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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細則(3) 速度賽馬

作者:翁誌勇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8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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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速度賽馬是運動員騎馬競速項目,在駿馬高速飛奔的過程中,能更充分地展示運動員的英姿和賽馬的剽悍。比賽可設男子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10000米;女子1000米、2000米和3000米等項目,可分個人比賽與團體比賽。\\n\\n(一)比賽通則\\n\\n1.運動員聽到檢錄員點名後,應出場應點。三次點名不到者,該場以棄權論;運動員號碼、馬匹號碼、裝具號碼不符,裝具不當或馬匹有疾病等情況,都不準參加比賽;點名後必須聽從檢錄員的指揮,運動員本人及全套鞍具均須經過檢測,方可入場比賽。\\n\\n2.起跑前,運動員必須抽簽確定起跑位置;發令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按抽簽位置乘馬站於起跑線後20米處,等發令員喊“預備” 口令後,即騎馬慢步進人起跑攔網(架),待運動員馬匹基本穩定後,發令員發出起跑信號;起跑時運動員第一次犯規(搶跑),發令員給予警告,第二次犯規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在起跑後最初100米內,必須沿著自己的跑道前進,不得進人其它跑道內超越前麵的運動員,否則以犯規論。\\n\\n3.運動員在比賽途中如違反下列規定中任何一項,均為犯規,即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運動員超越前麵運動員和馬匹時,必須在其右側(外圈)騎行,超越後必須在超出“前麵的馬匹”5米(約兩馬長度)以後,才能向左側(內圈)切進;前麵的運動員在跑道上跑向跑道右側(外圈),而後方的運動員乘機在其左側(內圈)超越,不妨礙前方的運動員,未超出跑道以外,不為犯規;比賽途中運動員落馬或馬匹跑出跑道進入場內,可由原發生事故的地方上馬或進人跑道繼續比賽,但在進入跑道時不得妨礙其他運動員和馬匹的進程;從左側(內圈)跑出跑道,必須由原出跑道的位置進人跑道;比賽進行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擋彆人的騎程;運動員揚鞭打馬時,必須前後揚鞭,不得妨礙或影響其他運動員與馬匹;比賽進行中不得使馬驟停,並不得進行曲折騎乘或蛇形騎乘;在比賽全程的最後200米距離內,領先的運動員不得向跑道右側(外圈)騎乘,以免妨礙其他運動員的衝刺;在途中,如鞍具脫落,必須在出事地點重新備好方可繼續參加比賽,但不能影響其他騎手行進,否則按犯規論處。\\n\\n4.馬匹頭部的任何部分到達終點時即跑完全程;如果到達終點時運動員落馬或馬匹跌倒,必須人和馬全部越過終點線纔算跑完全程;運動員通過終點線後,仍應沿跑道向前疾行100米,才準離開跑道或減低速度。\\n\\n5.參賽馬種不限;但參加比賽的馬匹必須經過調教,必須保證不擾亂比賽場的正常秩序;比賽馬匹必須年滿四歲、健康、無疾病、無疫症,並確能擔負起競賽運動量者;參加比賽的馬匹一律佩帶鞍具(鞍屜、鐙、肚帶)並佩帶小勒或大勒。\\n\\n6.馬鞭長度不得超過50厘米,不得有銳刃;嚴禁佩帶有傷害馬匹的任何裝備;在比賽前不得給馬注射與服用任何刺激物;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是一人一馬,每隊可視情況帶1~2匹備用馬。\\n\\n(二)比賽場地\\n\\n比賽場地為圓周長1000米的賽馬場,跑道寬為15~20米,每道寬不少於2米。跑道的內、外沿均應設有木(鐵)欄杆。\\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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