證交出境地邊防檢查站。\\n\\n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淘汰或不堪使用的槍支,要按型號、槍號、數量登記造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批準後,向所在市.縣公安機關送驗、登記、清冊,收回持槍證,做徹底毀型處理後,由銷燬單位和所養地、市、縣公安局派人監督,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定的冶煉工廠銷燬。\\n\\n未經國家體委和公安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收購、買賣運動槍、彈(含銷往國外)。\\n\\n第五章處罰\\n\\n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或者存在重大隱患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上一級體委和所在市、縣公安機關有權停止俄擊活動,並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本辦法造成後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彆給予行政紀委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n第六章附則\\n\\n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製定射擊運動槍、彈管理細則,並報國家體委、公安部備案。\\n\\n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公安辦關進行專項訓練或比賽所需的運動槍、彈,應當由中央軍委總參謀部、武裝警察部隊總部、公安部進行對口稽覈批準,國家體委統一歸口辦理。以上部門有關運動槍、彈的使用、管理、攜運等事宜也依照本辦法辦理。\\n\\n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和公安部負責解釋。\\n\\n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體育訓練基地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n\\n(92)體計基字245號\\n\\n(1992年6月11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訓練基地的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要求,結合訓練基地基本建設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體育訓練基地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分為二類:\\n\\n第一類:地方主要投資、國家體委補助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國家體委與地方體委商定補助投資額後,將補助投資劃轉地方。\\n\\n這類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由地方主管體委負責審批,報國家體委備案。\\n\\n第二類:國家體委主要投資、地方部分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國家體委商地方主管體委後,國家體委將投資轉劃地方。\\n\\n這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建設總投資由國家體委負責審批。\\n\\n第三條對國家體委主要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n\\n(一)基本建設總體規劃\\n\\n體育訓練基地應當根據國家體委和地方批準承擔的運動項目和機構編製,並參照訓練科學化、設施現代化的要求,提出建設項目、建築麵積、配套工程總投資估算,並附文字說明,在征求國家體委意見後,作為總體規劃要求報地方主管體委批準。然後按照總體規劃要求,委托設計單位具體編製總體規劃,報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和體委審定,送國家體委備案。\\n\\n基本建設總體規劃經審定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不得任意變動規劃位置。\\n\\n(二)基本建設五年計劃\\n\\n編製基本建設五年計劃,主要依據體育事業計劃和基本建設總體規劃,區彆輕、重、緩、急,分年度提出建設項目和投資安排,分彆報送國家體委和地方主管體委。\\n\\n基本建設五年計劃中,國家體委主要投資項目和補助投資項目,由國家體委審定後下達訓練基地並抄送地方主管體委。\\n\\n(三)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n\\n對列入基本建設五年計劃,由國家體委主要投資的建設項目,體育訓練基地應當根據國家體委提出的項目使用或技術工藝要求,委托經過資格審定的設計單位對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全麵分析論證,經過若乾方案設計比較後,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體委稽覈。\\n\\n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具備以下內容:\\n\\n(1)建設項目和依據;\\n\\n〔2〕建設地點和建設規模;\\n\\n(3)主要使用功能、技術工藝標準;\\n\\n(4)建設總投資(包括征地、配套工程投資和建設取費,其中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稅金估算應單獨列出);\\n\\n(5)資金來源(包括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n\\n(6)建設工期:根據工期定額,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並達到驗收標準止的全部日曆天數。\\n\\n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即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時應嚴格實行限額設計,同時,對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依據批準的總投資進行包乾建設,組織工程招標承包。\\n\\n(四)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n\\n編製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應以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為依據,基本建設年度計劃中除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第二條所劃分的項目分彆提出。\\n\\n每年八月底以前由體育訓練基地向國家體委報送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國家體委彙總平衡後劃轉投資。\\n\\n第四條體育訓練基地對已列入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國家體委主要投資項目,應積極落實資金,並進行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力爭儘早開工建設。\\n\\n建設項目開工後,體育訓練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包乾內容,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工期、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又管理。同時,對國家體委主要投資的建設項目應按季簡要報送工程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n\\n建設項目竣工後應按照原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編製基本建設工程竣工圖》兩項暫行規定的要求,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儘快發揮投資效益。\\n\\n第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n\\n第六條本管理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國家體委1988年7月1日釋出的《體育訓練基地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n\\n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n\\n(92)體計基字418號\\n\\n(1992年9月15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和國家計委《關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結合直屬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各直屬單位要重視基本建設工作,要對重大問題綜合平衡,認真研究;要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管理製度,配備專業乾部,加強業務培訓,使基本建設管理工作逐步達到專業化、製度化、科學化。\\n\\n第三條各單位基本建設工作,分為以下七個管理階段:\\n\\n(一)總體規劃;\\n\\n(二)五年計劃;\\n\\n(三)可行性研究;\\n\\n(四)設計檔案;\\n\\n(五)年度計劃;\\n\\n(六)施工管理;\\n\\n(七)竣工驗收。\\n\\n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在規劃用地範圍內編製基本建設總體規劃,作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原則依據。\\n\\n編製基本建設總體規劃,應根據長遠規劃和體育事業計劃。提出本單位現狀及發展規模的技術經濟資料,委托設計部具體編製規劃檔案。\\n\\n總體規劃檔案編製完成後,應先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稽覈同意,再報送國家體委審批。\\n\\n報送的基本建設總體規劃檔案,應包括兩部分內容:\\n\\n(一)關於報送總體規劃的報告;\\n\\n(二)總體規劃圖紙及說明書。\\n\\n基本建設總體規劃經過批準後。必須認真實施,不得任意改變。在實施過程中,如事業任務、發展規模、用地範圍發生變化,總體規劃確需修改時,必須報國家體委計劃司同意。\\n\\n各單位的零星基建項目,在編製總體規劃時應按照功能劃出建設區域,總體規劃批準後,必須嚴格按規劃區域進行零星基本建設。\\n\\n第五條各直屬單位必鬚根據體育事業五年計劃及國家體委確定的投資控製數,編製基本建設五年計劃。\\n\\n編製基本建設五年計劃。應當在投資安排上統籌兼顧,維持事業設施和生活設施的正常比例,在建設項目安排上區彆輕、重、緩、急。\\n\\n報送國家體委的基本建設五年計劃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n\\n(一)編製說明;\\n\\n(二)基本建設五年計劃表,要區彆投資來源。將預算內撥款投資計劃、自籌資金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分彆列出;\\n\\n(三)基本建設五年計劃分年度安排表。\\n\\n國家體委對各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五年計劃統一平衡審定後下達,作為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依據,並代替前期工作計劃。下達的基本建設五年計劃原則上不予變動。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必須報國家體委重新審定。\\n\\n第六條各直屬單位執行基本建設五年計劃時,對擬建項目在建設條件、工藝技術條件、投資效益等方麵的合理性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意見,作為建設項目決策和編製設計檔案的依據。\\n\\n各直屬單位基本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應包括以下七方麵內容:\\n\\n(-)投資的必要性和依據;\\n\\n(二)使用功能、技術工藝、建設標準預測;\\n\\n(三)建設規模、佈置方案、建設地點、占地麵積預測;\\n\\n(四)供水、供電、供熱、煤氣等配套條件情況;\\n\\n(五)投資估算(包括: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各種建設取費、投資方向調節稅)等分彆列出,以及資金籌措方式;\\n\\n(六)建設工期和計劃進度;\\n\\n(七)使用效益和經濟效果評價。\\n\\n擴建項目還應包括原有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的預測。\\n\\n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內容另行規定。\\n\\n可行性研究應依據國家體委批準的基本建設五年計劃由各直屬單位委托經過資格審定的設計單位按要求深度具體編製,根據評價意見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組織設計和使用方麵的人員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後,報國家體委審批。\\n\\n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規定深度做到一定的準確性,其中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的出入原則上不得大於10%。\\n\\n第七條直屬單位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即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球並報國家體委計劃司審批。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包括:設計概算及各種建設取費)是編製施工圖設計檔案、編製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進行工程招標承包、組織材料和設備訂貨、征用土地、進行施工準備的依據。\\n\\n第八條直屬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基本建設五年計劃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製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內撥款投資\\\"三材\\\"需要計劃。\\n\\n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應包括預算內撥款投資計劃、自籌資金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並按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和設備購置項目分彆列出建設項目。\\n\\n預算內撥款\\\"三材\\\"需要計劃按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分彆列出。\\n\\n直屬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當年投資調整計劃及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下年度上半年預算內撥款\\\"三材\\\";需要計劃;每年四月中旬以前報送當年下半年\\\"三材\\\"需要計劃。\\n\\n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三材\\\"半年分配計劃由國家體委彙總平衡後下達。\\n\\n第九條直屬單位根據下達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向國家體委計劃司報送年度用款計劃,並應於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和財務快速月報。\\n\\n預算內\\\"三材\\\"半年分配計劃下達後,直屬單位應於每季度上旬報送\\\"三材\\\"消耗季報及工程形象進度。\\n\\n建設項目開工後,直屬單位應將年度工程進度計劃報國家體委計劃司備案以便根據實際情況撥付工程款。\\n\\n第十條各直屬單位對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開工項目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招標工作,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加強施工管理,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落實材料、設備訂貨等事宜。集中力量保證計劃的完成。\\n\\n第十一條對已按批準設計檔案規定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組織驗收。未辦理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轉人使用。\\n\\n竣工驗收應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以及我委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檔案進行。\\n\\n進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n\\n(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n\\n(二)主要設備經聯動負荷運行合格,\\n\\n(三)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按設計要求同步建成使用。\\n\\n(四)依據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報告,已組織設計、施工和使用單位初驗合格。\\n\\n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各直屬單位組織質量監督、設計、施工、接管單位和建設銀行進行竣工驗收。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麵作出全麵評價,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落實完成。\\n\\n對乾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必須整理好檔案和技術資料檔案,對所有財產和物資進行清理,編製竣工圖,分析包乾投資執行情況,報計劃司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轉入使用。\\n\\n竣工項目移交使用後,必須儘快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n\\n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n\\n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製辦法\\n\\n(92)體計基字417號\\n\\n(1992年9月16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勞動人事部、建設銀行印發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製辦法》,比照國家計委《關於覈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的通知》,在總結們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製試行辦法》實施效果的基礎上,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製,是對國家體委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建設總投資丁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用量向國家體委包乾,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製。負責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的主管部門為國家體委計劃司。\\n\\n第三條總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直屬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投資包乾工作的領導,組織專門班子,指定項目負責人,選派精通業務、善於管理的人員,其中主要人員保持穩定,對包乾建設項目負責到底。\\n\\n第四條直屬單位依據國家體委批準的初步設計,報送下列建設項目投資包乾檔案,經國家體委批覆後生效。\\n\\n(一)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請示。請示中必須明確提出以下包乾指標:\\n\\n1、建設總投資: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的基礎上,補充室外工程投資、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建設稅費、三材差價及預計建設期間由於價格變動引起的增加投資後,提出一次包死的包乾建設總投資。\\n\\n2、建設工期:按照國家或地方工期定額提出包乾建設工期。\\n\\n包乾建設工期:指基礎工程破土開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內容,並達到驗收標準止的全部日曆天數。\\n\\n3、保證工程質量標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技術規範,按照設計要求,提出工程必須達到的合格以上質量等級。\\n\\n4、三材用量:根據初步設計提出鋼材、木材、水泥的用量。\\n\\n(二)包乾建設投資測算表。\\n\\n(三)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者分工名單。\\n\\n第五條國家體委在覈定各單位投資包乾指標時對包乾建設總投資中的建設期間由於價格變動引起的增加投資,比照國家計委公佈的投資價格指數覈定。\\n\\n經國家體委稽覈批覆後的投資包乾指標原則上不予變動。\\n\\n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或設計有重大修改的特殊情況,直屬單位可說明調整原因,提出具體調整意見,向國家體委報送要求調整投資包乾指標的請示,國家體委將視具體情況對包乾指標予以調整。\\n\\n第六條國家體委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建設項目,按照工程實際進度和年度用款計劃,保證撥付連續建設所需資金。\\n\\n第七條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建設項目,直屬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工程施工進行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n\\n第八條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必須向國家體委報送下列檔案:\\n\\n(一)投資包乾指標完成結果表一式三份。\\n\\n(二)工程驗收證書影印件。\\n\\n(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n\\n(四)關於投資包乾執行情況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包乾投資節餘、超支的情況分析。對節餘資金提出分成意見,對超支項目提出超出投資彌補辦法。\\n\\n第九條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後如有節餘,節餘資金上交國家體委50%,本單位留成50%。\\n\\n第十條直屬單位留成資金必須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統一管理。\\n\\n直屬單位留成資金應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彆作為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其中生產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可以作為職工宿舍建設基金。\\n\\n第十一條直屬單位留成資金中的職工分成收入,經國家體委批覆分成方案後,由單位具體分配,其中用於獎勵直接責任者的金額,根據包乾節餘投資數額大小具體確定。包乾節餘投資數額10萬元以下(含10方元),職工分成收人中獎勵直接責任者的比例不得低於70%;包乾節餘投資數額10萬元以上,職工分成收入中獎勵直接責任者的比例不得低於90%。\\n\\n第十二條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製的建設項目,如因管理不善,建設總投資超出包乾指標,超出的投資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彌補超出投資不得動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投資。\\n\\n工程竣工驗收後,如質量未達到投資包乾檔案批覆的質量等級,國家體委將酌情覈減包乾節餘投資中的職工分成收入。\\n\\n第十三條對包乾投資中覈定的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建設取費,如工程建設中實際來交納,未交投資不得作為包乾節餘,並應在\\\"關於投資包乾節餘分成方案的請示\\\"中說明。\\n\\n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n\\n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國家體委釋出的《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製試行辦法》同時廢止。\\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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