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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小百科(5) > 國際象棋競賽規則1994 第一章國際象棋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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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章國際象棋競賽規則\\n\\n前言\\n\\n本規則不可能就對局過程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所有涉及比賽管理的問題都作出具體規定。如所遇情形在現行規則中無明確條文可循,則參照規則中所提到的類似情況,完全可以引申出正確的處理決定。本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良好的判斷力並且執法客觀公正。製定規則不宜過細,否則可能侵奪裁判的裁決主動權,妨礙他以公正、合理和具有針對性的方式去解決問題。\\n\\n國際棋聯要求每一位棋手和所有棋協均能接受上述觀點。如有任何棋協已經或希望采用內容更為細緻的規則,則悉聽尊便,但以不違背以下原則為前提:\\n\\n(1)這些規則不能與國際棋聯正式規則有任何牴觸。\\n\\n(2)它們隻限於在該棋協所轄地區運用。\\n\\n(3)這些規則不能用於國際棋聯組織的任何對抗賽、冠軍賽、資格賽、稱號賽及等級分賽。\\n\\n本規則條文中所出現的\\\"他\\\"為無性彆用語,男女棋手均適用。\\n\\n本規則的精神和國際棋聯最新規則完全一致。\\n\\n本規則解釋權屬國家體委。\\n\\n第1條棋盤\\n\\n國際象棋對局由雙方在一塊稱為\\\"棋盤\\\"的正方形板上走動棋子來進行。\\n\\nl.l棋盤由64個大小相同,深(“黑格”)淺(“白格”)樹間的方格組成。\\n\\n1.2棋盤置於對局者之間,雙方的右下角須是白格。\\n\\n1.38排垂直的格子稱為“直線”。\\n\\nI.48排水平的格子稱為“橫線”。\\n\\n1.5同色格組成的角角相觸的各行稱為“斜線”。\\n\\n第二條棋子\\n\\n2.1對局開始時,對局一方有16個淺色棋子(“白棋”),另一方有16個深色棋子(“黑棋”)。\\n\\n2.2這些棋子如下:\\n\\n一個白王\\n\\n一個白後\\n\\n兩個白車\\n\\n兩個白象\\n\\n兩個白馬\\n\\n八個白兵\\n\\n一個黑三\\n\\n一個黑後\\n\\n兩個黑車\\n\\n兩個黑象\\n\\n兩個黑馬\\n\\n八個黑兵\\n\\n第3條行棋權\\n\\n3.1對局首步應由執白棋一方走出。雙方輪流走棋,每次各走一著,直至對局完成。\\n\\n3.2一方著法完畢,稱之為另一方“行棋”(參見第6條)\\n\\n第4條一著棋的基本定義\\n\\n4.1除易位〔見第5.1條(2)〕以外,棋手將一個棋子從一格移到另一格,無論該格是空格或被對方棋子占據,均為一著。4.2除參加易位的車[見第5.l條(2)],以及馬(見第5.5條)以外,任何棋子都不能越過被其他棋子占據的格子。\\n\\n4.3一個棋於走到被對方棋子占據的格子並吃掉那個棋子,仍算一著。吃子的一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關於\\\"吃過路兵\\\"見第56條(3)]\\n\\n第5條棋子的走法\\n\\n5.1王\\n\\n(1)除易位時外,王可走到未被對方棋於攻擊的任何相鄰格子。\\n\\n(2)易位是由於和己方任何一個車一起進行仍被視作王的一著的走法,其進行方式如下:王從原始位置向任何一車的方向橫移兩格,然後那個車橫越過王而置於平剛經過的格子。\\n\\n(3)如果一方先觸摸車,然後再觸摸土,那麼他不能用那個車進行易位,這種情況須按第7.2和73條處理。\\n\\n(4)如果一方在準備易位時先觸摸了三,或者同時觸摸了王和車,然後發現易位不合規則,他可以選擇走王或者向另一翼易位,前提是向那一翼易位是合乎規則的;如果王冇有合乎規則的走法,該方有權選擇走任何合乎規則的著法。\\n\\n(5)不符合規則的易位:\\n\\n①王已經移動過,或者\\n\\n②用來易位的車已經移動過。\\n\\n(6)下列情況暫時不能易位:\\n\\n①上的原始格子或者將要越過的格子或者將要占據的格子正受到對方棋子的攻擊,或者\\n\\n②王和用來易位的車之間尚有彆的棋子。\\n\\n5.2後\\n\\n後可走到它所在的占線、橫線或斜線上的任何格子(除受第4.2條限製外)。\\n\\n5.3車\\n\\n車可走到它所在的直線和橫線上的任何格子(除受第4.2條限製外);\\n\\n5.4象\\n\\n象可走到它所在斜線上的任何格子(除受第4.2條限製外),\\n\\n5.5馬\\n\\n馬的走法由兩個不同的步驟組成:先沿橫線或直線走一格,然後沿斜線離原格方向走一格;在走第一格時即使該格已有棋子占據也仍可行走。\\n\\n5.6兵\\n\\n(1)天隻能朝前走。\\n\\n(2)除吃子以外,兵可從原始位置起沿所在直線向前走一格或兩格(所占據格子必須是空格),以後每次隻能沿直線向前走一格。吃子時,隻能吃它斜前方一格的棋子。\\n\\n(3)當一個兵處於攻擊對方兵從原始格於一次走兩格所經過的格子時,可以把後者走兩格當作走一格而吃掉它。這種吃法隻能在對方以該方式走兵後立即進行,稱為\\\"吃過路兵\\\"。\\n\\n(4)兵一旦到達底線,必須立即變換為與它相同顏色的後、車、馬或象,這種變換仍被視作同一著。變換何種棋子由棋手選擇,不必考慮棋盤上是否還有同類的其它棋子。這種由兵變換為彆的棋子的走法稱為\\\"升變\\\",升變的棋子立即生效。\\n\\n(5)在比賽中,因升變所需補充的新棋子如不能立即獲得,棋手可按停棋鐘向裁判求助,該棋手務必嚴格按照5.6條(4)規定的方式完成該著。\\n\\n第6條一著棋的完成\\n\\n一著棋的完成係指:\\n\\n6.1一個棋子被移到一個空格,行棋方的手已離開該棋子。\\n\\n6.2吃子時,被吃的棋子已從棋盤上拿走,行棋方已將自己的棋子放到新的格子,並且已經離手。\\n\\n6.3易位時,行棋方已把車放在王經過的格子上,並且已經離手。王離手時儘管這著棋尚未完成,但該方除在那一翼易位以外已無權另走它著,如果此易位是合乎規則的。\\n\\n6.4兵升變時,兵已從棋盤上拿走,新榧棋子已放到升變格並且已經離手。如果到達升變格的兵已經離手,儘管這著棋尚未完成,但該主已無權把該兵走到其他格子。\\n\\n6.5在確定是否走滿規定時限內的規定著數時,棋手最後一著棋必須在他按了鐘後才能視作完成。除第10.1、10.2、10.3、10.4和10.6條款規定的情形外,本款適用於其他所有情況。\\n\\n第7條棋子\\n\\n7.1行棋方如果預麼說明自己的意圖(例如,聲稱“我擺正棋子”),則可以在棋子所在格子擺正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n\\n7.2除上述情況外,如果行棋方有意識地觸摸了:\\n\\n(1)同一方的一個或更多的棋子,他必須走動或吃掉所觸摸的第一個可以走動或可以被吃的棋子;或者\\n\\n(2)一個己方的棋子和一個對方的棋子,他必須用前者吃掉後者:如果這種吃法不大規則,他必須走動或吃掉所觸摸的第一個可以走動或可以被吃的棋手。如果無法確定先觸摸哪一個棋於,則以己方棋子作為為被觸摸的棋於。\\n\\n7.3如果所觸摸的巴方棋於均冇有合乎規則的著法(或者對所觸摸的對方棋子均冇有合乎規則的吃法),行棋方有權走任何合乎規則的著法。\\n\\n7.4如果一方想提出對方違反了第7.2條,他必須在自己觸摸棋手之前提出。\\n\\n第8條不合規則的局麵\\n\\n8.1如果在對局過程中發現有個合規則的著法,應將局而恢複到該著法未走出之前的形勢。然後,按照第7條規定重新行棋,以取代原來不大規則的著法;;他將不能按此要求恢複原來局向,則對局應作廢重下。\\n\\n本款適用於對局的任何階段,也適用於待裁決的對局。\\n\\n8.2如果在對局過程中,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因偶然因素被移動過,而且重新放置時冇有擺對,應將局麵恢複到事故發生前的形勢,然後繼續對局;倘若不能按此要求恢複原來局麵,對局應作廢重下。\\n\\n8.3如果一方在行棋的過程中,無意碰倒了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他必須用自己的賽時將局麵複原。\\n\\n8.4如果在封棋開始後,發現局麵擺得不對,必須重新擺成封棋時的局麵再繼續對局。\\n\\n8.5如果在對局過程中發現棋子的原始位置擺錯了,對局應作廢重下,\\n\\n8.6對局開始後發現雙方棋手的顏色顛倒,如果此時賽時已過第一時限所規定的四分之一,對局應繼續進行。倘若未逾四分之一,在不對比賽時間表構成嚴重乾擾的前提下,裁判員可以重新安排棋手顏色正確的對局;\\n\\n8.7在對局過程中如果發現棋盤的放置有違第12條規定,應將奕成的局麵移到正確放置的棋盤上再繼續對局。\\n\\n第9條將軍\\n\\n9.1當王所占的格子受到對方一個或兩個棋子的攻擊時,王就被照將。攻擊王的棋子被稱作對王“將軍”。行棋方的著法不能使己方的王處於任何對方棋子攻擊的格子。\\n\\n9.2被將軍的一方,必須立即走一著棋應將。如果無法應將,王即被稱為“將死”(“殺”)(見第10.1條);\\n\\n9.3將軍不必聲明。\\n\\n第10條對局結束\\n\\n10.1將死對方王的一方為勝方。至此,對局即告結束。\\n\\n10.2一方認輸,對方即為勝方。至此,對局結束。\\n\\n10.3行棋方的王雖未受到將軍,但卻無有任何合乎規則的著法,對局結果作和。處於這種情況的該方被稱為“無子可動”。至此,對局即告結束。\\n\\n10.4如果出現以下殘局形勢之一,對局結果作和:\\n\\n(1)單王對單王。\\n\\n(2)單王對王單象或單馬。\\n\\n(3)王單象對王單象,且雙方的象是同色格象。\\n\\n10.5隻剩單王的一方不能作為勝方。如果剩單王一方的對方超時(第10.13或第10.14條)或封棋著法不合規則(第10.16條),則對局應判作和棋。\\n\\n10.6雙方一致同意和棋,對局結果作和。至此,對局即告結束,\\n\\nl0.7一方可根據第10.6條的規定提議和棋,但這隻能在他剛走一著棋時提出。隻有在和棋建議提出後,該方纔能按動對方的鐘,對方對此建議(和棋建議應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可以接受,也可以口頭或完成一著棋的形式表示拒絕。在對方接受或拒絕和棋建議之前,一方所提出的這個建議始終有效。\\n\\n10.8一方在對方棋鐘走動正在思考著法時提出和棋,對方可以接受提和也可以拒絕。對以這方式提和的棋手,裁判可以給予處罰(見16.5)。\\n\\n10.9一方在己方棋鐘走動時或在己方封棋完畢後提和,對方在未看見提和著法前,可以暫不作出決定。\\n\\n10.10如果相同局麵第3次重複,行棋方棋手一旦提出,對局結果作和。這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n\\n(1)相同局麵即將第3次出現,行棋方先在記錄紙上寫下著法,然後向裁判聲明他準備走出該著法;或者\\n\\n(2)相同局麵剛於第3次出現,每次都輪到同一方行棋。\\n\\n相同局麵是指同種同色的棋子都占據同樣的格子,而且所有棋子可能的著法(包括易位或吃過路兵的權利)都相同的局麵。\\n\\n10.11如果一方冇有援引第10.10條所述理由之一提出和棋要求,就走了一著棋,他便失去了提和的權利;但是,如果輪到該方行棋時相同局麵再次出現,他就又擁有了提和權利。\\n\\n10.12行棋方提出和棋要求並證實至少在最近連續50回閤中,雙方冇有吃過任何一子,也冇有走動任何一兵,對局結果作和。\\n\\n對於某些局麵,回合數可以增加到50以上,但對所增加的回合數和有關局麵,組織者必須在賽前明確宣佈。\\n\\n10.13如果一方根據第10.10或第10.12條款提出和棋,裁判必須首先關閉雙方賽鐘,然後對提和要求是否合乎規定進行審驗。若此時裁判不在現場,提和方可以將雙方賽鐘按停,待裁判裁決。\\n\\n(1)經審驗,提和理由成立,對局判和。\\n\\n(2)經審驗,提和理由不成立,裁判應在提和方已用賽時上加上5分鐘。如果這樣做意味提和方已超過時限,判提和方負。若情形並非如此,對局應繼續進行。而根據第10.10條聲明自己著法的提和方必須在棋盤上走出該著棋。\\n\\n(3)一方根據上述有關條款,一旦提出和棋要求,不允許撤回。\\n\\n10.14在規定時間內冇有完成規定著數的一方判負。但如果對方隻剩下單王,對局結果作和(見第6.5條和第10.5條)。\\n\\n10.15對局開始或封局續賽開始後,棋手遲到賽桌1小時以上者判負。遲到時間從比賽或續賽開始起算,但是,在封局續賽中,如果封棋方遲到,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則裁判判法不同:\\n\\n(1)封棋著法已把對方王將死,應判缺席封局方勝。\\n\\n(2)封棋著法使對方無子可動或因此導致出現第10.4條所列出的局麵之一,對局結果判和。\\n\\n(3)出席方超過時限,按第10.14條規定判該棋手負。\\n\\n10.16封局續賽開始時,如封棋方的封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判封棋方負:\\n\\n(1)模棱兩可的著法;\\n\\n(2)實際意義不能成立的虛假之著;\\n\\n(3)不合規則的著法。\\n\\n10.17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的一方判負。如果對局雙方均拒絕遵守本規則或者雙方均遲到棋盤旁達1小時以上則對局雙方均判負。\\n\\n第11條對局記錄\\n\\n11.1在對局進行過程中,雙方都要用代數製記錄法在規定的比賽記錄紙上逐著記錄(包括己方與對方著法),字跡應儘可能清晰可辨。至於棋手走出著法後記錄還是記錄後走出著法,由棋手自行決定。\\n\\n11.2如果一方的棋鐘所剩時間離時限已不足5分鐘,可不必要求他履行第11.1條規定。但一俟棋鐘上特彆的超時標誌(例如小旗)表明時限已到,他必須立即在記錄紙上補全漏記的著法。\\n\\n11.3如果雙方均不能履行記錄,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須儘可能到場並作好有關記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一方小旗落下,裁判不必乾預。在此之前,裁判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經走了多少著。\\n\\n11.4如果第11.2條並不適用,而一方拒絕按照第11.l條的規定作對局記錄,裁判應援用第10.17條。\\n\\n11.5如果一方同意按照裁判要求補全記錄,但又提出必須參看對方記錄,否則無法補全己方記錄,他必須向裁判員提出借用對方記錄要求。如果能在時限以前不影響對方比賽且補全記錄,裁判應予考慮。裁判一旦作出借用記錄決定,對方不得拒絕,因為比賽記錄屬比賽組織者所有,而重現對局所需時間將作為補全記錄者的用時。在其他任何情況下,記錄隻能在時限過後補全。\\n\\n11.6如果在時限之後,隻有一方必須補全記錄,則須在走下一步棋之前補全。而此時若輪到對方行棋時,補記錄者仍應開動己方的棋鐘。\\n\\n11.7如果在時限之後,雙方都需要補全記錄,這時雙方的棋鐘都應該停住,直到兩份記錄補全為止,如果必須借用裁判記錄或在裁判員監督下藉助於棋盤,裁判員應預先記下實際的對局局麵。\\n\\n11.8如果在運用第11.6條時,裁判員發現僅藉助記錄紙不能使對局重現,他應該援用第11.7條。\\n\\n11.9如果不可能履行第11.7條的規定來補全記錄,對局應該繼續。在這種情況下,應把對局的下一著作為下一時限的第一著。\\n\\n第12條棋鐘\\n\\n12.1每方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走滿一定的著數,對此應在比賽前明確規定。一方在一個時限內所節省的時間應與下一時限所分配的時間相加,允許他累積使用。\\n\\n12.2每方棋鐘配置小旗一麵(或其他特設裝置),用於監督是否超時。小旗降落可由裁判目察確認,如果由於小旗裝置發生故障雖尚未降落,但一旦裁判確定分針末端已超過小旗末端即為超時。當裁判不在場時,一方依據上述規定提出小旗降落便可請裁判確認。\\n\\n12.3規定的比賽時間一到,應開動白方旗鐘。在對局過程中,每方在走棋以後應按停己方棋鐘,開動對方棋鐘。\\n\\n12.4在棋鐘沒有發生明顯故障的情況下,走時的每一個時分標誌都被視作準確無誤的。如果一方想提出棋鐘出現故障,他必須在發現問題時就提出,不能在時限已到小旗降落後提出;。有明顯故障的棋鐘應該更換;至於對局中斷時雙方已用時間就儘可能準確地在新鐘上校出。裁判應充分發揮他的判斷力以確定新鐘上應標明的時分。如果裁判決定在一方或雙方棋鐘上加上已用時間,除了第10.I3條(2)所規定的以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加時後使一方所留時間:\\n\\n(1)離時限不足5分鐘;或者\\n\\n(2)按離時限所剩時間計算,每著棋不足1分鐘。\\n\\n12.5如果出現某種需要裁判進行乾預的原因(例如必須糾正不合規則的局麵;更換出現故障的棋鐘;一方提出升變但所要升變的棋子不能立即獲得;局麵3次重複或根據50回合規則一方提出作和),對局不得不中斷,裁判應按停雙方棋鐘。但如果當時裁判不在場,提出要求的一方可按停雙方棋鐘待裁判處理。\\n\\n12.6在第8.1條和第8.2條的情況下,如果不能確定出現不合規則情況時雙方的用時,應根據發現這一情況時棋鐘上的雙方用時和所養著數以及出現不合規則局麵時的著數比例對雙方用時進行重新分配。\\n\\n例如在黑方第30著以後發現第20著不合規則。棋鐘指示為:30著白方用時90分鐘,黑方用時60分鐘,因此,雙方前20著用時估算如下:\\n\\n白方90×20/30=60分鐘\\n\\n黑方60×20/30=40分鐘\\n\\n在運用本條款時,應注意給一方所留時問不得離時限不足5分鐘或者離時限每著棋不足1分鐘,否則不能運用該條款(最常見的情況是當該問題出現時即刻就封棋了。此後雙方棋鐘的時間可以很容易地通過封棋信封的雙方用時加以調節)。\\n\\n12.7認輸或者同意和棋(第10.2和第10.4條)以後,即便發現對方小旗已經降落,認輸或同意和棋仍然有效。\\n\\n12.8如果雙方小旗同時降落,而裁判不能斷定何方的小旗先落下,則對局應該繼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不能出示超過限時的有關著法記錄,對局的下一著應作為下一時限的第一著。\\n\\n12.9對以下情況裁判不得提醒棋手:\\n\\n(1)對方已經行棋;\\n\\n(2)行棋後忘記接停棋鐘;\\n\\n(3)目前已經行棋數著;等等。\\n\\n第13條封棋\\n\\n13.1(1)如果比賽規定結束時間已到而對局冇有結束,行棋方必須把他的著法清楚明瞭地記在他的記錄紙上,將雙方記錄紙裝入信封並封口後方能按停己方棋鐘(但這時不能開動對方的棋鐘)。隻要行棋方冇有按停棋鐘,他仍有權改變封棋著法。如果在裁判宣佈封棋後,行棋方把這著棋在棋盤上走了出來,那麼,他必須把同樣的著法作為封棋著法記在記錄紙上。\\n\\n(2)行棋方在比賽規定結束時間未到提前封棋,應把離比賽結束時間所剩的所有時間全都加在他的棋鐘所用時間上。\\n\\n13.2在封棋的信封上應註明:\\n\\n(1)雙方姓名\\n\\n(2)封棋時的局麵\\n\\n(3)每方所用的時間\\n\\n(4)封棋方姓名\\n\\n(5)封棋時的著數。\\n\\n13.3裁判必須妥善保管好封棋信封,並查驗信封上所註明的各個項目是否正確無誤。\\n\\n第14條封棋的續賽\\n\\n14.1續賽時,應該在棋盤上擺出封棋時的局麵,同時應按封棋時的每方的用時把棋鐘撥好。\\n\\n14.2封棋信封必須在非封棋方在場時才能打開;當封棋著法在棋盤上擺出來以後,才能開動非封棋方的棋鐘。\\n\\n(1)如果雙方同意封棋作和並向裁判報告了他們的決定後,封棋信封打開卻發現根據第10.16條,封棋著法不能成立,此時和棋仍然有效。\\n\\n(2)如果一方在封棋後通知裁判他認輸,但封棋信封打開後卻發現,根據第10.16條,封棋著法不能成立,此時認輸仍然有效。\\n\\n14.3如果非封棋方未到,他的鐘應該開動,但封棋信封卻必須等到他到達時才能打開。\\n\\n14.4如果封棋方未到,非封棋方不必在棋盤上走出應著,他有權把應著記在記錄紙上,把記錄紙封入信封,停止自己的鐘並開動對方的鐘。封棋信封應妥善保管,直至封棋方到達時打撲。\\n\\n14.5如果根據第13條規定所記錄好的封棋信封遺失,那麼:\\n\\n(1)對局應以封棋時的局麵開始續賽,棋鐘應撥到封棋時所記錄的時間。\\n\\n(2)如果不能重新擺成封棋時的局麵,對局當作廢重下。\\n\\n(3)如果封棋時的用時不能重新確定,如何處理由裁判決定。封棋方則在棋盤上走出封著。\\n\\n14.6續賽時,如果任何一方棋鐘所示用時有誤差,隻要一方棋手在走出第一著棋以前提出,棋鐘誤差應予糾正,否則即便出現棋鐘誤差也無需糾正,對局應繼續進行。但如果裁判認為將由此引起非常嚴重的後果,可予以糾正。\\n\\n14.7封棋續賽的時間由顯示開始與結束時間的牆上標準鐘控製,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要預先宣佈。\\n\\n第15條棋手守則\\n\\n15.1禁例\\n\\n(1)對局時棋手不得藉助於任何手寫、印刷或用其他方式記錄的材料,不得在另一個棋盤上分析棋局,也不得求助於第三者的意見或建議(無論主動征詢還是被動聽取)。\\n\\n(2)比賽期間,除了記錄實際著法和棋鐘的時間以外,不得做筆記以幫助記憶。\\n\\n(3)在對局和續賽期間,不允許在比賽室內對棋局進行分析。\\n\\n(4)禁止以任何方式乾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包括不顧對方拒絕一味提出和棋建議。\\n\\n15.2對違反規則第15.1條規定的棋手可以予以處分,甚至判負(見第16.5條)。\\n\\n第16條裁判\\n\\n裁判受命管理比賽,他的職責是:\\n\\n16.1保證規則得到嚴格遵守。\\n\\n16.2監督比賽的進程;確定棋手在規定時限內是否超時;安排封棋續賽次序;保證第13條關於封棋的規定得到遵守;保證信封上所記載的內容準確無誤;保管封棋信封直到續賽時為止等等。\\n\\n16.3比賽過程中當雙方棋手發生爭執時,作出有關決定並執行之。\\n\\n16.4為比賽能正常進行恪儘己職,確保賽場自始至終維持良好的比賽環境,使參賽者不受對方乾擾或被觀眾乾擾。\\n\\n16.5對棋手的各種錯誤或違反規則的行為給予處分。它們分彆是警告、增加違規者比賽用時或其對手未用時間以及直到判負。\\n\\n第17條成績計算\\n\\n對於勝局,勝者得1分,負者得0分,對於和棋,雙方各得1/2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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