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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常識(上) 1996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6)

作者:劉傑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4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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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預算定額補助辦法\\n\\n(1996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體委釋出)\\n\\n一、全國綜合性體育運動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主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願承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運動會(以下簡稱運動會)。\\n\\n二、按照\\\"共同舉辦、共同負擔、地方自籌為主、中央定額補助為輔\\\"的原則,運動會所需經費預算主要由承辦運動會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籌,中央政府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n\\n三、中央政府定額補助標準是:1997年第八屆全國運動會800萬元,1999年第九屆全國冬季運動會2000萬元,1999年第四屆全國城市運動會3500萬元。\\n\\n四、中央財政定額補助包括運動會舉辦經費和場地維修經費等,不再給予其他形式的補助。中央財政補助不隨運動會規模和承辦地區經濟狀況的變化而變動。\\n\\n五、定額補助經費由財政部覈定給承辦運動會的地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廳,由財政廳撥付運動會組織委員會。\\n\\n六、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七、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n\\n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n\\n(1996年7月5日國家體委第23號令釋出)\\n\\n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的管理,更好地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是指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的人民幣、自由外彙及實物。\\n\\n第三條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按下列程式接收和分配:\\n\\n(一)捐贈(讚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他名義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讚助)的獎金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讚助)的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製定具體處理辦法。\\n\\n(二)捐贈(讚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其中:捐贈(讚助)給除運動員、教練員以外的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專門小組製定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獎品的分配辦法由協會按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n\\n第四條獲得社會捐贈(讚助)獎金、獎品的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n\\n第五條各訓練單位、運動隊和個人不得接收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n\\n第六條捐贈(讚助)方與接收捐贈(讚助)方應簽訂有關協議,並嚴格按協議規定執行。\\n\\n捐贈(讚助)者要求舉行捐贈(讚助)儀式或召開新聞釋出會的,應在簽訂協議前,報請國家體委宣傳司批準。\\n\\n第七條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辦法所規定的社會捐贈(讚助)獎金、獎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批準後實施。\\n\\n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的體育組織和個人,由中國奧委會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收繳其違紀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必要時國家體委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n\\n第九條捐贈(讚助)給參加全國及全國以下各類比賽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和獎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家體委備案。\\n\\n第十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n\\n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n\\n(1996年7月1日國家體委釋出)\\n\\n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體育健身、競賽、培訓、娛樂、表演等為內容,麵向社會提供服務的體育經營活動日益豐富,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不斷髮展。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使體育在社會化、產業化的道路上邁出了可喜的步伐,極大地增強了體育發展的後勁與活力。同時,健康有益的體育經營活動對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應當看到,在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一些組織和個人未經體育部門同意,擅自開展體育經營活動;一些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違背體育運動的規律,或缺乏必要的技術力量,指導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體育業務技術和技能,名不符實,損害消費者利益;體育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簡陋,不符合專業技術標準,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非法從事封建迷信、賭博和一些格調不高的活動,或拉幫結夥,破壞社會治安。這些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管理秩序,危害了社會安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n\\n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印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國家體委\\\"研究製定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體育市場\\\"、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更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1994年5月,國家體委下發了《關於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的通知》((94)體計經管字201號檔案),對體育市場的管理範圍進行了規定。\\n\\n為了鼓勵和正確引導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培育和繁榮體育市場,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n\\n一、本通知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經營的活動,包括各類體育健身、娛樂、訓練、競賽、培訓、表演等經營活動。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體育項目包括:經國際體育組織認定的體育運動項目;國家體委批準開展,在國家體委的指導和有關體育項目協會的具體組織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具體內容見附件);以及具有增強體質、娛樂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項目。\\n\\n二、舉辦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事先經過相應的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在我國境內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同意。\\n\\n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管理體育經營活動方麵的主要職責有: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法律、法規;製定各類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條件、標準和審批程式,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初步審查;培訓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人員和業務指導人員;向體育經營者進行體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供體育業務方麵的指導和幫助。\\n\\n四、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高度來認識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問題。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現有各體育項目協會的力量,切實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從業條件,超出業務範圍及其他非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者,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本部門職權或會同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從業資格、吊扣經營證照等處罰。\\n\\n五、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加強對本地區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並主動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製定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管理關係,建立健全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製度,同時要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使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納入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n\\n附件:\\n\\n體育運動項目名稱\\n\\n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劃艇、自行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遊泳(含跳水、花樣遊泳、水球)、壘球、乒乓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舉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兩項、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雪車、雪橇、冰壺、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國際象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摩托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滑板、釣魚、信鴿、舞龍、舞獅、龍舟、風箏、門球、按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n\\n注:\\n\\n1.新增體育運動項目或現有項目的調整、變化,國家體委將及時公佈;\\n\\n2.部分體育運動項目包含若乾小項,具體項目以各全國性體育運動項目協會公佈的為準;\\n\\n3.具有較強的地方性特點的體育運動項目,由地方體育部門確定。\\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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