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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小百科(2) > 軟式網球競賽規則1993年 雙打比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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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四章競賽\\n\\n第一節運動員\\n\\n第16條運動員須知\\n\\n運動員必須遵守下列事項:\\n\\n(1)比賽時,隻能使用一支球拍。\\n\\n(2)遵照裁判員的指示進行比賽。\\n\\n(3)比賽從開始到結束應“連續”進行,不得故意中斷。但在交換場地和進入決勝局時,從上一局終了到下一局開始應在一分鐘內完成。\\n\\n解說8一關於第16條(3)\\n\\n“連續比賽”,在規則上做出這樣規定的原因:①對方已做好接發球準備,而不進行發球時。②對方準備發球,另一方不做接發球準備時。③故意拖延比賽時間。④比賽進行中與同伴商量問題或進行休息而影響比賽進行。⑤一局結束後不馬上做下一局的準備時。⑥禁止在比賽中修理球拍。\\n\\n第17條場上作風\\n\\n運動員要互相尊敬,並要遵守下列事項:\\n\\n(1)按規則規定,始終堅持正派打法。\\n\\n(2)不準過於大聲喧嘩或發出使對方不愉快之感的聲音:\\n\\n解說9一關於第17條(1)\\n\\n比賽開始和結束時,運動員之間,運動員與裁判員之間,應按“裁判法”的規定進行互相致敬。\\n\\n第二節比賽\\n\\n第18條編組\\n\\n1.比賽是以二人編成一組進行。\\n\\n2.球必須由相對組中的任何一人互相進行對打。\\n\\n第19條選擇發球權和場地\\n\\n運動員在比賽開始前,要進行選擇發球(接發球)或場地。\\n\\n解說10一關於第19條\\n\\n發球(接發球)及場地的選擇,應按“裁判法”中規定的方法進行。\\n\\n第20條比賽開始與結束\\n\\n1.運動員當聽到主裁判員宣告“準備”時,各自站好位置。再宣告“比賽開始”時,比賽及時開始。\\n\\n2.當最後一局主裁判員宣告“比賽結束”時即為終了。\\n\\n第21條局數的勝負\\n\\nl.先取得4分一方為勝一局。但在雙方各得3分時為“平分”。\\n\\n2.平分之後先得1分為“領先”,繼續再得1分即為該局勝。”‘領先”之後的1分又被對方獲得時為“再次平分”。以後的平分依此類推。\\n\\n3.決勝局時先取得7分一方為勝。但在雙方各得6分時為“平分”。\\n\\n第22條比賽局數及勝負\\n\\n1.比賽采用七局製或九局製,但大會也可以規定其他方法進行比賽。\\n\\n2,采用七局製比賽時.先勝四局者為勝方,采用兒局製時,光勝五局者為勝方。\\n\\n解說11一關於第22條\\n\\nl.中所說的“大會也可以規定其他方法進行比賽”是指五同製、七局製、平分終局製(在一局比賽中平分後即為終局)或采金製。這時大會要製定出細則〔按附則第(2)項規定〕。\\n\\n第23條發球及交換場地\\n\\nl.發球和接發球應在每局結束後雙方進行交換。每單數週交換場地。而在決勝局時,每2分球進行交換髮球權。最初的2分球和以後的每1分球進行交換場地。\\n\\n2.發現發球或場地交換錯誤時,應在下一次得分前改正,已得分有效。\\n\\n解說12一關於第23條2\\n\\n在第一發球失誤時發現錯誤,應及時更正。這時要從第一發球開始。雖然發現錯誤而比賽正在進行中,不能停止比賽。\\n\\n第24條發球員及接發球員\\n\\n雙方運動員麵向球網相對站立,發球一方稱為發球員,接發球一方稱為接發球員。\\n\\n第三節發球\\n\\n第25條發球\\n\\n發球是指發球員用一隻手將球拋出一瞬間開始.在球還冇有著地(包括外場)前的一段時間內用球拍擊球的一瞬間為發球結束。\\n\\n解說3一關於第25條\\n\\n隻能用單臂打球者,發球時可用球拍將球拋起發球。\\n\\n第26條發球運動員\\n\\n1.發球由發球員一人進行。同伴一二人在同一局比賽中,各發兩分球。\\n\\n在同一局中二人的發球次序不得更改。\\n\\n2.發球時,除接發球隊員外,其他隊員在發球動作冇有結束前,都應站在各自邊線假想延長線之間的端線後麵。\\n\\n發球結束後所有的隊員(4人)即可到自己的位置上去。\\n\\n第27條發球次序\\n\\n1.發球次序如下:\\n\\n(1)發球員麵向球網,從中點右側開始,左右兩區交換向對方地角發球區內發球。\\n\\n(2)第一個發球失誤時,還有一次發球機會。\\n\\n2.發球區次序錯誤時,應在發現錯誤的下一個發球前進行改正。已得分數有效。\\n\\n3.在正確的發球中,發出的球擦網時,應重發球。得分無效時應重新從第一個發球開始。\\n\\n4.一局開始由發球一方的任何一人做發球員進行發球。在同一局比賽中,二人每兩分球交換一次發球權。\\n\\n5.決勝局的發球次序如下:\\n\\n(1)同一局比賽的兩組4名隊員以A、B、C、D的次序,每人各發兩分球。\\n\\n(2)最初兩分球的發球隊員,保持這個次序,原來持有發球權組(A上)中任何一人為發球員。\\n\\n(3)第一次進行接發球的隊員,在進入第三分球、第四分球時將成為發球員。\\n\\n再有,最初做兩分球發球的隊員,將成為接對方第三分球發球的接發球隊員。雙方在最初兩分球後要進行交換場地、交換髮球權。以後每4分球進行交換場地。\\n\\n解說14一關於第27條3\\n\\n發球、場地具體交換方式如下:\\n\\n(l)A2分球(交換髮球權,交換場地)\\n\\n(2)B2分球(交換髮球權)\\n\\n(3)C2分球(交換髮球權,交換場地)\\n\\n(4)D2分球(交換髮球權)\\n\\n以後的發球順序又將回到(1)A發球與接發球的順序在比賽中不得更改。\\n\\n第28條發球位置\\n\\n發球位置必須站在邊線及中點的假想延長線之間的端線外發球。\\n\\n解說15一關於第28條\\n\\n1.發球位置是向對方右發球區發球(是向對方左發球區發球)。再有在發球時,拋球的連續動作(走、跳起等)必須在規定範圍內進行。\\n\\n2.發球動作中,在空間越線不認為是踏線或超過規定範圍。\\n\\n第29條發球時機\\n\\n發球必須在主裁判員報分後,並確認接發球員已做好接球準備時,迅速進行發球。\\n\\n第30條重發球\\n\\n如遇下列情況應重發球:\\n\\n(1)違反第29條規定時,但必須依據主裁判員的判定。\\n\\n(2)發出的球觸網或觸網柱後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n\\nA.球準確落於規定的發球區內時。\\n\\nB.球在冇接觸場內、場外、裁判椅、擋網之前,而碰觸接發球員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C.球在冇接觸場內、場外、裁判椅、擋網之前,接發球員的球拍(包括球拍脫手)、身體、運動服裝(包括帽子)觸網或越同時。\\n\\n(3)接發球員的接發球動作冇有完全結束之前,符合下列一項時,但其判定由裁判員執行。\\n\\nA.由於裁判員判定錯誤而影響比賽時。\\n\\nB.由於冇有預計到的“突然事件”發生而影響比賽進行時。\\n\\nC.兩隊同時發生失分時。\\n\\nD.重發球和失誤同時發生時。\\n\\n(4)其他情況主裁判員特殊認可時。\\n\\n解說I6一關於第30條\\n\\n1.(1)的情況,不管發球是否發中一律做重發球。\\n\\n2.(3)所謂“接發球動作結束前”是指接發球員有能力把球接過去的狀態。其判定要由主裁判員決定。\\n\\n3.(3)A所說的是指發球員將球拋起(離手)的一瞬間到接發球員有效的將發來的球在冇有做第二次反彈之前的一段打球時間而言。\\n\\n4.(3)B之“突然事件”是指從其他場地飛滾過來的球和不屬本場比賽直接有關人員。再有本場地使用的球飛滾到其他場地而不是由本場直接有關人員揀拋過來。在這種情況下應做為不是本場地使用的球相同處理。\\n\\n第31條發球失誤\\n\\n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發球失誤:\\n\\n(1)發球未能直接準確的落於發球區內時,但第30條(2)所規定的重發球情況除外。\\n\\n(2)發球時冇有擊到手拋出的球時。\\n\\n(3)發球時同時拋出兩隻球或將球拋出準備發球之間另一球從手中脫落時。\\n\\n(4)發球時,球拍兩次以上觸及球時。\\n\\n(5)發出的球直接觸及裁判員、裁判椅、附屬設施、設備、同伴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6)發出的球觸網或觸網柱後在未落到場內或場外之前觸及了發球員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7)發出的球觸網和網柱後,在冇接觸比賽場地、外場、裁判椅、擋網等之前,發球員的球拍(包括球拍脫手)、身體、運動服裝觸及或越過球網時。\\n\\n(8)違反第28條規定時。\\n\\n解說17一關於第31條\\n\\n1.(2)中包括球拋出後“不擇球拍擊球”。\\n\\n2.(3)時,其發球為失誤.但不包括在發球時將不用的一球裝進褲袋裡而掉出的球。\\n\\n第32條兩次發球失誤\\n\\n發球時,第一個發球及第二個發球都失誤時為兩次發球失誤。發球員為夫一分。\\n\\n第四節接發球\\n\\n第33條接發球\\n\\n接發球是指把有效的發球。在球做第一次反彈之法和在第二次反彈之前將球擊送出去。\\n\\n第34條接發球次13\\n\\n接發球次序如下:\\n\\n(1)接發球員各國站在右發球區或左發球區的一個區進行接發球。比賽中不準隨意換區(在其一局中)。\\n\\n(2)接發球,先從有發球區開始接發球.右左兩區交替做接發球。\\n\\n第35條接發球失分\\n\\n接發球員遇到下列情況為失一分;\\n\\n(1)對必須接發的球不能進行有效還在時。\\n\\n(2)發過來的球直接觸及按發球員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3)對發過來的有效球,在第二次反彈之前觸及了接發球員同伴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第五節判定\\n\\n第36條界內球\\n\\n1.不論界內球或界外球,都必須以球的落點來判定。\\n\\n2.凡觸及線上的球都為界內球。\\n\\n第37條比賽進行中失分\\n\\n比賽進行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都判定為失分:\\n\\n(l)還擊球冇有直接越過球網時。但對第30條(2)、第31條(1)及38條(l)、(2)所規定的除外。\\n\\n(2)還擊球落在場外(界外球)時,或者直接觸及裁判員、裁判椅、附屬設施、設備、同伴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但第31條(1)規定的除外。\\n\\n(3)球落地後在第二次反彈之前冇有還擊過網時(包括球落地後在第二次反彈之前觸及裁判員、裁判椅、附屬設施、設備)。\\n\\n(4)球觸及運動員身體、運動服裝時。但對第30條(2)之(B)及第31條(5)、(6)的規定除外。\\n\\n(5)球拍、身體、運動服裝觸及或越過球網和網柱時(包括假想延長線)。但由擊球的慣性而冇有乾擾對方及第30條(2)之(C)和第31條(7)之規定除外。\\n\\n(6)球拍、身體、運動服裝觸及對方場地時。\\n\\n(7)球拍、身體、運動服裝觸及裁判員、裁判椅及對方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時。\\n\\n(8)擊球時,球拍連續兩次以上觸及球時。或者球在球拍上停留時。但第31條(4)所規定的除外。\\n\\n(9)拋出球拍擊球時。\\n\\n(10)球磁場內其他球(本場比賽使用的球)或者運動員戴的帽子和毛巾而不能還擊時。\\n\\n(11)球拍或者帽子、毛巾等脫離開運動員之後h直接觸及球網、網柱、裁判員、裁判椅、對方運動員的球拍、身體、運動服裝或者掉落在對方場地時。\\n\\n(12)在發球時,發球隊員及接發球隊員的各自的同伴在發球動作冇有結束之前觸及了場地或越出邊線假想延長線時。\\n\\n(13)有意乾擾時。\\n\\n解說18一關於第37條\\n\\n1.在各款項中所說的“裁判員”、“裁判椅”是指本場地比賽時裁判員和裁判椅。\\n\\n2.由於球撞擊球網,使球網推壓出或受風吹使球網鼓起,由此運動員而觸及和揮擺空拍慣性越過球網時,適用於(6)的規定為失一分。\\n\\n3.越過球網假想延長線觸及到對方外場時,如果由於擊球慣性所造成,不判定為失分。但不是慣性原因時應判為失分。再有當觸及到對方場地時,就是擊球的慣性也判定為失分(有意乾擾)。\\n\\n4.(10)中所說“場內其他球(本場比賽使用的球)”是指正在比賽中包括球被風吹到對麵場地中去。但裁判員判定為故意將球推送到對方半場時,為“故意乾擾”。\\n\\n5.關於發球和接發球時的失分,已在第32條、第35條中有所闡述。\\n\\n6.運動員為了把掉落在場內或場外的帽子、毛巾(不包括球)推送出遠一些,用手、腳或者球拍去推送而直接觸及裁判員、裁判椅、球網時,應按(11)處理。\\n\\n第38條有效還擊的特例\\n\\n比賽進行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有效還擊:\\n\\n(1)球觸及球網、網柱後仍落到對方場內時。\\n\\n(2)球從網柱外側繞入或觸及網柱外側落入對方場內時。\\n\\n(3)從對方擊過來的球,一次反彈起後,球撞在球網、網柱彈回來,此球在冇落地之前又被還擊國對方場內時。\\n\\n(4)球觸及到落在場內的帽子、毛巾和球等,仍能進行準確還擊回對方場內時。\\n\\n第39條還擊無效\\n\\n比賽進行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還擊無效。但在第30條所規定內容除外。\\n\\n(1)由於裁判員判定錯誤而影響比賽時。但必須由主裁判員判定。\\n\\n(2)由於意外事故的發生而影響比賽時。但必須由主裁判員判定。\\n\\n(3)雙方同時發生失分時。但必須由主裁判員判定。\\n\\n(4)其他特殊情況主裁判員確認時。\\n\\n解說19一關於第39條\\n\\n1.(1)是指運動員能做出還擊球的狀態,不管裁判員做如何判定,當出現決定得失分的情況,隻做判定上的改正。這種情況的判定由主裁判員負責。\\n\\n2.關於(2)的“意外事故”參照(解說16之4)。\\n\\n3.在采用“選擇用球製”的比賽中,改換用球時,已經判定的得分有效。在下一個得分前把球的品種再更正過來。\\n\\n第五章競賽方法\\n\\n競賽方法及編排由大會主辦單位決定。\\n\\n第41條競賽的種類和方式\\n\\n競賽的種類和方式如下:\\n\\n(1)種類\\n\\nA.單項比賽\\n\\nB.團體比賽\\n\\n(2)方式\\n\\nA.淘汰製\\n\\nB.循環製\\n\\nC.混合製(A和B)及其他\\n\\n解說20一關於第41條(2)之C\\n\\n根據比賽的形式采用各種混合製應由主辦單位決定。\\n\\n第42條勝者和名次順序的決定\\n\\n決定勝者的方法有下列幾種:\\n\\n(1)淘汰賽是在單項比賽或團體比賽中,以比賽取勝者繼續進行比賽,直至最後取得比賽勝利的組和隊為勝者。\\n\\n(2)團體對抗賽是雙方排出相等的單數組,每組相對進行比賽。第2次(輪)以同樣的順序在兩隊勝者之間進行對抗,一直到最後剩下的組為勝隊。\\n\\n(3)團體對抗賽“爭分法”是以雙方排出相等單數,每組相對進行比賽,勝組多的一方為勝者。\\n\\n(4)循環賽的計分法是按同一循環全部比賽的積分多少決定名次。積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積分相等,則按A、BC的順序決定。\\n\\nA.兩組(隊)積分相等時,兩組(隊)相互間比賽勝者列前。\\n\\nB.三個以上的組(隊)積分相等時,隻限在三個以上的組(隊)之間的積分多者列前。\\n\\nC.按上述A上仍不能排出名次順序時,隻限在積分相等組(隊)之辭相互計算,按下列順序排出名次:\\n\\na.在單項比賽時:\\n\\n第一,以勝負局數之差,勝局多者列前。\\n\\n第二,以勝負分數之差,勝分多者列前。\\n\\nb.在團體比賽時:\\n\\n第一,以勝負組數之差,勝組多者列前。\\n\\n第二,以總計得失局數之差,得局數多者列前。\\n\\n第三,以總計得失分數之差,得分數多者列前。\\n\\n上述A、B(仍不能決定出勝負順序時,由大會采用適當的方法決定其順序。\\n\\n解說21一關於第42條\\n\\n1.就第(1)項而言\\n\\n以淘汰的方式進行團體賽時,隊的組成未超過應參加組數時,如有競賽委員會負責人的承認,則遵守其指示繼續參加比賽(但如有資格指定時,以不同資格組成組參加比賽是不準許的)。\\n\\n此時未能參加比賽的組,這場比賽判定為零分。\\n\\n2.就第(4)項而言\\n\\n(1)B(所述“隻限積分相等之間”是指隻有積分相等者之間進行循環賽的一種假設的意思。\\n\\n(2)適合B的結果,仍然還有積分相等的隊時,除已決出名次的隊後再在剩下的隊之間進行比較,以積分多者名次列在前。由此兩者積分仍然相等時,即適用於A的方法。\\n\\n(3)當采用C之a、b的結果,兩隊出現相等條件(勝負組數、勝負局數、失分等之差相同)時,在這種情況下以兩隊相互比賽的勝者名次列前。此外,三隊以上出現相等條件時,隻能在相等條件的隊或組之間采用以A、B、C的順序去依次決定名次。\\n\\n(4)在第42條文最後提到“適當的方法”為例,可采用①再進行一次比賽;②積分相等組(隊)在全部循環賽中各自所得的勝負組差、勝負局差、得失分差行比較;③采用抽簽法等,采用這些方法都應當事先由大會做出規定並通知參加單位。\\n\\n(5)參加循環賽而中途棄權時,在大會冇有特殊規定時應按下列順序決定名次:\\n\\nA.團體賽\\n\\n隊的組成不足半數時不能繼續參加比賽。出現此種情況時,對已參加的比賽所得成績判定為無效,以零分處理。\\n\\n②組成隊的組未超過半數時(包括某一場次比賽不足,而以後又恢複了原狀),如有競賽委員會負責人的承認,可遵守其指示繼續進行比賽(但在有資格指定時而按不同資格隊員\\n\\n之間組成組進行比賽是不允許的)。此時不能進行比賽的隊判定這場比賽為零分。\\n\\nB.單項比賽\\n\\n①在全部比賽冇有結束之前,而中途退出比賽時,以前的所有比賽場次均判定為無效,以零分處理。\\n\\n②在全部比賽的過程中,中途偶爾有一場比賽未能參加,又有競賽委員會的承認,以後又恢複了比賽狀態時,應遵守其指示繼續參加比賽。\\n\\n在此種情況下隻把某場冇有參加比賽判定為零分。\\n\\n有關此事,如果發生上述以外的問題時,由該競賽委員會做出決定。\\n\\n第六章裁判\\n\\n第43條裁判員\\n\\nl.裁判員是裁判長和裁判員的總稱。由大會聘任。還可設“仲裁委員會”。此外根據需要可設“場地主任”。\\n\\n2.仲裁人為裁判長和副裁劉沙,根據比賽情況也可不設到裁判長。\\n\\n3.裁判員是指在一場比賽中,有一名主裁劉員和副裁判員,兩名司線員。根據比賽情況也可不設到裁判員和司線員。或者增加司線員。\\n\\n4.仲裁委員會原則上由裁判長、到裁判長組成,由裁判長擔任仲裁委員會主任。\\n\\n5.場地主任要下設必要的工作人員。\\n\\n解說22一關於第43條\\n\\n裁判長和裁判員是按照第。14條所規定的職務不同,不應兼職。\\n\\n第44條裁判員的權限和判定區分\\n\\n裁判長(設仲裁委員會時為仲裁委員會)及裁判員的權限和判定區分如下:\\n\\n(1)裁判長對競賽現則有權進行解釋和;中中用作出裁決。還可根據需要指導裁判員及場地上任工作。\\n\\n(2)裁判員除規定其他任務外,主要應按下列的分工(判定區分)做出判定。\\n\\nA.按區線分工(判定區分)\\n\\nB.其他判定分工\\n\\n主裁:兩次反彈球、連擊、球拍持球、乾擾、觸及、身體觸網、擦拍球、過網、觸網、穿過、腳部犯規、重發球、得分無效;\\n\\n直司線:直接球、腳部犯規、身體觸球、擦拍球。\\n\\nC,司線員或副裁判員被省略時,其判定區分由主裁判員承擔。\\n\\nD.增加司線員時,其判定區分由主裁判員決定。\\n\\n(3)場地主任督促所擔當場地的比賽進行,必要時可從旁指導,協助裁判員提供建議。\\n\\n解說23一關於第44條(2)\\n\\n“裁判員除規定其他任務外……”“其他規定”在“裁判法”中已做了規定。\\n\\n第45條宣告\\n\\n關於裁判員的判定及比分的宣告應按照附表(2)及(3)所規定的用語進行。\\n\\n2.裁判員對得分及局數的宣告,應從發球一方開始。\\n\\n解說24一關於第45條\\n\\n主裁判員宣告得分錯誤,副裁判員、運動員(團體賽時包括教練員)不加理睬所繼續進行的比賽有效。在比賽進行中發現錯誤時,不得停止比賽,應在第一發球失誤或在宣告分數時進行更正。\\n\\n第46條裁判的運營\\n\\n1.裁判員應互相協調一致,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公正迅速地做出正確的判定。\\n\\n2.主裁判員要在裁判椅上組織比賽的進行。按判定區分做出正確的判定的同時還應對其他裁判員所分擔的判定區分的判定有明確的判定後,再進行宣告。並把分數記在記分表上。\\n\\n3.副裁判員和司線員在指定位置上:,按指定的判定區分負責判定。同時應協助主裁判員的判定。\\n\\n4.主裁判員在一場比賽中.對一個組或隊超出規定“暫停次數”,已違反第16條(3)的規定時,有權不再給予“暫停”。\\n\\n3.有關裁判員手勢方法另有規定。\\n\\n解說25一關於第46條\\n\\n1.副裁判員和司線員根據區線的判定區分,在對區、線判定時隻用手勢。但對其他區、線的判定時,應當用手勢和宣告通知於裁判員。\\n\\n2.根據區分,線所分擔的判定區、線,如遇主裁判員、副裁判員和司線員共同承擔時,副裁判員、司線員隻能向主裁判員提供情況。此時,上裁判員要尊重副裁判員和司線員的判定。\\n\\n裁判員和司線員的位置、手勢已在“裁判法”中做出規定。\\n\\n第47條分數登記\\n\\n記分表及登記方法另有規定。\\n\\n解說26一關於第47條\\n\\n記分表及登記方法在“裁判法”中已有規定。\\n\\n第48條提出異議和申訴\\n\\n1.認為裁判員的判定有明顯錯誤時,單項比賽時本場運動員,團體賽時本場教練員或運動員任何一人對這一分數有權提出異議。但關於分數判定提出異議和申訴時,隻限在其一分。\\n\\n對裁判員提出的異議,一個問題隻限一次。\\n\\n3.裁判員對提出異議做出的判定,如果認為其判定與競賽規則條文有錯誤時,可向裁判長提出申訴。\\n\\n4.對裁判長的裁決不能再次提出申訴。\\n\\n5.在本場比賽已做完比賽結束的禮節後,不能再提出異議和申訴。\\n\\n6.教練員、運動員無權提出撤換裁判員。\\n\\n解說27一關於第48條\\n\\n1.關於分數的判定不能追溯前情提出異議或申訴。但對計算得分上的錯誤,隻限在本局內的分數可追溯前情提出異議和申訴。\\n\\n2.提出異議和申訴時,在注意方法和態度的同時,還要注意不能給比賽造成不利的影響。\\n\\n第49條裁決權\\n\\n1.對裁判員的判定提出異議時,主裁判員、副裁判員和司線員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做出公正的判定,並迅速向提出共議者和對方組通知判定結果。\\n\\n2.關於比分上的判定主裁判員是對提出異議的裁決權者。\\n\\n3.關於前項2的裁決,提出異議者認為對競賽規則條文的解釋和應用又提出申訴時,裁判長是裁決權者。\\n\\n4.裁判長下達的裁決為最後判定,不能更改。\\n\\n第七章補充規則\\n\\n第50條暫停\\n\\n比賽進行中如遇下列各項時允許提出暫停:\\n\\n(1)接到大會指示,並取得主裁判員同意時。\\n\\n(2)主裁判員認為乾擾運動員比賽正常進行時。\\n\\n(3)由於運動員在比賽進行中身體出現事故,主裁判員給予承認時。這種暫停,同一人、同一場比賽隻限一次,五分鐘。但在特殊情況下,主裁判員與裁判長協商,可適當延長時間。\\n\\n(4)對提出的異議和申訴,主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暫停”時。\\n\\n(5)除上述各項外,主裁判員認為有特殊需要時。\\n\\n解說28一關於第50條\\n\\n1.主裁判員認為特殊需要“暫停”時,可給予最小限度的時間。\\n\\n2.為了修理斷裂的球拍弦不能暫停。因此希望運動員準備預備球拍。\\n\\n第51條教練員\\n\\n比賽中進行指導,隻允許在交換場地及決勝局前進行。但在決勝局中交換場地除外,不準指導。\\n\\n解說29一關於第51條\\n\\n1.比賽中進行指導,隻限在交換場地及決勝局前進行。但冇有專為教練員而規定指導時間。必須遵照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指導。\\n\\n2.大會可設立教練員席。其座席如果設在擋網內時,在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原則上不準移動。\\n\\n第52條比賽中止及重新開始\\n\\n1.由於天氣和其他原因使比賽中止或延期時,再重新開始比賽時,應從中止當時最後的得分繼續開始為原則。\\n\\n2.更改比賽場地或延期,日後的比賽場地,應按當時比賽所選擇場地的一方再進行選擇。\\n\\n解說30一關於第52條2\\n\\n當天在同一場地重新開始比賽時,應與比賽停止前相同。\\n\\n第53條規則上的疑問\\n\\n有關比賽進行中發生與競賽規則以外的事項時.裁判長、裁判員有權共同協商決定。但事先能預想到的事項.應先做出決定。\\n\\n第54條警告或罰出場\\n\\n1.大會認為有乾擾大會正常進行時,對當事者有權提出警告或罰令出場。\\n\\n2.被大會罰令出場行,就失去了享受本次大會的一切權利和義務。\\n\\n3.主裁判員在組織本場比賽中,對乾擾者有權提出警告。\\n\\n第55條罰則等\\n\\n1.競賽委員會主任發現有違反大會競賽規程時,對其隊(組)宣佈取消比賽資格。\\n\\n2.主裁判員認為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與裁判長協商的基礎上,宣佈取消比賽資格或某隊(組)取勝。\\n\\n(1)接到出場通知的運動員而未到場者。\\n\\n(2)冇有按照預先提出出場名單順序出場的隊(組)。\\n\\n(3)運動員或教練員對第49條的2至4所規定的裁決權者的表示不滿,對主裁判員指示“繼續進行比賽”不服從者。\\n\\n(4)由於運動員身體發生事故給予暫停,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複比賽時。\\n\\n(5)一場比賽中受到主裁判員三次警告者。\\n\\n3.主裁判員對違反下列各項規定之一的運動員,團體賽時的教練或預備隊員給予警告。\\n\\n(1)違反第16條(2)、(3)時。\\n\\n(2)違反第17條(2)時。\\n\\n(3)違反第51條時。\\n\\n(4)以第54條3的規定為基礎,對主裁判員所提出的警告不服從者。\\n\\n解說31一關於第55條之1、2\\n\\n在團體賽時,除1及2的(4)之外,有符合其他各項之一者,對其運動員或教練員所屬之隊給予取消比賽資格。\\n\\n2.符合1之運動員或教練員所屬這組或隊,業已參加過比賽時,應追溯以前之比賽給予取消比賽資格。\\n\\n3.除2之(4)之外,有符合其他各項之一者,有淘汰製時以發現當時,在循環製時以追溯以前之比賽給予取消比賽資格。\\n\\n4.比賽的方式采用淘汰製時,被宣佈取消比賽資格的組或隊,與其隊曾比賽過的組或隊不能再重新恢複比賽。\\n\\n5.符合2之(4)項時,判定為對方勝。此負方組已獲得的比分和局數為有效。\\n\\n6.2之(5)項所闡述的“被主裁判員警告3次時”是指各種警告共3次。\\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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