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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一節 準許使用的類型\\n\\n第45條 隻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裁判器才被準許使用:配有將運動員連接在裁判器上的電線,帶有主要的燈光信號及輔助信號;無線電波裁判器和僅基於聲音信號的裁判器除外。\\n\\n第二節 裁判器型號的批準\\n\\n第46條 用於一次世錦賽或奧運會的裁判器應得到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的批準。\\n\\n推薦的裁判器應成套,有拖線盤、連接附件等,在比賽開始前至少六個月,在該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時間和地點,送交該委員會檢查,以獲準使用。裁判器應附有一張詳細的結構圖。\\n\\n第47條 批準的器材用於某一確定的正式比賽。不過,即使製造者提供的裁判器樣品並不用於下一次正式比賽,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在可能的範圍也可以同意對它進行檢查,而不計報酬。\\n\\n第48條 批準文書隻能給予與提供圖解相符的某一確定型號的裁判器,而並非籠統地給予任意一個製造廠商的任何產品。廠商們在廣告中隻能註明提供出售的裁判器型號已在某某正式比賽中使用過(如果情況確實如此);但是他們自己應保證他們生產的裁判器與批準的型號相符。任何被批準的裁判器的底座上應包括一塊金屬板,上麵標明其特性:製造商、製造年份,型號,技術資訊,等等。\\n\\n第49條 委員會對某種裁判器的批準及許可,絲毫不保證在生產中冇有任何缺陷,或是可以使用除蓄電池以外的其他電源(參閱第58條)。\\n\\n第50條 委員會因檢查裁判器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相關人員承擔。\\n\\n第三節 任何裁判器應符合的條件\\n\\n第51條l.擊中金屬場地或武器的金屬部分不得顯示信號,也不得妨礙對手同時擊中信號的顯示。對於花劍,如果運動員武器的不絕緣部分與其金屬背心接觸,那麼對手擊中其武器部分就會顯示信號。\\n\\n2.裁判器不得配有使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得以在比賽期間中斷其運轉的裝置。\\n\\n3.擊中通過燈光信號顯示。信號顯示燈安裝在裁判器上方,以便讓主裁判、運動員及裁判器工作人員都看見。信號顯示燈通過其發光位置的不同,應清楚地表明哪一方已被擊中。為增加信號的能見度,應該能夠在裁判器外部增加一些重複指示燈。\\n\\n4.一旦亮燈,顯示的信號應保持穩定,直到裁判器重新調整好為止,不能由於隨後的擊中或震動而產生任何熄滅或閃爍的傾向。\\n\\n5.燈光信號伴有聲音信號。\\n\\n6.操縱鍵應位於裁判器上方或前麵。\\n\\n7.對於國際劍聯的正式比賽,將一直用蓄電池供電。裁判器上為供電預設的電源插頭,其構造目的旨在杜絕誤將裁判器連接到普通電網的現象發生。\\n\\n所有擊劍館、俱樂部等等,以及電動武器訓練或比賽的組織者,隻有嚴格遵守其所在國和國際組織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纔可以使用電網提供的電源。\\n\\n8.如果裁判器內冇有裝入計時器,那麼它與外接計時器之間應有一個連接係統。這一計時器必須由一台12伏特的蓄電池供電。連接計時器與裁判器的電纜,如果中斷電源,應同時使裁判器驟然停止,且信號固定,使計時器也停止運轉。\\n\\n為了使裁判器在不連接計時器時也可以使用,裁判器內部應裝有一個用於變換操作方式的按鈕。(參閱技術規則第32條,本規則第44條)\\n\\n9.對於國際劍聯正式比賽的決賽,計時器應配有一套連接大圖像數字燈光複示器的設備,和另一套連接音響裁判器的設備。這兩套連接設備應通過光電組合器與處於裁判器中央的線路分開。(參閱技術規則第32條,本規則第44條)。\\n\\n10.當連接音響裁判器與計時器的電纜電源被切斷時,音響裁判器發出的聲音音量應在80至100分貝之間(在劍道中線上測量),持續2至3秒鐘。但是裁判器主體不應停止運轉,計時器也不得停止。(參閱技術規則第32條,本規則44條、51條/9)\\n\\n第四節 裁判器數量與質量\\n\\n第52條 對於國際劍聯的正式比賽,組委會應提供至少與劍道數目相等的裁判器,加上至少2台備用裁判器。所有裁判器應完全調節好,並且是為世界錦標賽而批準的型號。\\n\\n一旦國際劍聯某一成員國聯合會被指定舉辦一次國際劍聯正式比賽,該聯合會有義務立即與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主席取得聯絡,以便獲得由該委員會批準的裁判器生產廠商的名單。一般來說,組委會更願意選擇可在三個劍種中兼用的裁判器。組委會應選擇一家能夠提供被委員會批準的優質裁判器,並可以保證競賽中技術服務的廠商。\\n\\n對於國際劍聯的正式比賽,裁判器必須由蓄電池供電,且與普通電網冇有任何連接。\\n\\n第五節 裁判器的檢查\\n\\n第53條 當一次世錦賽組委會已選定某一廠商,想與之商談,他立即將此事通知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主席,後者將與該企業取得聯絡,以便儘快獲得一台預選裁判器的樣品。\\n\\n關於裁判器的檢驗報告在收到裁判器後一個月期限內送交給委員會主席。這時會出現兩種可能性:\\n\\na)推薦的裁判器被委員會接受,在此情況下,其他裁判器可以按樣品同樣方式製造;\\n\\nb)裁判器不符合條件,在此情況下,應對其進行修改,並重新送交到委員會以進行新的檢查。\\n\\n當所有裁判器製作完成,在發貨之前,應通知委員會主席,以便讓他能夠在裁判器出廠之前對之進行檢驗並建立檔案。每台裁判器都配有一份檢查公報,上麵標明瞭在一次無效擊中記錄之前裁判器外部電路的電阻以及以千分之一秒為單位的記錄時間。那麼每台裁判器就被檢驗者簽字畫押,並標上號碼。\\n\\n第54條 在任何世錦賽或奧運會之前,應由委員會的一名代表來檢驗比賽將使用的裁判器運行是否良好,以及是否符合批準的型號。而這一檢查應撇開上麵提到的對裁判器型號的批準。(參閱第52條)這些裁判器應至少在比賽開始前48小時送交給這名代表支配使用。\\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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