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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十一條(比賽過程中)時間的扣除\\n\\n凡是主裁判宣佈“暫停”和“開始”,以及“原姿勢暫停”和“開始吧”之間的時間,不應計算在比賽時間之內。\\n\\n第十二條時間信號\\n\\n比賽時間結束時,需用鈴聲或其他類似的可以聽得見的聲音通知主裁判。\\n\\n第十二條附錄:\\n\\n當同時使用好幾個比賽場地時,需要有不同的、可以聽得見的報時手段。報時信號要蓋過觀眾的喧嘩聲,達到被聽得見的響度。\\n\\n第十三條“壓技”的時間\\n\\n“一本”:30秒。\\n\\n“技有”:25秒或25秒以上,但不到30秒。\\n\\n“有效”:20秒或20秒以上,但不到25鈔。\\n\\n“效果”:10秒或10秒以上,但不到20秒。\\n\\n壓技時間少於10秒時,與一次進攻同等看待。\\n\\n第十三條附錄:\\n\\n當比賽結束的時間信號和宣佈“壓技開始”的口令同時發生,則比賽應延長直到主裁判宣佈“一本”(或與“一本”等值)、或“壓技解脫”、或“暫停”為止。\\n\\n第十四條和比賽結束的時間信號同時使用的技術\\n\\n任何技術的明顯效果如與比賽結束的時間信號同時發生則有效。在比賽結束的時間信號和宣佈“壓技開始”的口令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比賽時間須延長至主裁判宣佈“一本”或“壓技解脫”為止。\\n\\n第十四附錄:\\n\\n任何在表示比賽結束的鈴聲或其他表示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發生以後,所使用的技術均被認為無效,即使主裁判冇來得及宣佈“比賽結束”的口令也如此。\\n\\n一個技術動作如與表示比賽結束的鈴聲同時發生,但如果主裁判認為它冇有立即顯示出效果,他應宣佈“比賽結束”。\\n\\n第十五條比賽開始\\n\\n在每場比賽開始之前,主裁判和兩名副裁判應一起站到比賽場內(中間位置),向主席台施禮,然後就位。在離開比賽場地之前,他們也須向主席台施禮。\\n\\n比賽者應麵對麵地站在比賽區內和自己標誌帶相同顏色的紅、白標誌線後。然後相互站立致禮並向前一步,站在紅、白標誌線前,在主裁判宣佈“開始”的口令之後,開始進行比賽。\\n\\n比賽總是由站立姿勢開始,隻有裁判委員會的委員纔可以中斷比賽。\\n\\n第十五條附錄:\\n\\n一名主裁判和兩名副裁判應在比賽者進入比賽區以前就位完畢。主裁判應麵對計時台,站在距離比賽者開始比賽時的位置兩米以後的中間位置上。\\n\\n假如比賽者冇有行禮,主裁判應喊“禮”提醒他們,然後再宣佈“開始”的口令,使比賽開始。\\n\\n比賽雙方在比賽開始和結束時須互相致禮。\\n\\n主裁判在開始比賽之前應確實保證“一切就緒”。例如:場地設備、衛生狀況、比賽服裝、裁判工作人員等是否合乎要求。\\n\\n施禮程式:\\n\\n1.啟示禮\\n\\n(1)在每個賽時的首場比賽開始之前,第一組三名裁判——主裁判排在兩名副裁判之間行進到安全區,麵對主席台的中間位置站好後向主席台施禮。\\n\\n(2)然後進入賽場危險區再次向主席台施禮並相互施禮。施禮畢,分彆走到自己的位置上開始比賽。\\n\\n2.主、副裁判互換職能:\\n\\n在一場比賽之後,如果主裁判要和場上一名副裁判互換職能,這樣此副裁判將變成主裁判,主、副裁判沿著危險區互相走近施禮,然後互換位置就位。\\n\\n3.每個賽時的每一組三名裁判員按照1(1)和1(2)的施禮程式施禮後,其後替換的每組裁判員走到安全區邊上,隻按1(1)的程式施禮並就位。\\n\\n4.當一場比賽結束之後,如果三名裁判需離開比賽場時,他們應走回1(l)規定的位置上向主席台施禮後離開賽場。\\n\\n5.結束禮\\n\\n在每個賽時的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三名裁判走到1(2)規定的位置上向主席台施禮然後相互施禮;在1(l)規定的位置上又一次向主席台施禮後離開賽場。\\n\\n第十六條向寢技轉移\\n\\n在下列情況下,比賽者可以從站立姿勢向寢技轉移,但當技術不再繼續發展時,主裁判可令比賽的雙方恢複站立姿勢。\\n\\n1.比賽的一方施投技取得相當效果,然後冇有停頓地轉人寢技進攻。\\n\\n2.比賽的一方因施投技冇有成功而倒地,或失去平衡、有倒地傾向時,另一方趁機轉入寢技。\\n\\n3.比賽的一方在站立姿勢時使用統技或關節技取得相當的效果,然後冇有停頓地轉入寢技。\\n\\n4.比賽的一方使用一個類似投技但不完全是投技的技術動作使對方倒地,然後冇有停頓地轉入寢技。\\n\\n5.在本條上述各項冇有包括的任何情況下,比賽的一方利用他的對手倒地或將要倒地的機會轉入寢技。\\n\\n第十六條附錄:\\n\\n例:當一方運動員使用“引入返”(一個抱緊在一起的翻滾動作)一類的技術,而在動作結束時兩名運動員呈分離狀態,該動作可以被當做投技評分。\\n\\n當比賽的一方不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把對方拖倒進入寢技而對方不願利用此機會繼續進行寢技比賽時,主裁判應叫“暫停”中止比賽,並給予違犯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一方“注意”處分。\\n\\n當比賽的一方不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把對方拖倒進入寢技而對方願意利用此機會繼續進行寢技比賽時,主裁判可以允許比賽繼續進行,但要給予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一方“注意”處分。\\n\\n第十七條暫停比賽\\n\\n主裁判在下列情況為了暫時中止比賽可宣佈“暫停”,當比賽重新開始時,主裁判應宣佈“開始”:\\n\\n1.當比賽的一方或雙方出界時。\\n\\n2.當比賽的一方或雙方違反禁止事項時。\\n\\n3.當比賽的一方或雙方負傷或發病時。\\n\\n4.當有必要讓比賽的一方或雙方整理柔道服裝時。\\n\\n5.在寢技中比賽冇有明顯的進展,而又出現比賽的雙方互相纏著腿的情況時。\\n\\n6.當比賽的一方處於從寢技中將對方負在背上成站立或半站立姿勢時。\\n\\n7.當比賽的一方處於站立姿勢,或從寢技轉入站立姿勢,並把仰臥在墊子上用腿纏著自己身體的對方提離墊子時。\\n\\n8.當比賽的一方在站立姿勢時施絞技或關節技而效果又不能立即顯示出來時。\\n\\n9.當裁判委員會或裁判們希望進行協商時。\\n\\n10.在其他的情況下,主裁判認為有必要暫停比賽時。\\n\\n第十七條附錄:\\n\\n主裁判宣佈“暫停”之後,仍然需要把比賽的雙方保持在自己的視野之內,以免比賽的雙方因冇有聽見“暫停”的口令而繼續比賽。\\n\\n主裁判不能宣佈“暫停”以阻止比賽一方或雙方出界,除非出界會造成危險。\\n\\n當比賽的一方從對方使用的“壓技”、“絞技”及“關節技”中掙脫出來,顯出需要休息時,主裁判不能宣佈“暫停”。\\n\\n當俯臥在墊子上的一名比賽者揹負著對手成半站立姿勢,並且雙手明顯地離開墊子,表明對手對他已失去控製時,主裁判應宣佈“暫停”。\\n\\n在寢技比賽時,主裁判錯誤地宣佈了“暫停”,以致使比賽的雙方分離開來,這時為了不使比賽的任何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主裁判和兩名副裁判可根據“三者合議”的原則令比賽的雙方儘可能地接近原來的姿勢,重新開始比賽。\\n\\n在主裁判宣佈“暫停”之後,比賽的雙方須儘快回到開始比賽時的位置上去。\\n\\n在主裁判宣佈“暫停”之後,比賽的雙方須保持站立姿勢,聽取指令或整理服裝。當暫停的時間較長則比賽的雙方可采取坐的姿勢。隻有在接受醫務處理時,運動員纔可采取其他姿勢。\\n\\n主裁判在比賽的一方受傷或發病時可宣佈“暫停”,並請受委任的醫生進入比賽場地進行快速檢查(見第二十九條)。\\n\\n當比賽的一方受傷並示意主裁判需要醫生做檢查時,主裁判可以宣佈“暫停”。但此項檢查須儘可能快地做。\\n\\n當仲裁在受委任的隊醫的請求下同意該醫生對受傷運動員做快速檢查時,主裁判可宣佈“暫停”(見第二十九條)。\\n\\n第十八條原姿勢暫停\\n\\n在任何情況下主裁判需要暫時中止比賽時,他可宣佈“原姿勢暫停”(不要動)。例如主裁判需要給比賽的一方或雙方訓令而又不希望造成雙方相互位置的改變時,或需要給一方處罰而又不要使另一方喪失有利位置時。重新開始比賽時,主裁判須宣佈“開始吧”。\\n\\n原姿勢暫停隻能在寢技中使用。\\n\\n第十八條附錄:\\n\\n每當宣佈“原姿勢暫停”時,主裁判要注意不使雙方的位置或抓握的把位有所改變。\\n\\n在寢技中,比賽的一方示意受了傷,如有必要主裁判可宣佈“原姿勢暫停”,然後令雙方恢複到宣佈“原姿勢暫停”前的位置,再宣佈“開始吧”。\\n\\n第十九條比賽結束\\n\\n主裁判宣佈“比賽結束”須符合下列原則:\\n\\n1.當比賽的一方根據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則,獲得“一本”或獲得“兩次技有合一本”時。\\n\\n2.當比賽的一方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則,獲得“綜合勝利”時。\\n\\n3.當比賽的一方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則,獲得“不戰獲勝”或“棄權獲勝”時。\\n\\n4.當比賽的一方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則,被取消比賽資格時。\\n\\n5.當比賽的一方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則,因傷不能繼續比賽時。\\n\\n6.當一場比賽的時間到時(見“判定”條款)。\\n\\n當主裁判宣佈“比賽結束”後,比賽的雙方須回到他們開始比賽時的位置。\\n\\n主裁判按下述原則裁決:\\n\\n(1)當比賽的一方獲得“一本”或相當於“一本”的得分時,主裁判則判他為勝方。\\n\\n(2)比賽終了,雙方均未獲得“一本”或相當於“一本”的得分時,主裁判在下述基礎上評定勝方:\\n\\n一個“技有”勝過任何數量的“有效”。\\n\\n一個“有效”勝過任何數量的“效果”。\\n\\n(3)比賽終了,雙方的成績記錄上都冇有分,或“技有”。“有效”和“效果”的累積數完全相等,則主裁判應做出“判定”的手勢並宣佈“判定”。\\n\\n在宣佈“判定”之前,主裁判和兩名副裁判鬚根據比賽者的態度、動作的質量及技術效果等因素評出勝方。\\n\\n主裁判根據兩名副裁判的意見,加上本人的評判,按照“三者合議取多數”的原則宣佈結果。\\n\\n(4)在一場比賽的規定的時間之內,記分板上不能顯示勝方,而且根據本條的各項評判標準又不能對比賽的雙方分出優劣,在主裁判喊出“判定”之後,可判為平局。\\n\\n在主裁判宣佈比賽結果之後,比賽的雙方須向後一步退到紅、白標誌線後,相互站立致禮,然後退出比賽場地。\\n\\n主裁判一旦對比賽的雙方宣佈了比賽的結果並離開了比賽區,主裁判就不能對該項裁決做更改。\\n\\n如主裁判誤判勝負,兩名副裁判必須確保主裁判在離開比賽區之前更正誤判。\\n\\n主裁判和兩名副裁判根據“三者合議取多數”原則所做出的所有決定將是最終判決,不得上訴。\\n\\n第十九條附錄:\\n\\n在宣佈“比賽結束”之後,主裁判仍須把比賽雙方保持在自己的視野之內,以免比賽的雙方由於冇有聽到主裁判的宣佈而繼續比賽。\\n\\n在宣佈比賽結束之前,如有必要,主裁判可令比賽的雙方整理柔道服。\\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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