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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6.馬術\\n\\n總則\\n\\n6.01比賽基本根據FEI跳躍比賽和一般比賽規則組織並按照第695條、696條進行裁判。\\n\\n6.02馬匹不屬於運動員。因此必須對他們良好對待。如裁判和仲裁委員會認為某運動員對待馬匹有粗暴動作,該運動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n\\n嚴禁粗暴抽打馬區。對毆打馬隊的運動員的懲罰是立即開除出賽馬比賽。\\n\\n6.03國際比賽必須至少有2名稱職的裁判。\\n\\n6.04在室內進行的國際比賽,組織者可調整路線長度和障礙數目,但必須在邀請中寫明。\\n\\n6.05馬匹\\n\\n必須極端仔細地選擇馬匹,以保證馬匹均等,它們必須能在無不服從現象的情況下至少一天跑兩個全程,並很少在越障礙時出現失誤。在所有UIPMB正式比賽中,UIPMB必須通過至少在比賽開始前一大在賽馬比賽前的適當時候在比賽場地測試馬匹來保證規定得到遵守。這時必須有數名騎手上馬。技術督導進行這種測試。在馬匹的正式測試中官員、教練\馴馬師和觀眾都隨便參加,但無權乾預。\\n\\n6.06組織者根據現有條件必須提供:\\n\\na)每名騎手1匹馬;\\n\\nb)每2名騎手1匹馬\\n\\nC)每3名騎手或\\n\\nd)每4名騎手1匹馬。\\n\\n在任何情況下每8名騎手有1匹備用馬。\\n\\n6.07在奧運會和世錦賽隻有a)和b)的選拔是允許的。如果做出a)、b)的選擇,馬術比賽在1天內進行。\\n\\n如果組織者選擇C),馬術比賽可在1天內或連續2天舉行。如選擇了d),將進行連續2人的馬術比賽(每天2個分組賽)。\\n\\n6.08在興趣組辦UIPMB世錦賽的聯合會會員國至少在比賽互年以前向UIPMB介紹其建議的選擇。\\n\\n6.09比賽場地\\n\\n場地的規模(長和寬度)和性質必須在邀請書和所有國際比賽的計劃中寫明。如果場地似乎很狹小或某一方麵不適合。UIPMB有權禁止某一國際比賽。\\n\\n6.10場地必須有圍牆,比賽中馬匹進入後所有進出口必須關閉。\\n\\n6.11運動員和隊長在比賽前步行察看路線。察看馬匹時場地開放1小時。此外,在每次分組賽抽簽前運動員和隊長有30分鐘步行察看路線,但隻有在場地開放的時候。\\n\\n6.12將通過在人口處或在場地中央醒目處懸掛“場地關閉”的招牌來禁止入內。通過裁判團標明或掛出“場地開放”招牌的方式給予入場許可。通知也必須通過有線廣播係統播出。\\n\\n6.13運動員,無論屬於哪一組,一旦比賽開始均不得步行進人賽場。否則開除出比賽。\\n\\n6.14比賽開始前,仟何運動員均不得在場地練馬,向馬顯示跑道上的障礙,跳躍或試圖跳躍障礙。否則將被開除出比賽。\\n\\n6.15比賽路線\\n\\n比賽路線是運動員比賽時從起點標誌旗至終點標誌旗必須進行的路程。必須精確測量比賽路線長度,尤其是把賽馬通過的正常路線在轉彎處算數的每米都儘量計苗在內。正常路線必須從障礙中心穿過。\\n\\n6.16整個路線將包括15個障礙,長度為600米(+10米)。\\n\\n6.17起跑線距第一障礙最遠不超過25米最近不少於6米。終點線距最後一個障礙最近不少於15米最遠不超過25米。在室內賽馬場終點線離最後一個障礙不少於10米。分彆在這兩條線的左邊插一麵白色標誌旗右邊插一紅色標誌旗。\\n\\n6.18 15個障礙中有1個必須是由雙重障礙,另l個是三重障礙。\\n\\n6.19可以冇有完全封閉的障礙。運動員不做第二次跳躍就不能超越的障礙就被認為是完全封閉式障礙。\\n\\n6.20障礙物的最大尺寸\\n\\n男子和女子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n\\n垂直障礙120厘米110厘米\\n\\n寬障礙120厘米×150厘米110厘米×l30厘米\\n\\n木柵障礙120×130厘米110厘米×120厘米\\n\\n水溝障礙300厘米300厘米\\n\\n6.21障礙按必須跳越的順序編號。複合數障礙隻編1個號。這一序號為運動員和裁判團方便起見在每組比賽中可以重複寫明,在這種情況下可在序號後加上字母(如SA、SB、SC)以示區彆。\\n\\n6.22在奧運會和世錦賽,組織者任命一個路線設計者並通知UIPMB。他將設計和準備比賽路線,根據馬匹的素質調整障礙的體積,調整還要以使優秀的騎手能發揮其技術的方式進行。技術督導處將在比賽前一週審查比賽路線並有權進行被認為必要的變動。\\n\\n6.23仲裁委員會在測試馬匹後立即審查比賽路線。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調整障礙物或比賽路線。\\n\\n6.24這次審查後不得進行任何變動。\\n\\n6.25比賽路線的改變:如果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在比賽路線圖已經張貼後要改動路線時,這隻能在裁判組同意下才能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將變更通知所有代表團團長和運動員。一旦比賽開始,比賽路線和障礙狀況不得改動。如有必要中斷比賽(因暴風雨或光線差等),比賽必須在飲用同樣障礙和路線,儘可能在相同的情況下並在中斷的準確地點上繼續進行。\\n\\n6.26比賽路線平麵圖\\n\\n平麵圖必須包括:\\n\\n1.起跑和終點線位置(比賽時在冇有成文規定\\n\\n情況下可以不受懲罰地跨越起、終點線);\\n\\n2.障礙的相對位置及體積,種類和順序;\\n\\n3.任何必經的轉彎處,左邊以白色標誌旗右邊\\n\\n以紅色標誌旗標明;\\n\\n4.測量出的比賽路線長度;\\n\\n5.運動員比賽路線以序進線標明(運動員必須沿此線比賽)或用一係列箭頭標明,這些箭頭應顯示每個必須跨越的障礙的方向(運動員可自由選擇跨越點)。如在不規則的路線上有一節必須經過的地段,則必須在同一場地上使用序進線和箭頭這兩種方法標明。\\n\\n6.規定時間和限製時間,\\n\\n6.27抽簽\\n\\n抽簽開始前,大會獸醫必須以書麵方式證明所有馬匹都適合參賽。\\n\\n6.28按6.44條規定正確著裝的運動員將按抽簽獲得的比賽順序排隊。著裝不正確的運動員將被罰75瑞士法朗。\\n\\n6.29每匹馬編號後將序號印或烙在馬前蹄上。630馬匹按編號順序在運動員左前方停立——每匹馬旁有一位馭手。騎手與馬匹間距離大約50米。\\n\\n6.31技術督導或仲裁委員會一名成員落實每匹馬的編號放入在運動員麵前桌台上的一件容器用並且在置入其中後充分搖動。\\n\\n6.32包括四項比賽後總評分處於後一半的運動員在內的第一組運動員根據排名順序抽馬簽,但出發按相反順序進行,也就是說最低成績者第一個出發。最高成績者最後一個出發。第二組運動員以相同程式進行,但不考慮第一組賽中馬匹出發的順序,組織者必須在每批分組賽之間規定1小時的間歇。運動員有權在上馬進行熱身前看守中簽的賽馬。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也將看守抽中的馬匹。\\n\\n6.33如運動員數量是奇數,那麼,參加第一組的運動員就增加一名。\\n\\n6.34每匹抽中的馬將立即在長韁無鞍的情況下快步行進於運動員麵前。如果主管獸醫或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一成員認為某匹馬不能參賽,抽簽即停止,除去該匹馬的序號並且備用馬的第一匹的序號將被編入抽簽之中,在此之後,有關運動員將再次抽簽。\\n\\n6.35如馬術比賽為兩天,那麼第二天的程式與第一天完全相同(如6.27-6.34諸條所示)\\n\\n6.36換馬\\n\\n第一組比賽結束後仲裁委員會立即開會審議是否有的馬匹誌要替換。第一輪中未被抽中的馬匹在必要時按順序編入,它們的編號將取代容器中被替換掉馬人的號碼;這匹馬的起跑時間是計劃給它必須取而代之的馬匹的時間。如果在比賽中一匹馬在同一障礙前3次拒跳,在有關分組賽結束後組織者必須重新加以調教並顯示它在有關障礙前很馴順。但如果拒絕一次,必須將該馬開除出比賽。\\n\\n仲裁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哪些馬重新調教,哪些馬匹不得參加一下輪比賽。\\n\\n6.37運動員認為該馬不適合於起跑的話可在上馬前要求了以檢查。仲裁委員會主席、場地上的仲裁委員會委員和技術督導可決定批準換馬。有關運動員可以從備用馬中抽簽選一匹馬。一旦上馬則不允許而換馬。\\n\\n例外:如一匹通過檢驗(第6.34條)的馬在承受剛上馬的運動員體重後證明是跛馬的話,仲裁委員會委員與主管獸醫磋商後,有權作出換馬的決定。\\n\\n6.38上馬和起步\\n\\n運動員在特彆任命負責掌握運動員上馬時間的官員的允許下可在起跑前20分鐘上馬。一架顯示準確時間的正式鐘錶應當掛在運動員上馬處的圍牆上。\\n\\n6.39上馬前調整鞍具等附件是允許的。\\n\\n6.40運動員每隔4分鐘出發一個。起跑可以推遲但不能提前。\\n\\n6.41練習區\\n\\n組織者必須提供分彆設有一縱一橫,兩邊插有紅、白標誌旗的障礙物的練習場地。如一運動員在練習場從錯誤方向反跳障礙,他每錯一次罰200分。\\n\\n6.42在奧運會和世錦賽上,每名騎手有權在練馬場跳6次。\\n\\n負責官員在運動員跳5次後必須予以告知。如果運動員仍舊在允許次數(6次)以外多跳1次或數次,該運動員每多跳一次被罰200分。\\n\\n運動員可以在1名助手的協助下降低練習障礙物的高度,但當運動員在跳越時誰也不能握住障礙的任何部分。\\n\\n如果在UIPMB比賽中選擇C),比賽1天(6.07條),每名騎手有權在練習場跳4次。\\n\\n6.43練習場在被使用時必須有1名官員在場以保證這些規則(第6.41—6、42條)得到遵守。\\n\\n6.44運動員的服裝和行為\\n\\n運動員在賽馬場必須服裝整齊。這也包括在抽簽時。非單人運動員可穿。\\n\\n1.其全國聯合會所承認的馬術俱樂部的製服。\\n\\n2.獵裝(紅色或黑色上衣,白短馬褲和獵帽)。\\n\\n3.賽馬服或本國式樣的訓練服、白襯衫,領子及領帶;短馬褲、短馬靴或馬術長褲。武裝部隊、警察和憲兵成員、軍事機構和國家養馬場的成員和職員可以穿便服或單服。軍服必須包括長袖襯衫,領子和領帶。所有運動員必須戴有帽帶的頭盔。一旦頭盔落地,運動員必須停止(第6.82條)。\\n\\n6.45在賽場進行的歸仲裁委員會直接領導的各項比賽中,每名運動員在場地裁判未給予其他命令的情況下必須向裁判長致敬。如他不致敬場地裁判可以拒絕讓其起步。\\n\\n6.46組織者將提供非固定式鐙革英式馬鞍,一匹馬一副。\\n\\n騎手可使用自己的馬籠頭。如組織者準許,他還可以使用自備馬鞍。除此之外鞍具的任何部分不得更換,除非屬於質量低劣,這一點也要由仲裁委員會來裁決。出於安全起見,鐙革和鐙鐵不能聯接在馬腹帶上,並且腳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係在鐙革上。\\n\\n6.47馬頷韁是必備的,如果賽馬名單上規定如此的話。否則禁止使用低頭革。禁止使用馬眼罩和頭兜帽。\\n\\n6.48賽馬即將進入比賽場地之前必須進行鞍具檢查。\\n\\n6.49賽馬在馬鞍下麵的汗墊(如果有的話)印有參賽者的出發編號並且該編號應係在馬勒上。\\n\\n6.50每名參賽者的馬刺和馬鞭必須受組織者的檢查。馬刺柄身的長度極限從彎曲部分的外沿測量應為30毫米。\\n\\n不允許馬刺裝有齒輪、轉輪和銳刃。馬鞭的長度為75厘米,鞭鞘不能加重也不能鋒利。對馬鞭馬刺的檢驗在運動員即將騎馬進入比賽場前進行。對使用不允許的馬鞍馬刺的處罰是判失權和在馬術比賽中記零分。\\n\\n6.51標誌旗和障礙物\\n\\n全紅色旗幟(兩麵)和全白色旗幟(兩麵)用來標明賽程中的以下細節:\\n\\nl.起點;\\n\\n2.障礙物兩翼;\\n\\n3.必須通過的地段;\\n\\n4.終點;\\n\\n必須用旗幟標明練習場的障礙。\\n\\n6.52在所有障礙、起點和終點以及必經地段,運動員必須在標誌旗中穿過,白旗在左邊,紅旗在右邊。\\n\\n6.53如運動員錯誤地在旗幟的另一邊穿過,他必須在超越另一障礙之前轉回來在正確一側穿過。這將被視作糾偏。如運動員不進行糾偏,他將被判失權。\\n\\n6.54碰倒旗幟,無論在跑道的任何地方發生都無需處罰。但由於馬匹不馴服而撞倒用來劃定障礙物的標誌旗,在超越障礙之前必須重新放好標誌。在重新放好標誌時必須停止記時,並將根據第6.91條的規定程式罰10、15或20分。如因馬匹逃避或拒跳在冇有越線的情況下碰倒或挪動標誌必經地段或終點線的旗幟的話。在重新插旗時必須停止計時,並罰10分。\\n\\n6.55障礙\\n\\n1.障礙總體形狀和外觀必須有吸引力,樣式各異與環境協調。障礙本身及其組成部分都應能被碰翻,但不能鬆散得一觸即潰,又不能堅固得使馬絆倒。\\n\\n2.障礙物的設置不能違反體育道德,使外國運動員感到不愉快和意外。\\n\\n3.欄杆或障礙的其他部分由托杆杯支撐,其直徑略大於欄桿直徑,大小應是圓周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間,但不能把欄杆扣得過緊。欄杆在托杆杯應能滾。圍樁、欄杆、柵欄、門等,托杆杯應當是更敞開甚至是平坦的。\\n\\n4.障礙高度和麪積的限製規定必須嚴格遵守。但如果因所采用的建築材料或障礙所處的地麵位置而略為超過麵積的最大限度,這將不被視為對所規定的麵積最大限度的超過,然而誤差允許的最大限度為5厘米。\\n\\n6.56垂直障礙\\n\\n任何障礙無論其構造,隻有其所有部分都置放於起跳一側的同一垂直平麵上,而這一側冇有任何欄杆、土埂或小溝時才能稱作垂直障礙。一座正麵呈傾斜狀的牆不能稱作垂直障礙。\\n\\n6.57伸展障礙\\n\\n雙層木柵障礙是一種需經努力方能越過其寬度和高度的障礙。\\n\\n6.58牛欄障礙\\n\\n牛欄障礙是一種伸展障礙,其起跳和著陸一側的橫杆的高度相同,呈水平狀。\\n\\n6.59水溝障礙\\n\\n水溝前,水麵上和水溝後均無障礙的伸展障礙可被稱為水溝障礙。\\n\\n1.起跳一側隻準有地上的欄杆或固定在地上的起跳部分(小草叢、小牆)。起跳部分的上限為扣厘米。如隻用單杆,必須是設置在地上的標準障礙欄杆。\\n\\n2.水溝障礙的著陸一側必須有一木板條或其它充分的、塗白色的裝置加以標明,使在該障礙處的裁判員能明確斷定賽馬是否已留下蹄印。板條必須適當地固定在水池地麵上。\\n\\n3.在奧運會和世錦賽(如有水溝障礙的話),水溝障礙的著陸一側必須由5厘米寬,表麵塗有白色塑橡代用粘土或塗上白色的約1厘米厚的彩色塑像代用粘土和木板條來標界。該塑像代用粘土每當馬踏一次必須更換一次。必須準備幾條塗有塑橡代用粘土的板條,可以隨時更換賽馬踏有痕跡的板條。板條必須適當設置在水邊地麵上。\\n\\n4.如水溝障礙的底部由水泥或其他硬材料製成,上麵應鋪有棕墊或橡膠墊等軟材料。\\n\\n5.如障礙是以水為基礎建造的,不得使用板條或其他材料標界。這種障礙不能視作水溝障礙。\\n\\n6.水溝障礙跳的犯規有:\\n\\n①當馬的一隻或數隻蹄踏上做為水溝障礙標誌線的板條上。隻有當馬蹄碰板纔算犯規;馬球節留下的印痕不構成犯規。\\n\\n②當馬的一隻或數隻蹄踩入水中。\\n\\n③從兩麵紅色標誌旗或兩麵白色標誌旗之間超越必須視作逃避,必須重新做水溝障礙跳。\\n\\n7.碰撞、翻倒和撞歪起跳一側的草叢和其他起跳部分不算犯規。\\n\\n8.如4麵標誌旗中的1麵被翻倒或挪動,由水溝障礙處的裁判員根據馬從哪一側穿過來裁定是否發生了逃避。如果算逃避,就響鈴,在扶起或替換旗幟時停正計時,並處罰10分。\\n\\n9水障裁判的裁決是權威性的,因此他必須是裁判委員會成員(地局裁判委員會/國際馬聯)。\\n\\n6.60聯合障礙\\n\\n雙重、三重聯合包括2至3個障礙,各自間距最少7米最多12米,需要連續跳躍2至3次。\\n\\n1.距離是從馬蹄落地一邊障礙的基部至下一個障礙的馬起跳一邊的計算。\\n\\n2.聯合障礙中,每個障礙整體必須分彆連續跳越,(6.96-2.16條)聯合障礙中在每個障礙上如犯規則分彆計算。\\n\\n3.如發生拒跳、逃避或跌倒,運動員必須重跳所有障礙。否則就要被判失權(6.96條一2.15條)。\\n\\n4.在各個部分和不同試跳中犯規的處罰分彆計算後加在一起。\\n\\n5.(超越前麵部分的障礙物)運動員跌落或馬匹摔倒時將聯合障礙的第2或第3障礙物碰倒或挪動不受罰。隻有跌倒受罰。超越聯合障礙第1障礙物後因運動員跌落造成馬在第2第3障礙物拒跳或逃避也照此辦理。\\n\\n6.61土垛小丘、斜坡通道,不管是否包括任何障礙和應該從哪個方向超越,均被視作聯合障礙。\\n\\n1.仲裁委員會比賽前必須裁決這種障礙是否應當作聯合障礙,其決定必須在路線平麵圖上說明。\\n\\n2.冇有或隻有一橫杆的低牆或土墩,可一次跳過,不受任何處罰。\\n\\n賽程中的處罰:\\n\\n6.62碰落障礙物\\n\\n在下列情況下,由於馬匹或參賽者的失誤,障礙物被視為碰落:\\n\\nl.障礙整個或某一部分落地,即使散落部分被\\n\\n障礙的其他部分接住,也算碰落。\\n\\n2.至少障礙的一端已離開托杆杯的任何部分;\\n\\n3.所有用固定障礙物並構成支架不可分割的部分的東西跌落;\\n\\n4.一隻蹄著水或落在水溝的界板上。\\n\\n6.63在跳越動作中,無論自哪個方向接觸或挪動障礙物的某部分或標誌旗都不算碰落障礙。如有疑問仲裁委員會應做出有利於運動員的裁決。由於馬不服從翻倒或挪動障礙(或旗子)隻按一次拒跳處罰。如發生不服從造成挪動障礙或旗子的情況,將響鈴並在重新調整或扶正旗子時停止計時。這不算作碰落障礙物,僅按不服從和根據6.91條有關時間的規定處罰。\\n\\n6.64如果當賽馬或運動員在跳躍時被撞的障礙觸地是在運動員穿過終點線之後,運動員將不受罰。但如果該障礙(單一或聯合的障礙)是跑道中最後一道,並在運動員跨過終點線前已開始跌落,即使在運動員跨過終點線後才倒地,這也算犯規。然而如果該障礙觸地時該運動員已離比賽場地,這則不算犯規。\\n\\n6.65對撞翻障礙的處罰已在695條講明。\\n\\n6.66如被撞倒障礙的某部分妨礙運動員跳躍下一個障礙,必須響鈴,該部分被修複,道路被清理之前停止計時。\\n\\n6.67如運動員正確地超越一個重新放置不妥的障礙,他不受罰,但他如果撞倒該障礙,他將按照6.95條受罰。\\n\\n6.68當某個障礙或障礙的某部分是由在同一垂直麵(垂直障礙)上選放部分所組成時,隻有碰落最上麵的部分落地才受罰。\\n\\n6.69當隻需一次努力的障礙由不在同一垂直平麵上重疊而成的幾部分組成時(伸展障礙),最上麵的一個或幾個部分落地均隻算一次犯規,無論其數目和位置。頂端部分包括在其上部設有一橫杆的牆、小灌木、籬笆等。\\n\\n不服從\\n\\n6.70以下各項可被列為不服從並按此處罰:\\n\\nl.修正偏離路線(6.72條);\\n\\n2.拒跳(6.73條);\\n\\n3.逃避(6.74條);\\n\\n4.反抗(6.75條);\\n\\n5.不管何種原因,不管在路線的何處,或多或少有規則地轉圈或接連轉圈。\\n\\n6.除了路線設計圖標明或裁判委員會允許以外,從剛跳過的障礙和下一個障礙間的路線上沿原路後退。\\n\\n6.71以下各項不算不服從:\\n\\nl.賽馬在逃避或拒跳之後為找到一起跳位置可盤旋不受處罰;\\n\\n2.在障礙,終線或必經轉彎處的某一角度走“之”字或在未超過的前提下急轉彎以便超越;\\n\\n6.72當運動員采取以下行動時構成偏離路線;\\n\\n1.運動員未按照圖示通過跑道路線;\\n\\n2.不按指明的應遵循路線和起跑線和終點線的旗幟行進;\\n\\n3.跳躍不屬於路線中的障礙或漏跳路線中諸障礙之一。\\n\\n4.未按規定順序跳躍障礙;\\n\\n糾正偏離路線\\n\\n1.為糾正偏離路線,運動員必須返回原出錯地點。\\n\\n2.在超越下一個障礙前的一次糾偏按不服從予以處罰;\\n\\n3.未加修正偏離路線,或不管下一個障礙是否是路線上的一部分跳過障礙再改正將處以失權。\\n\\n6.73拒跳\\n\\n馬在應該跳過的障礙麵前止步不前,不管馬是否予以撞翻或移動障礙均屬拒跳。\\n\\n1.馬站在障礙前未予以控翻,冇有後退,隨後原地起跳越過障礙,不受處罰。\\n\\n2.如停頓拖長或後退(無論主動與否)即使一步,就算作拒跳。\\n\\n3.如運動員停頓時控翻障礙,在鈴響後和障礙修複之前跳過或試圖跳過障礙,他就被判失權。\\n\\n4.如馬滑過障礙,裁判須立即裁決應算拒跳還是算撞翻障礙。如他裁決算作拒跳,就立即響鈴,運動員就得準備障礙修複立即起跳。\\n\\n如裁判裁決不是拒跳,不響鈴,運動員必須繼續前進,他將受撞落礙阻的處罰。\\n\\n5.如果鈴聲已響,運動員在其跨步中超越聯合\\n\\n障礙的其他部分,即使聯合障礙的這部分被撞翻的話,不產生失權或任何進一步的處罰。\\n\\n6.在拒跳後和後退以便起跳前把障礙物給馬看,判作失權。\\n\\n7.如運動員在跳聯合障礙的第一部分時因在冇撞翻和移動的情況下跌落而未能跳過第二第三部分,他將受跌落而非拒跳的處罰。\\n\\n6.74逃避\\n\\n當馬擺脫其騎手的控製並避計它應該跳躍的障礙構成逃避。\\n\\n1.馬或馬的一部分經過應當跳過的障礙延長線,或越過聯合障礙延長線的一部分,終點線或必經轉彎處的延長線構成逃避並受相應處罰。\\n\\n2.當馬從2麵紅旗或白旗間跳過障礙,不算正確跳過,運動員被判逃避處罰並必須再次正確地跳越障礙。\\n\\n3.發生逃避後運動員不試圖再跳越障礙的話,他將被判失權。\\n\\n4.如逃避是越過聯合障礙第一部分後在下一部分之間跌落的話將不受到逃避的處罰。\\n\\n6.75反抗\\n\\n當馬拒絕前進,停頓,做大致常規的或完全半轉身動作,用後肢站直或出於任何原因後退時屬反抗。長時間反抗的處罰與不服從相同。\\n\\n6.76跌倒\\n\\n運動員:當運動員以接觸地麵的方式同冇跌倒的馬分離,或為重登馬鞍有必要藉助某種形式的支撐或外界幫助時就算跌倒。\\n\\n馬:當馬的肩、臀部觸地或觸及障礙即算跌落。\\n\\n1.馬或運動員或馬和運動員無論什麼原因隻要穿過起跑線後和達到終點線前跌落都受懲罰。\\n\\n2.當馬或運動員在跌落、拒跳和任何其他不服從的行動中撞翻障礙時,這種情況下各種犯規都加在一起處罰。\\n\\n3.如一匹馬脫韁、跌落、跳障,從錯誤方向通過旗幟,穿過起跑線或終點線,它將不受懲罰。\\n\\n4.如一匹失控的馬在比賽結束前離開賽場,運動員將被判失權。\\n\\n6.77不許可的輔助行為\\n\\n在一輪比賽進行期間,第三方無論應要求與否為幫助運動員或馬匹而進行乾預均屬被禁止的輔助行為。\\n\\n1.已上馬的運動員在出發信號和穿過終點線之間得到任何形式的未經批準的幫助將根據裁判委員會的裁決受到失權懲罰。\\n\\n2.幫助已上馬運動員調整鞍具和籠頭,或遞上他在該輪比賽時失落的馬鞭都判失權。向已上馬的運動員遞送頭盔或護鏡不屬於被禁止的輔助行為。\\n\\n3.運動員跌落或主動下馬後,對其提供的所有幫助,例如拉回他的馬,幫助調整鞍具,在上馬時遞上馬鞭,幫其上馬均不屬於被禁止的輔助行為。上述賽程中的幫助隻能由組織者按指定的正式工作人員提供。\\n\\n6.78鈴\\n\\n鈴的使用是為了與運動員聯絡。裁判長負責鈴的使用。其音量必須在賽馬場的各個角落都能聽到。\\n\\n6.79打鈴\\n\\n1.跑道已準備好供視察時準許運動員進入賽馬場;\\n\\n2.發出開始的信號。響鈴後運動員必須在60秒內越過起跑線;\\n\\n3.出於某種原因或發生不測事件後,示意運動員停止。(6.91條、6.92條)。\\n\\n4.比賽中斷後6.91條、6.92條示意其繼續比賽。\\n\\n5.通過他障礙或旗幟發生不服從被碰落移動後已經複位。\\n\\n6.以拖長和反覆的鈴聲說明運動員被判失權。\\n\\n6.80如運動員不服從停止信號,他會按裁判組的裁決被判失權,除非按照6.92-2條的特殊規定。\\n\\n6.81如果運動員在中斷後不等鈴聲響就跳過或試圖跳過障礙,他將被判失權。運動員有責任注意鈴聲信號。\\n\\n6.82失掉騎士帽\\n\\n如一名騎手的騎士帽出於某種原因落地,裁判必須打鈴,騎手必須停止超越下一個障礙。如他不停止,裁判可依據其權限判該騎手失權。隻有裁判認為騎士帽落地不是故意的時,計時鐘才能停走。騎手在繼續參賽前必須將落地的頭盔戴好(包括顏帶)。如他未能這樣做,裁判必須打鈴。(見本條開頭部分)跌倒後在跑道上從一名官員手中接受落地的帽子是準許的。\\n\\n6.83比賽時間\\n\\n1.運動員跑完一輪比賽所用的時間叫一輪賽時。從已上馬的運動員跨過起跑線的一刹那算起直到運動員跨過終點時止。這兩條線必須按路線圖所示的方向切割。\\n\\n2.如一匹馬拖長不服從的時間,在出發信號後60秒後仍未越過起跑線,該輪賽時將從那時(出發信號十60秒)直至該馬跨過終點線時算起。\\n\\n6.84適用於各等級的國際比賽速度是350米/分鐘。\\n\\n6.85標準速度為600米1分43秒,也就是說每分鐘350米。\\n\\n6.86 600米最長時限為3分26秒。超過該時限的運動員將被判失權。\\n\\n6.87以秒和1/10秒計算的時間從載人賽馬的前胸跨過起跑線的時刻起直至馬上的運動員沿正確方向越過終點線的時刻為止。\\n\\n6.88計算每名運動員的成績必須使用相同的方法或相同的計時裝置。奧運會、世錦賽和地區錦標賽必須使用自動裝置。建議在所有國際比賽中也使用相同的裝置。\\n\\n6.89必須提供3隻無需用手退回到零就可按停和重新開始的秒錶。2隻當自動計時裝置出故障時使用,另一隻用來測算鈴響之後重新開始之前,不服從和其他中斷的時間。主裁判或裁判組的一名成員(國際馬聯的場地裁判團)必須有一個計時錶。\\n\\n6.90中斷時間\\n\\n1.裁判必須十分仔細,計時鐘根據比賽情況停止和重新開始,中斷時間從全部比賽時間中扣除裁判長負責停止和重新開啟計時鐘。計時裝置的設計必須是這一程式能夠得以跟蹤。計時員可以對這一功能不負責任。\\n\\n2.如果不能在用手按四零的情況下使計時鐘停走的話,必須另準備一隻表測定每次中斷的時間。\\n\\n6.91時間的處罰\\n\\n1.如果由於不服從運動員碰落或移動一個障礙或限定障礙邊線的紅旗或者不服從發生在一個簡單障礙旁,或聯合障礙的第一部分,鈴就會搖響,計時鐘就會停走,直至障礙修複,旗幟複位。運動員因不服從而受罰,另扣10分。\\n\\n如某一麵標明起跑線、或必須處的旗幟因失控或拒跳而被碰翻或移動,這一程式也同樣該用。\\n\\n2.如果運動員因不服從碰翻或移動一個障礙或標明障礙邊線的旗幟,並且該不服從發生在聯合障礙的第二部分,鈴就會打響,計時鐘停走,直至障礙修複或旗幟被複位。運動員按不服從處罰,另扣15分。\\n\\n3.如果運動員因不服從撞倒或撞翻一個障礙或標明障礙邊線的一麵旗子並且不服從發生在聯合障礙的第三部分,鈴就會打響,計時鐘停走,直至障礙修複或旗幟複位。運動員按不服從處罰,另扣20分。\\n\\n4.如果運動員碰翻或挪動聯合障礙的一個障礙或標明障礙邊際的旗幟,在未予以碰翻的情況下在聯合障礙的其餘部分處拒跳或失控,鈴就會打響,計時鐘在發生不服從繼而障礙被碰倒後停走,視不服從發生在聯合障礙的第二或第三部分而扣除15或20分。\\n\\n5.如在一簡單障礙或聯合障礙前發生碰翻和運動員或不服從的馬跌倒,立即響鈴但隻有當運動員重新上馬,隻要障礙冇有為運動員繼續比賽及時修複,計時錶必須停走。如未發生不服從,運動員將以正常方式接受跌落和碰翻障礙的處罰。\\n\\n6.92比賽時停止\\n\\n1.如果運動員出於任何原因或不可預見的情況而不能繼續比賽,應該打鈴製止運動員。如運動員顯然正停止,計時鐘將停走。跑道一旦準備好就響鈴,當運動員到達計時錶停止的精確位置時,計時錶將重新開啟。\\n\\n2.如一名運動員鈴響後仍不停止,將由他自己承擔後果。計時錶不停走。裁判組必須決定是否因運動員不聽從停止命令判其失權還是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其繼續比賽。如果運動員未被判失權,並被允許繼續參賽,停止命令發出前後在各障礙獲取的成績無論好壞都照常計算。\\n\\n3.如運動員主動停下向場地裁判組發出信號表示障礙不合規格或修複有誤(例如,規格有誤,旗子錯位,等等)計時錶立即停走並且必須檢查障礙。其結果:\\n\\nl)如果規格正確並且障礙修複得當,如果旗幟位置正確,運動員將按比賽時停止(6.75條)處罰並被扣10分。\\n\\n2)如障礙或障礙一部分需要修複,旗幟需要複位,運動員將不受處罰。中斷時間必須扣除,計時錶停走,直至運動員回到跑道上他原來停止的時刻上,任何運動員造成的耽誤必須加以考慮,從其記錄的時間內扣除若乾秒。\\n\\n4.當計時鐘停止時,運動員可任意走動,直至鈴響指示其繼續比賽,那時計時鐘重新啟動。\\n\\n6.93在中斷期的跌落和不服從\\n\\n1.跑完全程的時間除6.91條規定外是不間斷的。計時錶不會因馬或騎手跌倒(除非是6.91.5條規定的情況)走錯路線,逃避,停下調整鞍具或馬籠頭而停走。\\n\\n2.在比賽中斷期間馬或騎手跌落仍然受罰。\\n\\n3.在中斷期間出現不服從不受罰。\\n\\n4.有關失權的規定在中斷期間依然有效。\\n\\n6.94成績計算\\n\\n——過失用分處罰(6.95條)\\n\\n——按規定時間順利跑完全程得1100分。\\n\\n——所有懲罰從這一總分中減除。\\n\\n——完全根據積分而不是時間來決定名次。\\n\\n——若運動員得分相等,不舉行決勝賽。\\n\\n6.95罰分表\\n\\n——超過規定時間每秒扣2分\\n\\n——超越障礙時撞倒障礙扣30分\\n\\n——馬蹄踩水(水溝障礙)扣30分\\n\\n——騎手或馬或連人帶馬跌倒扣60分\\n\\n——不服從(每次)扣40分\\n\\n——按規定(三次試跳後)超越障礙的每次努力扣40分\\n\\n——造成撞倒障礙的每次不服從均額外扣分處罰\\n\\n——簡單障礙或聯合障礙的A部分扣10分\\n\\n——聯合障礙的B中分扣15分\\n\\n——聯合障礙的C部分扣20分\\n\\n6.96失權\\n\\n以下各條規定了判運動員失權的原因:\\n\\n1.在下列情況下判失權由裁判組視情裁決;\\n\\n1.1點名時未到賽馬場;\\n\\nl.2出入賽馬場時未在馬上;\\n\\n1.3除以下2.21條規定以外所有禁止的扶助行為;\\n\\n1.4比賽中鈴響時不停止;\\n\\n1.5比賽外始後步行進入賽馬場;\\n\\n2.以下情況裁判組必須裁定失權:\\n\\n2.l在賽馬場自己一輪比賽開始前超越障礙;\\n\\n2.2在發令之前起跑並且超越跑道上第一個障礙;\\n\\n2.3在起跑前或拒跳後讓馬辨彆障礙;\\n\\n2.4迥避跨越旗幟間的起跑線、終線和必經處;\\n\\n2.5超越不屬於比賽路線的障礙;\\n\\n2.6迥避超越比賽路線的障礙;\\n\\n2.7按錯誤順序超越障礙;\\n\\n2.8按錯誤方向超越障礙;\\n\\n2.9未糾偏下超越障礙;\\n\\n2.10在不對準超越障礙做第三次嘗試的情況下\\n\\n試圖超越下一個障礙;\\n\\n2.11第四次超越同一障礙;\\n\\n2.12超過時限;\\n\\n2.13在修複之前超越碰翻的障礙;\\n\\n2.14在中斷後未等鈴響超越或試圖超越障礙;\\n\\n2.15在拒跳、逃避或跌落後未再次超越聯合障礙的所有部分;\\n\\n2.16冇有分彆超越聯合障礙的每一部分;\\n\\n2.17未通過起跑線超第一障礙;\\n\\n2.18在離開賽馬場前未在馬上通過終線;\\n\\n2.19運動員或馬未得到裁判組允許,包括賽前未征得允許便離開賽馬場。\\n\\n2.20一匹馬失控後在比賽結束前離開賽場;\\n\\n2.21比賽進行期間在馬上接受頭盔或者眼鏡(6.77條)以外的任何東西;\\n\\n2.22在比賽場地及附近的練馬場、馴馬場或其他地方使用長度超過75厘米或鞭頭加重的馬鞭,或長度超過3厘米的馬刺;\\n\\n2.23在失控後,未能在犯錯處再次超越障礙;\\n\\n2.24騎手或馬不能繼續完成比賽;\\n\\n2.25由場地裁判和仲裁委員會成員報告的一切野蠻和虐待馬匹行為;\\n\\n2.26打馬\\n\\n6.97除了在規則或比賽條件中另有規定外,失權即指運動員在比賽中得零分。事實上這是對過失的一種處罰,而不是處罰。\\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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