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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常識(上) 熱氣球競賽規則第二章組織官員

作者:劉傑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4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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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二章組織官員\\n\\n2.l競賽主任(GS:4.3.5part)\\n\\n競賽主任應負責整個比賽的一切工作,並需經國際氣球委員會批準。他將負責管理,使比賽活動安全順利進行,並將根據運動章程和比賽規則作出有關決定;他有權根據比賽規則,對違者進行處罰直至取消比賽資格。必要時,他將出席國際仲裁委員會會議作證。\\n\\n競賽主任應於賽前公佈正式報名參賽的選手名單;比賽中公佈每日成績;賽後整個成績和抗議的細節在規定時間範圍內報給其國家航空俱樂部和國際航聯。\\n\\n2.2管理人員(GS.4.3.6part)\\n\\n管理人員由組織國國家航空俱樂部指派,他們是競賽主任的顧問並執行以下任務;\\n\\n——將監督比賽的實施,報告不公正的事件、違反規程行為以及不利於其他參賽者或公眾安全的行為或其他任何損害體育運動的事件。\\n\\n——彙集有關國際仲裁委員會所要研究問題的資料和事實供國際仲裁委員會參考。\\n\\n——對規則和規程的解釋和處罰提出建議。作為管理人員無執行的權力,也不一定是組委會成員,但他可以以觀察員或見證人的身份,出席國際仲裁委員會會議。\\n\\n2.3.1國際仲裁委員會(GS:4.3.2part)\\n\\n該委員會應由主席和兩個成員組成並由國際氣球委員會指派。主席由CIA任命並且與組織國國籍不同。兩個委員也不應是同一國籍。\\n\\n2.3.2國際仲裁委員會的職責(GS:4.3.2part)\\n\\n國際仲裁委員會主席和成員負責提出忠告或執行國際仲裁、解釋規則,以及主觀和客觀地評價發生事件的責任。除主持國際仲裁委員會會議外,國際仲裁委員會主席有權要求組織者遵守國際航聯的運動章程和已釋出的比賽規則及規程。\\n\\n競賽期間,國際仲裁委員會成員必須對國際航聯運動章程、比賽的規程和規則精通,以便對參賽者提出的抗議進行準確的處理。\\n\\n2.3.3國際仲裁的缺席(GS:4.3.26part)\\n\\n除患病和緊急情況外,國際仲裁委員會成員必須出席國際仲裁會議。國際仲裁委員會有關的成員、國際氣球委員會主席或他的代表提名的替代人員,可由國際仲裁委員會主席接受。競賽主任有權出席國際仲裁會議。\\n\\n可提名的國際仲裁成員人數為3人,包括國際仲裁主席。\\n\\n2.4安全官\\n\\n安全官由日本氣球聯盟和競賽主任任命。他將就有關不安全因素向競賽主任提出書麵報告。競賽主任應將安全官的報告彙總,再向國際航聯報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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