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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常識(下) > 國際現代五項競賽規則 第一章現代五項比賽規則和總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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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2.擊劍\\n\\n2.01擊劍比賽一般在館內進行。如在室外進行必須在邀請中註明。\\n\\n下列人員可進入比賽場地:\\n\\n——UIPMB主席和執行委員會1名委員;\\n\\n——UIPMB技術代表;\\n\\n——技術委員會和理事會委員;\\n\\n——擊劍比賽仲裁委員會委員;\\n\\n——參賽運動員,每人可由各自代表團1人陪同;\\n\\n——每場比賽任命的裁判;\\n\\n——舉辦協會任命的必要的人員記錄員、記時員、電子裝置專家、技術員和醫務人員。\\n\\n上述(為該項比賽)已保留的委派人員不得調離。\\n\\n2.02所有參加和觀看擊劍比賽者必須維持秩序並不得乾擾比賽有秩序的進行。每場比賽進行期間,誰也不得接近擊劍場,指導擊劍運動員,批評主裁判或裁判員,在主裁判作出決定前功擊或稱讚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妨礙。臨場裁判必須立即製止比賽時乾擾秩序的任何行為。任何違章行為將根據290條第2段、第3段和201(a)條予以製裁。\\n\\n2.03每一回合都是關鍵一劍決勝負並且必須使用FIE批準設計製作的電動裁判器進行裁判。在所有UIPMB的正式比賽中在擊劍場兩端必須有2個拖線盤。其他國際比賽也建議照此辦理。\\n\\n2.04每個回合的時間,也就是從“開始”到“停止”是從宣佈起不間斷的2分鐘。主裁判宣佈“停止”的時刻刺中的劍有效。擊劍運動員不能中斷比賽要求暫停。如果是較長時間的間歇,運動員可在預備狀態時提出暫停。正常擊劍時間結束的時候,記時員必須大喊“停”(或發出聲響信號)。信號一旦發出,比賽即告終止,即使已開始的一擊也無效。如計時錶出故障或記時員失職主裁判就比賽剩餘時間進行估算。\\n\\n2.05運動員必須在擊劍比賽開始至少前一天把劍、手線和護麵交組委會檢查。打上醒目標記的已檢查過的器材在比賽開始前1小時交給運動隊隊長。檢查中不合格的電動器材將由組委會工廠修理,但必須在所有其他運動員器材檢查完畢之後。\\n\\n2.06比賽隻進行一次大循環,如同附錄1中的這些規則所示,各隊將依照預先安排好的順序相互比賽。各隊將同時開始每輪比賽。\\n\\n2.07在UIPMB和其他正式國際比賽中,擊劍比賽的所有場次都算作個人或團體比賽的成績。比賽按照以下順序以每個擊劍隊員必須同其他隊所有隊員都相遇的方式進行。同一隊的隊員在首場比賽開始前相互比賽。\\n\\n2.08同隊隊員之間比賽的順序:\\n\\n3人擊劍隊:l—3、2—l、3—2\\n\\n4人擊劍隊:l—3、2-4、2—l、4-3、l—4、3—2\\n\\n2隊之間每場比賽的順序:\\n\\n3人擊劍隊:l-4、2-5、3-6、5一1、6—2、4一3、l一6、2一4、3一5。\\n\\n4人擊劍隊:3—8、4—6、l—7、2—5、6—3、8一1、5一4、7一2、1一6、3一5、2一8、4一7、5一l、6—2、7—3、8—4。\\n\\n2.09如果出於某種原因(事故、身體不適、喪失資格或開除)l名運動員中途退出比賽,他在退出前曆場比賽的成績應視為無效。\\n\\n2.10假如出現單循環比賽局數少於20場的特殊情況,必須全組再循環,以達到20場的最低限度。\\n\\n2.11當比賽時間到時,自動的或由記時員敲響的響亮的鐘聲將停止比賽,即使已開始的一刺,也是無效的。\\n\\n2.12互中無效,運動員恢複到互中發生前他們保持的預備狀態中。\\n\\n2.13如果決定勝負的一劍發生前時間到,雙方運動員都算被刺中,算雙敗。\\n\\n2.14成績相等時,為確定第一名,必須進行2名或2名以上的運動員小組循環賽。如複賽在2名以上的運動員之間進行,第1場比賽抽簽決定,每場順序如下:\\n\\n3名運動員:A-B、C一敗者A-B、C一勝者A—B\\n\\n4名運動員:A—D、B—C、A—C、B—D、C一D、A—B\\n\\n2.15每場比賽後隊長必須審閱記分表並簽字。隊長簽字確認記分表正確。\\n\\n2.16必須保證1個以上的備用金屬道,以備在互場以上的比賽較其他比賽進展緩慢時立即投入使用。如擊劍場主裁判作出決定,2個隊必須在2個擊劍場比賽或繼續比賽。\\n\\n2.17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必須為各隊和觀眾製訂在各場地輪流比賽的順序表。\\n\\n2.18擊劍項目的記分:\\n\\n勝場占所有場數的70%等於1000分。高於或低於這一比率的每1勝場等於+-(11×100/a)分“a”代表整個單循環賽中場次數目。\\n\\n在某些場次,等於1000分的相應的勝場數目和每個勝地的分值見附錄幾。\\n\\n2.192個擊劍運動員之間進行的交鋒叫1局比賽。\\n\\n2個隊之間進行的多局比賽叫1場比賽。\\n\\n2.20劍道必須寬1.80—2.00米,長14米。\\n\\n2.21在劍道上應垂直劃5條清楚的線。\\n\\nl橫貫道劃一條中心線。\\n\\n2.中心線兩側2米處的預備姿勢線(必須與劍道同寬)\\n\\n3.在中心線兩側各7米處畫出兩條與劍道同寬的端線。此外在距端線2米處必須明顯地劃出記號(所謂信號),如有可能用不同顏料,以便使運動員\\n\\n能夠輕易斷定他們在劍道上的位置。\\n\\n兩腳都退出劍道端線的運動員將視作被擊中。\\n\\n2.22劍道及其延伸部分必須全部用金屬鋪麵以避免刺擊地麵的得分。\\n\\n2.23置放裁判器的工作台必須與中心線保持水平,至少離劍道1米。擊劍場主裁判必須保證官員、運動員和觀眾不得接近裁判器。一般說來,同一張工作台不得由記分員、記時員等使用。\\n\\nA一裁判器工作台\\n\\nC一中心線\\n\\nG—預備線\\n\\nS一信號一界線提示信號(給競賽運動員)\\n\\nL一端線\\n\\nR一劍道延伸段(端線後的空地)\\n\\n2.24擊劍運動員的器材\\n\\n重劍的製造一般不能傷害使用者及其對手。為改變劍身的柔韌性而進行磨、挫的任何方法都是禁止的。\\n\\n2.25重劍整劍的重量應低於770克。重劍整劍的長度最多為110厘米。\\n\\n2.26.1.劍身必須由鋼製成,劍截麵呈三角形,無利刃。劍條儘可能直;裝時槽向上。在任何情況下劍條弧度不得超過1厘米。隻允許在垂直平麵上出現彎度。劍條最大長度90厘米,棱麵中每個的最大寬度不多於24毫米。劍條應有相當於最低4.5厘米最高7厘米的彈性,其彈性用以下方式衡量:\\n\\n①劍條在距劍頭末端70厘米處平放固定;\\n\\n②在劍頭末端3厘米處吊置200克賠碼;\\n\\n③劍身彎曲度在劍頭末端負重和不負重狀態之間測量。\\n\\n2.劍柄:重劍劍柄的最大長度在b和e之間為川厘米,b和d之間為18厘米。\\n\\n劍柄必須通過圓柱體或護手盤,正常情況下它的製作使其不能傷害本人或對手。隻要能符合使各種類型的重劍相同的規定,任何類型的劍輛都是準許的。\\n\\n然而,在重劍比賽中不得用皮革或其他材料掩蓋矯型劍柄、電線或劍頭。劍柄不得裝有作為直刺武器有利於使用者的任何裝置。\\n\\n劍柄不得配有加強護手盤給予手臂及腕部保護能力的任何裝置;一般禁止電動聯結器超過護手盤。如果劍柄(或手套)配有將手固定在柄上的特殊或(矯型)助力裝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n\\n①確定和固定一個手在劍柄上的位置;\\n\\n②手握在劍柄上的這個位置時,手指末端在完全伸直的情況下不得大於護手盤內緣表麵2厘米以上。\\n\\n2.27護手盤凹圓的表而與形狀必須光滑但不耀眼。其製作必須是既不能卡住也不能夾住對手的劍頭。它不能有凸起的邊緣。護手盤內邊的襯墊厚度不得超過2厘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強對擊劍運動員手部的保護。護手盤的邊緣必須是圓形的,並且必須能夠穿過一個直徑為13.5厘米,長度為15厘米的圓柱體,劍身與圓柱體中軸線平行。護手盤的深度為3至5.5厘米。A和c線之間的總長度絕對不能超過95.5厘米。如果偏心距(護手盤的中心與劍身通過護手盤的穿孔之間的距離)小於35厘米,則是準許的。電動劍頭的頂端是一個接通線路並能在大於750克壓力下啟動裁判器的劍尖。750克是劍頭的彈簧能夠在正常情況下所能彈起的最低重量。\\n\\n2.30為啟動裁判器記分劍尖所受壓力即必要行程(所謂“起動行程”)必須大於1毫米。劍尖的補充行程(即剩餘行程)必須小於0.5毫米。這一條件與規定起動行程同樣重要。全部行程必須大於1.5毫米。\\n\\n2.31麵罩必須由金屬網製成,金屬的網眼(金屬絲之間的空隙)最大為2.l毫米,金屬絲在鍍錫前的直徑最小為1毫米(鍍錫必須在金屬網成形後加熱處理)。麵罩的金屬網必須經受起網眼內插入一個錐形扡而持久不變形。在所有UIPMB正式比賽中麵罩必須用一特殊彈簧壓型器檢驗。可以使用不鏽鋼麵罩,不必鍍錫。麵罩不能全部或部分地用容易使劍尖刺滑的材料覆蓋。\\n\\n2.32手線(擊劍者個人器材)的每一終端是一個連接插頭。在拖線盤一端,連接線必須與拖線盤三芯插座相匹配。\\n\\n2.33擊劍服上衣必須遮蓋軀乾前麵所有部位,必須有雙層厚度材料製成的襯臂,從袖子一直襯到持劍臂肘彎,另一部分保護肋部直到腋窩部位。衣領高度最低限度必須有3厘米。女子器材必須包括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製成的護胸在擊劍服內穿用。\\n\\n2.34此外,在上衣內必不可少地穿一件麻布、尼龍等材料製成的保護內衣。內衣必須:\\n\\n1.至少有2層厚度;\\n\\n2.包括袖子上半部直至肘彎,在腋下既不開口也不縫合。\\n\\n3.確保儘可能好的保護作用。保護內衣可以固定在上衣用麵而不縫合\\n\\n2.35為防止對手的劍身進入上衣的袖子,長筒手套的筒部必須遮蓋運動員持劍手前臂的一半。\\n\\n2.36裝備和服裝必須保證最大限度的保護作用,同時,保證在擊劍運動員活動自如,裝備和服裝絕不能妨礙或傷害對手,不能有任何帶扣或開口,以免使對手劍尖卡住或刺偏,意外情況除外。上衣和衣領必須完全扣住或閉合。運動員不持劍手的上臂必須佩帶一個7—10厘米寬的本國國旗袖章,袖章的邊緣不能用白色。在UIPMB正式比賽期間,每個代表團團長必須在比賽前將運動員使用的國旗袖章交給技術代表,如果不這樣做的話,該協會將被罰款75個瑞士法郎。在此之後,該國運動員可免戴袖章參賽。短擊劍褲必須在膝蓋以下被繫緊固定。如果運動員穿的是長擊劍褲,其下端將在足部以上被扣住或固定。穿短擊劍褲的,必須穿一雙白色長襪。長襪必須完全遮蓋小腿直至短擊劍褲以下,而且還要繫牢不能下落。準許運動員在長襪端留一道10厘米的代表國旗顏色的翻邊。\\n\\n運動員可穿在背麵印有其姓氏的上衣,字母的高度是10厘米。\\n\\n2.37任何服裝必須是白色的,包括長襪護頸和麪罩的外表附件。服裝必須由一種足夠牢固的衣料製成,該衣料不能表麵光滑,以免造成對手劍頭打滑。\\n\\n2.38交鋒\\n\\n運動員在遵守擊劍的基本規則的情況下,按自己的意願並自擔風險地進行交鋒。\\n\\n所有比賽必須具備禮貌和坦率交鋒的特點。任何粗暴行為(以突然擠撞對手而結束的衝刺、亂刺、在劍道上不規則移動,任何主裁判認為有危險的動作一如失去平衡的跑動中進攻和野蠻劈刺)都是嚴格禁止的。\\n\\n2.39在主裁判作出判決之前,場上運動員不得脫下麵罩。在主裁判裁決前摘除麵罩被視為違紀,並受到相應的處罰。\\n\\n2.40防禦必須通過護手盤和劍身的分彆使用和共同使用來進行。如冇有專門或附加裝置,運動員可以自由隨意地握住劍柄,同時也可以在比賽過程改變握柄的姿勢。\\n\\n但是劍不能成為拋擲武器,使用時手不得離開劍柄並且在一個攻擊動作過程中,手不能在劍柄上向前向後滑動。\\n\\n必須一隻手持劍;直至比賽結束,運動員不得換手。手或手臂受傷並經主裁判特許的情況除外。\\n\\n2.41禁止使用不持劍的手和手臂進行攻擊動作或防禦動作。在交鋒期間運動員不持劍的手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抓住電動裝置的任何一部分。對這種犯規的處罰是取消可能擊中的一劍。在同一場比賽重犯對罰10分。\\n\\n2.42禁止用重劍劍尖在金屬場地上推壓、觸動和拖劃。這樣做被視作紀律犯規,警告之後在該場比賽中重犯罰10分。\\n\\n2.43有效部位包括運動員的全身,包括運動員的服裝與裝備。因此,不論是觸及身體(軀乾、四肢或頭部)衣服或裝備的哪一部分,任何擊中都判得分。\\n\\n2.44隨著主裁判發出“準備”的口令,之後主裁判詢問“你們準備好了嗎?”,運動員進入準備狀態,前腳置於準備線上。在得到肯定回答或冇有否定回答的情況下,主裁判發出比賽信號“開始”。第一個被點名的運動員必須處於主裁判右側,除非比賽是在一個右手持劍和一個左手持劍的運動員之間進行,而第一個被點名的又是左手持劍的運動員。\\n\\n2.45“開始”的口令一經發生,比賽雙方就可開始攻擊動作。在這口令之前作出的任何動作都無效。\\n\\n2.46比賽在“停”的口令一出即止,除非發生了改變正常合乎規則的交鋒條件的特殊情況。2分鐘結束後響一次鈴,交鋒完全停止,即使已經開始的擊中也無效。從“停”(直接地)的口令起,運動員不能再有新的行動;惟有在口令發出前已開始的動作仍然有效,隨後的任何動作一概無效。\\n\\n2.47如果一方運動員在“停”的口令之前自己中止比賽並被擊中,這一擊中有效。\\n\\n2.48如果運動員的動作危險、混亂或違反規則,如果某一運動員武器脫落,或完全離開比賽場地,或後退中靠近了觀眾,同樣可發出“停”的口令。\\n\\n2.49隻要運動員能正常運用自己的武器,近戰是準許的。\\n\\n2.50當兩名對手交鋒時會出現身體接觸,當這種情況發生時,主裁判必須使交鋒停止,交鋒一方由於衝刺或強有力攻擊,即使連續多次引起身體接觸(既不粗暴也不劇烈),並不違反擊劍的基本協定,也冇有任何違反規則的動作。\\n\\n2.51不要將因慣性造成身體接觸的衝刺同與衝撞推擠對手而告終的衝刺混為一談,後者被視為故意的粗暴行為,要給予處罰。相反,“跑動中衝刺甚至超越對手”而身體冇有接觸是允許的;主裁判不應為宣佈可能的反擊無效而過早地叫“停”。如運動員在跑動中衝刺而冇有刺中對手,但由於慣性越過了比賽場地的邊線,他必鬚根據2.88條的規定受到處罰。\\n\\n2.52有效部位的躲閃、下蹲閃躲、轉身和側身包括不持劍手臂觸及金屬場地的下蹲閃躲動作都是允許的。但運動員不得背向對手以阻止進攻。在同一次交鋒中已有一次警告在先又犯此規的處罰是減10分,整個比賽有效。禁止在交戰退卻時背向對手。對此的處罰是使一次可能的擊中無效,在同一次交鋒中已被警告過一次的則罰10分。\\n\\n如運動員在交鋒中越過對手主裁判必須立即叫“停”,讓運動員回到相互超越前占據的位置。當運動員做超越其對手的動作時有擊中時,立即作出的擊中有效;做超越動作的運動員在越過其對手時的擊中無效。但受到攻擊的運動員一邊轉身一邊立即作出的擊中有效。\\n\\n在交鋒中進行衝刺的運動員被擊中並跑出比賽場地的端線,造成線盤和拖線扯斷,那麼他受到擊中就不被取消。\\n\\n2.53當發出“停”的命令,占據的場地都被確認。重新處於預備姿勢時,為保持適當距離,每一運動員將必須後退同樣一段距離。\\n\\n但是由於身體接觸比賽中斷時,運動員將重新處於預備姿勢,遭受身體接觸的運動員重新回到他原來的位置,如果他的對手向他發動衝刺,即使冇有接觸身體,也同樣如此。\\n\\n2.54越出場地界線\\n\\n當運動員雙腳越出場地中任何一條界限時主裁判必須立即叫“停”並取消越出界限以後的任何動作,除非已經越出界限的運動員被擊中,即使是越界以後,隻要他的被擊中作為他越出界限動作的一部立即發生的就有效。當某一運動員越出比賽場地時,隻有仍在場地內的運動員的刺中可以算作有效,即使互中也是如此。\\n\\n2.55必須允許運動員有總長7米的退卻距離。\\n\\n2.56當某一運動員一隻腳越出邊線時,主裁判必須立即叫“停”,使其在場地上重新成預備姿勢。某一運動員雙腳越出邊線將受到處罰。在重新成預備姿勢時,他的對手將從占據的原位向前1米。受罰運動員必須後退相等距離。\\n\\n這種處罰如使該運動員雙腳在端線以外,則被視為被擊中\\n\\n如果比賽因某種原因而停止(一名選手從邊線離開場地除外),應執行以下規則:\\n\\nl.如果比賽停止時他在端線前麵,不能讓他站在端線之後。\\n\\n2.如果運動員的一隻腳退到端線之後,令其處於與原來相同的位置。比賽重新開始時,兩名選手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為:雙方都處於預備姿勢時,互相伸臂兩劍無法觸及。\\n\\n2.57運動員為躲避被擊中,雙腳越出其中一條界限一例如進行衝刺的時候一將受到警告,在同次交鋒中重犯這類犯規每次罰10分。\\n\\n2.58某一運動員由於“意外原因”(例如擠撞)越出某一條界限,不受任何處罰。\\n\\n2.59中斷比賽\\n\\n由於故意在比賽期間造成或延長比賽中斷的運動員將因觸犯有關規則(第2.91條)而受到處罰。\\n\\n2.60如運動員受到事故的傷害並受到值班醫生的正式確認,主裁判可允許其休息(在擊劍比賽日隻能1次,最長不超過10分鐘)以便使其充分恢複,繼續比賽。\\n\\n如遇一種或數種不適(包括痙攣,在得到值班醫生的適當證明後,主裁判可給予運動員最長不超過5分鐘的休息,在擊劍比賽日隻能有1次。主裁判可在聽取值班醫生的意見後,要求身體明顯不適的運動員退出比賽。\\n\\n2.61管理比賽和判斷擊中\\n\\n比賽由主裁判管理,他應在場地前後移動以觀察比賽過程,同時能看到燈光信號顯示。每次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必須檢驗每名運動員的劍、服裝和器材。\\n\\n在武器檢驗方麵,每次更換劍後均得檢驗,主裁判必須使用一專門矽碼檢查重劍劍尖彈簧的壓力和護手盤裡麵的絕緣導線並使用1.5毫米和0.5毫米的插片檢查電動劍的全部行程。主裁判將注意裁判器的正常運轉。他可以主動地或者在一名隊長或運動員的要求下,進行驗證測試和可能發現的區域性性故障的測試。\\n\\n他將防止運動員切斷電源或不合時宜地更換自己的器材來阻擾追查。主裁判在認為有必要時可請教電動器的專家。\\n\\n2、62主裁判可要求組委會派2名場地裁判到其場地來,在288條的情況下(例如不誠實不正確的擊劍)必須這樣做。場地裁判的位置在主裁判的兩邊和場地兩側。他們觀察整個比賽的所有動作。\\n\\n2.63場地主裁判和場地裁判組成裁判組。每個組員在接受加人裁判組時必須言誓遵守並使彆人也遵守規則,並以最嚴格公正,最持久專心的態度來履行職責。\\n\\n2.64在奧運會和世錦賽中,組委會儘可能決擇中立國裁判。主裁判必須在國際劍聯承認的國際重劍主裁判中選擇。\\n\\n2.65在所有國際比賽中,組委會另外必須任命下列輔助人員:\\n\\nl.控製裁判器的工作人員。\\n\\n2.記時員。\\n\\n3.負責循環賽記分表和供觀眾看的總記分牌的工作人員。\\n\\n4.負責接通和切斷導線的官員。\\n\\n5.個人器材和電動設備的維修人員。\\n\\n6.l名或數名有關電動裁判器的專家。\\n\\n2.66裁判組和輔助人員的數額必須是可替補的,在第二、第三輪(的比賽)尤應如此。\\n\\n2.67擊中的具體情況\\n\\n隻有裁判器的顯示信號證實才能判定擊中,在任何情況下,裁判器冇有正常地顯示出擊中信號,主裁判不能宣佈某一運動員擊中,除非出現第2.13和2.21的情況。\\n\\n2.68在作出其判斷時,主裁判將不考慮在口令“開始”之前或“停”以後作出的刺中,電動劍尖接觸金屬場地以外的地上和刺中對手以外的其他物體或器材造成的擊中。\\n\\n2.69運動員故意通過將其劍尖刺對手以外的物體表麵使裁判器顯示擊中,在一次比賽有效的警告後,每重犯一次罰10分。\\n\\n2.70此外主裁判必須考慮到裁判器可能發生故障並在下列情況下取消最後一次擊中:\\n\\nl.如裁判器顯示刺在運動員護手盤上和金屬道上的擊中。\\n\\n2.如裁判器不顯示擊中信號。\\n\\n3.如裁判器錯誤地顯示出擊中信號(例如在擊打劍身、對手的身體運動、傳導到總裁判器的金屬場地的顫動,或任何正常擊中以外的任何原因)。\\n\\n4.如果運動員擊中的顯示\\n\\n——冇有能夠關閉對手在超過相互命中時間以後作出的擊中信號。\\n\\n——或者被對手以後的一次擊中所取消。\\n\\n2.71主裁判還必須執行以下取消擊中的規則:\\n\\n1.可以取消確認裁判器失靈的最後一次擊中。\\n\\n2.失靈的確認必須在交鋒停止之後,在主裁判的監督下在原使用器材不做任何更換的情況下立即通過測試進行。\\n\\n3.做測試時,不得作出交鋒時發生的事實的任何嘗試,隻有必要確認是存在由於某一故障使判斷出現錯誤的可能性。這一故障在整個電動設備中的位置包括雙方運動員任何一方的裝備,對於判斷無關緊要。\\n\\n4.運動員冇有經過主裁判的同意,在作出判斷之前而著手改動或調換自己的器材,失去取消的資格。同樣,在重新成預備姿勢,重新開始有效的交鋒以後(見下麵註解),運動員就不能再要求取消重新開始交鋒之前自已被擊中的一劍。\\n\\n5.對手擊中的取消來說,確認的毛病冇有必要每次重複測試,但毫無疑問至少得到主裁判的一次確認。\\n\\n6.但如果2.70條提及的事件是因運動員手線接觸的插頭脫落(身前或身後),這些事件不能成為取消擊中信號的理由。然而如果安全裝置不見了或不起作用,在運動員背後電源斷開的情況下,取消應被承認(2.100.4)。\\n\\n7.運動員重劍的護手盤,劍身或者其他地方出現一些由氧化物、脫水、油漆或任何一種物質形成的麵積大小不等的絕緣斑點,對手擊中這些斑點可能引起擊中,這一事實不能取消所顯示的被擊中。\\n\\n8.如顯示被擊中的運動員的劍身斷裂,擊中必須取消,除非劍身的折斷明顯地發生在擊中信號之後。\\n\\n9.由於偶然情況,在不可能檢查的情況下,擊中被視作可疑,擊中必須取消。\\n\\n10.如運動員刺中地麵,金屬場地被撕破,同時對方顯示被擊中,擊中必須取消。\\n\\n11.主裁判必須十分注意裁判器冇有顯示的中擊或異常顯示的擊中,在這些缺陷重複出現後,主裁判必須要求值班的專家技術人員檢查器材是符合規則。\\n\\n在專家檢查結束之前,主裁判必須注意運動員的裝備以及電動設備不能有任何改變。\\n\\n注:運動員重新成預備姿勢,並且“開始”口令已發出,甚至在口令發出後運動員們處於被動狀態,\\n\\n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交鋒已有效地重新開始。為實現有實效的重新開始交鋒,雙方運動員必須影響到所使用器材的擊劍動作。\\n\\n2.72主裁判必須監視金屬場地的狀態,如果場地有洞可能擾亂信號顯示,他決不能允許交鋒開始或繼續進行。組織者必須作出必要安排保證場地得到迅速維修和更換。\\n\\n2.73擊中的有效性和優先權\\n\\n當運動中都被擊中,隻有在兩個擊中之間可感到時間差異的情況下才產生優先權問題;如存在時間差異,將是相互命中,互中必須取消(第212條)。\\n\\n2.74如果相互命中一個有效擊中一個無效擊中(擊中對手以外的地方;在離開比賽場地以後擊中),隻有有效擊中保留。\\n\\n2.75運動員紀律性規則\\n\\n下列人員被列為“擊劍運動員”,以下為組織者、官員、裁判組成員、輔助人員、隊長、參賽者和預備隊員,教練、觀眾等,無論是否是業餘的,無論其國籍。\\n\\n2.76擊劍運動員必須嚴格忠實遵守UIPMB和國際劍聯的規則、禮貌和誠實的傳統和官員的命令。他們特彆要以適宜和運動員風格的方式同意以下規定。\\n\\n他們如違反這些規則,將根據事實和情況在警告甚至未予警告的情況下受到有關懲戒當局的處罰。\\n\\n2.77運動員通過參賽的事實宣誓遵守規則,尊重裁判的決定和裁判組的成員,認真服從主裁判的命令。\\n\\n2.78配備著符合規定的各種器材並準備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準時到達指定其比賽開始的場地。在比賽期間或當主裁判要求時都要這樣。他們到達場地開始交鋒時必須攜帶符合規定處於良好狀態的2把重劍(1把備用)。\\n\\n2.79運動員必須忠實嚴格地按規定比賽。所有的犯規將按規定(第2.88-2.91條)受罰。\\n\\n2.80運動員應始終努力而精神集中地進行每一場比賽。為取得最佳名次,他們應發揚運動員風格,頑強奮戰至比賽結束。\\n\\n2.81隊長將為其隊員的紀律、行為和體育道德向組委會負責。隻有他有權就技術問題作出決定:發表抗議或進行評論,同組委會和裁判組交涉。嚴格執行隊長指令的隊員不能在有關當局麵前負任何責任。\\n\\n但是,隊員永遠對他們的在隊長乾預之外的所有行為併爲他們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n\\n2.82觀眾不能乾擾比賽的良好秩序,不做任何影響運動員或裁判組的事,即使不造成也必須尊重裁判組的決定。他們必須服從主裁判認為有必要下達給他們的任何命令。\\n\\n2.83場地主裁判(如有的話還包括場地裁判)必須不僅毫不偏袒而且全神貫注地履行職責。因技術緣故或維持良好比賽秩序的目的,組委會有責任出於某種原因在其忠誠問題的情況下,在認為必要時立即撤換主裁判或場地裁判。\\n\\n2.84紀律當局\\n\\n維持擊劍比賽的秩序和紀律在不同程式上是下列人員和當局的職責:\\n\\n——比賽場地裁判組的主裁判\\n\\n——技術督導處(組委會)\\n\\n——仲裁委員會\\n\\n2.85場地主裁判不僅負責管理比賽判斷擊中和器材檢查,而且負責維持他主持的比賽的秩序。作為比賽的管理者和擊中的裁決者,主裁判必鬚根據規則處罰運動員。可以在警告後,也可以不警告,一切都根據情況,或者取消確實擊中對手的一劍,或者處罰實際上冇有被擊中的一劍,或者將運動員驅逐出他所管理的比賽。\\n\\n在這方麵,如果他事實上已經判決,他的裁定不可改變。\\n\\n依照主裁判所擁有的職權,對於所有參加或出席他所管理的比賽的擊劍運動員、陪伴運動員的觀眾。教練員、指導和其他人員,他同樣可以勒令其退出進行比賽的場所。\\n\\n主裁判最終可向組委會建議他認為必要的所有其他處罰(驅逐出比賽或取消比賽資格)\\n\\n所有警告、所有製裁(處罰)必須在循環賽記錄表上註明,並由技術督導處在被處罰運動員以後必須參加的循環組賽記錄表上重新註明。\\n\\n2.86技術督導處\\n\\n技術督導處(組委會)是審理反對主裁判決定的申訴的權力機構。\\n\\n2.87仲裁委員會(1.32條)\\n\\n仲裁委員會在技術督導處未解決申訴的情況下做出最終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不可更改的。\\n\\n犯規及處罰\\n\\n2.88比賽中的犯規與處罰\\n\\nl.涉及場地的犯規\\n\\na)對從邊線越出場地的運動員——喪失場地一米,不予警告,並取消其已擊中的一劍(和他已在比賽場地以外後的擊中),同時取消在他離開場地後發動的對他的擊中,除非是立即反擊。\\n\\nb)為躲避被擊中從邊線越出場地者——在一次比賽中有效的警告後每犯一次罰10分。\\n\\nc)從端線越出場地者——罰一劍。\\n\\n2.比賽時的犯規\\n\\na)在“開始”口令之前或在“停”口令之後的擊中——取消擊中,不警告。\\n\\nb)在比賽時間終止時——對雙方運動員給予雙敗。\\n\\nC)對手以不適當方式致使或延長比賽的中斷\\n\\n——在有效於當場比賽警告後罰10分;重犯驅逐出比賽。\\n\\n3.使用不持劍的手臂或手——取消擊中的一劍,在當場比賽中有效的一次警告後每犯一次罰10分。\\n\\n4.不誠實不正確擊劍——在有效於當場比賽的警告後開除出比賽。\\n\\n5.使對手受益——在有效於當場比賽的一次警告後開除出比賽。\\n\\n6.與對手串通從中得利——在有效於當場比賽的一次警告後開除出比賽。\\n\\n7.粗暴與野蠻犯規\\n\\na)由於混亂動作和在場地上不規則移動而引發的暴力行動,任何主裁判認為有危險的動作;例如跑動中的失去平衡的情況下的進攻或野蠻的擊中——當場有效的警告,取消擊中,第一次重犯時罰10分,\\n\\n第2次重犯開除出比賽。\\n\\nb)故意野蠻造成身體接觸,用劍柄、劍柄頭或護手盤在近距離交鋒時擊撞對手——當場比賽有效的警告,取消一次擊中,第一次重犯時開除出比賽。\\n\\nC)進行擠撞對手的衝刺——當場有效的警告,取消擊中,第一次重犯時開除比賽。\\n\\nd)對對手采取報複行動,例如一次野蠻擊中——隻要主裁判認為適當,可以在警告後甚至警告之前開除出比賽。\\n\\n8.身體不適(包括痙攣)——在同場比賽中已得到不超過5分鐘的耽誤後,退出比賽(第260條)。\\n\\n9.事故\\n\\n——在整場比賽中耽誤10分鐘後退出比賽。\\n\\n2.89關於體育道德方麵的犯規\\n\\nl.不分規格的器材\\n\\na)在任何情況下——冇收不合格器材。\\n\\nb)器材冇有檢驗標記或檢查後又作過改動——有效於當場比賽的警告,第一次重犯時開除出比賽。\\n\\nC)明顯舞弊,改裝重劍——不可更改地,開除出比賽,不排除其他處罰和更嚴厲的處罰。\\n\\nd)帶到比賽場地的材料器材不合格,同次比賽中警告後重犯罰10分。\\n\\n2.其他體育道德犯規——開除出比賽。\\n\\n3.裁判偏袒。\\n\\n對被證明故意給予偏向裁判的裁判:\\n\\n——仲裁委員會取消其裁判資格。\\n\\n——向國際劍聯辦公室報告。\\n\\n2.90關於維護秩序方麵的犯規\\n\\n1.需要時不在場:\\n\\na)按規定比賽開始時主裁判點名不在場的運動員——在兩次重複點名相隔一分鐘以後,當在指定的時刻再次點名時仍不在場該場比賽記為敗場。\\n\\nb)比賽時,如果運動員被通知到場進行交鋒,當主裁判首次下令交鋒時他未到場,或攜帶不合格器材到場,——有效於當場比賽的警告,每次重犯罰10分。\\n\\nC)同樣,如運動中放棄交鋒離開場地——有效於當場比賽的警告,每次重犯罰10分。\\n\\n2.對於運動員擾亂秩序運動員用手勢、態度和言語乾擾良好秩序的維持\\n\\n——開除出比賽,如有必要的話,主裁判可警告後或不警告將其逐出比賽場所,但這不排除進一步處罰該運動員。\\n\\n3.觀眾或輔助人員破壞秩序\\n\\n任何觀眾、教練、技術人員或其他輔助人員乾擾良好秩序的維持——在事先警告或無須警告由組委會主席將其逐出比賽場所。\\n\\n2.91紀律犯規\\n\\na)主裁判裁決之前摘下護麵。\\n\\nb)退卻時背向對手。\\n\\nC)用不持劍手觸摸電線的某一部分。\\n\\nd)拒絕立即服從主裁判、裁判組和其他官員的命令。有效於當場比賽的警告,每次重犯罰10分。\\n\\n同一場比賽第二次重犯開除出比賽。\\n\\n2.92抗議與申訴\\n\\n不能對主裁判“即成事實”的裁決提出抗議。如果某一運動員違背這一原則,在比賽過程中對主裁判“既成事實”的某一裁決表示懷疑,他將受到處罰。\\n\\n但如果主裁判錯誤理解規則或實施規則時與實際情況相反,抗議是可以接受的。這一抗議必須由運動員或隊長無須任何程式,但有禮貌地提出,並且必須在做出任何進一步裁決之前向主裁判口頭提出。如主裁判堅持自己的決定,技術督導處(或組委會)有權受理解決申訴。假如證明這一申訴無理,運動員將受到警告,如在同場比賽中重犯,將罰10分。\\n\\n2.93隻有在進行調查,召集有關人員在時間和地點都適宜的適當期限內采用口頭或書麵形式提出他們對發生事情的解釋之後,才能進行處罰。\\n\\n超過這一期限,無論如何在擊劍比賽結束之前,可以實行處罰。\\n\\n2.94所有裁判組織的裁決都根據多數票表關決作出,票數相等時,主席的一票有決定權。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在涉及本國人的問題上不能投票。\\n\\n2.95自動裁判器\\n\\n比賽的組織者提供的器材有:\\n\\n劍道和備用劍道\\n\\n一部中心裁判器,外接每個劍道的延伸指示燈。\\n\\n每台裁判器配有至少2盤拖線盤及連接電纜和連接插頭。\\n\\n覆蓋整個比賽場地的金屬場地(劍道加延伸劍道)\\n\\n每台裁判器的電源(蓄電池)和足夠數量的蓄電池。\\n\\n2.96運動員自備的器材\\n\\n足夠數量的護手盤裝有連接插頭,在劍身頂端裝一隻顯示擊中的專用電動頭的重劍。手線和連接拖線盤和武器的插頭。\\n\\n2.97指定用於某一正式比賽的電動裁判器必須經過國際劍聯器材設備電動信號委員會的批準。\\n\\n2.98在UIPMB世錦標賽上供比賽使用的裁判器至少在比賽開始前48小時交國際劍聯指定的專家檢驗。\\n\\n2.99所有電動器材的規格裁判器主體\\n\\n1.擊中金屬場地或劍的金屬部份不得顯示信號,也不得影響對手同時擊中的一劍顯示信號。\\n\\n2.裁判器不得裝有主裁判可在交鋒時使其工作中斷的任何裝置。\\n\\n3.擊中由燈光信號顯示。信號顯示器安裝在裁判器的上端,以便使主裁判和運動員以及裁判器工作人員能同時看到。信號顯示燈必須通過自己的位置來清楚地表明哪一方運動員已被擊中。為擴大信號的能見度,必須儘可能地在裁判器以外增添重複指示燈。\\n\\n然而,如果重複指示燈與裁判器信號燈不一致,則隻能以裁判器信號燈為準。\\n\\n4.裁判燈一經顯示,必須保持穩定直至重新調整裁判器,不能由於隨後的擊中或震動而引起任何熄滅或閃爍的跡象。\\n\\n5.燈光信號必須有音響信號伴隨。\\n\\n6.重新調整開關鈕必須處於裁判器的上方或正麵。\\n\\n7.裁判器必須由蓄電池供電,不得與普通電源相連。\\n\\n2.100拖線盤、連接電纜和連接插頭\\n\\n1.拖線盤每根導線插孔之間的最大電阻力3歐姆。\\n\\n2.即使拖線盤在轉動時,也不能容許任何接觸中斷。為此,接觸環配有一對刷形放電器。連接劍身的導線將與拖線盤相連。\\n\\n3.拖線盤必須備有18-20米的電纜拖線,而且彈簧能承受拉力。\\n\\n4.用於連接運動員手線插頭的拖線盤導線插孔必須具備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裝置。\\n\\n——不正確連接就不能使用\\n\\n——在交鋒過程中不能脫落\\n\\n——應使運動員有可能檢驗上述兩個條件是否實現\\n\\n5.連接電纜的每根導線的電阻不能超過2.5歐姆。\\n\\n6.用於連接拖線盤導線的手線插頭和連接拖線盤與裁判器的電纜,包含三個直徑為4毫米的接線柱,直線排列,兩邊的接線柱與中間接線柱的間距分彆為15和20毫米,手線和連接電纜都帶插頭,拖線盤和裁判器都帶有這些插頭的插孔。\\n\\n2.101金屬場地\\n\\n1.場地用細格金屬網覆蓋,通常為黃銅網(黃銅網是造紙中使用的廢料,可以廢料價格獲得)\\n\\n2.金屬場地必須覆蓋比賽場地的整個寬度以及整個長度,包括延伸部分在內。當劍道置於決賽高台上時,金屬場地必須覆蓋決賽台的整個寬度。\\n\\n3.拖線盤導線長度有限,金屬場地的設置適用於14米長的比賽場地:為了運動員的後退需要,場地兩端還須加長1.5至2米。因此金屬場地長度必須是門至18米。\\n\\n4.金屬場地最好安置在木質比賽場地上,並用某種有彈性材料襯墊。必須備有使其保持很好繃緊狀態的裝置。\\n\\n5.在金屬比賽場地上畫線而使用的顏料不能影響導電效能,使得擊中的場地畫線處時,同樣不產生信號。\\n\\n6.組織者必須在現場備有焊接器材,以便場地上出現窟窿時立即進行修補。\\n\\n2.102劍\\n\\n1.在護手盤裡,必須具備一塊足夠寬的襯墊,保護電線不與運動員手指接觸。連接裝置的安裝必須使得運動員在交鋒過程中不可能引起斷裂或接觸。2.在護手盤裡麵,連接方法是自由的,隻要符合以下條件:\\n\\n——必須易拆易裝;\\n\\n——必須能夠使用簡單工具,如一把小刀或一枚梗幣來檢查;\\n\\n——必須能夠使得對手劍尖容易碰到連接導線的那一部分。\\n\\n——必須備有一保險裝置,防止在交鋒過程中脫落;\\n\\n——必須絕對保證電線的完全連接;隻要連接充分固定,即使是短暫的中斷也不得出現。\\n\\n2.103電動重劍器材各部分的特彆要求\\n\\n裁判器主體\\n\\n1.原則,接通電源的重劍線路導線一經接觸,裁判器就顯示信號。\\n\\n2.計時裁判器必須隻能顯示第一個觸及的擊中信號。如果兩個擊中之間的間隙小於40毫秒(1/25秒),裁判器必須顯示相互命中信號(同時亮兩個指示燈)。間隙大於50毫秒(l/20秒),裁判器必須顯示單方擊中信號(隻亮一個指示燈)。對於裁判器調整的必要時間差介於這兩個限度(1/25秒和1/20秒)之間。\\n\\n3.靈敏度\\n\\n當外接電阻正常時,即10歐姆,信號的起動將必須保證2至10毫秒的接觸持續時間。對於30歐姆的特殊外接電阻,信號的起動仍然必須保證,但是冇有明確的接觸持續時間。\\n\\n4.不顯示信號\\n\\n擊中護手盤或金屬場地時,即使地線電阻達30歐姆裁判器也不得顯示信號。\\n\\n5.燈光信號\\n\\na)每側的燈光信號將包括至少兩盞指示燈,安裝時要使得一盞指示燈出故障時不影響另一盞指示燈顯示信號,也不造成另一盞指示燈負荷過重。\\n\\nb)信號指示燈必須一側是紅色信號,另一側是綠色信號。\\n\\nC)裁判器可以包含顯示短路的指示燈;這些指示燈為橘黃色。\\n\\nd)擊中指示燈通常有半透明的燈罩。不過,如果周圍的光源條件更好(充滿陽光的場地或露天場地),這些燈罩必須能夠卸下而使用裸露燈泡。\\n\\n6.音響信號\\n\\n裁判器的音響必須響亮。裁判器可以包含一種能夠在重新調整之前使音響停止的裝置。\\n\\n7.電源\\n\\na)裁判器必須以12伏特的電壓為基礎。裁判器上適用於這種電壓的插頭,必須使用不可能錯誤地與日常電網連接的製造方法。\\n\\nb)如果製造的裁判器是使用乾電池的,就必須備有一個電壓表或者其他能隨時檢驗電池電壓的裝置。不過,裁判器必須始終備有能夠由蓄電池供電的以上規定的插頭。\\n\\nC)裁判器必須包括一隻警告燈顯示該機處於通電狀況,這隻燈必須是無色的。\\n\\n2.104拖線盤、電纜和連接插頭在重劍中,把各部件同拖線盤與電纜相連的三相插頭插座的規格如下:\\n\\n——間距15毫米的插芯:連接重劍與電動劍尖最直接的一根導線;\\n\\n——中插芯:連接重劍的另一根導線;\\n\\n——間距20毫米的插芯:連接劍身和金屬場地\\n\\n2.105劍\\n\\n原則\\n\\n重劍備有兩根導線緊貼在劍身凹槽中。如上所述,這兩根導線連接劍頭和護手盤裡麵的兩個插芯,並構成重劍的有效電線,重劍的第三個插芯連接重劍的地線。\\n\\n2.106電動劍尖與劍頭\\n\\n1.電動劍尖為圓柱形,頂端為平麵,垂直於軸線。邊緣部分呈現為半徑0,5毫米的圓弧勢外廓,或者是45度角0.5毫米的斜棱。基座部份的直徑不能小於7.7毫米。電動劍尖的套圈以及絕緣層必須充分固定在冠部的四處(建議冠部直徑小於0.3至0.5毫米,以便避免電動劍尖僅僅在壓力的作用下滑動觸及護手盤的凸麵而引起信號的顯示)。\\n\\n2.為引起重劍電路的電流接通並起動裁判器顯示信號而施加於電動劍尖的壓力必須大於750克,也就是說劍頭的彈簧,必須具備這一重量的彈力。\\n\\n3.用於檢驗運動員重劍的桔碼是一個金屬圓柱體,有一個與長度邊緣平行的有一定深度的洞。這個洞內必須備有一個絕緣套,以便劍身頂端插入以後,其金屬體不可能與重劍地線接通電流。因此,也不可能使檢驗結果出現錯誤。\\n\\n4.能夠接觸重劍電路電源並起動裁判器顯示信號所必須的電動劍尖行程,即“起動行程”,不得小於1毫米。電動劍尖的剩餘行程,不得大於0.5毫米(這一要求與起動行程的要求同等重要)。為能夠在比賽場地上檢驗,全部行程必須大於1.5毫米。\\n\\n當劍尖連接在重劍上時,禁止用螺絲或任何其他外部裝置調節“起動行程”。外接螺絲或似裝置隻有用於安裝劍尖時纔是允許的。\\n\\n螺絲或類似裝置的冠部絕對不得超過劍尖前部的平麵,在這一個平麵的孔不得超過直徑2毫米。\\n\\n4.出發犯規繩橫掛在出發平台前方15米遠的泳池上方,離水麵高度不低於1.20米。該繩繫於兩根支柱上,可迅速鬆開。\\n\\n2.107劍頭的固定方法\\n\\n1.如果劍頭的基座與劍身不成一體,或者不可能使劍身頂端保持扁平,就必須按以下條件將劍身頂端截斷絞出螺紋用螺口固定劍頭。\\n\\n2.以金屬對金屬的方式固定在劍身頂端是允許的。用絕緣材料(纖維或其他材料)是禁止的。\\n\\n3.禁止任何焊接方法或通常能影響劍身淬火的加熱方法。隻有用於螺絲鬆動並用烙鐵操作的易熔軟焊是準許的。\\n\\n4.在加工螺紋之前,劍身頂端任何部分的直徑不能小於4毫米,而且在加工中不能有任何裹料,這是嚴格禁止的手段。\\n\\n5.劍身頂端的螺絲的攻絲直徑不得小於3.05毫米,(螺絲反向旋轉4×0.70)。\\n\\n劍頭安裝在劍身上的那一段必須有7至8毫米的長度,並被劍頭全部覆蓋。建議加工螺紋的長度隻有這一長度末端的一半。而在另一半長度上將呈現出直徑為4毫米的光滑麵,劍身的相應部分必須在一定壓力下進入這一段光滑麵。\\n\\n6.在加工導線進入劍頭所必須的凹槽時必須儘量減少劍身的截麵。\\n\\n7.隻有組委會或國際劍聯電動設備器材委員會可以要求檢查以上幾點。\\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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