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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小百科(二) 飛碟專用技術規則(3)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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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8.0故障\\n\\n8.l故障出現後,在裁判員檢查之前,射手必須保持原姿勢並使槍口指向碟靶飛行區域,不得打開槍機或觸摸保險。\\n\\n8.2廢槍與故障\\n\\n8.2.l出現下列情況的槍應認為是廢槍:\\n\\n8.2.1.1不能安全射擊的槍。\\n\\n8.2.1.2不發火的槍。\\n\\n8.2.1.3由於機件缺陷不能發射。\\n\\n8.2.2下列情況不判為故障:\\n\\n8.2.2.1由於射手操作錯誤造成的故障。\\n\\n8.2.2.2射手未將子彈裝入該裝的彈膛內。\\n\\n8.2.2.3裝入了彈殼。\\n\\n8.2.3是否廢槍或故障,必須由執行裁判決定(見FS.3.2.l)。\\n\\n8.3彈藥\\n\\n在能夠清楚地看到撞針撞擊的痕跡時,下列情況判為彈藥故障:\\n\\n8.3.l隻點燃底火或隻有痕跡。\\n\\n8.3.2漏裝火藥。\\n\\n8.3.3火藥未點燃。\\n\\n8.3.4槍管內留有火藥。\\n\\n是否彈藥故障,必須由執行裁判決定(見F5.3.l)。\\n\\n8.3.5尺寸有誤的於彈不得認為是有缺陷的子彈,12號口徑的獵槍,裝上了20號或16號口徑的子彈是危險的,可以給予該射手處分。\\n\\n8.4故障後的處理\\n\\n8.4.l經確認槍彈的故障並非是射手責任,而又不可能很快的修好,射手可以在執行裁判宣佈故障後的3分鐘內,更換經批準的其他槍支,繼續參加比賽。\\n\\n8.4.2或者射手經過執行裁判允許後,可以離開該組,由執行裁判決定時間打完剩下的碟靶。\\n\\n8.5允許故障的次數\\n\\n8.5.1射手在每一輪內最多允許兩次故障,不管其是否換了槍或彈。\\n\\n8.5.2在拋出規則靶後,又出現了允許次數外的槍或彈的故障,則判為脫靶,不管射手是否要求射擊。\\n\\n9.0射手和代表隊官員的行為規則\\n\\n行為規則涉及靶場紀律、違反技術規則、安全規則及其取消資格等內容,在Z9.0有詳細規定。警告可由裁判或仲裁提出,扣靶、取消隻能由仲裁或申訴仲裁提出。\\n\\n9.1領隊應熟知規則和日程,保證射手在規定的時間攜帶規定的裝備到達射擊位置,如果隊伍小,未設專職領隊,必須在開始之前指定一名射手為領隊。\\n\\n9.2在國際射聯錦標賽中,不允許對進人射擊區內的射手進行指導,禁止教練員進人射擊區內。\\n\\n9.2.1護耳\\n\\n射手在比賽和正式訓練期間,允許使用消音裝置,但不得使用收音機、錄音機、任何形式的音響設備以及通訊裝置(見Z2.8,9.5,9.5.l和9.5.2)。\\n\\n9.2.2在比賽區內,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禁止使用移動電話,微型無線電話這類設備必須關閉。\\n\\n9.3槍支管理\\n\\n9.3.1所有槍支,即便是空槍,在操作時也必須極其小心謹慎。\\n\\n9.3.2攜帶槍支時,必須打開槍機,並使槍口指向安全的方向,向上或向下。\\n\\n9.3.3不用的槍支應放在槍架上。\\n\\n9.3.4未經本人允許,禁止觸摸或擺弄他人槍支(除F2.4外)。\\n\\n9.4射擊或預習\\n\\n9.4.1隻允許在射擊位置上或指定區域內預習(見F2.5.3)。\\n\\n9.4.2隻有在輪到該射手射擊並在碟靶拋出後纔可射擊。\\n\\n9.4.3禁止對其他射手的碟靶瞄準或射擊。\\n\\n9.4.4禁止對鳥或其他動物故意瞄準或射擊。\\n\\n9.4.5試槍必須在裁判員的允許下,每天該組第一輪之前,在靶場內進行。每名射手隻試一次。\\n\\n9.5裁判員下達“裝彈”或“開始”的口令之後,射手在射擊位置上,並麵向碟靶,槍指向前方纔能裝子彈。其他時間不得將子彈裝人槍的任何部位。\\n\\n9.6射手離開射位必須打開槍機,射擊中斷時,也應打開槍機,在繼續射擊之前不得關閉。\\n\\n9.7射手不得中斷正常的比賽。除了按規則規定叫靶、報告“準備好了”、提抗議和回答裁判員的詢問外,應限製說話。\\n\\nT.D.9.8射手在其左邊的射手打完一個規則靶之前,不得關閉槍機。\\n\\nT.D.9.9在1號射位和5號射位之間移動時,必須打開槍機。在從5號射位轉移到6號(或1號)射位時,也必須打開槍機並不得裝彈。\\n\\n10.0裝備和槍支的檢查\\n\\n見F4.l至4.4的規定\\n\\n11.0成績統計程式\\n\\n11.1個人賽項目\\n\\n每個射手每一輪的成績都必須清楚的記在正式成績單上。比賽結束時,按每個射手命中總靶數登記,並按成績排列名次。\\n\\n11.2隊賽項目\\n\\n每個隊員的成績必須按F1l.1的規定方法記錄。隊成績按每隊所有隊員命中的總靶數計算,並按成績排列名次。\\n\\n11.3記分\\n\\n在正式比賽時,每個場地對每一輪成績都要作正式記錄。在國際射聯錦標賽中,必須分彆有兩名記分員。一名登記成績卡片,另一名負責在大公佈牌上為射手和觀眾公佈成績。登記成績的記分員應位於射擊地線後麵靠近執行裁判的地方。每個記分員根據裁判的決定獨立地記分。在每輪比賽結束時,兩人覈對成績無誤後,把成績卡片送到成績統計辦公室。如有不符,則以大記分牌為準。靠近大記分牌的助理裁判有責任保證登記公佈牌的記分員正確地記分。\\n\\n11.4當一輪射完後執行裁判應宣讀經覈對公佈後的成績。裁判員和每個射手都必須在成績卡片上簽名,以便迅速地將成績卡片送到成統室。如果射手在離開場地前冇有簽名,則無權對成績提出抗議,除非是成績公佈上的錯誤。\\n\\n11.5成績統計辦公室\\n\\n如果比賽是奧運會或世界射擊錦標賽的一部分,成統辦公室的工作是統計成績和排列名次,其具體任務是:\\n\\n11.5.1準備射手名單並編號。\\n\\n11.5.2協助仲裁委員會抽簽編組。\\n\\n11.5.3為每一組準備記分卡片。\\n\\n11.5.4確認記分卡是否與比賽組次和場地相符。\\n\\n11.5.5一輪比賽結束後,接收和覈實成績,累計命中靶數。\\n\\n11.5.6把成績列成表,並立即公佈初步成績,儘快合計每天的正式成績。\\n\\n11.5.7每天通報初步成績,分發給各隊和新聞界。\\n\\n11.5.8在比賽結束和抗議有效期截止後,立即分發正式成績公報。\\n\\n11.5.9成統辦公室應儘快公佈正式準確的成績,包括每個射手的國籍、號碼和射手的全名(姓不能縮寫)。\\n\\n11.5.10每個項目的正式成績單覈實後,應立即傳真一份給國際射聯秘書處,最遲不得晚於比賽結束的那一天。\\n\\n11.5.11各項目比賽結束後三天內,應將三份完整的正式成績冊報送國際射聯秘書處。\\n\\n12.0同分名次評定方法:\\n\\n奧運會項目(見附錄3.2)資格賽後同分,按奧運會項目決賽專用技術規則1.1和1.1.l.2執行。\\n\\n非奧運會項目(奧運會項目不決賽時)的同分按下列方法決定:\\n\\n滿中射手同分不決賽。\\n\\n前三名或涉及第三名的同分均通過同分決賽決定名次。\\n\\n如果事先冇有通知同分決賽的時間,有關射手必須與仲裁委員會保持聯絡,以便能及時參加同分決賽,同分決賽應能在正常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進行(見FT.12.1.和D.12.1.2,S、12.l.3)。\\n\\n12.l個人同分\\n\\n同分決賽時,裁判下達“開始”後或前一名射手打完規則靶後20秒內該射手必須準備好並叫靶,否則按F6.17規定處理。\\n\\nT.12.l.1飛碟多向\\n\\n評前三名時,兩名或兩名以上射手的成績相同,同分射手根據仲裁抽簽決定射擊位置並按1、2、3….順序一個射位一個射位、一發一發地射擊,直到出現一個脫靶。每個射位每名射手隻能在槍內裝一發子彈。每名射手必須在相同數的射位上射完相同的碟靶數,先脫靶者先退出,名次列後。其餘射手按正常繼續比賽。如果射手裝了兩發子彈,但隻打一發,記錄成績並按規則F6.1.7處理;如果打了兩發,則判為脫靶。\\n\\nD.12.1.2飛碟雙多項:\\n\\n評前三名時,如果兩名或兩名以上射手成績相同,仲裁決定射擊順序,依次從回號到5號射位上射擊一個規定的雙靶。從1號位開始,所有同分射手必須在相同的射位上射完相同的雙靶。同一射位上成績少者名次列後。\\n\\nS.12.1.3飛碟雙向\\n\\n評前三名時,如果兩名或兩名以上射手成績相同,仲裁決定射擊順序,依次從3-4一5號射位上射擊一個規定的雙靶。從3號位開始,所有同分射手必須在相同的射位上射完相同的雙靶。同一靶位上成績少者名次列後。\\n\\n12.1.4個人第4至第6名成績相同,根據阿.12.1.1、D.12.1.2.、S.12.l.3規定進行同分決賽決定名次;第7第8名同分,按最後一輪25個靶(雙多向男子50靶和女子40靶)的成績決定名次,如再相等,按倒數第二輪成績,以此類推。如果所有輪次成績仍相等,則從最後一輪的第一靶(倒數第二輪的第一靶)向後計算,直到出現脫靶,連續命中多者,名次列前。\\n\\n注:涉及進入決賽射手的同分,將通過同分決賽決定。\\n\\n12.1.5第9名以後的成績相同,則按姓氏的字母(拉丁文)順序列為同名次,但應在下一個名次前留出相應的空位。\\n\\n12.2隊賽同分\\n\\n評隊賽前三名時,兩個或兩上以上的隊成績相同,按三名射手最後一輪的總成績決定名次。如仍相同,按倒數第二輪,以此類推,直到排出名次。\\n\\n12.2.1第4名以後的隊成績相等,按國際射聯(國際奧委會)排列的國家字母順序排列名次(見F12.1.5)\\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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