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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細則(2) 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作者:張誌新 分類:曆史 更新時間:2026-07-28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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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n\\n(1995年12月20日瀋陽市人民政府釋出)\\n\\n第一章總則\\n\\n第一條為促進找市體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對體育市場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n\\n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體育市場管理,是指對下列事項的管理:\\n\\n(一)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n\\n(二)營業性的體育健身、康複、娛樂活動;\\n\\n(三)營業性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n\\n(四)營業性的體育技術資訊服務;\\n\\n(五)營業性的體育培訓;\\n\\n(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和項目。\\n\\n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經營者,下同),必須遵守本規定。\\n\\n第四條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是體育市場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n\\n(一)貫徹執行有關體育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和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服務;\\n\\n(二)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製度;\\n\\n(三)統一規劃營業性體育項目的佈局;\\n\\n(四)培訓經營者和從業人員;\\n\\n(五)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n\\n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n\\n(一)與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共同製定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宣傳並監督執行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工商管理法規;\\n\\n(二)依據有關規定核發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營業執照;\\n\\n(三)依據有關規定確認經營行為的合法性;\\n\\n(四)依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n\\n(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體育經營活動秩序。\\n\\n第六條體育市場執法人員對體育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管理,秉公辦個,不得濫用職權。\\n\\n第七條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物價、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n\\n第二章登記註冊\\n\\n第八條凡從事本規定第二條(一)、(二)、(三)、(四)、(六)項體育經營活動的,須先經市體育市場管理部門資格審查,然後到公安、衛生。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後,方可營業。\\n\\n第九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n\\n(一)符合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佈局;\\n\\n(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所;其體育場地、體育器材符合國家體委頒佈的設施和器材標準;\\n\\n(三)有規定數額以上的資金和必須的設備;\\n\\n(四)有與其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並具備相應資格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n\\n(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n\\n第十條體育經營活動因故確需變更經營範圍、場所等登記註冊事項的或終止經營的,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批準手續。\\n\\n第三章管理\\n\\n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維護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秩序,製止有悻社會公德的行為。\\n\\n經營者應重視從業人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從事有損於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欺騙群眾的經營活動。不得賭博或變相賭博。\\n\\n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依法交納稅費。(管理費收費項目、標準由財政、物價部門另行規定)。\\n\\n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體育經營活動場所安全和衛生,防止環境汙染。\\n\\n第十四條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應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場次、報酬等情況資料,報當地稅務部門備案,重大的體育經營活動還須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n\\n第十五條體育經營活動的廣告,其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廣告法》的規定,經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審查,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釋出。\\n\\n第十六條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保證其質量。\\n\\n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雇用或聘用未經專業崗位培訓並取得證照的從業人員擔任體育經營活動的教練、技術培訓谘詢、指(輔)導、應急救護等工作。\\n\\n第十八條營業性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不得接納未按規定取得舉辦資格的經營者進行營業性競賽、表演、培訓、谘詢等活動。\\n\\n第十九條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抵製違法收費的權利。\\n\\n第四章獎勵與處罰\\n\\n第二十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經營者;對秉公執法、廉潔公正,為我市體育市場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由政府或體育市場管理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n\\n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權給予行政處罰。\\n\\n凡構成吊銷營業執照等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體育市場管理部門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其相應處罰。\\n\\n第二十二條擅自進行體育經營活動,或擅自改變經營範圍。場所的,體育市場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體育經營活動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n\\n第二十三條體育經營活動具有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欺騙群眾或賭博、變相賭博內容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三千元以下罰款。\\n\\n第二十四條體育經營活動廣告違反曠告法》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n\\n第二十五條逾期不交管理費的,按日增收五元滯納金。\\n\\n第二十六條體育經營活動冇有達到質量標準或經營者雇用、聘用未經專業崗位培訓並取得證照的從業人員,擔任體育經營活動的教練、技術培訓谘詢、指(輔)導和應急救護等工作的,由體育市場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予以警告,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n\\n第二十七條營業性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接納未取得舉辦體育經營活動資格的經營者進行體育經營活動的,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並處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n\\n第二十八條阻撓、抗拒、傷害體育市場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n\\n第二十九條體育市場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一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n\\n第三十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n\\n第五章附則\\n\\n第三十一條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n\\n第三十二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n\\n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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