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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細則(4) 1991年頒佈的各項體育法規(3)

作者:曹勇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9 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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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全國體育學院競賽工作規定\\n\\n(1991年l月19日國家體委令第14號釋出)\\n\\n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體育學院競賽工作的管理,提高運動水平,促進教學、科研、訓練工作,培養學生的競賽組織和管理能力,特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全國體育學院競賽的項目、時間、地點、辦法,應當結合學校教學、訓練的特點確定。\\n\\n第三條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田徑、體操(含藝術體操)、武術、遊泳項目每隔四年舉行一次比賽,每年比賽其中的兩項。其它項目根據自願參加為原則,可自行組織邀請賽。\\n\\n第四條承辦競賽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n\\n(一)有承辦該項目競賽所需要的場地、器材、設施;\\n\\n(二)有組織該項目競賽的能力,能保證競賽工作嚴謹有序,競賽編排合理,並有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裁判員隊伍;\\n\\n(三)能夠確保運動員的夥食質量,並符合衛生標準;\\n\\n(四)具備競賽需要的住宿、交通、醫療、安全條件。夏季承辦競賽應有防暑措施。\\n\\n第五條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n\\n(-)必須是思想進步、品德端正的學生;\\n\\n(二)必須是經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按照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的單獨招生辦法入學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n\\n(三)必須是各門基礎理論課考試及格的學生;\\n\\n(四)必須是醫生檢查證明身體健康的學生。\\n\\n符合上述條件的在籍學生可以代表所在學校參加比賽。\\n\\n成人教育的本、專科學生不得報名參加比賽。\\n\\n在比賽開始後,經查實運動員不符合參賽條件的,取消其比賽資格(集體項目取消全隊資格)和所得名次,並停止參加下屆比賽。對嚴重弄虛作假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領導者責任。\\n\\n第六條為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使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任何人不得因比賽任意批準學生免修、免考基礎理論課。\\n\\n第七條各項目比賽的正副裁判長由國家體委選派I各參加單位可選派一名該項比賽的一級以上裁判。\\n\\n第八條申請和承辦體育學院競賽應遵守以下程式:\\n\\n(一)擬承辦比賽的單位根據承辦條件和要求,在賽前三年的四月就承辦競賽的時間和項目等向國家體委科教司提出書麵申請;\\n\\n(二)經國家體委批準承辦競賽的單位,能否按計劃承辦,必須於賽前一年的五月向國家體委科教司提出報告;\\n\\n(三)承辦單位必須於賽前一年的十月草擬出承辦項目的競賽規程。征求各參賽單位意見修改後,於十二月報國家體委稽覈下發。\\n\\n(四)承辦單位必須於比賽當年的三月向國家體委科教司提交競賽籌備工作的具體方案;\\n\\n(五)競賽結束後認真聽取意見,進行總結,並在一個月內將工作總結和成績冊報國家體委科教司。\\n\\n第九條舉辦規定項目的競賽經費,由國家體委按照規定的運動員和工作人員人數,於賽前一個月一次撥給。此項經費包括承辦單位為各代表隊提供比賽前三天、後二天的大會食宿。\\n\\n各體育學院自行組織邀請賽的經費,由承辦單位與有關體育學院協商自籌解決。\\n\\n參賽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體委下發的競賽規程和有關規定,不得任意超員和提前到達賽地,編外人員一律收費。\\n\\n第十條競賽承辦單位應設立精乾的工作機構,負責競賽的組織工作。\\n\\n第十一條競賽承辦單位應組織學生觀看比賽,並吸收一定數量的學生參加競賽組織工作。\\n\\n有條件的承辦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作專題報告或組織凋研活動。\\n\\n第十二條為保證比賽質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單位應根據國家體委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活動。\\n\\n第十三條田徑、遊泳項目設全國體育學院競賽紀錄,該兩項紀錄的設立和破紀錄的審批程式另行規定。\\n\\n第十四條承辦競賽和參賽單位應堅持勤儉節約的方針,嚴禁鋪張浪費。\\n\\n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違反競賽紀律的,按照國家體委1986年2月20日釋出的《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進行處理。\\n\\n第十五條各項目運動會的報名日期、參加辦法、競賽辦法、錄取名次及獎勵等具體問題,由承辦單位根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對各競賽項目的要求另行通知。\\n\\n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體委科教司負責解釋。\\n\\n第十七級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1981年9月15日國家體委釋出的《全國體育學院競賽工作暫行規定》和1984年2月國家體委釋出的《體育學院競賽工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n\\n關於加強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n\\n(91)體計直財字512號\\n\\n(1991年12月24日)\\n\\n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體育事業服不斷髮展,體育經濟產業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委已有4家直屬公司:中國體育服務公司、中國國際體育旅遊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4家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中國體育報社、人民體育出版社、新體育雜誌社、中國體育雜誌社;兩家由生產滑翔機轉產的工業企業:瀋陽滑翔機製造廠、成都滑翔機製造廠,共計10家企業。這10家企業經營範圍包括:承辦大型商業性體育活動、承包國外體育工程、體育旅遊、廣告代理、飯店、體育報刊雜誌、航空服務、商業銷售、進出口貿易、工業產品、民用品加工等。按1990年財務決算統計,10家企業產值共計9,071萬元,共創利2,200萬元,資金總額已達一億元。從總體看,我委企業已初具規模。\\n\\n幾年來,我委根據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一係列方針政策,開辦和扶持了體育事業需要、經濟效益較好的公司,完成了老企業由生產型向經營型的轉變,並在個彆企業中實行承包責任製,結合清理整頓公司工作,解決了政企不分、黨政乾部兼職問題,撤銷了一些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的公司,對企業加強了管理。但由於我委從事企業管理工作人員少,力量薄弱,缺乏經驗,扶持較多,管理較少,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明顯問題,主要是:\\n\\n有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指導思想不明確,像管理事業單位一樣管理企業,年度無經營計劃,工作不以效益為中心,熱衷於參加各項活動;有的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不按程式辦事,重大經營決策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問題互相推倭,無人負責;有的企業認為企業賺來的錢就應該自己花,因此花錢大手大腳,不進行認真的效益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資。\\n\\n這些問題已大大阻礙了我委企業的健康發展,以致一些企業條件很好,利潤卻徘徊不前,一些企業甚至已資不抵債,再這樣下去,今後還可能出現更加嚴重的情況。\\n\\n種種情況表明,目前企業管理的狀況已很不適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要求,必須切實加強管理,對問題較多的企業,應進行必要的整頓。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n\\n一、要進一步明確我委辦企業的指導思想,即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為體育事業服務,為社會服務,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為體育事業積累資金。\\n\\n二、企業一律按預算內國營企業進行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n\\n三、在各企業中推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製,確定各項目標指標,任期一屆四年,由主管部門進行考覈,並進行任期審計。對達不到主要考覈指標的廠長(經理)做出處理。在有條件的企業逐步推行承包經營責任製。\\n\\n四、企業要保證完成體委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有權拒絕一些單位的硬性攤派,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n\\n五、一我委向企業集中部分留利,集中使用。用於企業技術改造、新開辦企業投資、急需的週轉金和借款等。\\n\\n六、建立一套完善的、可操作的企業經營工作考覈製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n\\n(一)經濟效益。根據各企業幾年來產值、銷售收入、利潤平均數,確定基期數及任期內增長幅度,據此考覈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n\\n(二)企業管理水平。重大經營決策是否正確,機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乾部配備是否得當,規章製度是否健全。執行情況如何。\\n\\n(三)黨政群關係。廠長(經理)能否按《企業法》規定履行權力和義務。重大決策主動征求黨委、工會的意見;黨組織負責人能否在企業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圍繞生產經營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發揮黨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工會組織能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正確反映職工群眾意見。充分發揮職工群眾參政、議政能力。\\n\\n(四)考覈企業的國有資產存量增減情況,企業領導是否存在短期行為。\\n\\n(五)企業是否遵守國家法規和政策,有無違法違紀行為;是否遵守財經紀律,成本、利潤是否真實,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合理。\\n\\n(六)每年度終了,各企業負責人應寫書麵總結報告報我委。我委兩年對各企業進行一次考覈。根據考覈結果決定廠長(經理)\\\"的獎懲。\\n\\n對企業的考覈工作,由人事司和計劃司及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聯合進行,按照國家政策,由計劃司在經營管理方麵代表國家體委限企業主管部門職責。\\n\\n(七)考慮到4家新聞單位以生產精神產品為主,可暫不執行任期目標責任製和承包經營責任製。但其經營管理方麵應按照此規定執行。\\n\\n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暫行辦法\\n\\n(91)體政字42號\\n\\n(1991年10月15日國家體委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體育係統軟科學研究是我國體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這項工作的管理,根據體育係統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科委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製定本辦法。\\n\\n第二條體育係統的軟科學研究是以輔助各級體育部門科學決策、科學管理,推動體育事業發展為目的的綜合性研究活動,其範圍主要包括;體育的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製改革研究、法製研究和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等。\\n\\n第三條全國體育科技工作由國家體委科教司歸口管理,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以下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分管體育係統軟科學研究工作。\\n\\n各級體育部門應將軟科學研究納入科技工作計劃,加強管理並組織實施。\\n\\n第二章立項\\n\\n第四條為加強體育係統軟科學研究的宏觀指導,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將根據不同時期體育決策的需要,製訂軟科學研究項目指南。\\n\\n第五條國家體委設軟科學研究委管項目(以下簡稱委管項目)。委管項目目前暫設補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類。\\n\\n補助經費項目主要用於體育決策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的研究;自籌經費項目可以適當擴大選題範圍。\\n\\n第六條立項原則:\\n\\n(一)研究內容對體育改革、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n\\n(二)研究計劃周密,研究方法適宜,實施方案可行;\\n\\n(三)項目負責人一般應是有高級職稱的研究人員或具有相應研究能力的領導同誌;\\n\\n(四)具備必要的研究條件。\\n\\n第七條管委項目采用委托研究和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托研究項目由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與何關部門協商確定;公開招標項目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確定。在招標中,鼓勵跨學科、跨部門的聯合投標多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自籌經費的投標項目。\\n\\n第八條凡申報管委項目的單位必須填寫《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國家體委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的申請書由本單位審查;地方各單位的申請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查,然後,一式三份報送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n\\n第九條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評議投標項目,提出立項建議,報委領導審批。\\n\\n第十條凡承擔委管項目的單位須填寫《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項目合同書》,在發出立項通知後一個半月內,與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簽訂合同,逾期不簽者,取消其承擔項目資格。\\n\\n第三章經費管理\\n\\n第十一條補助經費項目采取一次審定、分期撥款、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的辦法。\\n\\n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n\\n(-)為研究服務的圖書資料費和翻譯費;\\n\\n(二)研究資料文印費;\\n\\n(三)計算機機時費;\\n\\n(四)專家谘詢費;\\n\\n(五)必需的會議費;\\n\\n(六)其它費用。\\n\\n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購買固定資產等。\\n\\n第十二條自籌經費項目按承擔單位財物製度進行管理。\\n\\n第四章檢查與實施\\n\\n第十三條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加強委管項目的督促、檢查和管理。委管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定期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彙報項目研究進展情況。\\n\\n第十四條在研究中,需增加或減少研究內容、更改完成日期、調換研究人員,須事先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n\\n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擬增加、合併、撤銷或修改已簽約的研究項目,須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n\\n第十五條遇有特殊情況致使研究工作無法進行,需中止研究項目,可由項目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麵報告(附經費開支細目表),經項目承擔單位簽署意見,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辦理中止合同手續。\\n\\n對於該職和濫用研究經費者,一經發現,將中止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經費,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其申報委管項目資格。\\n\\n第五章成果鑒定\\n\\n第十六條研究項目完成後,需要鑒定時須在兩個月前向教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鑒定申請,並附全套研究成果資料(研究項目合同書、總體研究報告、論證報告、國內外研究對照材料)。\\n\\n第十七條成果鑒定必須經專家評議,評議可采取會議或通訊兩種方式。鑒定方式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和特點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意見,安排鑒定的準備工作。\\n\\n未經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批準,委管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的鑒定一律無效。\\n\\n第十八條項目鑒定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鑒定結果上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若公開發表,須經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同意。\\n\\n第十九條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每個通過鑒定的項目建立檔案,妥善儲存。\\n\\n第六章成果推廣\\n\\n第二十條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製軟科學研究成果推廣計劃,凡納入軟科學研究成果推廣計劃的項目,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必鬚根據計劃的要求,承擔必要的義務和責任。未列入軟科學研究委管項目,但確有重要谘詢價值的研究成果,經有關部門推薦,也可列入推廣計劃。\\n\\n第七章獎勵\\n\\n第二十一條軟科學研究獎勵分為國家體委體育科技進步獎和軟科學研究專項獎。\\n\\n軟科學研究成果申報體育科技進步獎評獎辦法按《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執行。軟科學研究專項獎評獎辦法另行規定。\\n\\n第八章附則\\n\\n第二十二條各級體育部門的軟科學研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n\\n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n\\n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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