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分類 書庫 完本 排行 原創專區
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項目規程(2) > 水球競賽規則1996年(2)

體育項目規程(2) 水球競賽規則1996年(2)

作者:李少丹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9 12:30:03

{

\"code\": 200,

\"title\": \"\",

\"content\": \"WP16.得分後開球\\n\\nWP16.l得分後,雙方隊員回到各自半場內,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中線,裁判員應鳴哨重新開始比賽。重新開始比賽的計時自失分隊員發球離手時開始,不合規則的重新開球應重開。\\n\\nWP17.球門球\\n\\nWP17.1下列情況判球門球:\\n\\n1.球的整體超過球門線,但未入球門,而最後觸球者為進攻隊員;\\n\\n2.發球門球、7米外間接任意球時不是立即射門,而球又未經另一隊員接觸,將球射入門內或將球擊中球門柱、橫梁或守門員。\\n\\nWP17.2球門球由守門員在2米區內任一位置發出,如守門員離水,應由本方一隊員代替執行,不按規定擲球門球,應重擲。\\n\\n(注:應及時發間接任意球、球門球和角球。發球者必須使其他隊員能看到球離手。因為忽略WP20.4條允許發球隊員在傳球前運球的規定,運動員經常犯延誤發球的錯誤。發球可以這樣地進行:如果發球隊員不能馬上找尋到可以傳球的同伴,他既可將球抓起拋入水中,也可將球擲入空中,然後可以持球遊動或運球。上述兩種情況下,擲球是必須的,以便其他隊員能觀察到。)\\n\\nWP18.角球\\n\\nWP18.l如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但未入球門,而最後觸球為守方隊員,應判給角球。\\n\\nWP18.2角球由攻方隊員在球出界最近一側的2米標記處執行。發球隊員不必是最靠近2米標記處的進攻隊員,但發球不得無故拖延。\\n\\n(注:擲球方法見WP17.2注。)\\n\\nWP18.3執行角球時,進攻隊員不得在2米區域內。\\n\\nWP18.4在錯誤位置發出的角球和進攻隊員離開2米區前發出的角球,應重發。\\n\\nWP19.裁判球\\n\\nWP19.1下列情況判裁判球:\\n\\n1.在每節開始時,假如裁判員認為擲出的球對某方有利;\\n\\n2.當每隊同時有一個或多個隊員犯規,裁判員不可能辨彆某隊員犯規在先時;\\n\\n3.兩名裁判員同時鳴哨判不同隊一般犯規;\\n\\n4.當每隊同時有一隊員離場犯規,無論是在比賽進行中還是死球期,在犯規隊員離場後,執行裁判球;\\n\\n5.球擊打或卡在賽場上方的障礙物上。\\n\\nWP19.2裁判員應將裁判球儘可能擲入犯規同側原位,以便雙方隊員有同等機會獲球。在2米區內判罰的裁判球應在2米線上執行。\\n\\nWP19.3假如裁判員認為擲出的裁判球落點對某方有利,應要回球重擲。\\n\\nWP20.間接任意球\\n\\nWP20.1裁判員應鳴哨宣佈犯規。\\n\\nWP20.2運動員發間接任意球的時間由裁判員斟酌處理。時間應合理和不拖延,但不必急擲。如某隊員明顯處於最易發球位置而不發球,應判犯規。\\n\\n(注:擲球方法見WP17.2注)\\n\\nWP20.3被判給擲間接任意球一方的人員負責撿球給發間接球隊員。\\n\\nWP20.4發間接任意球隊員應使其他隊員看到球離手,此後,發球者在傳球前允許持球或運球。發間接球隊員球一離手,即進入比賽狀態。\\n\\nWP20.5一旦比賽因事故、傷病、流血或其他事前難以預料的原因而中止,中止時的控球隊在比賽恢複進行時,判其在中止原地發間接任意球。\\n\\nWP20.6在錯誤位置上發出的間接任意球應重擲。\\n\\nWP21. 一般犯規\\n\\nWP21.1 WP21.2——21.18所述犯規為一般犯規。一般犯規判對方發間接任意球。間接任意球由對方隊員在犯規點執行。如球距守方球門較遠,間接任意球可在球的所在位上開;如犯規發生在2米區內,間接任意球應在正對犯規點的2米線上開。\\n\\n(注:遵照規則,裁判員判一般犯規應使攻方發展優勢,然而,裁判員必須考慮WP9.3的特殊情況。)\\n\\nWP21.2每節比賽開始,在裁判員鳴哨前,超越球門線。\\n\\nWP21.3每節比賽開始或比賽進行中,協助其他隊員。\\n\\nWP21.4扶握或推離球門柱及其固定物,在比賽進行中扶握或蹬離池邊、地端或扶握池端扶手(每節比賽開始時除外)。\\n\\nWP21.5站立池底參與比賽,比賽進程中在池內行走,從池底躍起搶球或追逐對手。本條例對4米區內的守門員不適用。\\n\\nWP21.6在爭奪時壓球入水。\\n\\n(注:在爭奪時壓球入水是般犯規,即使持球隊員的持球手是被迫壓入水中,當它緣自與對方較量的結果,不得倖免。此種犯規與本人意願毫無關係。重要的問題是判罰球入水時接觸球的隊員犯規。切記,運動員壓球入水隻發生在雙方爭奪時,因此,守門員高高躍起救球後持球落入水中不是犯規。但是,此後若守門員與對手爭奪時將球壓入水中,應判他違犯本條例,而且,假如他的行為\\n\\n阻礙了可能的得分,按規則WP23.2必須判對方擲4米球。)\\n\\nWP21.7握拳擊球,本條例對4米區內的守門員不適用。\\n\\nWP21.8雙手同時觸球,本條例對4米區內守門員不適用。\\n\\nWP21.9妨礙或阻撓非持球對手的自由運動,包括在對方肩部、背部或腿部遊泳。“持球”指舉球、帶球或觸球,運球不算持球。\\n\\nWP21.10推或推離對手\\n\\n(注:推人有很多種形式。包括用手推或腳蹬。在圖示的情況中,推人是一般犯規,判間接任意球。然而,裁判員必須注意區分是用腳蹬還是腳踢,後者是出場犯規動作和粗野行為.腳已接觸對手再開始做動作,通常是腳蹬,腳未接觸對手即開始做動作,一般認為是腳踢。\\n\\nWP21.11在執行間接任意球、球門球或角球前,控球一方隊員符合WP21.9所指的犯規(妨礙對手)或WP21.10所指的犯規(推或推離對手)。\\n\\nWP21.12進入對方球門前2米內,除非其時位於球後。拿球進入2米區的隊員不犯規,該隊員將球傳給位於球後的同伴,在該隊員離開2米區前,同伴隊員接球後立即射門也不是犯規。\\n\\n(注:假如WP21.12所指的同伴不射門,傳球隊員必須立即離開2米區,以免受到本條款的處罰,)\\n\\nWP21.13不按規定方式執行4米球。(注:見WP24.4執行4米球辦法)。\\n\\nWP21.14不合理的延誤發間接任意球、球門球或角球。\\n\\nWP21.15守門員越過中線或觸及中線以外的球。\\n\\nWP21.16拖延時間(注:根據本條,允許裁判員在35°終止前判罰一般犯規。\\n\\n單獨位於半場內的攻方守門員接受另半場進攻隊友的傳球,即視為拖延時間。比賽最後一分鐘,執行本條例時,裁判員必須確信拖延是蓄意的。)\\n\\nWP21.17控球時間超過35秒而未射門。此時掌管控球時間的計時員應回表。\\n\\n1.運動員射門球出手後,如射出的球從球門柱、橫梁或守門員處反彈回場內,控球時間從球被某方隊員控製時重新計時;;\\n\\n2.球冇有離開控球隊,僅僅由對方隊員在空中接觸了一下,仍算繼續控球。\\n\\n3.判罰出場犯規、4米球犯規、球門球、角球、裁判球後,比賽回表重新計時。明顯可見的計時鐘以遞減形式計時,即閃示剩餘的控球時間。\\n\\n(注:計時員和裁判員必須決定是否射門,但裁判員有最後裁判權)。\\n\\nWP22.出場犯規\\n\\nWP22.1 下列WP22.3—22.16所述犯規為出場犯規。出場犯規判犯規隊員出場和對方擲間接球(除了規則的其他規定外),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在下列情況之一最先發生時,準許由本方重新入場區進場:\\n\\n1.實際比賽20秒終了之時。此時,如果出場隊員遵照規則到達本方重新入場區域,記錄員應舉起相應的小旗。\\n\\n2.當進球得分後。\\n\\n3.本隊重新拿到了球(即掌握了對球的控製),此時,負責防守方的裁判員應揮手示意出場隊員進場。\\n\\n4.死球期後本方隊員重新發動比賽,此時負責防守方的裁判員應揮手示意出場隊員進場。\\n\\n出場隊員應在水中遊向本方重新入場區。獨自離水的出場隊員(指不是在替補隊員進場後的離水)應視作WP22.10所指的犯規(即不尊重裁判)。\\n\\n(注:離場隊員,包括按照規則取消全場比賽資格的隊員,應在不影響比賽的前提下,從水中遊向(包括水下遊泳體方重新入場區域。隻要不妨礙球門裝置,他可從球門線上或球門線後遊向重新入場區。\\n\\n離場隊員或替補隊員在按規則準許重新進場前,要求到達重新入場區的離場隊員明顯露出水麵。然而,此後不必要求離場隊員呆在重新入場區等候打算替補的隊員的到達。每節比賽時間終了不發生控球轉換,但在下節比賽開始時,如本方隊員搶得中線球,離場隊員或替補隊員可以進場。在一節比賽終了信號發出時,若有隊員離場,裁判員和記錄員應留意其時哪個隊控製著球。)\\n\\nWP22.2 在WP22.l所涉及的情況最先發生後,除了進球得分之外,如含下列條件,離場隊員和替補隊員允許從本方重新入場區進場。\\n\\n1.他接到記錄員或裁判員的入場信號;\\n\\n2.他不是跳入池內或從池壁、池邊蹬入;\\n\\n3.他冇有影響球門裝置;\\n\\n4.替補隊員隻有在離場隊員已經到達本方重新入場區時才能進場替補。\\n\\n上述條款對接替三次個人犯規隊員的替補隊員和接替取消全場比賽資格隊員的替補隊員也適用。\\n\\n(注:出場隊員未到達本方重新入場區,出場20秒時限終了時,裁判員不給替補隊員進場手勢,記錄員也不發進場信號。本條對替代取消全場比賽資格隊員的替補隊員也適用。在出場隊員未能返回本方重新入場區的情況下,替補隊員隻有在射進球得分或一節比賽時間終了,才準許進場。\\n\\n主管防守的裁判員主要負責對離場隊員或替補隊員的重新進場發出揮手進場信號,然而,在這點上,主管進攻的裁判員也可以協作,兩名裁判員的手勢都有效。假如一裁判員懷疑入場違例,或者監門員發出入場違例信號,此時,該裁判員首先應弄明白的是:另一裁判員是否發出過重新入場信號。\\n\\n主管防守的裁判員在給離場隊員或替補隊員揮手發出進場信號之前,應稍候片刻,以防主管進攻的裁判員鳴哨恢複進攻隊的控球。)\\n\\nWP22.3 除突發事件、傷病或裁判員準許外,比賽期間隊員起水或坐、站在賽場池階、池邊上。\\n\\nWP22.4 乾擾擲間接任意球、球門球或角球。\\n\\n包括:\\n\\n1.有意推開球或持球不放,阻撓比賽正常進行;\\n\\n2.擲球隊員球離手前試圖接觸球。\\n\\n(注:隊員因在水下未聽到裁判員哨聲,不能因此規則處罰他,裁判員必須判斷隊員的動作是否有意。\\n\\n乾擾發球犯規也許不是直接發生。如妨礙、拖延、阻撓球抵達發球隊員處;也許發生在發球時,如對手封擋發球方向,乾擾發球者的動作乾擾執行4米球,參見WP22.15)\\n\\nWP22.5 有意向對方臉上潑水\\n\\n(注:潑水被頻繁地用作不正當戰術,但它通常隻在運動員麵對麵潑水的明顯狀況下才受到判罰。\\n\\n然而,潑水也可以在並不明顯的狀況下發生,如運動員用手臂揚起一片水簾,表麵上看來毫無目的,其實是企圖擋著對手射門或傳球的視線。\\n\\n有意向對手潑水按規則WP22.5應判出場犯規;按規則WP23.2,假如對方位於4米區內,而且正準備射門,應判4米球犯規,潑水犯規是出場犯規或4米球犯規取決進攻隊員的位置和動作,而不論防守隊員是在4米區內或4米區外。\\n\\nWP22.6 抱持、壓沉、拖拉非持球對手。持球指舉球、帶球或觸球,不包括運球。(注:正確地運用本規則對比賽的進行和比賽達到公平合理的結果是非常重要的。本條文字是清楚和明確的,隻能有一種解釋:抱持、壓沉或拖拉一個非持球隊員就是出場犯規。裁判員必須正確地運用此條規則,不摻雜個人觀點,保證對粗魯動作的限製恰到好處。此外,裁判員必須注意,在4米區觸犯本條例的犯規,如果該犯規阻礙了有可能的進球得分,應判給4米球。)\\n\\nWP22.7 有意踢或打對手,或懷有此意圖做不合理動作。\\n\\n(注:踢人或打人犯規有多種形式,包括控球隊員和守方隊員都可能犯踢、打對手的錯誤,因而控球不是決定因素。重要的是犯規隊員的動作,包括他企圖做踢或打的動作,即使他的作動未能構成事實。打人的最嚴重動作之一是用肘部後頂,該動作可能導致對手嚴重受傷。同樣,隊員故意向後甩頭,以頭部頂撞緊盯在他後麵的對手的臉部,也可能產生嚴重傷害。在這些情況下,裁判員按規則WP22.9作粗野動作處罰,而不是按WP22.7作出場犯規處罰。)\\n\\nWP22.8 犯有不正當行為。包括使用汙穢語言、粗暴行為、堅持犯規等。犯規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替補隊員按WP22.l條要求進行替補。\\n\\n(注:堅持犯規指的是該動作不符合規則精神而且它可能使比賽名聲掃地,堅持犯規與“持續一般犯規”是完全不同和無關的。)\\n\\nWP22.9 犯有粗野動作。包括踢、打對手或工作人員,或懷有惡意的試圖踢、打對手或工作人員。\\n\\n無論在比賽中或在兩節中的間隙期,犯規隊員應被取消全場資格並不得替補。\\n\\n(注:在比賽的最後一分鐘,裁判員應將宣判粗野動作的犯規延期到攻防轉換時。在兩節中的間隙期發生粗野動作犯規,本規則也適用,但不判給間接任意球,犯規隊員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不得替補,繼續比賽時他的隊隻能6人上場。不過,在比賽實際開始前,本條例不適用。比賽中,不是位於水中的替補隊員發生粗野動作犯規。該替補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裁判員應令其隊長指定場上一隊員離場,該隊隻能用6人繼續比賽,然而,被隊長指派退出賽場的隊員此後仍可作為替補,對該隊員的退出賽場也不計個人犯規。)\\n\\nWP22.10 對裁判員或工作人員拒絕服從,或表現出不尊重。犯規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按WP22.1要求進行替補。\\n\\n(注:在對方進球得分後,比賽重新開始前,或在兩節中的間隙期,如某隊隊員有不尊重行為,應取消犯規隊員的全場比賽資格,但他的隊在比賽重新開始時,允許用7人上場。)\\n\\nWP22.11 未控球隊的隊員在執行間接任意球、球門球、角球或4米球前有以下犯規,以及執行裁判球前其中一方隊員有以下犯規:\\n\\nWP21.9 妨礙對方\\n\\nWP21.10 推或蹬離對方\\n\\nWP22.3——22.10 犯有出場犯規行為\\n\\n維持原判(包括裁判球),按有關條例規定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的人員應取消全場比賽資格。\\n\\nWP22.12 在執行間接任意球、球門球、角球、4米球、裁判球前,雙方隊員同時有以下犯規:\\n\\nWP21.9一妨礙對方\\n\\nWP21.10一推或蹬離對方\\n\\nWP22.3——22.10 犯有出場犯規行為\\n\\n雙方隊員判罰離場並判裁判球。如果雙方犯規發生在執行4米球時,4米球應維持原判。按有關條款規定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的雙方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n\\n(注:在本條例中,搶得裁判球不能視作控球的改變,在執行裁判球後,按本條例被判罰離場的隊員需在WP22.l所述任一情況首先發生時,才能重新入場。但是,本條例僅適用被同時罰出場的雙方隊員,對那些單個罰出場的隊員,如果搶得裁判球導致了控球的改變,規則準許其重新進場。\\n\\n按本條例判罰出場的雙方隊員,如有資格重新入場,裁判員在他倆抵達各自重新入場區前,隻要其中一人做好了重新入場準備,就應揮手示意其進場,而不必等待兩人都做好入場準備再發信號。\\n\\nWP22.13 控球一方隊員在執行間接任意球、球門球、角球八米球前,犯有WP22.3——22.10條例所指的出場犯規,但下列除外:\\n\\n1.按有關條例規定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的隊員應取消全場比賽資格。\\n\\n2.犯規發生在執行4米球時,4米球應維持原判。\\n\\nWP22.14 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的進場違例,包括:\\n\\nl.冇有接到來自裁判員或記錄員的信號;\\n\\n2.除規則準許的立即替補外,從非本方重新入場區進場;\\n\\n3.從賽場池邊、池壁跳入或蹬入賽場內;\\n\\n4.影響了球門裝置。\\n\\n假如上述犯規發生在比賽最後一分鐘或加時賽第二節的最後一分鐘或加時賽第三節的任何時候,犯規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不得替補,並判對方隊擲一次4米球。\\n\\n(注:出場隊員和替補隊員未接到裁判員的信號即進場,應判入場違例,即使裁判員早該發出信號。)\\n\\nWP22.15 乾擾擲4米球。犯規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並按WP22.1要求進行替補。被乾擾的4米球維持原判或重擲。\\n\\n(注:乾擾4米球最常見的形式是,當發球隊員正準備射門時,對手用腳踢發球人。裁判員必須確保所有隊員距發球隊員至少2米,以防此類乾擾發生,裁判員也應允許防守隊優先占位。)\\n\\nWP22.16 在裁判員已經發出一次命令後,防守擲4米球的守門員仍未能在球門線上正確就位。在守門員罰出場後,防守隊員可就守門員位,但不行使守門員權力,也不受守門員限製。\\n\\nWP22.17 比賽中雙方隊員同時出場犯規或4米球犯規,犯規的雙方隊員應判離場並執行裁判球。\\n\\nWP22.18 隊員被罰出場時,罰出場時間自擲間接球隊員球離手時始,若執行裁判球,自裁判球被觸及時始。\\n\\nWP22.19 被罰出場隊員有意乾擾比賽,包括影響球門裝置,應判對方擲一次4米球,並再計該出場隊員個人犯規一次。按本條例,被罰出場隊員不立即離場,裁判員可認為其是有意乾擾。\\n\\nWP22.20 在比賽進入加時賽時,原被罰出場隊員的出場時間帶入加時賽,原比賽期中的個人犯規也帶入加時賽,原比賽期中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的隊員不準參加加時賽的各節比賽。\\n\\nWP23. 4米球犯規\\n\\nWP23.l下列WP23.2——23.8的犯規係4米球犯規,應判對方隊擲4米球。\\n\\nWP23.2防守隊員在4米區內犯規且該犯規破壞了可能的得分。\\n\\n(注:除了阻礙可能得分的其他犯規之外,本條例意指的犯規有:\\n\\n1.守門員或防守隊員拉低或移動球門;\\n\\n2.防守隊員雙手擊球;\\n\\n3.防守隊員握拳擊球;\\n\\n4.守門員或其他防守隊員在爭奪中壓球入水。\\n\\n以上描述的犯規應格外注意。諸如抱持、拖拉、妨礙等犯規,通常被處以發間接任意球(和按要求判罰出場),然而,但這些犯規發生在4米區內,如果不是因為這些犯規就可能得分時,這些犯規就構成了4米球犯規。\\n\\nWP23.3守方隊員在4米區內踢或打對手,或者有粗野行為。犯有粗野行為的隊員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不得替補,並判給對方擲一次4米球。\\n\\nWP23.4被罰出場隊員有意乾擾比賽,包括影響球門裝置。\\n\\nWP23.5以阻止可能的進球為目的,守門員或防守隊員拉倒球門。此種情形的犯規隊員也應被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並按WP22.1的有關要求進行替補。\\n\\nWP23.6以阻止得分為目的,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在罰出場時間終了之前進場,該進場隊員應繼續離場並補足剩餘的罰出場時間(如果必要的話)。\\n\\n(注:在本條所指的情形中,若攻方處於射門位置,判罰前,裁判員應等候觀望射門是否得分,如得分,不再判給4米球,但對違例進場隊員計一次個人犯規;如未得分,裁判員按本條例立即判罰4米球。)\\n\\nWP23.7比賽的最後一分鐘,加時賽第二節的最後一分鐘,加時賽第三節的任一時間裡,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違例進場,犯規隊員應取消全場比賽資格,不得替補。\\n\\nWP23.8按規則在當時無資格參加比賽的隊員成替補隊員進人賽場,犯規隊員應取消全場比賽資格,替補隊員在WP22.1所指任一情況最先發生後,可以替補,但本條例不適用於WP22所指任一情況發生前重新入場的離場隊員或進場的替補隊員。\\n\\n(注:出場隊員或替補隊員在WP22.1所指任一情況最先發生後,出場隊員和替補隊員都進入賽場,後進場的隊員應受本條例處罰,如兩者同時進場,替補隊員應受本條例處罰。)\\n\\n\"

}

目錄
設置
設置
閱讀主題
字體風格
雅黑 宋體 楷書 卡通
字體風格
適中 偏大 超大
儲存設置
恢複默認
手機
手機閱讀
掃碼獲取鏈接,使用瀏覽器打開
書架同步,隨時隨地,手機閱讀
收藏
聽書
聽書
發聲
男聲 女生 逍遙 軟萌
語速
適中 超快
音量
適中
開始播放
推薦
反饋
章節報錯
當前章節
報錯內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 錯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