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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可小說 > 其他 > 唐朝風雲錄 > 唐太宗的寬仁:廢肉刑、慎死刑、尊重大法官

在唐高祖時期,唐朝已經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公佈了它的第一部法典,史稱“武德律”。這部律典仿照了隋文帝公佈的

“開皇律”的結構,其內容也大體上繼承了這部以寬大為特色的律典。唐太宗登基後,對於這部律典仍然不滿意,命令吏部尚書長孫無忌等大臣與翰林學士、司法官員一起討論修訂,以進一步施行寬大為原則。

修訂後的律典仍然沿襲原來的結構,但進一步減輕了刑罰,把

“武德律”中要處絞刑的50條死罪減輕為“斷右趾”(砍去罪犯右腳前腳掌)。唐太宗在審批時仍然覺得過於殘酷,說:“肉刑廢除很久了,還是要想辦法取代。”

有一位司法官員建議將這“斷右趾”改為“加役流”,將罪犯流放3000裡,在流放地點服三年苦役,比一般的流刑罪犯加重兩年苦役,得到唐太宗批準。以後,在貞觀十一年(637年)唐太宗又一次正式頒佈了“貞觀律”。

唐太宗立法注意寬大簡單,在執法上也有很多的建樹。剛當皇帝不久,唐太宗不脫武夫舊習,動輒就要砍人的腦袋。有一次,地方報上來一個“妖言”案件,唐太宗下令徹底查處。負責審判事務的大理寺,有個叫張蘊古的大理丞上奏說:“那個案件的主犯是河內人李好德,是個有名的瘋子,說的都是瘋話,已經證實過了。按照法律,這樣的瘋子不應該判罪。”

另一個專辦皇帝交辦的“詔獄

”的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倒過來揭發張蘊古,報告說:“張蘊古的籍貫是相州,而案犯李好德的哥哥正是相州地方長官刺史,他肯定是通同作弊,故意說李好德是瘋子。”唐太宗大怒,立即下令將張蘊古斬首示眾。

過了兩天,唐太宗自己知道錯了,下詔說:“今後有死罪案件上報的,即使是皇帝下令立即執行死刑的,也要重複報告三次,三次都批準處死的,纔可以執行。”

過了幾年,他又覺得死刑製度仍然不嚴密,對宰相和大臣說:“我因為人命至重,所以下令執行死刑要三覆奏,原來的意思就是要對案件深思熟慮後才最終決定。可是現在有關部門經常一天當中連續來報告三次,根本冇有時間考慮。另外,古代執行死刑,君主要撤除樂隊,減少膳食,這個現在也冇有製度。還有,有關部門總是依據法律定案,可是各項案件的情節各不相同,有的確實有可憐憫之處,卻也冇有辦法糾正。”

於是,他指示有關部門慎重立法。最後製定製度:凡是執行死刑,京師地區的案件,應該在兩天內分彆向皇帝重複奏報五次;地方上報的案件,應該向皇帝重複奏報三次。執行死刑的當天,宮廷內不得進酒肉,各機關不奏樂,由門下省派出專人巡視。上報的死罪案件,如果覺得按照法律雖然應該判處死刑,但是有可以憐憫、寬大情節的,提出意見,附載於卷宗一起上報。據說,由於有了這項製度,很多人得

以保全生命。

唐太宗執行寬大政策,顯示出唐初的統治者具有很強的自信心。貞觀六年(632年)年底,他親自“錄囚”(提審在押犯),將

290名死囚罪犯釋放回家,約定明年秋天到京城集合來執行死刑。

據說第二年秋天,這些囚犯全部準時報到,於是唐太宗下令免除他們的死刑。這雖然具有玩弄權術造輿論的因素,不過至少可以說明,唐太宗有很強的自信心。

唐太宗慎重立法、執法的態度,是來自於他對於隋代政治教訓的吸取。有一次他對宰相和大臣們說:“我最近經常不依照法律來處理案件,而你們認為一些隻是小事的案件,也都不再提出意見。要知道事情都是由小變大的,這就是危亡的起因了。過去夏朝的忠臣關逢龍因為勸諫夏桀被殺,我一直覺得惋惜。而隋煬帝驕傲暴虐而滅亡,是你們親眼所見的。你們要經常為我考慮隋煬帝的滅亡,我經常為你們考慮關逢龍的遭遇,那樣的話就不愁君臣相互保護了。”

由戰俘到法官

唐太宗當政後,需要把他的有關法律的理念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去。他挑中的執行者就是戴胄。

戴胄(?~公元633年),原來是隋朝的小官,以“明習律令,尤曉文簿(善於處理公文)”著稱。後來在武牢關戰役中被唐軍

俘虜。李世民很重視這個人才,把他召到自己的秦王府裡當“士曹參軍”(負責人事的輔佐官職)。

唐太宗登上皇位後不久,大理少卿(審判機關大理寺的副長官)位置空缺出來,唐太宗說:“大理,人命所繫。戴胄為人清直,正是

擔當這個職務的人。”下令將戴胄提拔為大理少卿。可是戴胄剛當上大理寺少卿冇有幾天,君臣之間就發生了激烈衝突。

當時,唐朝允許前隋朝官員可以到朝廷吏部來參加選官,參照隋朝時的官職品級。授予官職。可是有很多人偽造履曆,提高自己在隋朝時的官職品級。唐朝繼承的隋朝檔案也不完整,難以覈對。

唐太宗很惱火,下詔規定:已經通過偽造履曆獲得官職的官員都必須自首;不自首而被揭發出來的,要處死刑。正好有個溫州司戶參軍(州政府中負責財政事務的官員)柳雄被人揭發是偽造了隋朝任職的品級,唐太宗特意下詔要柳雄自首,明確說再不自首的,就處死刑。柳雄還嘴硬,仍然堅決不承認。唐太宗把柳雄交給大理寺去審問,幾次審下來,柳雄承認自己確

實偽造了履曆。

戴胄去向唐太宗彙報,說是已經查明柳雄的罪狀,按照法律,應該判處徒刑。唐太宗大怒,說:“我已經判處好了,隻應死刑!

戴胄說:“陛下既然把這個案件移交給了臣所在的審判機構,罪不至死,就不可以殘酷濫刑。”

唐太宗說:“朕已經下詔不自首者死,而今天判一個徒刑,是告示天下朕不守信譽,你難道是想‘賣獄’嗎?”

戴胄說:“陛下如果直接命令處死,那也就非臣所及。既然委派給臣處置,難道可以虧法嗎?”唐太宗又說:“你隻顧自己守法,而使朕失信,那又怎麼說?

戴胄回答:“法律,是向百姓宣佈的‘大信’;言語,隻是一時喜怒所發。陛下以一時的憤恨要處死柳雄,既而又知道不可不守法律,這就是忍小忿、存大信。如果陛下是隻顧憤恨違背大信,臣為陛下惋惜。”唐太宗被他的話感動,最終還是接受了戴胄的意見,並且向群臣宣告:“戴胄能夠為我這樣嚴守法律,難道還會有冤死的人嗎?”

在以後的一些案件中,戴胄依然時常敢於冒犯唐太宗,堅持法律。每次爭論時,他都仔細分析法律的意義,並且嚴密推論,越是激烈,越是言若泉湧,唐太宗也對他更為敬重。

皇帝妻舅的罪行

不久,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件,使得戴胄又站到了爭論的中心位置。

唐太宗妻子長孫皇後有個哥哥叫長孫無忌,是唐太宗的親信,也是策劃唐太宗登上皇位的功臣,擔任吏部尚書。有一次長孫無忌忘記解下佩刀就進入皇宮的東上閣。按照法律規定,這是個死罪。長孫無忌既是皇親,又是功臣,按照法律規定的“八議”製度,這樣的案件應該由朝臣集議,再提出處置意見,由皇帝批準。

宰相封德彝提議:長孫無忌是過失犯罪,改判徒兩年,按照貴族官僚徒刑可以銅贖罪的規定改罰贖銅20斤;守衛東上閣的校尉冇有及時發

現長孫無忌帶刀,應該判絞刑。

戴胄堅決反對,說:“校尉和長孫無忌都是過失犯罪,法律之所以規定即使過失,帶刀入閣也要判死刑,是因為臣子之於尊極,不得有過失,因此法律規定在供禦湯藥、飲食、舟船之類有誤的都要處死。陛下如果認為長孫無忌可以功抵罪,那就不是司法部門所能決定的事;要是按照法律,那麼就不應隻是罰銅。”

唐太宗表態說:“法律,不是朕一人的法律,不能因為長孫無忌是我的親戚就寬免。”要求大臣繼續討論。

下一輪討論中,宰相封德彝仍然維持自己原來的意見,唐太宗打算接受這個意見了。可是戴胄仍然堅持爭辯說:“校尉是因為長孫無忌才犯罪的,算是從犯的話,按照法律也應該比照首犯減輕一等。如果認定長孫無忌是過失犯罪可以寬大處理,那麼校尉自然也是過失犯。這一情節的認定,生死攸關,我堅持要仔細鑒彆。”

唐太宗見戴胄立場毫不動搖,予以表彰,並且接受了戴胄的意見,校尉被免除了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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