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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8.0故障\\n\\n8.l如果射手遇到槍、彈故障,應將槍放在射擊桌上,並向裁判員報告“故障”,此時射手不得再觸摸槍支,裁判員應立即命令暫停射擊,並計時(見Y6.3.12)。\\n\\n8.2經檢查槍支和子彈的故障不屬於射手的責任,則可進行重射。\\n\\n8.3如果故障原因是射手所造成,則計脫靶。\\n\\n8.4下列情況不屬於射手的過錯:\\n\\n8.4.1如果槍機已成擊髮狀態,膛內子彈又與規定使用的子彈型號相同,彈底又有明顯的撞擊痕跡,彈丸未脫離槍管。\\n\\n8.4.2槍支的某些故障,不是射手的責任,射手又不能采取預防措施,則不能判為射手的過錯。\\n\\n8.5在下列情況下應判為射手的過錯:\\n\\n8.5.1射手冇有按照Y8.1的規定,將槍放在射擊桌上。\\n\\n8.5.2在槍放在射擊桌上之前,改動了槍支的任何部位。\\n\\n8.5.3冇有打開保險。\\n\\n8.5.4冇有閉鎖。\\n\\n8.5.5槍未裝子彈。\\n\\n8.5.6所裝子彈型號不對。\\n\\n8.6因槍彈故障第二次中斷射擊,裁判員可以命令射手修理槍支或更換槍彈。如果在5分鐘內排除故障,該射手可以繼續射擊。如果超過5分鐘,射手可以要求換一支經檢查合格的槍支繼續比賽,否則將由下一名射手射擊,此時裁判員應決定該射手何時繼續進行該組射擊。繼續射擊時,應從中斷的那個方向開始(見Y6.3.12)。\\n\\n8.7瞄準具的故障\\n\\n8.7.l如果射手在試射時發現瞄準具故障不能正確修正,仲裁委員會可同意更換一個經檢查合格的瞄準具,井可以根據Y6.3.12的規定進行試射。\\n\\n8.7.2如果經裁判員檢查是瞄準具架未裝緊,則不得重新試射。\\n\\n8.7.3如果在記分射中,瞄準具因未擰緊而越來越鬆,已發射的子彈均為有效。\\n\\n8.8 10米靶場電子靶係統故障\\n\\n8.8.l所有靶子故障(包括普通靶)(Y6.3.12)。\\n\\n8.8.1.l仲裁和裁判立即記錄中斷的時間。\\n\\n8.8.1.2已發射的彈數有效。如因停電需等待一段時間,地線上的監視器不必重新複位。\\n\\n8.8.1.3電子靶修好後,至少提前5分鐘通知重新開始比賽的時間。重新開始前,允許射手1分鐘時間調整姿勢。準備結束後允許射手進行4發試射,每發2.5秒(2發左2發右)(Y6.3.5,6.3.6,6.3.6.l)。這些試射必須從中斷後繼續射擊的同一方向開始。試射後,允許暫停30秒,然後從中斷的方向恢複該組射擊。\\n\\n8.8.2如果一個靶子發生故障,按普通靶處理程式處理(Y6.3.12)。\\n\\n8.8.3電子記分係統、監視器顯示和記錄係統發生故障下的抗議:\\n\\n8.8.3.l射手應立即向鄰近的裁判報告,裁判必須書麵記錄抗議時間,至少一名仲裁到該靶位處理。\\n\\n8.8.3.2該射手按口令對其靶再射一發,射擊前應報“好”。\\n\\n8.8.3.3如果該發的位置和環值能顯示和記錄,該發彈著有效,射手繼續比賽。該發射擊的時間、發數(包括丟失的那發)、環值和位置、靶位號必須以書麵形式交給仲裁,並記錄在案。\\n\\n8.8.3.4每輪比賽結束後,仲裁檢查電子靶計算機記錄。一名仲裁必須檢查電子靶靶麵、靶框、靶心以外的彈跡,根據這些彈跡和多射彈著的位置、時間,決定所有的彈著,包括多射彈著是否記錄在計算機裡。\\n\\n8.8.3.5如果所有彈著都記錄正確,這發抗議的彈著判為射手的成績。最後這發(比賽之外多射的)將取消。\\n\\n8.8.3.6如果在計算機裡、黑紙條上、射靶的記分區外或其他地方找不到被抗議的彈著,則該發記脫靶。\\n\\n8.8.3.7如果按指令額外射擊的這發(Y8.8.3.2)未記錄或未顯示並在5分鐘內未修好,則更換靶位,並允許其2分鐘進行姿勢準備,然後按Y6.3.12條進行試射。然後重射在原靶上未記錄未顯示的兩發子彈。該射手的成績為:第一個靶監視器顯示的所有彈著加上第二個靶顯示的記分射彈著的環數的總和。如果後來在第一個靶的計算機裡(不在列印紙上)找到了這兩發多射的彈著,也要取消。如果靶場不能修好,該射手將到備份靶場,射擊順序可最先打或最後打。\\n\\n8.8.3.8如果射手對環值有異議,應立即口頭提出抗議才被接受,並交抗議費25瑞士法郎。如果抗議的不是0環或未記錄的彈著,而是一發環值,並未勝訴,將扣除2環;如勝訴則退回抗議費。\\n\\n9.0射手和代表隊官員的行為規則\\n\\n關於射擊地線上的紀律、犯規、安全規則、指導和取消比賽資格等詳細規定見Z9.0。\\n\\n10.0裝備和槍支的檢查\\n\\n在比賽之前,槍支和其他裝備必須經裝備檢查處檢查合格。詳細規定見Z10.0。\\n\\n11.0成績統計程式\\n\\n成績統計程式見Z11.0\\n\\n12.0同分名次評定方法\\n\\n奧運會項目(見附錄3.2)資格賽後同分,按奧運會項目決賽專用技術規則1.1和1.1.1.1執行。\\n\\n非奧運會項目(奧運會項目不決賽時)的同分按下列方法決定:\\n\\n12.1個人賽同分\\n\\n滿環同分不再進行決賽。\\n\\n12.l.l兩名和兩名以上的射手成績相同,前三名的射手將在仲裁委員會安排下進行一組(10發)快速同分決賽,如仍相同,再進行一組。如果第三組決賽仍相同,則名次並列。涉及第三名的同分,所有射手也通過同分決賽的方法決定名次。如果決賽的時間事先冇有安排,射手和領隊應和仲裁委員會保持聯絡,以便在該項目結束後最多30分鐘內進行決賽。\\n\\n12.1.2第4至第8名的評定方法\\n\\n12.1.2.l按整個項目中最低環值的1發或幾發彈數多者名次在後。\\n\\n12.1.2.2內10環多者名次列前。\\n\\n12.1.2.3如果仍相同,則名次並列,但應在下一個名次之前留出相應的空位。\\n\\n12.1.3 9名以後的成績相同,則按姓氏的字母(拉丁文)順序列為同名次,但應在下一個名次前留出相應的空位。\\n\\n12.2隊賽同分\\n\\n隊賽同分按所有成員的總成績評定,並按個人賽Y12.l.2.l和12.1.2.2的規定評定隊賽前3名;第4名以後按國際射聯(國際奧委會)提供的國名的字母順序排列。\\n\\n13.0抗議和申訴\\n\\n見Z13.0。\\n\\n14.0 獎勵和紀錄\\n\\n見Z14.0。\\n\\n15.0宣傳報道\\n\\n見Z15.0。\\n\\n15.1在整個比賽期間,所有射手應攜帶證件並在外衣腰線以上的後背佩戴號碼布。\\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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