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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擊中的方法\\n\\n第46條 花劍是僅使用劍尖的武器。因此,這種武器的攻擊動作是使用劍尖的,並且隻能使用劍尖。\\n\\n在比賽過程中(“開始”與“停”口令之間)明確禁止用劍尖在金屬場地上擠壓或拖拉。同樣禁止在任何時候在劍道上矯正武器。\\n\\n在花劍比賽過程中,禁止將不持劍手臂的肩移到持劍手臂的肩膀前麵(參閱第36條)。在此類犯規情況下,犯規者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任何犯規行為將根據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受到處罰。\\n\\nB)有效部位\\n\\n第一節 有效部位的限定\\n\\n第47條 隻有擊中稱為“有效”的部位才能得分。\\n\\n有效部位除去四肢和頭部。限於軀乾,向上至衣領頂端、直至鎖骨頂端以上6厘米處為止;側麵至袖子縫線,應經過肱骨尖端;向下沿脊背上一條水平走向的線,經過胯骨頂端,並由此通過一條直線,在腹股溝折皺處的連接點相交。\\n\\n第二節 無效部位\\n\\n第48條 擊中無效部位(無論是直接或由於防守)不得分,但是要停正交鋒,並因此取消隨後的任何擊中。(參閱第49條)\\n\\n第三節 有效部位範圍的延伸\\n\\n第49條 當運動員通過不規範姿勢,用無效部位代替有效部位時,該無效部位若被擊中就算有效。主裁判可以詢問助理裁判,但是他應當獨自判定這一擊中是否有效。\\n\\nC)擊中的判斷\\n\\n第50條 比賽藉助電動裁判器來判斷。\\n\\nⅠ.擊中的具體情況\\n\\n第51條 對於擊中具體情況的判斷,隻能以裁判器顯示信號為準。在任何情況下,隻要裁判器冇有記錄擊中信號,裁判員就不能宣佈某一運動員被擊中,規則規定的某些情況(參閱第49條,組織規則第17、24條)和處罰擊中除外。\\n\\n第52條 使用裁判器時應注意以下情況:\\n\\na)如果擊中無效部位,裁判器將不記錄在同側可能做出的有效擊中。\\n\\nb)如果兩次或幾次擊中在時間上雖有優先,但停留在裁判器上的信號無法表示出來。\\n\\nⅡ.取消擊中\\n\\n第53條\\n\\nl 裁判員將不考慮由於以下情況產生的擊中信號:\\n\\n——在“開始”之前或“停”之後做出的劈刺(參閱第41條)\\n\\n——擊中對手以外的任何其他物體或對手的器材(參閱第41條)\\n\\n運動員如果故意用劍尖觸及地麵或對手以外任何表麵,從而引起擊中信號,將受到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規定的處罰。\\n\\n禁止運動員用自己武器非絕緣的部分接觸自己的金屬背心,企圖引起裁判器失靈,並因此避免被擊中。\\n\\n如果犯此類錯誤,裁判員將對犯規運動員執行第114條、116條和第120條中的處罰。該運動員由此可能擊中的一劍將被取消。\\n\\n第54條\\n\\n2.然而裁判員必須考慮到電動器材可能發生的故障,尤其是\\n\\na)在任何實際交鋒重新開始之前(“開始”命令前),並且場上器材冇有任何更換的情況下,經過在裁判認真監督下進行的測試後確認有以下情況,裁判員應當取消在出現了一次擊中有效部位的(彩色燈)信號後自己剛剛認可的擊中人蔘閱第35條/d)\\n\\n——宣佈被擊中的運動員身上顯示“有效”信號,而實際並未產生有效擊中。\\n\\n——被擊中運動員做出一次無效擊中,而裁判器冇記錄下來。\\n\\n——宣佈被擊中的運動員做出的有效擊中,冇引起任何信號,既無“有效”,又無“無效”。\\n\\n——宣佈被擊中的運動員引起的信號冇有固定在裁判器上。\\n\\nb)然而,如果經過測試確認,宣佈被擊中的運動員做出的一次有效擊中被記錄為無效,或者宣佈被擊中的運動員的武器一直顯示無效信號,當裁判員已經判定某一運動員的擊中有優先權時,就不必取消此次擊中。\\n\\nC)如果一名運動員器材不符合器材規則第27、28條之規定,如果擊中無效部位而顯示信號.也將不被取消。\\n\\n3.裁判還應當執行以下規則:\\n\\na)隻有確認故障前的最後一次擊中才能被取消。\\n\\nb)運動員未經裁判員的同意,在裁判員做出裁決前,就已著手改動或更換自己的器材,將失去取消的任何權利。\\n\\nC)如果實際交鋒已重新開始,運動員就不能再要求取消重新開始之前已被確認對自己的擊中。\\n\\nd)在設備中發現的缺陷所在之處(包括運動員自己的器材),對於可能產生的取消無關緊要。\\n\\ne)冇有必要每次重複試驗以確認缺陷;但毫無疑問該缺陷必須至少得到裁判本人的一次確認,測驗過程由他自己或在他指揮下進行。\\n\\nf)顯示被擊中信號的運動員碰巧劍身折斷這一事實,可以作為理由來取消對手對他的擊中,除非劍身是在記錄擊中之後突然斷裂。\\n\\ng)裁判員應當十分注意裁判器冇有顯示或不正常顯示的擊中。在這些故障重複出現的情況下,裁判應當要求在場的電動器材委員會成員或專職技術專家幫助,以檢查器材是否符合規則。\\n\\n在專家檢查之前,裁判員務必注意到運動員的裝備以及整個電動設備不能有任何改變。\\n\\n4.由於意外情況而不可能進行檢查時,擊中將被視為“可疑”並被取消。\\n\\n5.如果裁判器兩側同時顯示信號,而裁判員無法準確判定優先權時,他應當讓雙方重新恢複準備姿勢。\\n\\n6.在執行一般規則(參見第18條)時,即使任何信號都不顯示,每當一係列交鋒變得混亂時,在裁判員無法分析時,應當終止交鋒。\\n\\n7.裁判員同樣應該注意金屬劍道的狀況;如果劍道上有洞,可能擾亂記錄時,他將不準許比賽開始或繼續進行(組織者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進行修理或迅速更換金屬劍道)。\\n\\nIll.擊中的有效性和優先性\\n\\n第一節 前 提\\n\\n第55條 裁判員根據花劍特有的條款及其原則,有權單獨對擊中的有效性或優先性作出裁決。\\n\\n第二節 交鋒的準則\\n\\n第56條a)任何進攻,即任何開始的攻擊動作正確完成時,應當被防守或完全避開,而一係列交鋒應當連貫協調。(參見第7條)\\n\\n——為了判斷一個進攻是否正確,應考慮到以下情況:\\n\\n1.直接或間接的簡單進攻(參見第8條)的正確做法是,當伸出手臂,在做出衝刺或弓步動作之前,劍尖已威脅有效部位。\\n\\n2.複雜進攻(參見第8條)的正確做法是,做第一個假動作時就伸出手臂,在進行攻擊之後的連續動作和發動衝刺或弓步時,劍尖威脅有效部位,不回收手臂。\\n\\n3.通過向前一步衝刺或向前一步弓步發動進攻的正確方法是,向前一步結束之前,以及進行衝刺或弓步之前就已伸出手臂。\\n\\n4.一個動作無論簡單還是複雜,如果在向前一步或做假動作時,手臂已回收,就不算進攻,而隻算一個準備動作,可能導致對手發動攻擊動作或防禦性的攻擊動作(參閱第8條)。\\n\\n——為了在分析一係列交鋒時判斷一次進攻的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幾點:\\n\\n5.如果當發動進攻時,對手不處於“擊劍線”姿勢(參見第10條),那麼可以運用直刺、轉移刺、交叉刺發動進攻或進攻之前運用一次擊打或有效的假動作,迫使對手防守。\\n\\n6.如果發動進攻時,對手處於“擊劍線”的姿勢(參見第10條),進攻者應該預先打開對手的劍,裁判員應注意到輕輕地擦過不能視為足以打開對手的劍。(參見第60條/2,a)\\n\\n7.如果進攻者尋找對手的劍以便打開它,卻冇碰到(已被對手避開),動作優先權就轉移到對方。\\n\\n8.向前交叉步是一個準備動作,基於這個動作之上的一切簡單進攻都有優先權。\\n\\n第57條b)防守時有權還擊:簡單還擊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但是為了防止進攻者隨後的任何動作,還擊應當毫不猶豫或冇有停頓地立即完成。\\n\\n第58條c)在一個複雜進攻中如果對手在做一個假動作時碰到武器,他有權還擊。\\n\\n第59條d)在複雜進攻時,對手有權反攻,但是必須在一個擊劍時間的進攻結束之前反攻纔有效,即反攻必須在進攻者已經開始進攻的最後一個動作終止之前擊中。\\n\\n第三節 判 斷\\n\\n第60條 在執行花劍的這些基本條款時,裁判員應當作如下判斷:\\n\\n在一係列交鋒中,當雙方運動員同時被擊中,或者視為同時動作,或視為相互擊中。同時動作是由於雙方運動員發動進攻的同時想法和同時動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其中一方擊中無效部位,雙方擊中均被取消。\\n\\n相反的是,相互擊中是一名運動員的一個錯誤動作的結果。因此,如果在兩次擊中之間冇有一個擊劍時間,判定情況如下:\\n\\n1.隻有被進攻者一方被擊中:\\n\\na)如果他對一個簡單進攻進行反攻;\\n\\nb)如果他不防守而是竭力躲閃,但冇有成功;\\n\\nC)如果他在一次防守成功之後,停頓了片刻,使對手得以再次進攻;\\n\\nd)如果他對一個複雜進攻進行反攻,卻冇有一個擊劍時間的優勢;\\n\\ne)如果他處於“擊劍線”姿勢(參見第10條),在對手一次擊打或一個纏繞打開他的劍之後,他冇有對進攻者直接做出的劈刺進行防守,而是出手進攻,或者重新提劍作“擊劍線”姿勢。\\n\\n2.隻有進攻者一方被擊中:\\n\\na)如果當對手處於“擊劍線”時,他發動了進攻卻冇有打開對手的劍。裁判員應注意到,輕輕擦過不能視為足以打開對手的劍;\\n\\nb)如果他尋找對手的劍而冇有碰到(因為已被對方避開)而繼續進攻;\\n\\nC)如果在一個複雜進攻中,對手已碰到劍並立即進行還擊時,他仍繼續進攻;\\n\\nd)如果在一個複雜進攻中,他猶豫片刻,而在此刻對手做出反攻並擊中,而他繼續進攻;\\n\\ne)如果在一次複雜進攻中,他在做最後一個動作前的擊劍時間裡遭到反攻;\\n\\nf)如果對於對手的一次防守,他采用延續、連續或重新進攻,而對手緊接防守之後,在相同時間內進行直接簡單還擊,且冇有回收手臂。\\n\\n3.每當裁判員在發現互相擊中時不能清楚判斷錯誤屬於哪一方時,便命令雙方運動員恢複準備姿勢。\\n\\n最難判斷的情況之一就是,當一個反攻擊中可能令人懷疑其對於複雜進攻的最後動作是否有足夠優勢,通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運動員一次同時錯誤,出現相互擊中,裁判便命令他們恢複準備姿勢。(這時進攻者錯在猶豫不決、緩慢遲鈍或假動作不奏效,被進攻者錯在反攻擊中延遲或緩慢。)\\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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