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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知識大全(二) 1994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5)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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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關於做好境外新聞機構采訪我國內體育競賽活動的通知\\n\\n(1994年6月10日國家體委釋出)\\n\\n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我國體育競技水平的提高,要求來華采訪我國國內體育競賽活動的境外新聞機構(包括常駐北京的境外新聞機構)日漸增多。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n\\n一、凡經國家體委批準對境外記者開放采訪的國內競賽活動,必須設立記者接待的專門機構,負責境內記者的接待工作,還應設立新聞中心或記者工作間(地點儘可能靠近比賽場地,並提供比賽有關資料和成績公報等)。\\n\\n二、允許境外新聞機構采訪的國內比賽,應建立新聞發言人製度,重大事件的新聞資訊,由單項運動協會或組委會授權的人員負責釋出。賽後對運動隊伍的采訪,可參照國際比賽的辦法,舉行記者招待會。對政治問題原則上不予回答。\\n\\n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常駐我國的外國新聞機構赴北京以外地區采訪,需要事先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常駐北京的境外新聞機構到外地采訪國內競賽活動,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準,比賽承辦單位負責提供采訪條件。凡由國家體委批準入境采訪的境外新聞機構,各地體委按國家體委接待通知的要求妥善安排采訪。\\n\\n四、對境外新聞機構采訪我國國內體育比賽,要本著熱情、友好、禮貌待人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儘可能提供采訪方便。加強對參賽隊伍的外事紀律教育,做到內外有彆、保守機密。\\n\\n國家體委公文處理辦法\\n\\n(國家體委1994年9月23日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使國家體委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國家體委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釋出行政法規和規章,施行行政措施,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n\\n第三條辦公廳是國家體委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主管機關並負責指導直屬單位、體育社會團體的公文處理工作。各廳、司、局的秘書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n\\n第四條辦公廳的主任辦公室、秘書一處、檔案處是國家體委公文處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公文的上報下發、立卷歸檔等管理工作。\\n\\n第五條國家體委的各級領導乾部和工作人員,應當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養成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n\\n文秘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文化素養和有關專業知識,忠於職守,廉潔正派。\\n\\n第六條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和歸檔。\\n\\n第七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n\\n第八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n\\n第二章公文種類\\n\\n第九條國家體委的公文種類有:\\n\\n(一)令\\n\\n適用於釋出行政法規和重要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n\\n(二)決定\\n\\n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n\\n(三)指示\\n\\n適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n\\n(四)公告\\n\\n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n\\n(五)通知\\n\\n適用於釋出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乾部。\\n\\n(六)通報\\n\\n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n\\n(七)報告\\n\\n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n\\n(八)請示\\n\\n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n\\n(九)批覆\\n\\n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n\\n(十)函\\n\\n適用於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n\\n(十一)會議紀要\\n\\n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n\\n第三章公文格式\\n\\n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時間等部分組成。\\n\\n(一)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應當排列在前。\\n\\n(二)秘密公文應當分彆標明\\\"絕密\\\"、\\\"機密\\\"、\\\"秘密\\\"。密級的劃分標準按《體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執行;保密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在檔案首頁左上角醒目位置印刷;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n\\n不屬秘密檔案,內容又不宜對外公開的,應當在檔案首頁右上角適當位置註明\\\"內部檔案\\\"。\\n\\n(三)緊急檔案應當分彆標明\\\"特急\\\"、\\\"急件\\\";緊急電報應當分彆標明\\\"特急\\\"、\\\"加急\\\"、\\\"平急\\\"。\\n\\n(四)發文以廳、司、局為單位統一編髮文字號。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發文,隻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n\\n(五)上報的公文,應當在首頁註明簽發人姓名。\\n\\n(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一般不用書名號和標點符號。\\n\\n以令釋出的行政法規、規章的標題不標明釋出機關;以通知釋出的規章的標題中,規章名稱應當加書名號。\\n\\n(七)主送機關,是指報告、請示的領導機關或者要求執行的機關;協助執行或者需要知道公文內容的機關為抄送機關。\\n\\n(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序號和名稱。\\n\\n(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非法規性檔案,由主報機關加蓋印章,但在首頁要註明會簽單位的簽發人姓名。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n\\n以令釋出的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加蓋主任名章。\\n\\n(十)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n\\n(十一)檔案應當按照《國家體委公文主題詞表》標註主題詞。\\n\\n(十二)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n\\n第十一條公文用紙一般為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左側裝訂。\\n\\n第四章行文規則\\n\\n第十二條行文\\n\\n(一)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下發的決定、重要通知、通報等以國家體委名義行文。\\n\\n(二)釋出重要行政法規、規章以主任令行文。\\n\\n(三)國家體委在自己的職權和業務範圍內,可與國務院各部委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授權和職權規定,向平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行文。\\n\\n(四)凡屬既定方針、政策內的具體規定、通知和日常行政事務等,用辦公廳名義行文。\\n\\n(五)各司、局和直屬單位、體育社會團體不得直接向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體委行文;可與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體委內相應的業務單位進行具體業務工作的商洽或者答覆有關業務問題。\\n\\n(六)與我駐外國使館進行一般業務、事務性的聯絡,應當用對外聯絡司的名義行文。同境外對口協會、聯合會聯絡業務,同國內群眾體育組織商洽或者答覆有關業務問題,應當以社會團體名義行文。\\n\\n(七)人事司就確定出國人員名單及政審問題和運動員、教練員的調動問題,可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委直接行文。\\n\\n(八)各司、局就業務問題可與直屬單位直接行文。\\n\\n(九)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委的重要行文,應當視檔案內容,分彆抄送有關廳、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n\\n(十)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n\\n第十三條國家體委、辦公廳可與同級政府、政府部門、黨委。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各司、局可以就業務工作與同級政府部門、人民團體、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就業務工作與同級業務部門聯合行文。\\n\\n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n\\n第十四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隻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n\\n第十五條“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n\\n第十六條經批準在《中國體育報》上全文釋出的體育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不再行文。但發文單位必須印製少量文字,送政策法規司上報備案及供有關部門存檔備查。\\n\\n第五章公文辦理\\n\\n第十七條公文辦理分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燬等程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核稿、簽發、把關、繕外校對、用印、登記、分發、立卷、歸檔、銷燬等程式。\\n\\n第十八條收文\\n\\n(一)送國家體委、國家體委辦公廳的檔案、電報、信函,由辦公廳秘書一處登記、分發、催辦。\\n\\n(二)送國家體委的機要檔案、電報,由主任辦公室機要室登記、分發、催辦、歸檔。\\n\\n(三)送體委領導同誌的檔案由主任辦公室辦理。領導同誌親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權他人代拆者除外)。\\n\\n(四)送各廳、司、局、直屬單位的檔案、電報,由各廳、司、局的秘書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登記、分發、催辦。\\n\\n(五)境外寄送給我政府體育部門和全國各體育社會團體的函電,由對外聯絡司或者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收拆。\\n\\n(六)收文登記包括收文日期、來文機關、編號、標題、附件、份數、簽收,特急文電應當註明交接時間。\\n\\n第十九條分發、承辦\\n\\n(一)公文分辦件、閱件,文書處理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進行處理。\\n\\n(二)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秘書一處根據國家體委各廳。司、局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責範圍和檔案內容、性質及時提出分辦意見,分送業務主管部門辦理;重要公文需先送辦公廳領導閱批後再送有關業務部門辦理;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辦理的公文,應當指定主辦單位。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n\\n(三)各廳、司、局的秘書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辦公室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應當送業務主管處,由分管該項工作的人員負責辦理。\\n\\n(四)承辦人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應當儘速辦理,不得延誤、推倭。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部門並說明理由。\\n\\n(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委需要審批答覆的公文,應當在15天內辦理完畢;直屬單位需要審批答覆的公文,應當在10天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審批的緊急公文應當隨到隨辦,檔案有規定辦理期限的,應當按期限辦理完畢,如不能辦理完畢,須向主管領導人報告,必要時應當向對方說明情況。\\n\\n(六)公文辦理完畢,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辦公廳報告辦理結果。\\n\\n第二十條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秘書一處負責催辦、查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查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查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查辦。辦公廳按季度、年度檢查。通報辦文情況。\\n\\n第二十一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n\\n(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n\\n(二)要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n\\n(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時間應當寫具體的年、月、日。\\n\\n(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法規、規章為第一條),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n\\n(五)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n\\n(六)用詞、用字準確、規範。文內使用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n\\n第二十二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n\\n第二十三條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用筆、用墨必須符合存檔要求。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書寫。\\n\\n第二十四條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逐步改善辦公手段,運用電子計算機起草公文。用電子計算機起草的公文用紙、公文格式、審批程式等均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用電子計算機起草秘密檔案,不得將其存入硬盤,必須存入專用軟盤,其軟盤接秘密檔案儲存,銷燬時采用格式化辦法,不得用刪除辦法。\\n\\n第二十五條公文用紙\\n\\n(一)以國家體委、辦公廳名義起草上報下發的檔案,文稿首頁用\\\"國家體委發文稿紙\\\"。\\n\\n(二)國家體委與有關單位聯合上報下發的檔案,文稿百頁用\\\"國家體委會簽檔案擬稿紙\\\"。\\n\\n(三)各廳、司、局向委領導請示。報告工作,廳、司、局之間商洽工作,處、室向廳、司、局請示、報告工作,首頁用\\\"國家體委內部請示、報告用紙\\\"。\\n\\n直屬單位向國家體委請示、報告工作,首頁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版頭檔案紙。\\n\\n(四)在需要辦理的公文首頁前附\\\"國家體委公文處理專用紙\\\",以便承辦人和有關領導同誌簽註意見,不得在公文上隨處簽註意見或附紙條。\\n\\n(五)工作人員接到外單位或個人的電話、接待外單位或個人麵洽公務,電話和麪洽內容需要國家體委辦理或知道的事項,用\\\"電話或麵洽公務記錄單\\\"記錄。\\n\\n(六)首頁以後用公文稿紙。\\n\\n(七)答覆人民群眾來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便函紙。\\n\\n(八)拍發電報應當根據電報內容選用專用的電報用紙。\\n\\n(九)國家體委、辦公廳和各司、局及直屬單位外發公文首頁用印有\\\"國家體委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或者本單位名稱的版頭檔案紙印製。\\n\\n第二十六條核稿\\n\\n(一)送委領導簽發的檔案由司長或副司長核稿;送司長簽發的檔案由處長或副處長核稿。\\n\\n(二)各級領導人將公文送上級領導人簽發前應當認真核稿,在覈稿欄中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核稿時間。重要檔案,領導同誌要親自擬稿。\\n\\n第二十七條簽發\\n\\n(一)各級領導應當認真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在簽發欄中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它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n\\n(二)國家體委向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提請國務院審定釋出體育法規,向同級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及體育係統印發的重要公文,由委領導簽發;重要的或者涉及麵廣的必須由上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有的公文經授權可以由體委一專職委員辦公廳主任簽發。\\n\\n(三)國家體委發出的以下公文,體委主任、副主任授權辦公廳主任、業務司司長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主任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簽發(主任、司長不在時由副主任、副司長簽發)。\\n\\nl、根據已經批準的外事活動計劃起草的接待一般性體育團隊和外賓的通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團隊出訪的檔案;已經體委領導原則批示,有章可循的外事檔案;通知我駐外使館辦理簽證的有關檔案;\\n\\n2、批準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國家級裁判員、榮譽裁判員稱號的檔案;\\n\\n3、審批釋出全國體育運動最高紀錄,公佈世界紀錄的檔案;\\n\\n4、辦理批準零星基建項目、經委領導批準的五年和年度計劃內基建方麵的檔案;申請經費和外彙的檔案;上報及批覆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報送體育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各種統計報表;下達經委領導批準的體育場地維修和高水平後備力量專款及其他經費;申報進口物品免稅;提取外國體育組織贈送的體育器材、運動服裝、辦公用品、體育影視資料、宣傳品等;\\n\\n5、按有關規定,辦理處級及處級以上乾部的離退休、享受司處級待遇、工資升級的檔案;\\n\\n6、已經委領導批準和委辦公會議通過的事項需要以國家體委名義行文,可以不必再經體委領導審閱的檔案;向有關部委行文必須蓋國家體委印章而不必經體委正、副主任簽發的檔案。\\n\\n(四)以辦公廳名義行文,辦公廳起草的,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長、局長或副司長、副局長簽發;行使單項運動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起草的、屬單項運動行政職能範圍內的事項,由該單位主任或副主任簽發,重要事項須經辦公廳主任或者有關部門核發。\\n\\n(五)直屬單位以國家體委、辦公廳名義行文,應當將代擬文稿連同有關檔案一併報國家體委審批。\\n\\n(六)以司、局、直屬單位名義發出的函件,由司長、局長、直屬單位正職或副司長、副局長、直屬單位副職簽發。\\n\\n(七)已經領導簽發的檔案,內容如需改動,須經原簽發人再行審閱。\\n\\n(八)不得擅自以領導同誌名義或者以領導同誌口氣寫批示,不得仿照領導同誌筆跡代\\\"簽字\\\"。如領導同誌有口頭交代,經辦人員應當在公文上註明。\\n\\n(九)上級機關的秘密公文,除絕密或者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辦公廳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單位、時間、份數和印發範圍。密碼電報不得翻印、複製,不得密電明覆、明電密電混用。\\n\\n第二十八條把關\\n\\n(一)主任辦公室負責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各廳、司、局報體委領導的檔案的稽覈把關工作;辦公廳秘書一處負責下發檔案的稽覈把關工作;各廳、司、局的秘書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公文的稽覈把關工作;上呈下發的重要檔案,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稽覈把關。\\n\\n凡屬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先由政策法規司稽覈把關,經同意或者認可後方能上報審批。\\n\\n(二)把關的重點是:\\n\\n1、是否需要行文;\\n\\n2、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符合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n\\n3、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是否已與有關部門、地區協商。會簽;\\n\\n4、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n\\n5、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n\\n(三)對不符合公文處理辦法各項規定的文稿,各級領導和把關部門應當退回重擬。\\n\\n第二十九條繕印\\n\\n(一)檔案印製格式:\\n\\n國家體委和各廳、司、局發文,按照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聯合行文的要求,繕印時應當分彆采用不同的檔案印製格式。\\n\\n(二)承印:\\n\\nl、需要繕印的檔案,應當經過主任辦公室或者秘書一處文印室方可承印;\\n\\n2、檔案承辦人要認真對檔案列印清樣進行全麵校對,無誤後方可印製;\\n\\n3、秘密檔案的軟盤應當專門儲存,不得自行複製;\\n\\n4、印件要格式正確、整潔、美觀、份數準確。\\n\\n第三十條用印\\n\\n(一)監印人須按規定用印,用印前應當對公文進行全麵稽覈,手續完備方可用印。\\n\\n(二)印章要蓋得清楚端正,印章的位置在成文時間處,整個印模應當壓年壓月,上大下小;負責同誌的名章在成文時間上方;不得在檔案的空白頁上蓋章。\\n\\n第三十一條電報\\n\\n(一)拍發密碼電報和明碼電報按國家體委《關於密碼電報和明碼電報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定》辦理。\\n\\n(二)電報的簽發\\n\\n通過外交部發往我駐外使、領館的電報和送中辦機要局的電報,需經委、廳、司、局領導人簽發,送機要室發出。通過電傳機和郵電部門發往境內、外的電報,按公文簽批權限辦理。\\n\\n第三十二條分發\\n\\n(一)國家體委上報的公文由辦公廳主任辦公室登記後發出,國家體委下發的重要公文由辦公廳秘書一處登記後發出,國家體委上報、下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由政策法規司法規處登記後發出。其他公文由各單位登記發出。\\n\\n(二)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我委召開的會議及活動的信件、請柬、材料由辦公廳主任辦公室登記後發出。\\n\\n(三)外發信函要在信封上書寫收信單位的郵政編碼。地址、名稱並註明航空、掛號、印刷品等。秘密檔案應當註明秘密等級、緩急程度,絕密檔案要在信封封口外加密封條並加蓋密封章。\\n\\n第三十三條遞送\\n\\n(一)外發公文統一由秘書一處收發室遞送,各單位發送的重要公文,應當交收發室簽收。\\n\\n(二)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n\\n(三)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采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n\\n(四)收發室遞送公文要分類清點,按照內埠(交換、平信、掛號、專送),外埠(航空、平信、掛號、機要)分彆登記。\\n\\n(五)外發郵件必須手續清楚,遞送及時、準確、安全。\\n\\n(六)私人信件不得用公用信封和交收發室發送。\\n\\n第六章上報的公文辦理\\n\\n第三十四條上報檔案除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按以下要求辦理:\\n\\n(一)國家體委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認真研究,自行解決,不要把一般性的問題提到國務院。\\n\\n可與有關部門、地區協商解決,或者可由國務院有關綜合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不要向國務院請示。\\n\\n可以自行下達的檔案,不要報國務院。\\n\\n(二)上報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或者地區協商、會簽,如有關方麵意見不一致,應當如實反映。\\n\\n(三)須報國務院審批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後,可由國家體委自行發文,檔案首頁應當註明已報經國務院批準。\\n\\n(四)報請以國務院名義釋出體育政策性檔案及指示、通知時,應當代國務院擬批語和批覆稿,連同審批檔案一併報國務院審批。\\n\\n(五)提請國務院會議討論的檔案,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和有關規定辦理。\\n\\n(六)報請國務院審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應當附草案說明。\\n\\n(七)上報的檔案,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稽覈把關,做到內容準確無誤,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簡潔,一般檔案不超過3000字,超過的要寫出摘要。\\n\\n(八)不得用黨組名義單獨向國務院寫報告。\\n\\n(九)國家體委上報的簡報是《國家體委簡報》、《體委外事簡報》,其他簡報不得上報。\\n\\n第三十五條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範圍\\n\\n(一)報請國務院審定釋出的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議審議釋出的體育法律;\\n\\n(二)體育工作的重要方針、政策;\\n\\n(三)國家體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n\\n(四)召開重要會議和舉辦全國運動會、城市運動會;\\n\\n(五)體育外事計劃;承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參加洲際、世界綜合性運動會;參加重要國際體育會議;\\n\\n(六)按規定由國務院任免乾部有關事宜;\\n\\n(七)體委主任、副主任出國訪問;\\n\\n(八)體委主任、副主任下基層調研報告;\\n\\n(九)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體委舉行的會議、活動,會見體育外賓和體育工作者;\\n\\n(十)體委主任認為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事項。\\n\\n第七章公文立卷、歸檔和銷燬\\n\\n第三十六條公文辦理完畢,承辦人或者主管人員應當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電報連同檔案一起立卷。\\n\\n國家體委領導和各廳、司、局、直屬單位、社會團體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都必須立卷(包括照片、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宣傳品、獎品及印模等非紙質材料),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n\\n第三十七條公文立卷,應當以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和保持檔案之間的曆史聯絡為原則,靈活運用問題、名稱、通訊者、時間。作者、地區六個特征和儲存價值,進行立卷,使案卷正確地反映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查詢和利用。\\n\\n第三十八條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立卷,其他單位儲存夏製件。\\n\\n第三十九條公文複製件作為正式檔案使用時,應當加蓋複製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檔案妥善保管存檔。\\n\\n第四十條案卷要寫標題,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n\\n第四十一條各廳、司、局的秘書和直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指導本單位的文書立卷、歸檔工作。有關公文立卷的具體要求按《國家體委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辦法》辦理。\\n\\n第四十二條冇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彆和主管領導人批準,可以定期銷燬。銷燬秘密公文,應當進行登記,由機關負責銷燬機密檔案的部門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n\\n第八章附則\\n\\n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辦公廳負責解釋。\\n\\n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印發的《國家體委公文處理辦法》、1990年4月印發的《國家體委公文處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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