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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曆史 > 體育常識(上) > 射擊競賽規則1998年 第二部分國際射聯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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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1.l國際規則的宗旨\\n\\n國際射聯製定射擊競賽規則的目的是為國際射聯認可的射擊項目提供統一的管理和實施方法(見附錄:國際射聯總則3.1),促進全世界射擊運動的發展和提高。\\n\\n1.1.1國際射聯射擊競賽規則包括總技術規則和四個項目的專用技術規則(手槍、步槍、移動靶和飛碟)。\\n\\n1.1.2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各專用技術規則是根據國際射聯章程725條(不在本規則內),由國際射聯理事會批準的。\\n\\n1.1.3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各專用技術規則服從於國際射聯章程(不在本規則內)和總則(見附錄)。\\n\\n1.l.4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各專用技術規則從奧運會後一年的1月1日起最少四年內有效,除特殊情況外,四年內不變。\\n\\n1.2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各專用技術規則的應用範圍\\n\\n1.2.l在國際射聯監督下並嚴格執行國際射聯總技術規則和各單項專用技術規則的比賽,可以承認所創造的新紀錄,這種比賽稱為“國際射聯錦標賽”(見附錄2.l)。\\n\\n1.2.2國際規則適用於所有國際射聯錦標賽。\\n\\n1.2.3國際射聯建議:即使是不承認世界紀錄的比賽,國際射聯項目也應按國際射聯競賽規則執行。\\n\\n1.3總技術規則的應用範圍\\n\\n總技術規則包括:\\n\\n1.3.1國際射聯錦標賽準備和組織工作的要求。\\n\\n1.3.2射擊場的建築和安裝要求。\\n\\n1.3.3適用於所有項目或一個以上的項目。\\n\\n1.4特殊規定\\n\\n1.4.1規則適用於右手射擊的射手,也適用於左手射擊的射手。\\n\\n1.4.2凡冇有特指適用於女子項目或男子項目的規定,男女項目都必須執行。\\n\\nl.4.3在比賽期間,仲裁委員會和(或)裁判委員會可以對規則中未規定的情況作出決定。\\n\\n1.5國際射聯錦標賽的組織和管理\\n\\n1.5.l根據國際射聯總則4.1(見附錄)規定,必須組成組織委員會,其職責是對競賽進行準備和組織實施。組委會隻能由主辦國的代表組成,可邀請國際射聯的代表作為技術顧問,但無表決權。\\n\\n1.5.2由組委會指派裁判長、副裁判長和裁判員,負責各個項目技術方麵的問題。\\n\\n2.0安全規則\\n\\n2.l國際射聯安全規則隻提出國際射聯錦標賽的比賽場地的必須要求,由於各國的場地條件不同,本規則不作詳細規定。組委會應根據本國場地情況製定具體的安全規則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並對其負責。將特殊規定通知給各隊。\\n\\n2.2為了射手、裁判員和觀眾的安全,在攜帶和操作武器時應小心謹慎,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應自覺遵守,如果缺乏這種自覺性,裁判員有責任進行製裁。\\n\\n2.3為了確保安全,必要時仲裁委員或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下令停止射擊。射手及代表隊官員發現危險情況或發現可能產生危險時,應向仲裁委員或裁判員報告。\\n\\n2.4隻要射手在場,不論是否同意,裝備檢查員、裁判員和仲裁委員都可以檢查射手的裝備和武器。\\n\\n2.5為了確保安全,任何時候,槍支必須嚴格管理,謹慎使用。在比賽期間,未經裁判允許,不得將槍支攜離射擊位置。\\n\\n2.5.l射手隻能在射擊地線上,並得到“裝子彈”或“開始”的口令、信號後才能裝子彈。\\n\\n2.5.2射手射完最後一發子彈,離開射擊地線前,必須經裁判員檢查槍支及彈夾,以確保安全。\\n\\n2.5.3經過裁判員同意,空槍練習是可以的,但隻能在射擊地線上或指定的地點進行。當射擊地線前麵有人時,必須放下槍支。\\n\\n2.5.4射手冇有進入射擊地線或在下達“裝子彈”、“開始”的口令前,槍內都不準裝有子彈。如射手在“裝子彈”、“開始”的口令前或“停放”。“退子彈”的口令後射擊,可以取消比賽資格。\\n\\n2.5.5比賽期間,每放下武器之前,都必須退出子彈和彈夾。氣槍(含二氧化碳槍)放下前,必須打開閉鎖裝置,呈安全狀態。\\n\\n2.6當“停放”、“退子彈”的口令或信號下達後,射手必須立即停止射擊,退出子彈關上保險,並將槍放到墊子上或桌上,隻有重新射擊的口令或信號下達後,才能繼續射擊。\\n\\n2.7裁判長或裁判員的責任是在適當的時候下達“裝於彈”、“開始”、“停放”、“退子彈”等必要的口令,並檢查執行情況和槍支是否處於安全狀態。如在比賽中停放口令下達後,射手冇有經過允許仍在觸摸彈夾和槍支(除退子彈外),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n\\n2.8護耳\\n\\n全體射手和在射擊地線附近的人,最好戴耳塞或耳罩或類似的護耳。禁止射手使用任何有接收功能的護耳。\\n\\n2.9護眼\\n\\n提倡所有射手在射擊時戴上防護射擊鏡或類似保護裝置。\\n\\n3.0場地和靶的標準\\n\\n3.l靶的一般要求\\n\\n3.1.l用於國際射聯錦標賽的靶,最遲在比賽前6個月交送國際射聯秘書處檢查(每種靶紙一式5份和碟靶20個樣靶)(見附錄5.4)。\\n\\n3.1.2在國際比賽開始前,國際射聯技術代表,將重新檢查各種靶紙的質量和尺寸,隻有與批準的靶樣相同的靶才能使用。\\n\\n3.1.3在正常的光線下,相應距離上靶紙的材料、顏色不得有反光,以便黑色靶心清晰可見,在任何氣象條件下靶紙及靶上環線不得變形,並應保持尺寸的精度,子彈穿過靶紙應留有彈孔,不得有過分的撕裂或變形。\\n\\n3.1.4內10環是給射手指示彈著的位置和處理同分名次時用的。\\n\\n3.l.5靶環的直徑按環線的外沿(外徑)測定。\\n\\n3.1.6在可能創造世界紀錄的比賽中隻準用一個靶心的靶紙,除移動靶外(見Z3.2.7.2)。\\n\\n3.l.7靶紙由環線分成記分區,應標有表示環數的數字,命中在該環區或接觸該環線外沿的彈孔,應計該環成績(見Z11.10)。\\n\\n3.2比賽用靶\\n\\n3.2.1300米步槍靶的尺寸\\n\\n10環100毫米(±0.5毫米)\\n\\n9環200毫米(±l.0毫米)\\n\\n8環300毫米(±1.0毫米)\\n\\n7環400毫米(±3.0毫米)\\n\\n6環500毫米(±3.0毫米)\\n\\n5環600毫米(±3.0毫米)\\n\\n4環700毫米(±3.0毫米)\\n\\n3環800毫米(±3.0毫米)\\n\\n2環900毫米(±3.0毫米)\\n\\n1環1000毫米(±3.0毫米)\\n\\n內10環為50毫米(0.5毫米),5環到10環區為黑色,直徑600毫米,環線粗為1.0—2.0毫米,靶紙最小可見尺寸為1300×1300毫米,l—9環的環值數碼應標在互成直角的對角線上,10環區不標環值數字。\\n\\n3.2.250米步槍靶的尺寸:\\n\\n10環10.4毫米(±0.l毫米)\\n\\n9環26.4毫米(±0.2毫米)\\n\\n8環42.4毫米(±0.2毫米)\\n\\n7環58.4毫米(±0.5毫米)\\n\\n6環74.4毫米(±0.5毫米)\\n\\n5環90.4毫米(±0.5毫米)\\n\\n4環106.4毫米(±0.5毫米)\\n\\n3環122.4毫米(±0.5毫米)\\n\\n2環138.4毫米(±0.5毫米)\\n\\nl環154.4毫米(±0.5毫米)\\n\\n內10環5毫米(±0.1毫米)\\n\\n黑色靶心直徑112.4毫米(±5毫米)\\n\\n環線粗0.2—03毫米,靶紙最小可見尺寸\\n\\n250×250毫米,l—8環的環值數字成“十”字形相互成直角標在記分環內。9和10環區不標記。\\n\\n3.2.310米氣步槍靶的尺寸:\\n\\n10環0.5毫米(±0.l毫米)\\n\\n9環5.5毫米(±0.1毫米)\\n\\n8環10.5毫米(±0.l毫米)\\n\\n7環15.5毫米(±0.l毫米)\\n\\n6環20.5毫米(±0.1毫米)\\n\\n5環25.5毫米(±0.l毫米)\\n\\n4環30.5毫米(±0.1毫米)\\n\\n3環35.5毫米(±0.l毫米)\\n\\n2環40.5毫米(±0.1毫米)\\n\\n1環45.5毫米(±0.1毫米)\\n\\n內10環:用4.5毫米內向彈孔測量器測量時,10環圓點被完全覆蓋為內10環。\\n\\n10環是白色的點,直徑0.5毫米,4—9環區為黑色,其直徑為30.5毫米。環線粗為0.1—0.2毫米,靶紙最小可見尺寸為80×80毫米,l—8環的環值數字應成“十”字形互成直角標在記分環區,9環區不標環值數字。背景紙為170×170毫米,其顏色儘可能與比賽靶紙一樣。\\n\\n3.2.425米手槍速射靶(用於手槍速射和中心發火、女子運動手槍的速射部分)的尺寸:\\n\\n10環100毫米(±0.4毫米)\\n\\n9環180毫米(±0.6毫米)\\n\\n8環260毫米(±1.0毫米)\\n\\n7環340毫米(±1.0毫米)\\n\\n6環420毫米(±1.0毫米)\\n\\n5環500毫米(±1.0毫米)\\n\\n內10環50毫米(±0.2毫米),5—10環區為黑色,其直徑為500毫米。環線粗0.5—1.0毫米。\\n\\n靶紙的最小可見尺寸為寬550毫米,高520—550毫米。5—9環的環值數碼隻印在上下各環區內,10環區不印數碼,數碼高約5毫米,其線粗0.5毫米白色水平方向的瞄準線左右各一條,其長125毫米,寬5毫米。\\n\\n3.2.5 25米和50米慢射靶(適用於手槍慢射、標準手槍和中心發火、女子運動手槍的慢射部分)的尺寸:\\n\\n10環50毫米(±0.2毫米)\\n\\n9環100毫米(±0.4毫米)\\n\\n8環150毫米(±0.6毫米)\\n\\n7環200毫米(±1.0毫米)\\n\\n6環250毫米(±1.0毫米)\\n\\n5環300毫米(±1.0毫米)\\n\\n4環350毫米(±1.0毫米)\\n\\n3環400毫米(±1.0毫米)\\n\\n2環450毫米(±1.0毫米)\\n\\nl環500毫米(±1.0毫米)\\n\\n內10環25毫米(±0.2毫米)\\n\\n7—10環區為黑色,直徑為200毫米,靶紙最小可見尺寸為寬550毫米,高520—550毫米,環線粗02—05毫米O—9環區標有環值數碼成“+”’字形印在各環區內,數碼高約10毫米,其線粗1毫米,在相應的距離內用普通望遠鏡能看清楚為宜,10環區不標數碼。\\n\\n3.2.6 10米氣手槍靶的尺寸:\\n\\n10環11.5毫米(±0.1毫米)\\n\\n9環27.5毫米(±0.2毫米)\\n\\n8環43.5毫米(±0.2毫米)\\n\\n7環59.5毫米(±0.5毫米)\\n\\n6環75.5毫米(±0.5毫米)\\n\\n5環91.5毫米(±0.5毫米)\\n\\n4環107.5毫米(±0.5毫米)\\n\\n3環1235毫米(±0.5毫米)\\n\\n2環1395毫米(±0.5毫米)\\n\\nl環1555毫米(±0.5毫米)\\n\\n內10環50毫米(±0.1毫米)\\n\\n7—10環區為黑色,其直徑為59.5毫米。環線粗0.1—0.2毫米,靶紙最小可見尺寸為170×170毫米。1—8環區標有環值數碼成“十”字形印在各環區內,10環和9環區不標數碼。字體高不超過2毫米,在相應的距離內用普通望遠鏡能看清為宜。10米氣手槍靶\\n\\n3.2.7移動靶的尺寸:\\n\\n3.2.7.1 50米移動靶必須是標有環線的跑動姿勢的豬靶,其跑動方向可向左或向右。靶紙隻能成一種顏色,形狀為長方形,不允許修整成動物的形狀。50米移動靶:\\n\\n10環60毫米(±0.2毫米)\\n\\n9環94毫米(±0.4毫米)\\n\\n8環128毫米(±0.6毫米)\\n\\n7環162毫米(±0.8毫米)\\n\\n6環196毫米(±1.0毫米)\\n\\n5環230毫米(±1.0毫米)\\n\\n4環264毫米(±1.0毫米)\\n\\n3環298毫米(±1、0毫米)\\n\\n2環332毫米(±1.0毫米)\\n\\nl環366毫米(±1.0毫米)\\n\\n內10環30毫米(±0.2毫米),環線粗1毫米(0.l毫米),10環中心距豬靶鼻子的前沿(水平距)是500毫米,1—9環應有相應的環值數碼,各環值數碼應標在互成直角的對角線上。豬靶可使用靶心或半靶,但必須能同全靶靶線吻合。在國際射聯錦標賽中,靶心必須包括豬頭和所有環線。\\n\\n3.2.7.2 10米移動靶:\\n\\n10米移動靶是在一張靶紙上,兩邊各有一個l—10環的環靶,兩環靶之間(中點)印有一個瞄準點。\\n\\n10環5.5毫米(±0.1毫米)\\n\\n9環10.5毫米(±0.l毫米)\\n\\n8環15.5毫米(±0.I毫米)\\n\\n7環205毫米(±0.2毫米)\\n\\n6環255毫米(±0.2毫米)\\n\\n5環30.5毫米(±0.2毫米)\\n\\n4環35.5毫米(±0.3毫米)\\n\\n3環40.5毫米(±0.3毫米)\\n\\n2環45.5毫米(±0.3毫米)\\n\\n1環50.5毫米(±0.3毫米)\\n\\n內10環0.5毫米(±0.l毫米)為白色。環線粗0.1—0.2毫米。靶紙尺寸260×150毫米。10環中心到瞄準點的水平距離為70毫米,5—10環區為黑色,其直徑30.5毫米;瞄準點為黑色,其直徑是15.5毫米。包括用白色環線劃分的10環區(5.5毫米),9環區(10.5毫米)和白色中心點(0.5毫米)。1—9環應有相應的環值數碼,各環值數碼應標在互成直角的對角線上。\\n\\n3.2.8碟靶的尺寸:\\n\\n直徑:110毫米(1.0毫米)\\n\\n高:25—26毫米\\n\\n重量:105克(5克)\\n\\n碟靶可以是全黑色、全白色、全黃色、全橙色或圓頂印成白色、黃色或橙色,或沿圓頂刷一圓白色、黃色或橙色。\\n\\n國際射聯錦標賽時所有項目用靶必須上顏色,顏色的選擇應在正常光線下,對著背景能清楚地看到,訓練用靶的顏色與比賽靶相同。\\n\\n3.3試射靶\\n\\n試射靶應在靶紙右上角貼有黑條(除手槍速射靶外)。黑條大小在通常光線下和相應的距離上,肉眼能清楚看到為宜。\\n\\n3.4 25米手槍項目比賽襯靶\\n\\n3.4.1在國際射聯錦標賽中,如使用電子靶時,25米手槍項目比賽必須用襯靶,以便處理疑難彈著、重彈和錯射等。\\n\\n3.4.2襯靶應設在比賽靶後麵,正對比賽靶,距比賽靶不小於1米,不大於2米,一個襯靶必須能覆蓋一組靶架(5個靶)。\\n\\n3.4.3襯靶應用白色或淺色無反光紙製成,不需要環線,其尺寸應能接住相應射擊位置射來的彈丸。\\n\\n3.5靶場標準\\n\\n3.5.l各項目靶場通用標準\\n\\n3.5.1.l國際射聯技術代表,根據國際射聯總則4.2、4.3、4.4(見附錄),應同組委會指派的裁判長和裁判員密切配合,必須為國際射聯錦標賽檢查靶場和設備,並且在不違背國際射聯總則的目的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允許規則的某些規格作微小的變更滁射擊距離和靶子尺寸外),任何變更必須在有關比賽的正式報名截止日期前通知參賽的國家。\\n\\n3.5.1.2新建靶場射嚮應建成射手背向太陽的方向。\\n\\n3.5.1.3必須提供耳塞、耳罩給在射擊地線附近的工作人員(檢查員、裁判員、仲裁委員等)。\\n\\n3.6 300米、50米、25米和10米步槍、手槍靶場。\\n\\n3.6.1靶場必須設靶線和射擊地線,射擊地線平行於靶線,射擊位置設在射擊地線之後。\\n\\n3.6.2為了安全,可在靶場周圍建一道牆。為防止意外發射,也可在靶線和地線之間上空設置幾道擋彈牆。\\n\\n3.6.3根據國際射聯總則5.l(見附錄)規定應提供防風、雨、日曬的設施,但不得使任何射擊位置或場地的任何部分具有特殊優越條件。國際射聯比賽和奧運會的10米靶場必須設在室內。\\n\\n3.6.4在射擊位置後麵,應給裁判員、仲裁委員留有足夠的地方以便工作。射擊地線內不準吸菸。\\n\\n3.6.5應設觀眾區,觀眾區必須用欄杆與射擊位置和裁判區分開,距射擊地線至少5米。觀眾區也不能吸菸。\\n\\n3.6.6在比賽區域內,運動員、教練員和領隊不能使用移動電話、微型無線電話等類似設備。這些設備必須關閉。\\n\\n3.6.7每個靶場兩端必須有一個能使射手和官員都看得清楚的大鐘。\\n\\n3.6.8在靶架和相應的射擊位置上要求有號碼標誌。號碼的大小應在射擊位置上,在通常條件下,相應的距離上’’正常視力可以看得清楚為準。號碼要用醒目的不同顏色書寫,無論是升靶或降靶時都能始終看清。\\n\\n3.6.9靶必須牢固,即使有大風,也無明顯擺動。\\n\\n3.6.10設靶必須保證安全,應能準確地控製時間,並迅速準確地計分和換靶。\\n\\n3.6.11如設檢查員,應為檢查員準備一套桌椅,置放在射擊地線後邊,不妨礙運動員射擊的位置上。\\n\\n3.6.12射擊地線和靶場之間必須設有通訊設備,以便地線和靶場裁判員的聯絡。\\n\\n3.6.13如果采用靶壕報靶,檢查員和示靶手之間應有信號裝置。\\n\\n3.7示風旗(300米和50米步槍、手槍靶場)\\n\\n3.7.1示風旗應是矩形,用棉質材料製成,重量約150克/米,設置在不影響運動員瞄準和不影響彈丸飛行的通道上。\\n\\n3.7.2禁止使用各種私人示風器具。\\n\\n3.7.3在50米靶場內,示風旗必須設在每兩個相鄰射擊位置之間,如有防風牆,必須設在射手可見的一側,離射擊地線約10米和30米的地方,其大小為50×400毫米。\\n\\n3.7.4在300米靶場,示風旗應設在每4個射擊位置邊的通道上,如有防風牆,必須設在射手可見的一側。離射擊地線約50米、100米、200米三個地方,旗的大小為200×1500毫米。\\n\\n3.8射擊距離\\n\\n3.8.l射擊距離隻有符合Z3.8.3的規定,創造的世界紀錄纔能有效。\\n\\n3.8.2射擊距離是靶麵到射擊地線的直線距離,如果采用靶場操縱的升降靶,射擊距離應從前靶麵量起,前靶總是比賽靶。\\n\\n3.8.3射擊距離應儘量準確,不超過下列允許誤差:\\n\\n300米靶場±1.00米\\n\\n50米靶場±0.20米\\n\\n25米靶場±0.10米\\n\\n10米靶場±0.05米\\n\\n50米移動靶場±0.20米\\n\\n10米移動靶場±0.05米\\n\\n3.8.4如50米步、手槍靶場和50米移動靶場聯合使用,移動靶項目靶場距離的允許誤差為十2.50米(顯示區要符合Z3.18.1.1)。\\n\\n3.8.5射擊地線必須作明顯標誌,射手身體的任何部分不得接觸或超過地線。\\n\\n3.9靶心高(10環中心)\\n\\n靶子中心高從射擊位置地平麵量起,尺寸如下:\\n\\n高度標準允許誤差\\n\\n300米靶場:3.00米±4.00米\\n\\n50米靶場:0.75米±0.50米\\n\\n25米靶場:1.40米±0.10米\\n\\n10米靶場:1.40米±0.05米\\n\\n50米移動靶場:1.40米±0.20米\\n\\n10米移動靶場:1.40米±0.05米\\n\\n一組靶或全場靶的中心高度應一致(±10毫米)。\\n\\n3.10水平偏差\\n\\n3.10.1 300米、50米、10米步、手槍靶場的靶中心應垂直對準相應射擊位置中心,其左右偏差量為:\\n\\n300米步槍靶6.00米\\n\\n50米步槍/手槍靶0.75米\\n\\n10米步槍/手槍靶0.25米\\n\\n靶與靶的中心距離和射擊位置之間的中心距離相等,允許誤差±10毫米(見Z3.12)。\\n\\n3.11 25米靶場、50米和10米移動靶場的射擊位置必須按下列要求設置:\\n\\n3.11.1手槍速射射擊位置中心對準一組靶的中間。\\n\\n3.11.2移動靶的射擊位置中心對準靶子顯示區中心。\\n\\n3.11.3從靶的中心(或顯示區中心)與靶線成90度角的相應射擊位置拉一直線,射擊位置中心與該線的水平最大偏差量(左或右)為:\\n\\n25米靶場0.75米\\n\\n50米移動靶場2.00米\\n\\n10米移動靶場0.40米\\n\\n3. 12 10米、50米和300米射擊位置的標準射擊位置建造應牢固,當附近有人走過時,不得有震動或搖動。如果是泥地或沙子地,應用帆布或其他材料覆蓋,以免射手的肘在地上作坑。從射擊地線起向後約1.2米範圍內,各個方嚮應水平。其餘部分可建成水平的或向後傾斜幾厘米。如果射擊位置上設有供臥射用的“射擊床”,其尺寸和要求為長2.2米,寬0.8—l米,堅固穩定,可以移動。射擊床可鋪毯子或薄墊(見Z3.12.l),並可向後傾斜最多10厘米。\\n\\n3.12.l射擊位置上應有下列設備:\\n\\n3.12.1.l一個可移動或可調節的桌子,高0.7—1.0米。\\n\\n3.12.1.2一塊供臥、跪用的墊子,墊子前部尺寸為50×75厘米。可用壓縮性材料製成,其厚度不超過50毫米,用厚度測量儀測量不少於10毫米,其餘部分厚度最小2毫米,前後兩部分尺寸最小80×200厘米。也可按上述尺寸做兩塊,一塊厚的,一塊薄的,禁止使用私人墊子。\\n\\n3.12.1.3為射手準備一把椅子或凳子。\\n\\n3.12.1.4為檢查員準備一張桌子和一把椅子,還可設一架彈著觀察鏡。\\n\\n3.12.1.5一塊約50x50厘米的小成績公佈板,用於檢查員向觀眾公佈現場成績,小成績公佈板放置在觀眾容易看到的位置,但不得影響射手的視線。\\n\\n3.12.1.6根據附錄5.l和Z3.6.3的規定,射擊場應能防風雨和陽光,如果射擊位置冇有防風設施,必須設屏風或種樹等。\\n\\n3.12.1.7如果需要設置屏風,屏風應向前伸出射擊地線至少50厘米。屏風長為1.5米,高為2米,最少每兩個靶位之間設一個。屏風必須用輕型透明的材料製成。\\n\\n3.13 300米靶場射擊位置標準\\n\\n射擊位置的尺寸不小於1.6米(寬)×2.5米(長),如臥射時射手把左腿伸向鄰近的射擊位置而並不影響彆人,可將尺寸縮小。必須考慮到為左手射手提供方便。\\n\\n3.14扣米靶場射擊位置標準\\n\\n3.14.1射擊位置尺寸不小於1.6米(寬)×2.5米(長),如同300米靶場套用則要符合Z3.13的規定。\\n\\n3.14.2為使更多的射手參加比賽,射擊位置寬度可縮小到l.25米,但必須注意不能因為換靶而影響鄰近射手。\\n\\n3.14.3如果使用自動輸送靶或自動換靶裝置,射手可自已控製換靶,也可由檢查員控製換靶,但如錯射則為射手的責任。\\n\\n3.15 10米靶場射擊位置標準\\n\\n3.15.1射擊位置至少1米寬。\\n\\n3.15.2靶場設備必須符合Z3.12的規定,但隻需要立射用的設備。\\n\\n3.15.3 10米靶場必須用電動輸送靶或其他換靶設備。\\n\\n3.15.4室內10米靶場應提供照明,必須達到需要的照明水平,但不能在射擊位置或靶上產生耀眼的光線或陰影。全場的光照均勻,不得低於300勒克斯,靶麵光照至少1000勒克斯,靶後的背景為不反光的中性顏色。如果用日光燈必須用多管異相照明。如由於新聞媒介的需要,必須增加地線的光線時,靶麵光線必須適當增加。\\n\\n3.15.4.l室內靶場光線照明度的量法:\\n\\n測量靶的光照度,測試儀平行於靶麵對射擊位置不少於1000勒克斯;測量室內的光照度,測試儀在射擊位置與靶之間的位置,麵對天花板測量,不少於300勒克斯。\\n\\n3.15.5根據國際射聯總則5.l(見附錄)規定,國際射聯認可的比賽和奧運會使用的氣槍靶場必須是室內的。\\n\\n3.16 25米手槍靶場和射擊位置的標準\\n\\n3.16.1根據國際射聯總則5.1(見附錄)規定,靶場的房頂和屏風應能使射手避免日曬、風吹、雨淋和彈殼的乾擾。\\n\\n3.16.2射擊位置應是平坦的,在各個方向上測量均為水平。建築物不允許產生任何震動。\\n\\n3.16.3射擊位置上的房頂高,從射擊位置地平麵量起至少2.2米。\\n\\n3.16.4射擊位置的麵積:\\n\\n手槍速射1.50米(寬)×1.50米(長)。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1.00米(寬)×1.50米(長)。\\n\\n標準手槍100米(寬)×1.50米(長)。\\n\\n3.16.5射擊位置上必須用屏風隔開,以防彈殼的乾擾,同時應使裁判員看到射手。屏風尺寸為:\\n\\n3.16.5.l伸出地線至少50厘米。\\n\\n3.16.5.2至少150厘米寬、170厘米高,上沿離地至少200厘米。\\n\\n3.16.5.3如果屏風不接觸地麵,則屏風下沿離地不得高於70厘米。\\n\\n3.16.6每個射擊位置應有下列設備:\\n\\n3.16.6.1一張約50×60厘米,高70—100厘米,可調節和移動的桌子。\\n\\n3.16.6.2一把供射手用的椅子。\\n\\n3.16.6.3一張桌子和一把椅子,供檢查員使用。\\n\\n3.16.6.4一塊約50×50厘米的小成績公佈板,供檢查員向觀眾公佈現場成績,放置在能使觀眾看到又不乾擾射手視線的地方。\\n\\n3.17 25米轉動靶的標準\\n\\n不使用電子靶時,25米手槍靶裝在一個可使靶子沿垂直的軸線轉動90度(±10度)的旋轉機構上。慢射部分可以使用固定靶架。\\n\\n3.17.1靶的旋轉時間不得超過0.3秒。\\n\\n3.17.2靶子轉到停止位置時,不得有明顯擺動,以免影響射手的注意力。\\n\\n3.17.3從上往下看靶子轉正應為順時針方向,轉側應為逆時針方向。\\n\\n3.17.4 25米項目靶子按如下規定放置:\\n\\n3.17.4.1手槍速射項目,5個靶子一組。\\n\\n3.17.4.2標準手槍、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手槍項目可設3個靶一組(l、3、5)或4個靶一組(l、2、4、5)。\\n\\n3.17.525米靶場必須分段,每段由兩組靶組成。\\n\\n3.17.5.l一個裁判員負責一個地段。\\n\\n3.17.5.2每段之間必須用防護牆隔開。\\n\\n3.17.5.3每一地段都可獨立運轉和實施比賽。\\n\\n3.17.6在手槍速射和其他25米項目比賽中,通過一個機械裝置,使一組靶或一個地段靶同時轉動,並保持良好的運轉和準確的時間控製。\\n\\n3.17.7自動轉動和計時裝置應保證:\\n\\n3.17.7.l使靶架從側立位置轉向正麵位置。\\n\\n3.17.7.2按規定時間保持正麵位置。\\n\\n3.17.7.3按規定時間(+0.20秒)迴轉到側立位置。\\n\\n3.17.8靶子的轉動和停留時間的準確性、一致性應在比賽前和比賽中按下列中的任何一個方法進行檢查:\\n\\n3.17.8.1將計時裝置安在靶子機構上,使計時器自動計時。\\n\\n3.17.8.2采用三塊手控秒錶測定,以中間值的一塊表為準。\\n\\n3.17.8.3用國際射聯技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方法。\\n\\n3.17.9顯示時間從靶子開始轉向正麵的瞬間到開始轉向側麵的瞬間計算。\\n\\n3.17.10如果少於規定的時間,或多於規定的時間0.2秒,裁判員或仲裁委員必須宣佈暫停射擊,調整時間控製器,如有必要可推遲比賽時間。\\n\\n3.17.11每組或一個靶旁必須設一個記分牌,供第二記分員公佈每組成績,此牌應使觀眾清楚地看到。\\n\\n3.17.12如采用多層板或其他類似硬板作靶板時,相當於靶紙8環區應割掉,換成紙板,以便對任何橢圓彈孔進行準確地測量。\\n\\n3.17.13手槍速射項目的靶架必須是5個靶一組,所有靶都在同一高度上(±1厘米),必須同時轉動,每個射擊位置應和每組中第三個靶相對,一組中各靶之間的中心距離為75厘米(±1厘米)。\\n\\n3.17.14 25米手槍項目靶子轉向射手的時間是:\\n\\n3.17.14.l手槍速射8、6、4秒。\\n\\n3.17.14.2標準手槍150、20、10秒。\\n\\n3.17.14.3女子運動手槍和中心發火速射部分每次轉正3秒,轉側7秒。\\n\\n3.17.14.4每次轉正時間允許誤差十0.2秒。\\n\\n3.17.15 25米電子計分係統的標準\\n\\n使用電子靶時,靶子顯示時間名義為增加(Z3.17.14)0.l秒(是Z3.17.7.3規定的中差)。此時間後,還有在規定範圍內的橢圓彈孔也計成績,因此,電子靶設定的時間應增加0.2秒,以保證在綠燈亮的期間發射的子彈都有效,包括初速至少為140米/秒所需的時間也歸射手。\\n\\n3.18移動靶場的標準\\n\\n3.18.1移動靶場的設置,應能使靶以勻速在水平的兩個方向上移動。被允許射擊的地段稱為“顯示區”,靶橫越顯示區稱為“跑越”。\\n\\n3.18.2顯示區兩端應設防護牆,牆的高度以靶進人防護牆後看不見為宜,牆邊的顏色應與靶的顏色不同。\\n\\n3.18.3靶置放在小車或輸送裝置上,50米項目應使兩個靶(一個向左跑,一個向右跑)能交替顯示,小車可在軌道、纜繩或類似裝置上移動。小車采用傳送裝置驅動,其速度應能精確調整。\\n\\n3.18.4靶場應有能隱蔽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的設施。\\n\\n3.18.5射擊位置應有避雨、避風、避曬的設施,但不得因此妨礙觀眾觀看射擊比賽。\\n\\n3.18.5.1射擊位置至少1米寬,並符合Z3.11.3的規定。空槍預習位置必須在射擊位置的左邊,並用屏風隔開,避免射手被預習者等所乾擾。\\n\\n3.18.6射手前麵應有一張高80—100厘米的桌子。\\n\\n3.18.7射手後麵應給裁判員和至少一名仲裁委員工作的位置,檢查員的位置在射擊位置的後麵或側麵。\\n\\n3.18.8靶的跑動速度:\\n\\n慢速:5.0秒(+0.2秒)\\n\\n快速:25秒(+0.1秒)\\n\\n3.18.9跑動的速度是指靶的前邊緣出現到靶的前邊緣抵達對麵防護牆的時間。為精確測定跑速,一般使用電動計時錶,電動計時錶通過裝在軌道上的開關進行啟動和停止。也可以由三名裁判員用三塊精確的秒錶測定,以中間值的一塊表為準。若少於或多於規定時間,裁判員、仲裁委員必須將跑動時間調整到允許範圍(Z3.18.8),如果計時器安裝在設備上自動計時,比賽前必須由仲裁檢查並鉛封。\\n\\n3.18.10國際射聯錦標賽中,用電子設備控製時間,並連續顯示,以使射手和官員檢查,並及時校正不符合Z3.18.8規定的時間。\\n\\n3.18.11 50米移動靶場特殊標準\\n\\n3.18.11.1顯示區兩邊設垂直牆,以保護操縱人員和示靶手。\\n\\n3.18.11.2顯示區後麵應有靶擋,顯示區前麵應有保護設備的矮牆。\\n\\n3.18.11.3顯示區的寬度為10米(+0.05米)。顯示區的寬度應指從射擊位\\n\\n置上能看見的實際尺寸,因為顯示區的兩側牆麵到靶之間還有一定距離,因此兩側牆麵之間的實際寬度一定會小於10米。\\n\\n3.18.12 10米移動靶場特殊標準\\n\\n3.18.12.1如果換靶和彈著評判工作在跑靶的兩邊進行,則應為操縱人員和示靶手提供足夠的防護設備。換靶和記分必須有一名仲裁委員監督。\\n\\n3.18.12.2顯示區後麵必須有靶擋,靶車應設有金屬板,以保護設備。\\n\\n3.18.12.3顯示區寬2米。\\n\\n3.18.12.4射擊地線前應設置兩塊2米長的屏風,以防止對射手視線的乾擾。\\n\\n3.18.12.5為了節約時間,可設兩個射擊位置交替使用,但不能違背Z3.11.3的規定。\\n\\n3.19飛碟多向靶場標準\\n\\n3.19.1.l拋靶房:拋靶房必須保證其屋頂的上麵與射擊位置的地麵在同一高度。拋靶房的內部,左右距離20米,前後距離2米,地麵到屋頂內麵2-2.l米,以便工作人員活動和儲存碟靶。\\n\\n3.19.1.2拋靶房之間的距離:\\n\\nA靶場的第15台拋靶機中心與B靶場的第1台拋靶機中心間的距離不得少於35米。如現有的靶場之間的距離未按上述規定而少於35米,仲裁可以減少第13台和第3台拋靶機的拋擲角度。以避免碟靶拋入鄰近的靶場影響鄰近靶場射手的比賽。\\n\\n3.19.2拋靶機:每一拋靶房有15台拋靶機,安裝在拋靶房前牆上或前牆地麵上。每3台拋靶機為一組,共分五組,每組的中間一台上麵頂上做一標誌,每組內各台拋靶機間的距離應相等,為1—11米,相鄰兩組的中間一台拋靶機之間距離為3-6米,通常為3~3.30米。如果一組拋靶機中,左邊一台拋靶機為順時針拋靶,該拋靶機距中間一台的距離可少於l—11米。\\n\\n3.19.3拋靶機在拋靶房內的安裝位置:當碟靶被拋向正前方10米、高2米時,拋靶臂軸心應位於拋靶房頂麵下方0.5米(±0.1米),距離屋頂前沿0.5米(±0.1米)的地方。拋靶機可分為全自動(自動裝填和進入待髮狀態),半自動(人工裝填和自動進入待髮狀態)和手動(人工裝填和進入待髮狀態)三種。每台拋靶機的拋擲角度、高度和主要簧力,由仲裁委員會檢查批準並加封。所有拋靶機必須具有能使碟靶拋向相同位置的裝置,所有人工裝填的拋靶機必須裝有兩個製定點,以防止碟靶在拋靶臂上的位置變動,而改變拋靶角度。每台拋靶機在拋擲的角度高度方麵,應刻有增量為10度的刻度。\\n\\n3.19.4拋靶機可采用電器手控或電器聲控拋靶,電器聲控裝置必須有0.1—0.2秒的自動延時裝置,控製係統要安置在操縱者能清晰地看到射手和聽到射手呼叫的地方。拋靶必須保證在一組中對每個射手都有相同的碟靶分配,即10個靶向左,10個靶向右,5個靶向中間,換句話說,當射手在各個射擊位置上輪進時,每組拋靶機中左邊一台拋2個,右邊一台拋2個,中間一台拋1個靶。\\n\\n每拋5個碟靶後選擇器的指示必須前進一個刻度,采用拋靶譜時,也須作相應的變動。\\n\\n3.19.5射擊位置:\\n\\n5個射擊位置排列在一條直線上,該線在拋靶房後方,距拋靶房頂前沿15米,每個射位的大小為l×l米的正方形,射位中心對準每組拋靶機中間一台的中心。在回號射位左後方約2米處標誌出第6個射位,第6名射手在此位置。6個射位應各配備一張桌子,供射手放子彈和器具。射位應堅固,成水平。每個射位要有一塊15厘米見方或圓的橡皮或木板供射手放槍用。在射位後方3—4米處,要留一條通道,供射手從5號射位向1號射位移。動時使用,射手不能在射位與通道之間通過。各射位和裁判員工作位置,必須有能夠充分遮陽和防雨的設備。\\n\\n3.19.6碟靶飛行的距離、角度和高度:\\n\\n在比賽開始前,將拋靶機定好位,由仲裁委員會檢查、批準並加封。根據飛碟專用技術規則T6.2.8和拋靶譜,應每天調整方案。\\n\\n3.19.6.l碟靶飛行的高度:沿拋靶房頂水平麵上,距拋靶點前方10米處,其高度為1.5~3.5米,允許誤差為0.5米(最低高度1米,最大高度為4米)。\\n\\n3.19.6.2拋靶機經仲裁委員會檢查、凋整後,每台拋靶機按順序拋一個試驗靶,供射手們觀察。在仲裁委員批準定位後,禁止射手、教練員、代表隊官員等進人拋靶房。\\n\\n3.20飛碟雙多向靶場標準\\n\\n3.20.l拋靶房:多向靶場中間一組靶(7、8和9號拋靶機)適用於雙多向項目比賽(見Z3.19.l.l、Z3.19.1.2)。\\n\\n3.20.2拋靶房之間的距離:\\n\\n3.20.2.1如使用多向拋靶房,Z3191.2適用於雙多向。\\n\\n3.20.2.2如果單獨建造雙多向靶場,兩個相鄰場中間一台拋靶機之間的距離至少35米。\\n\\n3.20.2.3拋靶機:每個雙多向拋靶房必須有三台拋靶機,安裝在拋靶房前牆或地麵上,中間一台的房頂上做一標誌。拋靶機之間的距離必須相同(1—1.l米)。L號、3號拋靶機與其相鄰的拋靶房牆麵的距離至少1.5米。\\n\\n3.20.2.4拋靶機在拋靶房內的安裝位置:當碟靶被拋向正前方10米、高2米時,拋靶臂軸心應位於拋靶房頂麵下方0.5米(±0.l米),距離屋頂前沿0.5米(±0.1米),的地方。拋靶機可分為全自動(自動裝填和進入待髮狀態),半自動(人工裝填和自動進入待髮狀態)和手動(人工裝填和進入待髮狀態)三種。每台拋靶機的拋擲角度、高度和主要簧力,由仲裁委員會檢查批準並加封,所有拋靶機必須具有能使碟靶拋向相同位置的裝置,所有人工裝填的拋靶機必須裝有兩個製定點,以防止碟靶在拋靶臂上的位置變動,而改變拋靶角度。每台拋靶機在拋擲的角度高度方麵,應刻有增量為10度的刻度。\\n\\n3.20.2.5拋靶機可采用電器手控或電器聲控拋靶,電器聲控裝置必須有0.1—0.2秒的自動延時裝置,控製係統要安置在操縱者能清晰地看到射手和聽到射手呼叫的地方。拋靶係統必須保證按拋靶譜(7—9、7—8和8—9)將兩個碟靶同時拋出。\\n\\n3.20.2.6 5個射擊位置排列在一條直線上,該線在拋靶房後方,距拋靶房頂前沿15米,每個射位的大小為1×1米的正方形。3號射位對準中間一台拋靶機,每個射位之間距離為3—3.3米。在1號射位左後方約2米處標誌出第6個射位,第6名射手在此位置。6個射位應各配備一張桌子,供射手放子彈和器具。射位應堅固,成水平。並與拋靶房前沿頂麵在同一高度上。每個射位要有一塊15厘米見方或圓的橡皮或木板供射手放槍用。在射位後方3—4米處,要有一條通道,供射手從5號射位向1號射位移動時使用,射手不能在射位與通道之間通過。各射位和裁判員工作位置,必須有能夠充分遮陽和防雨的設備。\\n\\n3.21飛碟雙向靶場標準\\n\\n3.21.l雙向靶場有兩個靶房(高靶房和低靶房)。8個射擊位置排列在半徑為19.2米的圓弧和其所對應的弦上,弦長36.8米,基弦的中心距圓心5.49米,該圓心稱為碟靶飛行交叉點,並由標樁標出。如站在圓弧上,麵對圓心時,1號射位在基弦的左端、7號射位在基弦的右端。2號到6號射位等距離排列在圓弧上,兩射位之間的弦長為8.13米,8號射位在基弦的中點。\\n\\n3.21.2射擊位置\\n\\n1號至7號的射擊位置為正方形,其邊長為90厘米(±5厘米),位於圓周外側,其兩側邊與通過射擊位置標誌點的圓半徑相平行。8號射擊位置為90厘米寬(±5厘米),185厘米長(±5厘米),其長邊平行於基弦。所有射位應在同一水平麵上(士5厘米)。1號至7號射擊位置的標誌點是最靠近圓心的那條邊的中點,8號射擊位置的標誌點是在基弦中心。\\n\\n3.21.3碟靶飛行的距離、角度和高度\\n\\n3.21.3.l每個拋靶房裝有一台固定的拋靶機。\\n\\n3.21.3.2高靶房的出靶點在回號射擊位置標誌點後90厘米(±5厘米),(沿基弦延長方向測量)。並高出1號射位3.05米(±5厘米);低靶房的出靶點應在7號射擊位置標誌點後90厘米(±5厘米),(沿基弦延長線方向測量),在基弦外側75厘米(±5厘米)處,高出7號射位l.05米(±厘米)。\\n\\n3.21.3.3正常拋出的碟靶必須通過一個直徑為90厘米(±5厘米)的圓圈,其圓心位於碟靶飛行交叉點上方,距離8號射位水平麵4.60米(±5厘米)。碟靶交叉點從8號射位的水平麵量起。\\n\\n3.21.3.4在無風的情況下,碟靶的飛行距離不少於65米,不超過67米(從出靶點牆麵量起)。如果不能量出準確的距離,由仲裁委員會確定碟靶飛行軌道。\\n\\n3.21.41號至7號射位的射擊界限,是在從各出靶點經圓心至40.25米(±10厘米)的範圍內。8號射位的射擊界限是在出靶點和碟靶交叉點之間的範圍內。在1號至7號位置的射擊界限(40.25米,±10厘米)處和碟靶飛行距離65米和67米處都應安置明顯的標記。\\n\\n3.21.5安全措施:在每個拋靶房的拋靶口,要安裝防護板,這樣在所有射位射擊的射手就看不到拋靶房內的操作人員,以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在1號至7號射位後7—10米處,沿射位的半圓線,設置欄杆,以防觀眾進入這個區域。裁判員及仲裁委員應負責執行這些規定。\\n\\n3.21.6拋靶機必須使用電器手控或電器聲控拋靶係統,安裝在操作人員可以看到射手和聽到射手叫靶的地方。在所有國際比賽中,應使用時間控製器,要求從射手叫靶瞬間起最多3秒內拋出碟靶。拋雙靶也隻能使用一個按扭控製。飛碟雙向的高低拋靶房外牆上必須裝有信號燈,其作用是按下拋靶鈕後立即顯亮,靶拋出後立即熄滅,信號燈應使裁判員清楚的看到。\\n\\n3.21.7高、低拋靶房麵向觀眾的一側,高3—3.5米和2.5—3米處,各裝一個信號燈。\\n\\n3.22電子靶\\n\\n3.22.1 10米電子靶\\n\\n3.22.1.1電子靶是由電於記分模擬靶、監視器、環值列印機和為觀眾的成績顯示屏組成。靶麵白色部分冇有環線,黑色靶心部分為圓孔。一條寬於靶心直徑的黑紙帶置於靶心後麵,視覺上同普通靶紙一樣。內置一測量儀測量命中在靶上彈著的準確位置,並轉換成環值。每發後,黑紙帶下移預設的距離。這樣不會看到黑紙帶上的彈孔。\\n\\n黑紙帶記錄命中在靶心的彈著,白靶麵記錄命中在白靶麵上的彈著。\\n\\n電子靶計算機計算成績並傳送下列資訊:\\n\\n監視器中顯示每發的環值和位置;\\n\\n每發環值傳送到主機(所有靶位);\\n\\n每發環值在成績顯示屏上顯示。\\n\\n3.22.2 50米電子靶\\n\\n同10米電子靶(B322.1.1),但靶紙尺寸較大,使用黑膠帶。還有一塊可更換的襯靶(塑料片)置於靶後,用於記錄通過記分環以內的所有彈著,以便解決對成績的抗議。\\n\\n3.22.3 300米電子靶\\n\\n同50米電子靶,但尺寸較大,黑膠帶為水平移動,根據需要手工移動。\\n\\n3.22.4 25米電子靶\\n\\n同50米電子靶(B322.2)。並在靶框上沿安一個紅燈,靶框下沿安一個綠燈。紅燈表示靶子轉側,不能射擊,綠燈表示靶子轉正,可以射擊。有下麵兩種靶麵:\\n\\n3.22.4.1 25米電子慢射靶\\n\\n同50米電子靶。(B22.2)\\n\\n3.22.4.2 25米電子速射靶\\n\\n類似於25米電子慢射靶,但靶心更大。隻有靶心的中間部分(約250毫米)有可移動的黑膠帶。其他部分是固定的膠帶,並印有白色的水平瞄準線。\\n\\n25米速射項目用5個相鄰的連接的靶。一個監視器顯示一個靶,但在主機上和成績顯示屏上顯示合計成績。\\n\\n電子記錄的所有成績,設置在射手後麵的列印機同時列印,以保留命中在每個靶上的成績。如果發生槍支故障,成績顯示屏不顯示該組和總成績,直到在仲裁監督下調整完畢。列印機和主機將保留正確的資訊,保證為射手記載正確的成績。\\n\\n每階段結束後,射手必須在列印記錄單上簽字,才能離開靶場,對此成績不能提抗議。在成績單上簽字前,射手不能觸摸列印機按鈕,也不能觸摸列印紙帶(手槍見S6.1.ET;步槍見B6.1.ET)。\\n\\n3.22.5 10米電子移動靶\\n\\n類似10米電子靶(B3.22.1)。但白靶部分專門為電子移動靶重新設計:\\n\\n電子靶置放在導軌上,由DC電機傳動。快、慢速可選,並能準確顯示時間。如果冇有命中,在監視器和列印機中顯示0環。\\n\\n(1)帶環線的瞄準點(見3.2.7.2的尺寸)\\n\\n(2)不帶環線的記分區(隻有黑色靶心)\\n\\n(3)白色靶紙\\n\\n(4)靶後的黑紙帶\\n\\n3.22.6電子靶的使用\\n\\n3.22.6.l總則\\n\\n根據下麵的要求使用電子靶(Z00M設備)的控製按鈕、更換試射靶和記分射靶:\\n\\n記分射開始直至結束,射手和裁判員不能接觸控製麵板。除非經仲裁同意。\\n\\n如果射手對使用電子靶有疑問,必須同裁判或仲裁取得聯絡。\\n\\n射擊位置監視器:\\n\\n射擊位置監視器可顯示比賽靶紙的三種形式,射手可選擇其中一種:\\n\\n顯示所有環區的靶紙\\n\\n顯示6環以內的靶紙\\n\\n顯示8環以內的靶紙\\n\\n控製按鈕在“Z00M”設備的上部,每按壓一次,將選擇或改變顯示器顯示的內容。試射結束後,射手要更換記分射時,需按壓“比賽”鈕一次,在顯示器右上角顯示比賽靶,同時顯示“準備”字樣,射手纔可以打記分射。\\n\\n如果射手發生操作錯誤或要重新更換試射靶,可再按一次“比賽”鈕,即顯示試射靶。但第一發記分射後不得再按“比賽”鈕去更換試射靶。\\n\\n如果按壓“比賽”鈕後,監視器右上角未顯示\\n\\n“準備”而顯示“停止”字樣,則不能射擊,應向裁判或仲裁報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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