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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70條自擊劍成為奧運會比賽項目之後,國際劍聯承認國際奧委會認可的地區比賽(例如地中海地區運動會、泛美運動會、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運動會、亞洲地區運動會等),並增加一項英聯邦運動會。\\n\\n當出現國際奧委會采用的地區比賽規則中冇有涉及的情況時,必須執行國際劍聯的比賽規則。\\n\\na)國際劍聯的技術代表\\n\\n第71條國際劍聯的技術代表依據奧運會地區賽的規則代表國際劍聯,該代表將由國際劍聯主席從以下人員中指定:執委會全體委員、名譽、國際劍聯各委員會全體成員或與比賽地區距離合適的國家的劍聯主席。\\n\\n組委會負責承擔該代表所需費用(經濟艙飛機往返及食宿)。\\n\\nb)技術人員及裁判員\\n\\n第72條奧運會地區比賽的規則規定對這些比賽的技術籌備工作的監督,包括裁判員及工作人員的指定由各國際聯合會負責。組委會承擔下列工作人員的費用(經濟艙飛機往返、食宿):\\n\\nl)技術委員會\\n\\n若技術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其中須有兩名外籍成員,若由六人組成,則須有五名外籍成員。技術委員會成員由國際劍聯執行委員會征求組委會意見後指定。\\n\\n2)器材監督代表\\n\\n根據比賽重要性派出國際劍聯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的一至兩名代表。代表由國際劍聯執行委員會征求組委會意見後指定。\\n\\n3)裁判代表\\n\\n一名國際劍聯裁判委員會的代表,由國際劍聯執委會征求組委會意見後指定。\\n\\n4)中主裁判員\\n\\n兩至三名由國際劍聯執委會根據比賽的重要性在征求組委會意見後指定的來自非比賽地區國家的國際裁判。\\n\\nD)青少年世錦賽\\n\\n第一節年賽\\n\\n第73條在國際劍聯主持下,青少年世錦賽每年舉辦一次,最好在複活節進行該項賽事。\\n\\n第二節承辦資格\\n\\n第74條\\n\\n申辦規則與成人世錦賽的申辦規則相同(參見第66條)。\\n\\n此外,國際劍聯年度會議將給予同時申辦青年賽及少年賽的國家以優先權。\\n\\n第三節報名\\n\\n第75條國際劍聯的所有會員國均可報名參加青少年世錦賽。\\n\\n每項個人賽中,每個國家隻能派三名運動員報名參賽,每項團體賽中,每國隻可有一支擊劍隊報名參賽。\\n\\n第四節參賽者年齡\\n\\n第76條青年世錦賽的個人及團體比賽中,參賽運動員至比賽舉辦年度的1月1日必須未滿20歲。\\n\\n少年世錦賽的參賽運動員至該比賽年度的1月1日必須未滿17歲。\\n\\n第五節裁判\\n\\n第77條世錦賽裁判工作由國際劍聯執行委員會根據裁判委員會的提議挑選的裁判員擔任。國際劍聯負責支付裁判員的旅費及比賽期間費用。\\n\\n第六節國際官員的邀請\\n\\n第78條比賽組織者有義務邀請下列國際官員並承擔費用(飛機往返、經濟艙、食宿):\\n\\na)同時進行青年及少年的世錦賽規則同成人世錦賽(參見第69條)。\\n\\nb)不包括少年的青年世錦賽\\n\\n1)國際劍聯主席或其負責主持世錦賽,負責監督技術委員會工作的代表;\\n\\n2)國際劍聯主席指定的一名禮儀官員;\\n\\n3)五名技術委員會成員,其中須有一名來自主辦國;\\n\\n4)兩名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成員;\\n\\n5)一名裁判委員會委員;\\n\\n6)一名醫務委員會成員。\\n\\n第3)至6)項的代表由國際劍聯執委會指定。\\n\\n此外,國際劍聯增派一名裁判代表及一名醫務代表,井承擔費用。\\n\\nC)不包括青年的少年世錦賽\\n\\n1)國際劍聯主席或其負責主持世錦賽,負責監督技術委員會工作的代表;\\n\\n2)國際劍聯主席指定的一名禮儀官員;\\n\\n3)兩名外籍的技術委員會及一名主辦國技術委員會委員;\\n\\n4)一名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成員或一名該委員會認可的技術員;\\n\\n5)一名裁判委員會委員或一名該委員會認可的持有國際劍聯A級證書的裁判員;\\n\\n6)一名醫務委員會成員或一名該委員會認可的醫生。\\n\\n第3)至6)項的代表由國際劍聯執委會指定。\\n\\nE)世界盃賽\\n\\n第一節概述\\n\\n第79條\\n\\na)世界盃比賽包括下列賽事:\\n\\n成人個人世界盃及大獎賽\\n\\n世界盃青年賽\\n\\n世界盃團體賽\\n\\n第80條\\n\\nb)世界盃各項個人賽及團體賽的比賽日程召開日程在會議中製訂,該會議於青年世錦賽期間舉行,日程由促進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將考慮以下事項:\\n\\n已列入世界盃的賽事,將考慮各國擊劍協會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提出的下一賽季的比賽時間;\\n\\n新列入世界盃的比賽,應至少在青年世錦賽期間舉行的日程會議前10天交至國際劍聯。\\n\\n比賽日程將分發至所有的國家擊劍協會並將會址提交代表大會批準。\\n\\n比賽日程一旦由代表大會確定便不得更改,除非國際劍聯執行委員會按規定查實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出現。\\n\\n未經國際劍聯批準比賽日期,該比賽將被取消。\\n\\n第81條\\n\\nC)如果某擊劍協會希望變動一項世界盃比賽於下一賽季的比賽地點,該協會必須向申辦委員會提出申請並須證明該賽事的組織工作不變且所有規則將被完全遵守。\\n\\n第82條\\n\\nd)世界盃比賽個人及團體賽事的日程一經確定,國際劍聯將充分考慮電視轉播的可能性,並在取得比賽組織者同意的情況下,選出一個賽季中的一些個人比賽以設立大獎賽。\\n\\n專門的比賽責任書中,將列出組織這些比賽的所有特彆條件。所有組織者必須做出書麵承諾,保證遵守這些條件而履行相應的財政上的義務。\\n\\n第二節細則\\n\\na)認可\\n\\n第83條一項個人賽事隻有在符合下列規則時才能夠被認可為世界盃比賽:\\n\\n對於歐洲成人比賽,至少有來自八個國家的運動員參賽;\\n\\n對於歐洲外的成人比賽,至少有來自五個國家的運動員參賽;\\n\\n青年賽至少須有來自五個國家的運動員參賽。\\n\\n歐洲成人比賽的個人賽中,必須至少有代表五個國家的十名在國際劍聯成年運動員正式排名中位於前三十二位的運動員參加比賽(歐洲外比賽無此項限製)。\\n\\n青年比賽中,必須至少有六名在國際劍聯青年運動員正式排名中位於前三十二位的運動員參賽。\\n\\n至少有來自不同國家的四名國際劍聯A、B二級的裁判員;\\n\\n嚴格執行國際劍聯的比賽規則及某項賽事的特彆責任規定。\\n\\n組織者必須使用已獲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覈準的裁判器。\\n\\n前四名或前八名決賽須在設有觀眾席的場地進行。\\n\\n須有足夠的劍道以保證一輪循環賽最多分兩個場次進行。\\n\\n決賽中,組織者必須在劍道上放置註明運動員姓名、國籍的標牌。\\n\\n必須遵照國際劍聯的有關規則進行發獎儀式(參閱行政規則)。\\n\\n比賽全過程中必須有一名醫生在比賽現場。\\n\\n必須依照規則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參見技術規則部分第129條及以下內容)。\\n\\nb)觀察員\\n\\n第84條世界盃個人及團體比賽,成人及青年賽的組織者必須保證有國際劍聯的一名非比賽主辦國的觀察員出席比賽以負責查實比賽是否切實執行世界盃賽的所有規則。\\n\\n組織者根據國際劍聯定期製定的標準承擔觀察員的旅費及食宿費用。\\n\\n成人賽和大獎賽,根據促進委員會於9月30日以前的提議,國際劍聯執委會指定一名委員會成員或執委會成員擔任觀察員。\\n\\n對於青年賽,該觀察員將由組織者邀請國際劍聯下屬各委員會或執委會的一名成員擔任,組織者必須在9月30日前將此項邀請告知國際劍聯辦公室。\\n\\n觀察員應向促進辦委員會做出書麵保證,遵守世界盃賽的規定,並對裁判及一般組織工作提出意見。如果技術委員會冇有執行國際劍聯的規則,觀察員必須進行乾預。觀察員必須參與總決賽裁判員的指定(參見技術規則部分第39條)。\\n\\n此外該觀察員有權將所有重要事件向國際劍聯辦公室反映。\\n\\nc)技術委員會\\n\\n第85條組織者須保證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的技術委員會出席比賽:\\n\\n若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須有兩名為外籍成員;\\n\\n若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須有三名為外籍成員;\\n\\n第三節參賽人數\\n\\n第86條\\n\\na)歐洲賽事中每一劍種的比賽,非主辦國的劍協可選定8名運動員及在上年度世界盃賽排名位居前32名的運動員報名參賽。主辦國可選定24名運動員及在上年度世界盃賽排名位居前32位的運動員報名參賽。\\n\\n歐洲外的比賽,參賽運動員人數如下:\\n\\n與主辦國同處一洲的國家的參賽運動員人數由主辦國自由決定;\\n\\n其他各洲的國家的參賽運動員人數的確定與歐洲賽事相同。\\n\\n第87條\\n\\nb)各代表隊應邀至少在開賽3星期前將報名申請寄出。\\n\\n各國協會應在賽前8天報確切的參賽人數及名單。組織者有權拒絕不在該申報名單之列的運動員的報名要求,任何非經協會提出的參賽要求也將被拒絕。\\n\\nc)滿規定年齡可以參加下一年青年世錦賽的運動員可參加本賽季世界盃青年賽的比賽。\\n\\n第四節裁判員\\n\\n第88條須隨代表隊參加A級比賽和大獎賽的A、B級裁判員人數如下:\\n\\n1至4名運動員:冇有限製\\n\\n5至9名運動員:1名裁判員\\n\\n10名及10名以上運動員:2名裁判員\\n\\n當一協會冇有帶出足夠人數的裁判員時,該協會將受到以下處罰:\\n\\n每缺少一名裁判員須向國際劍聯支付1000法郎,該決定由比賽的技術委員會在有國際劍聯官方觀察員在場的情況下做出。\\n\\n各協會必須向世界盃比賽的組織寄送一份供技術委員會按排的裁判員的名單。\\n\\n第五節世界盃團體賽\\n\\n第89條\\n\\na)世界盃成人賽的每一組織者均可在個人賽決賽的次日組織一場團體賽。\\n\\nb)團體賽的報名須和個人賽的報名同時提出。\\n\\nC)至少有五支參賽隊時比賽方可舉行。\\n\\nd)參賽隊由三名同國籍的運動員組成,有或冇有替補運動員均可,參賽隊成員的組成在賽季中可不受任何限製進行更改。\\n\\ne)世界盃賽各參賽隊的積分參照下列計算表:\\n\\n第一名32分\\n\\n第二名26分\\n\\n第三名20分\\n\\n第四名18分\\n\\n第五名16分\\n\\n第六名15分\\n\\n第七名14分\\n\\n第八名13分\\n\\n第九至十六名8分\\n\\n第十七到三十二名4分\\n\\nf)世界盃團體賽進行前四名的排名,其中最多隻可有三個名次被來自同一洲的參賽隊獲得。\\n\\ng)申辦比賽的方式及時限與世界盃個人賽相同。\\n\\n第六節個人排名\\n\\n有兩種國際劍聯個人排名方式:\\n\\n1.世界盃賽個人排名\\n\\n第90條\\n\\na)原則\\n\\n每年國際劍聯辦公室在世界盃賽最後一場比賽後,世錦賽或奧運會比賽前按不同劍種,分青年組和成人組進行世界盃賽個人排名。\\n\\nb)計算積分\\n\\n排名根據國際劍聯正式排名的計分表進行(參見第91條),世錦賽或奧運會中的得分不予考慮。\\n\\nc)運用\\n\\n世界盃賽排名用於確定每年分配給每一國家下一賽季世界盃賽的參賽名額,也用於確定參加當年精英賽的參賽者。\\n\\nd)排名榜\\n\\n世界盃各項成人賽事的排名榜將於世錦賽或奧運會期間公佈。\\n\\n世界盃青年賽五個劍種的排名榜將於世青賽期間公佈。\\n\\n2.國際劍聯正式排名\\n\\n第91條\\n\\na)原則\\n\\n國際劍聯成年運動員正式排名依據運動員參加的世界盃賽或大獎賽的6項賽事中取得的最好成績,其中在同一大陸舉行的比賽不可多於4項,世錦賽或奧運會比賽的成績將被考慮在內。\\n\\n國際劍聯一項大獎賽的記分將為基礎分值的1.5倍。\\n\\n世錦賽或奧運會中的記分將為基礎分值的2倍。\\n\\n國際劍聯青年運動員正式排名依據世界盃青年賽所有賽事及青年世錦賽的成績,青年世錦賽中的記分為基礎分值的2倍。\\n\\n成年及青年運動員的排名按年度進行,即本年度的一項比賽將取代上年度的該項賽事,本賽季一項比賽中的得分將取代上賽季中該項賽中的得分。\\n\\n若得分相同,則依次根據獲冠軍、亞軍次數來排名,並依此類推。若成績完全一致,則運動員獲並列排名。\\n\\n世界盃或大獎賽的一項比賽結束後,國際劍聯公佈正式排名。\\n\\n若規則中無特彆條款,則國際劍聯當前的正式排名對於其他所有排名、係列賽中種子運動員的指定、直接參賽資格、各擊劍隊排名等具有決定作用。\\n\\nb)計分表\\n\\n排名將依據以下基礎分值進行:\\n\\n第一名32分\\n\\n第二名26分\\n\\n並列第三名20分\\n\\n第五至第八名14分\\n\\n第九至第十六名8分\\n\\n第十七至第三十二名4分\\n\\n第三十三至第六十四名2分\\n\\n奧運會中,第四名得18分\\n\\n任何不滿64名參賽運動員的名單中,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的得分將取消。\\n\\n任何冇有確實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不得獲得積分。\\n\\nC)排名榜\\n\\n世錦賽或奧運會比賽後,國際劍聯將正式排名公佈,運動員在剛剛結束的比賽中的成績被考慮在內。\\n\\nF)聯盟大獎賽\\n\\n第92條世錦賽聯盟大獎的授予(參見章程第一百四十條)依據世界盃團體賽中各隊團隊比賽的得分表(參見第89條)及國際劍聯正式排名的計分表(參見第口條)。\\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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