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小百科(3) > 1996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4)

體育小百科(3) 1996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4)

作者:劉燁/編著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5-31 05:30:01

{

\"code\": 200,

\"title\": \"\",

\"content\": \"關於開展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工作的通知\\n\\n(1996年3月15日國家體委釋出)\\n\\n為貫徹實施《奧運爭光計劃綱要》2000年體育後備人才工程,促進體育運動學校建設再上新台階,以培養更多的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保證我國競技體育持續穩定的發展,特決定對全國體育運動學校分期分批地開展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n\\n一、評估目的:\\n\\n在全國體育運動學校開展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工作是貫徹實施《奧運爭光計劃》的一項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促進體育運動學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一個有效措施。通過爭創和評選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工作,以進一步推動體育運動學校的改革與發展,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n\\n二、評估標準:\\n\\n國家體委下發的《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指標體係》[體群字(1995)190號]是體育運動學校開展人才基地評估工作的評定依據,各省、區、市的評估工作要以此為準繩,對學校進行全麵、科學、客觀的評估。\\n\\n三、評選條件:\\n\\n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的評選條件為:\\n\\n(-)中等專業學校辦學水平評估總成績為良好(未參加92年中專教育評估工作的學校,必須按照辦學水平評估標準予以補評)。\\n\\n(二)人才基地評估總成績為優秀(A等)。其中:\\n\\n1、基地的基本條件:\\n\\n科研設施、設備必須達到A等;\\n\\n運動班人均夥食標準必須達到15元以上;\\n\\n2、基地培育工作:\\n\\n科學選才工作評估成績為優秀;\\n\\n教練員管理工作評估成績為優秀;\\n\\n訓練管理工作評估成績為優秀。\\n\\n3、基地人才培育質量:\\n\\n培養輸送入才參加大賽(世界、洲際、全國)成績分值必須達到:24分。\\n\\n四、評估辦法:\\n\\n(一)由各省、區、市體委負責組織本省、區、市所屬體育運動學校的評估選優工作。\\n\\n(二)省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選條件由各省、區、市體委參照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選條件製定並實施,評選結果報國家體委群體司備案。\\n\\n(三)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將從省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中擇優遴選,其具體評選辦法是:由各省、區、市體委根據評選條件確定申報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備選學校,國家體委將於1996年9月至10月間在學校自評、省(區、市)複評的基礎上組織專家評估組對第一批申報備選學校進行統一覈查評估。\\n\\n(四)各省、區、市體委必須按照國家體委統一規定的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情況彙總報告(報告格式附後)的要求進行申報,並將備選學校名單和材料一式10份於1996年8月底前報國家體委群體司,逾期申報無效。\\n\\n中專辦學水平補評的學校還必須同時上報補評評定結果的報表。\\n\\n(五)1996年度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定結果將在1996年底全國業餘體育訓練工作會議上正式命名並予以表彰。\\n\\n五、評估工作要求:\\n\\n為做好評估工作,各省、區、市體委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並加強領導;各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全麵推動體育運動學校的建設;各體育運動學校要認真做好各方麵的準備工作,並充分發動全校師生員工參與評估工作,通過評估,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n\\n附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評估彙總情況報表(略)\\n\\n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n\\n(1996年6月7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條為保證全國競賽工作質量和競賽秩序,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加強運動員代表資格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運動員參加國家體委主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及全國單項正式比賽,均要進行代表資格註冊。\\n\\n第三條國家體委有關業務部門、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負責對運動員進行資格審查、註冊和管理工作,並頒發註冊證。註冊證是確定運動員代表單位的依據。\\n\\n第四條運動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有關代表資格的具體規定分彆按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的競賽規程總則及相關規定執行。\\n\\n第五條運動員參加全國單項正式比賽,必須代表一個經國家體委有關業務部門或該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批準認可的參加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及行業體協為全國比賽的基本參加單位;冬季項目地(市、州)、解放軍及行業體協為全國比賽的基本參加單位。\\n\\n第六條運動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行業體協為單位進行註冊,冬季項目以地(市、州)、解放軍、行業體協為單位進行註冊。或經國家體委有關業務部門或該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批準認可的參加單位進行註冊,一名運動員不能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同時註冊。\\n\\n第七條運動員註冊以運動員與代表單位簽訂的協議書為依據。現役軍人以入伍證明為依據。註冊時運動員代表單位有爭議的,以協議為判定依據;雙方或多方都有協議的,以最先簽訂的有效協議為判定依據。無協議的不予註冊。\\n\\n第八條大專院校學生與生源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單位簽訂協議的,按協議確定的代表單位註冊,未與生源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單位簽訂協議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n\\n第九條直屬體育院校競技體校的學生,原輸送單位有註冊優先權,優先保持一年(自入校轉正之日起滿十二個月),一年之後學生若未與原輸送單位簽定協議則可與其他單位簽定協議書並進行註冊。原輸送單位放棄優先權,須由省一級體委簽署檔案。如出現由於運動員本人和校方原因,運動員與原輸送單位不能按期簽署協議,原輸送單位的註冊優先權再延長一年。\\n\\n第十條協議書須確定運動員所代表單位的年限,並由運動員代表單位與運動員本人(須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限製民享行為能力的運動員,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與運動員主管單位簽訂。協議期滿或經雙方同意終止協議,運動員如要變更代表單位,須由代表單位重新提出註冊申請並履行重新註冊手續。\\n\\n第十一條運動員每年進行一次註冊。夏季項目的註冊時間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冬季項目註冊時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如運動員代表單位不變,其註冊證有效期可延續一年。運動員因變更代表單位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註冊的,須提交臨時註冊申請,經國家體委批準後,一切手續必須在所參加的比賽報名截止日前兩個月辦理完畢。\\n\\n第十二條各項目運動員註冊的具體日期和詳細方法及部分項目允許外籍運動員參加比賽的註冊辦法,按國家體委有關業務部門或全國單項協會的規定執行。已完成相關註冊的項目,可暫時使用原註冊證,從一九九七年開始改用全國統一註冊證。\\n\\n第十三條運動員第一次註冊需交納註冊費20元,在第二個註冊年度如不變更代表單位,需辦理確認手續,辦理確認不收費。如發現運動員在註冊中有弄虛作假或一人多證者,取消該運動員一年參加全國比賽的資格。\\n\\n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原(94)體訓競綜字46號《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n\\n第十五條本辦法的內容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全國運動員交流暫行規定\\n\\n(1996年9月6日國家體委釋出)\\n\\n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深化體育改革,落實奧運爭光計劃,實現競技體育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國家體委提倡和鼓勵運動員進行合理流動。為加強全國運動員交流工作的管理,特製訂本規定。\\n\\n一、運動員交流的基本原則\\n\\n運動員交流應本著自願、互利、有序、公開、合法的原則進行。\\n\\n二、運動員交流的範圍\\n\\n凡運動員跨省(區市)、行業體協變更參賽代表單位,均應納入運動員交流的範疇,可交流運動員為各省區市和有關訓練單位在重點業餘體校及以上層次訓練的後備運動員和優秀運動員。\\n\\n三、運動員交流的基本形式\\n\\n1、地方與地方(包括行業體協)進行運動員交流\\n\\n(1)共同培養運動員。指一方的後備運動員或投資與另一方技術力量或投資結合及雙方共同投資培養後備運動員等,運動員歸雙方所有或按協議明確隸屬關係。\\n\\n(2)已在某單位註冊的優秀運動員交流到其他單位,由交流雙方簽訂協議,變更參賽代表單位。\\n\\n(3)地方之間對後備運動員有償轉讓,由交流雙方簽訂協議,明確隸屬關係。\\n\\n2、直屬體育院校在讀本科生、研究生及其所屬運動學校的學生或運動員的交流根據其招生單位、投資單位、培養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n\\n3、解放軍與地方進行運動員交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入、退伍手續後再進行交流。\\n\\n四、運動員交流的規定\\n\\n(一)交流運動員參加比賽的有關規定\\n\\n1、交流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須符合本辦法和體訓競綜字(1996)03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手續完備。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還必須符合綜合性運動會規程總則和有關資格規定。\\n\\n2、地方之間共同培養或通過交流變更代表單位的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所取得成績的計分辦法,由交流雙方商定,並在協議書中註明。但必須符合全國單項比賽和綜合性運動會的計分辦法。\\n\\n3、地方之間實行有償轉讓的後備運動員,在協議期內隻能代表新單位參加全國比賽,所取得的成績,隻能計給新單位。\\n\\n4、直屬體育院校學生參加比賽的有關規定\\n\\n(1)直屬體育院校及其競技體校從各地招收的學生參加全國比賽,按體訓競綜字(1996)032號檔案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n\\n(2)直屬體育院校學生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按綜合性運動會有關規定執行;\\n\\n(3)直屬體育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後,除與原單位簽有協議並接受經費資助的,可以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n\\n(4)直屬體育院校學生中途退、休學,如與原輸送單位簽署的協議冇有終止,須繼續履行協議。\\n\\n5、運動員代表某單位參加年度係列賽、積分賽等類比賽,須在該年度賽事結束後,進行交流。\\n\\n6、兩方共同培養或通過交流變更代表單位的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和世界大賽,貢獻獎成績的統計辦法,按國家體委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n\\n7、除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以省區市、解放軍、行業體協為代表單位的全國單項比賽以外,運動員參加全國競賽計劃以外的比賽,可不受此規定的限製。但參賽資格須符合該項比賽規程和有關規定。\\n\\n(二)省(區市)級以下(指地市區縣)訓練單位對運動員進行跨省交流的,應先經所屬省(區市)級體委同意並持證明和交流雙方的協議,到國家體委辦理運動員交流手續。\\n\\n(三)凡在協議期間的運動員進行交流,應經所屬省(區市)級體委同意並出具證明;協議期滿或終止協議的運動員,可憑協議或終止協議的證明進行交流。\\n\\n(四)退役運動員須在退役滿二十四個月(從最後一次參加全國比賽之日算起)後,才能與新單位簽訂協議並重新辦理註冊手續。\\n\\n(五)運動員交流費用\\n\\n1、辦理運動員交流手續時,可由新代表單位向原培養單位支付一定的培訓費,數額由雙方按照運動員培養期限、技術等級、運動成績、支付能力等情況協商確定。交流所得培訓費,應歸運動員培養或培訓單位,用於運動員的再培訓,經兩個或兩個以上訓練單位培養的,應按貢獻大小和培養年限覈算分配比例,其他部門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n\\n2、如發生培訓費用偏離正常價值,國家體委將進行行政乾預或調整。\\n\\n(六)交流服役期限\\n\\n1、優秀運動員交流到新單位的服役期限最短為一年(滿十二個月)。\\n\\n2、後備運動員交流到新單位的服役期限最短為二年(滿二十四個月)。\\n\\n(七)進行跨省(區市)交流的運動員,未經原所在省(區市)級體委同意並辦理交流手續的(經雙方協商終上協議或協議期滿本協議失去效力的,應視為原單位同意),國家體委有關部門將不予以註冊。\\n\\n(八)凡省(區市)級體委自行進行的運動員交流,未報國家體委運動員交流管理部門和有關項目協會審批備案的,國家體委將不承認其交流,並不提供在確認參賽資格方麵的保護。\\n\\n(九)運動員交流須符合人事部關於人才交流的有關規定,並商各級人事管理部門共同進行。\\n\\n五、運動員交流程式\\n\\n(一)為加強運動員交流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任何省區市和單位之間進行的運動員交流,須報國家體委綜合司和有關項目協會稽覈確認後,方可辦理參加全國比賽的註冊證。\\n\\n(二)各單位之間進行運動員交流,必須簽訂由國家體委統一印製的運動員交流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運動員姓名、性彆、年齡、交流起止時間、所得成績的計分辦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交流雙方的特殊要求。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報國家體委綜合司和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後生效。\\n\\n六、交流的運動員發生爭議,按國家體委有關檔案精神協調與裁決。國家體委的裁決為最終裁決。\\n\\n七、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行。此前國家體委有關檔案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條款,按此檔案的規定執行。\\n\\n八、本規定的解釋、修改權屬國家體委。\\n\\n注:省(區市)級體委指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行業體協和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n\\n\"

}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