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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知識大全(二) > 高爾夫球競賽規則1996年第三章打球規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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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比賽\\n\\n規則1 比 賽\\n\\nl—1.總 則\\n\\n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經一次擊球或連續擊球將球打入洞內。\\n\\n1—2.對球施加影響\\n\\n除按照規則行動以外,球員或球童不得有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任何行為。\\n\\n違反規則1—2的處罰:\\n\\n比洞賽——該洞負:比桿賽——加罰兩杆。\\n\\n注:在嚴重違反規則1一2的場合,委員會可處以取消資格的處罰。\\n\\nl—3.商議的違反規則\\n\\n球員不得商議排除任何規則的應用或免除已被判決的處罰。\\n\\n違反規則l—3的處罰:\\n\\n比洞賽——取消雙方資格:\\n\\n比桿賽——取消有關比賽者的資格。\\n\\n(比桿賽中商議的不按順序打球一見規則10一2C。)\\n\\nl—4.規則中未寫明的問題\\n\\n如果出現規則中冇有規定的任何有爭議的問題,應按公正的原則予以裁決。\\n\\n規則2 比洞賽\\n\\n2—l.洞的勝者;勝負的表示方法\\n\\n比洞賽是以每洞決定勝負的。\\n\\n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較少的杆數打完一洞的一方為該洞的勝者。在有差點的比賽中,淨杆數較少的一方為一洞的勝者。\\n\\n表示洞的勝負時采用以下術語:幾洞“領先”,“積分相等”或幾洞 “待打”。\\n\\n當一方領先的洞數與待打的洞數相等時,該一方被稱為“等洞方”。\\n\\n2—22.平分之洞\\n\\n雙方都以相同的杆數打完一洞,則該洞平分。\\n\\n當一名球員已擊球入洞而他的對手尚差一杆即可平分時,如果該球員此後發生犯規需受處罰則該洞平分。\\n\\n2—3比賽的勝者\\n\\n比洞賽(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在規定一輪)中,領先洞數多於待打洞數的一方為勝者。\\n\\n在需要決出勝負的比賽中,在出現平局時委員會可以將規定一輪延長數洞直至決出勝負為止。\\n\\n2—4.免除下一次擊球,一洞或整個比賽認輸\\n\\n當對手的球按照規則16——2處於靜止或被認為靜止時,球員可以承認對手下一次能夠擊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用球杆或其它方式移開。\\n\\n在一洞或整個比賽結束前任何時間球員都可以在該洞或該比賽中認輸。\\n\\n免除下一次擊球、在一洞或整個比賽中認輸的決定不能收回或撤銷。\\n\\n2—5.申 訴\\n\\n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之間發生疑問或爭議,而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在適當的時間內冇有到場時,有關球員應繼續比賽,不得拖延時間。若有必須由委員會決定的申訴時,必須在該比洞賽中的任何球員在下一洞發球區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賽的最後一洞,則必須在該比洞賽中所有球員離開球洞區前提出。\\n\\n在上述時間之後提出的申訴均不予考慮,除非它是基於提出申訴的球員前所未知的事實或提出申訴的球員被對手提供了錯誤的資訊(規則62-a和19)。\\n\\n除非委員會確信對手知道他當時是在提供錯誤的資訊,否則,比賽結果正式公佈以後的任何申訴均無效。\\n\\n2一6.一般處罰\\n\\n另有規定時除外,在比洞賽中,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該洞負。\\n\\n規則3 比桿賽\\n\\n3—1.勝 者\\n\\n以最少的杆數打完規定一輪或數輪的比賽者為勝者。\\n\\n3一2.不履行擊球入洞\\n\\n如果比賽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擊球入洞,並且在下一洞發球區擊球前,若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則是在他離開球洞區前,冇有糾正錯誤,他應被取消資格。\\n\\n3—3.對處置程式的疑義\\n\\na.處置程式\\n\\n僅限於比桿賽中,當比賽者在一洞的打球中對自己的權利或處置程式有疑問時,他可以打第二球而不受罰。當出現引起疑義的情況後,比賽者應在采取進一步行動之前向他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佈他將依照本規則進行處置的決定並聲明規則允許時他將采用哪個球的分數。\\n\\n除非兩個球的的分數相同,否則,比賽者應在提交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果未履行這一手續,則他要被取消資格。\\n\\nb.關於洞的分數的決定\\n\\n如果規則允許比賽者預先選擇的處置程式,則被選定的球的分數為該洞的分數。\\n\\n如果比賽者冇有事先宣佈他依本規則處置的決定或選擇哪個球的分數,在對涉及到的球采取的處置程式為規則允許的前提下,初始球的分數作為該洞的分數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兩個球中的一個,則采用首先被打的球的分數。\\n\\n注:按照規則3—3打的第二球不是規則27—2中規定的暫定球。\\n\\n3-4.拒絕遵守規則\\n\\n如果一個比賽者拒絕遵守規則而影響了另一名球員的權利時,他將被取消資格。\\n\\n3-5.一般處罰\\n\\n另有規定時除外,在比桿賽中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加罰兩杆。\\n\\n球杆和球\\n\\n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和美國高爾夫球協會隨時保留變更球杆、球和其它用具的規則並對此做出解釋和變更解釋的權利。\\n\\n規則4 球 杆\\n\\n球員以球杯是否符合規則有疑問時,應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谘詢。\\n\\n製造業者可以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提交樣品,對計劃製造的球杆是否符合規則4和附屬規則11接受裁決,出放參考的目的,該樣品成為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的所有物。如果製造業者在製造和/或推廣該球杆之前未向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提交樣品,就要承擔球杆不符合高爾夫球規則的風險。\\n\\n如果一支球杆或一支球杆的一部分被要求帶有特有的特性,就意味著它必須按照具有此特性的意向設計和製造。完成的球杆或一部分必須在接近所使用材料的製造容差範圍內具有此特性。\\n\\n4—1.球杆的形狀和構成\\n\\n球杆是設計用於打球的用具。\\n\\n推杆主要是設計用於球洞區上、杆麵傾角不超過10度的球杆。\\n\\n球員的球杆應符合本規則的條款和附屬規則Ⅱ中闡明的規格與解釋。\\n\\na.總 則\\n\\n球杆應由杆身和杆頭組成。球杆的所有部分應當固定使球杆成為一個整體。除了重量外,球杆不得被設計為可調節狀(另見附屬規則Ⅱ)。球杆不得與傳統和習慣的形狀、構成有本質的不同,並且除了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外在的附加物。\\n\\nb.杆 身\\n\\n杆身應是直的,其向各方向的彎曲和扭曲特性應相同,應直接或通過一個單一簡單的頸和/或接座與杆頭跟部相連接。推杆的杆身可以與標頭的任一點相連。\\n\\nc.握 柄\\n\\n握柄由為球員握杆設計的杆身部分和出於能夠握緊球杆目的而附加的任何材料組成。握柄應是直的並且在形狀上應是簡單的,應延伸至杆身的末端,並且不得被加工成手的任何部分的形狀。\\n\\nd.杆 頭\\n\\n杆頭的跟部至趾部的長度應當大於杆麵至背麵的厚度。一般來講,杆頭在外形上應基本上是簡單的。杆頭應當隻有一個擊球麵,隻有推杆可以有兩個特性相同並且兩麵相對的麵。\\n\\ne.杆 麵\\n\\n杆麵應當堅硬而不易變形(推杆可有某些例外),除附屬規則11允許的標記外,應是平滑的而且無任何程度的四度。\\n\\nf. 磨損和改造\\n\\n符合規則4—l的新球杆經正常使用被磨損後仍被視為是符合規則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視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後的狀態必須符合規則。\\n\\ng.損 壞\\n\\n如果球員的球杆因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被損壞而不再符合規則4—l的要求,該球員可以:\\n\\n(Ⅰ)在損壞的狀態下繼續使用該球杆,但是僅限於在出現損壞的規定一輪的剩餘部分中使用;或\\n\\n(Ⅱ)在冇有不正當延誤的前提下進行修理。因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以外的原因被損壞而不再符合規則的球杆不能繼續在該輪中使用。\\n\\n(改變球杆打球效能的損壞一見規則4—2)\\n\\n(使球杆不適於打球的損壞一見規則4-a)\\n\\n4—2.打球效能被改變\\n\\n在規定一輪中,不能通過調節或通過其它手段故意改變球杆的打球效能。如果球員球杆的打球效能在一輪中因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被損壞而改變,該球員可以:\\n\\n(Ⅰ)在被改變的狀態下繼續使用該球杆;或\\n\\n(Ⅱ)在冇有不正當延誤的前提下進行修理,\\n\\n如果球員的球杆因為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以外的原因被損壞而導致打球效能被改變,該球杆不能繼續在該輪中使用。\\n\\n在不改變打球效能和冇有不正當延誤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輪之前發生的損壞可以在一輪中修理。\\n\\n4—3.附加物\\n\\n不得以影響球的運動為目的在杆麵上施加附加物。\\n\\n違反規則4一1、一2或一3的處罰:\\n\\n取消資格。\\n\\n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n\\na.球杆的選擇與更換\\n\\n球員開始規定一輪時,其球杯不得多於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僅限於為該輪選擇的球杆,除此以外,在冇有不正當延誤的情況下他可以:\\n\\n(Ⅰ)如果他出發時的球杆少於十四支,在總數達到十四支以前補充任何支;\\n\\n(Ⅱ)以任何球杆更換因為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而變得不適於使用的球杆。\\n\\n不得通過借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自己打球而選擇的球杆來補充或更換球杆。\\n\\nb.夥伴可以共用球杆\\n\\n夥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夥伴所攜帶的球杆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支。\\n\\n違反規則4-4a或b的處罰,不論攜帶的超量球杆數量是多少:\\n\\n比洞賽一在犯規被髮現的洞結束時,要以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負一洞的處罰以調整比賽狀態。每輪中判為負的最多洞數:兩洞。\\n\\n比桿賽一對發生犯規的各洞加罰兩杆。每輪中最大加罰杆數:四杆。\\n\\n波基比賽和標準桿比賽一處罰方法同比洞賽。\\n\\n定分式比賽一見規則32—1b的註釋。\\n\\nc.多餘球杆的不使用聲明\\n\\n一旦發現任何由球員攜帶或使用的球杆違反了本規則,該球員應立即發表不使用聲明,並且在該輪中不得繼續使用。\\n\\n違反規則4-4C的處罰:\\n\\n取消資格。\\n\\n規則5 球\\n\\n5—1.總 則\\n\\n球員使用的球應符合附屬規則Ill中規定的最大重量、最小尺寸、球體的對稱性、初速度和總和距離的規格要求。\\n\\n注: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一1)中要求球員使用的球必須是在由聖安魯德斯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發行的最新《符合標準的高爾夫球一覽表》中有記載的球。\\n\\n5-2.附加物\\n\\n不得以影響其打球效能為目的在球上施加附加物。\\n\\n違反規則5—1或一2的處罰:\\n\\n取消資格。\\n\\n5-3.不適於使用之球\\n\\n如果一個球上有明顯的切痕、裂痕或變形,則該一球為不適於使用之球。如果隻是單純因為粘有泥土或其它物質、表麵有劃痕或擦痕、塗漆損壞或根色,則不能視為不適於使用之球。\\n\\n如果球員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有理由認為自己的球成為不適於使用之球,他可以在該洞的打球中不受處罰地將球拿起,以確認它是否不適於使用。\\n\\n在拿起球之前,該球員必須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桿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佈自己的意圖並標定球的位置,然後,他可以拿起球,在不擦拭球的前提下進行檢查,同時必須給予他的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檢查該球的機會。\\n\\n如果他未履行這一處置程式,他要被加罰一杆。\\n\\n如果在正在打球的一洞中球被確定為不適於使用之球,球員可以以另一隻球替換,並將替換球放置在初始球原來所在的位置,否則,初始球就要被重新放回原位。\\n\\n如果因為擊球而使球破裂成兩片以上時,該次擊球應被取消,球員應在儘量接近初始球原來所在位置的地點打另一球而不受處罰(見規則20—5)。\\n\\n★違反規則5—3的處罰:\\n\\n比洞賽一該洞負:比桿賽一加罰兩杆。\\n\\n★如果球員因違反規則5—3受到一般處罰,則不再施加按照本項規則追加的處罰。\\n\\n注:如果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要求對不適於使用之球提出申訴,必須在球員打另一球之前提出。(擦拭從球洞區上或按照其它規則拿起的球一見規則21。)\\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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