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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146條成績相等\\n\\n成績相等時應采用下列方法解決:\\n\\n徑賽項目\\n\\n1.在任一賽次中,按成績錄取進入下一賽次時如遇運動員成績相等,終點攝影主裁判應考慮有關運動員的1/1000秒的實際時間、如果成績依然相等,則有關運動員均應進入下一賽次,如實際條件不允許,應抽簽決定進入下一賽次的人選。\\n\\n決賽中出現第一名成績相等,有關裁判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這些成績相等的運動員是否重新比賽,如該裁判長認定無法安排重賽,則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名次並列。其他名次的運動員成績相等時,按並列處理。\\n\\n當手計時成績相等時,應根據判讀的1/100秒的時間處理。\\n\\n田賽項目\\n\\n2.跳高及撐竿跳高項目:\\n\\n(a)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n\\n(b)如成績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n\\n(c)如成績仍相等:\\n\\n(Ⅰ)如涉及第一名時,在造成其成績相等失去了繼續試跳權力的最低失敗高度上,每人再試跳1次。\\n\\n如有關運動員都跳過或都未跳過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則橫杆應提升或降低:跳高為2厘米,撐竿跳高為5厘米。他們應在每個高度上隻試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為止。有關運動員必須參加決定名次的試跳。\\n\\n(Ⅱ)如不涉及第1名時,則比賽的名次相等。\\n\\n3.在以遠度判定成績的田賽項目中,如成績相等,應以其次優成績判定名次。如次優成績仍相等,則以第三較優成績判定,餘類推。\\n\\n如仍相等,並涉及第1名者,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按原比賽順序,進行新的一次試跳(擲),直至決出名次為止。\\n\\n4.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擲)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n\\n第147條抗議\\n\\n1.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提出抗議,應在運動會開始前向仲裁組提出,如未任命仲裁,應向有關裁判長提出。如果在運動會開幕前未能圓滿解決該抗議,應允許該運動員“在抗議下”參加比賽,並將此案提交國際田聯理事會。\\n\\n2.如抗議涉及某項目比賽的成績或進程時,應在正式宣告該項目成績後的30分鐘內提出。大會組委會應確保所有宣告成績的時間被記錄下來。\\n\\n3所有抗議應首先由運動員本人或其代表向有關裁判長口頭提出。為了作出公正裁決,在裁判長認為有必要時,應考慮任何有效的證據,包括照片或由大會正式攝像機拍攝的錄像。裁判長可就抗議作出裁決,也可將問題提交仲裁組。對裁判長作出的裁決有向仲裁組申訴的權利。\\n\\n4.在田賽項目中,如果運動員對試跳(擲)失敗的判罰立即作出口頭抗議,該項目主裁判可以自行決定下令測量並記錄該次試跳(擲)的成績,以便保留所有有關的數據。\\n\\n5.凡上交仲裁的申訴應在正式宣告有關裁判長的判決之後的30分鐘內提出,申訴必須以書麵形式,由代表該運動員的官員簽名,並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申訴費,如果該抗議不能勝訴,則申訴費不予退還。\\n\\n仲裁組應與包括有關裁判長和裁判員在內的所有有關人員谘詢。如果仲裁組有疑問,可以考慮其他有效的證據;如果此類證據無法確定,應認可有關裁判長的判決。\\n\\n第148條世界記錄\\n\\n1.運動員或運動隊創造世界記錄時,應由創記錄所在國的國際田聯會員立即收集一切必要的材料上報國際田聯審批,不得延誤。未經國際田聯批準,任何運動成績都不能被承認為世界記錄。\\n\\n會員國應立即向國際田聯報告其申報成績的意圖。\\n\\n2.每名創造世界記錄的運動員,必須在該項目比賽結束時,根據國際田聯最新規則送請興奮劑檢查。如果創造接力賽跑記錄,接力隊的隊員均須接受檢查。\\n\\n受到國際奧委會認可的實驗室應將興奮劑檢查結果會同國際田聯為審批記錄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起上報國際田聯。如果檢查結果呈陽性,則國際田聯不承認該成績為世界記錄。\\n\\n3.如果一名運動員承認在創造某項世界記錄前的某時曾使用了禁用物質或技術,或從當時一種禁用物質或技術中獲得了利益,國際田聯將考慮興奮劑檢查委員會的建議,取消該運動員的此項世界記錄。\\n\\n4.必須填寫國際田聯的正式申請表,並在30天內用航空郵件寄往國際田聯總部。國際田聯總部每年向會員提供申請表格,根據會員要求也可另外郵寄。如果申請記錄涉及外國運動員或運動隊,應將表格副本在同一時期內寄交其所屬國家協會。運動員必須接受國際田聯會員協會管轄時方可代其申報記錄。\\n\\n5.創記錄所在國家協會應隨正式申請表附上:\\n\\n(a)大會列印的秩序冊。\\n\\n(b)該項目的全部比賽成績。\\n\\n(c)如係采用全自動計時器計取的徑賽記錄,應送交終點攝影照片。\\n\\n6.國際田聯承認的世界記錄有下列幾種:\\n\\n世界記錄\\n\\n世界青年記錄\\n\\n世界室內記錄(見規則第248條)\\n\\n(a)世界記錄必須是在符合規則第137條規定的有屋頂或露天的田徑場內創造的。所使用的徑賽跑道和回賽助跑道應鋪設在堅實的地麵上,不得帶有彈性裝置或類似結構。\\n\\n(b)記錄必須是在正式比賽中創造的。在創記錄日之前,比賽所在國的會員協會已正式確認、批準和公佈了這次比賽。個人項目必須至少有3人蔘賽,接力項目必須至少有2隊參賽。\\n\\n(c)記錄必須超過或平該項目國際田聯承認的最新世界記錄。\\n\\n(d)在分組賽、及格賽、因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以及全能的單項比賽中所創記錄均可申報批準世界記錄,在全能比賽中,無論運動員是否完成全部比賽,均不影響申報記錄。\\n\\n(e)運動員在男、女混合比賽中所創成績,不予承認。\\n\\n7.申報青年記錄者,除非該運動員的出生日期事先已得到國際田聯的確認,否則第一次為該運動員申報記錄時,必須附以其護照、出生證或證明其出生日期的類似正式檔案的副本。\\n\\n8.(a)隻有在符合規則第161條規定的跑道上創造的跑和競走記錄方予承認。\\n\\n(b)一項賽跑必須隻限定一個跑的距離,並且所有參賽者都應在這個距離中進行比賽。\\n\\n可以把規定時間的計程比賽和規定距離的計時比賽結合起來(例如,l小時賽和20000米跑,見規則第162條13)。\\n\\n允許同一運動員在同一次跑或競走中創造多項記錄。允許幾名運動員在同一次跑或競走中創造不同的記錄。\\n\\n運動員未完成規定的全程比賽距離,不得取其中一段較短距離的成績作為記錄。\\n\\n(c)跑及競走的記錄必須由正式計時員或一台經批準的全自動計時器計時方予承認(見規則第160條)。\\n\\n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徑賽項目,隻有一台經批準的並符合規則第160條規定的全自動計時器或一套終點攝像計時係統所記錄的成績,方予接受。\\n\\n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如有可能在(d)、(e)和(f)的比賽中,打破世界記錄時,比賽組織者應提供有關終點攝影的照片或終點攝像計時係統的列印圖片,以便在正式宣告成績之前確認終點攝影主裁判所判定的成績。在全能項目比賽中打破所有徑賽項目的記錄,也應照此辦理。\\n\\n(d)承認200米或200米以上任何項目的記錄時,創記錄所用跑道的周長不得超過440碼,而且應在橢圓形跑道上的某一部分起跑。水池位於400米跑道以外的障礙賽跑不受此限。\\n\\n(e)創記錄所用跑道的外側分道的半徑不得超過50米,但下列情況除外,用兩個不同半徑畫出彎道,用較大半徑畫出的弧長,在180度的彎道中不超過60度。\\n\\n(f)批準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項目的記錄,必須申報按規則第149條規定所測定的有關風速數據。如果在跑進方向上測定的順風平均風速超過2米/秒,所創記錄不予承認。\\n\\n(g)在分道跑比賽中,運動員踏上或跑入彎道內側的分道線,所創記錄不予承認。\\n\\n(h)承認接力賽跑記錄,接力隊隊員必須為同一會員國公民。有關取得公民權的途徑見規則第12條9。\\n\\n未單獨獲得國際田聯會籍的殖民地,根據本規則,應視為其母國的一部分。\\n\\n(Ⅰ)接力賽跑中,第一棒運動員的成績不能申報記錄。\\n\\n(Ⅱ)在所有必須使用起跑器和群踞式起跑的徑賽中,如可能應提供起跑的反應時。\\n\\n9.競走記錄:\\n\\n至少應有2名國際田聯竟走裁判員在比賽中執行裁判工作並在申請記錄表上簽名。\\n\\n10.(a)田賽各項記錄必須由3名裁判員使用經過校驗的鋼捲尺或鋼直尺進行測量,也可使用經批準的科學測量儀器進行測量,該儀器的精度應被一位正式測量裁判員予以確認。\\n\\n(b)申報跳遠和三級跳遠的記錄,必須申報按規則第149條規定所測量的風速數據。如在跳躍方向上測定的順風平均風速超過2米/秒,所創記錄不予承認。\\n\\n(c)在田賽項目的一次比賽中,可承認多個成績為世界記錄。被承認的每個記錄應是平或超過當時已有的世界最好成績。\\n\\n11.在全能項目中,承認單項記錄必須符合申報各單項記錄的條件。除此之外,承認全能記錄時,需測量風速的項目,其順風的平均風速不得超過4米/秒。\\n\\n12.國際田聯主席和秘書長有權聯名承認世界記錄。如果對是否承認記錄產生疑問時,應提交國際田聯理事會決定。批準世界記錄後,國際田聯將通知申請該記錄的會員、該運動員所屬的國家和有關地區協會。如未批準,將說明原因。\\n\\n13.國際田聯每年1月1日應公佈世界記錄一覽表,反映自國際田聯成立和設立該表以來,有關運動員或接力隊在規則第199條。200條和299條中列出的承認記錄的項目中創造的被國際田聯承認的最優異的運動成績。該記錄表應在新的世界記錄被承認後及時予以修正。\\n\\n注1:國際田聯將給世界記錄創造者頒發由國際田聯設計的正式世界記錄紀念牌。\\n\\n注2:建議國家和地區協會采用類似規則承認本國或本地區的記錄。\\n\\n★承認全國記錄除執行規則第148條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n\\n一、設立中國室內、外全國田徑記錄、全國青年記錄、全國少年記錄。\\n\\n二、由中國田徑協會審批全國田徑記錄。\\n\\n三、凡創、平全國記錄,須由大會競賽部門出具記載該項目創記錄時有關具體情況和裁判員親筆簽名的成績證明。有關裁判長(必須是國家級裁判員)應嚴格稽覈比賽場地、器材、風速等情況,並在成績證明表上簽名方為有效。\\n\\n四、創記錄運動員所在單位應在15天內隨“創全國記錄報告表”附上有關材料報中國田徑協會。\\n\\n五、全國競走記錄和達到該項目運動健將標準的成績,必須是在國際比賽或中國田協批準的國內一。二、三類比賽中創造的,並且有中國田徑協會指派的競走裁判員擔任裁判工作方可申報。\\n\\n六、在一類比賽中創全國記錄不再由參賽單位申報,由中國田徑協會直接審批,超亞洲以上記錄由中國田徑協會申報。\\n\\n七、承認全國記錄及其統計方法;\\n\\n(一)承認全國記錄:在徑賽項目的某一賽次中,同組的一名或多名運動員超過原記錄時,均可承認為創記錄,並將其中的最好成績視為新記錄。在此之後的其他組彆或後繼賽次的運動員的成績須超過當時的新記錄,方可承認為創記錄。\\n\\n田賽遠度項目,同一輪次比賽中多名運動員的成績超過原記錄,均可承認為創記錄,將其中的最好成績視為新記錄。在其後輪次的比賽中,運動員的成績須超過當時的新記錄,方可承認為創記錄。\\n\\n在田賽高度項目的一次比賽中,多名運動員越過超原記錄的高度,均可承認為創記錄,並將其中的最好成績視為新記錄。在此之後的比賽中,運動員的成績須超過新記錄方可被承認為創記錄。\\n\\n(二)創全國記錄人數、隊數的統計方法:\\n\\n應分彆統計創記錄的人數與隊數。接力隊或其他團體項目創記錄時,隻統計創記錄的隊數,不再統計人數。\\n\\n同一名運動員幾次創同一項目的記錄,應按一個項目統計創記錄的次數。\\n\\n同一名運動員創不同項目的記錄,應分彆統計創記錄的項數和次數。\\n\\n八、凡申報400米及400米以下項目的運動健將、國際運動健將和創全國青年記錄以上的記錄成績,均以全自動計時成績為準。\\n\\n第149條風速測量\\n\\n1.應按下列規定時間從發令槍的閃光或經批準的類似發令器材發出信號時開始測定風速:\\n\\n100米10秒\\n\\n100米欄13秒\\n\\n110米欄13秒\\n\\n200米比賽中,應從第一名運動員進入直道時開始測定風速,測定時間為10秒鐘。\\n\\n2.在跳遠和三級跳遠比賽中,應從運動員經過助跑道旁的標記時開始測定風速,測定時間為5秒鐘。跳遠和三級跳遠的標記應分彆放置在距離起跳板40米和35.米遠的地方。如果運動員的助跑距離不足40米或35米時,應從其開始助跑時測定風速。\\n\\n3.測定徑賽項目風速時,風速儀應置於直道一側,靠近第一分道,距終點線50米。測定跳遠及三級跳遠風速時,風速儀距離起跳板20米。風速儀的高度為122米,離跑道或助跑道邊沿的距離不超過2米。\\n\\n4.風速的判讀單位為米/秒,進位到跑進方向較差的1\\/10米/秒(即十2.03米/秒記錄為十2.l米/秒,-2.03米/秒記錄為一2.0米/秒)。顯示單位為1\\/10米/秒的數字式風速儀應具備自動進位的功能,以與本規則相符。\\n\\n風速儀必須經過有關計量部門稽覈。\\n\\n第150條正式比賽器材\\n\\n1.國際比賽中使用的各種器材必須符合國際田聯規定的規格。從1999年4月1日起,隻能使用持有國際田聯頒發的有效證書的器材。\\n\\n2.舉辦規則第12條1(a)中的所有比賽,組委會應提供所有比賽器材。在此類比賽中,除可使用自備撐竿之外,不許運動員使用其他任何自備器材。自備撐竿必須符合規則第172條21的規定。\\n\\n★國內田徑比賽,須使用持有中國田徑協會頒發的有效證書的器材。\\n\\n第151條攝像記錄\\n\\n舉辦規則第12條1(a)、b)的比賽,條件允許時也應包括其他比賽,建議使用大會正式攝像機拍攝所有項目的比賽,以記錄成績的準確性和犯規的情況,並可作為輔助檔案使用。\\n\\n★在中國田徑協會主辦的田徑比賽中,應設立大會攝像組,在技術代表和總裁判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錄像記錄供研究判罰犯規使用。比賽結束後,將錄像資料交大會組委會存檔。\\n\\n第152條老將運動員\\n\\n所有有關老將運動員的事宜見國際田聯和國際業餘老將運動員協會(WAVA)理事會批準的國際田聯/國際業餘老將運動員協會(WAVA)手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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