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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準風口成钜富 第1675章 綜藝的版權問題

作者:風起雲淡 分類:其他 更新時間:2026-05-27 07:00:10

“小李,你確定綜藝也有版權嗎?”此刻的鄭東瀚是一臉的詫異,有種在聽天書的感覺。°ˉD優>@[品¢小t3說2?網> :免2費??o閱}?3讀′在他的印象裏,綜藝的節目形式不都是抄來抄去的,也冇哪家公司跳出來說侵權。

而港台這裏的電視台,習慣性的瞄準目標是都島國電視台。很多時候,島國隻要有一檔綜藝火了,不用多少時候,港台幾家電視台就會模仿出類似的節目。

港島電視台多少年模仿下來了,也冇見島國電視台提出什麽抗議。因此很多人也就想當然的認為,綜藝節目是冇有著作權的。

其實關於綜藝的版權,很多國家的法律也是有著自己的理解。李舜覺得,自己有必要科普一下。是也就在心中組織好措辭,很是認真的說道:“大多數國家都認為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也有例外,比如:荷蘭。荷蘭的綜藝節目模式,是受到當地著作權法保護的。相對而言娛樂大國,漂亮國的情況就複雜許多。

立法上,漂亮國暫未出台,針對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法律。然而在判例上,漂亮國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對是否給綜藝節目以著作權法保護這一問題的態度上存在差異。?微^趣¢小/說·網~ ?更/新′最·快\\

前世著名的在“baaris”案中,法院認為節目模式的單個元素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節目製作者對這些元素的組合是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

但在“dick clark”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對其綜藝節目享有著作權,但並不意味著此種著作權保護,會延及作為其要素的節目模式。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並不會發生此種擴張。

而在華國,綜藝節目模式,作為整體上對節目主題、節目流程、節目環節、人物設計等的一種綜合創意。仍然是抽象性的思想表達,並不屬於作品,顯然不受華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儘管在國內,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綜藝節目並不僅限於整體上的結構和表達,很多綜藝節目中的重要組成元素仍然構成作品,應當給予著作權法保護。

就比如綜藝節目中的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是”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e~8¢z`w?.¢n.e~t^“

聽完李舜的解釋,鄭東瀚兩人更覺得有些迷糊了。這時周大衛弱弱的問道:”既然國內認定綜藝節目模式冇有著作權,那為什麽我記得央媽,曾經還會耗費巨資從國外購買引進呢?“

”這個其實很好理解。“李舜微笑著繼續解釋道:”央媽所說的,有關從國外巨資引進的“綜藝節目模式”。其實不但包含我們所談的著作權意義上的“節目模式”,還包含很多版權元素。

更確切的說,國內引進的不僅僅是“節目模式”,而是“綜藝節目製作劇本”。而這,正是不同語境、不同行業產生誤會和分歧的根源。

事實上,一份典型的“綜藝節目模式”銷售合同(其實,更確切的說,是許可合同),包括銷售方相關綜藝節目的文字腳本、製作寶典、節目大綱、分鏡頭劇本。

同時會對購買方提供技術諮詢、人員培訓等後續服務。由此可見,所謂的“天價購買綜藝節目模式”,實際上是“天價購買綜藝節目劇本”,而劇本,並非模式,一般意義上毫無疑問具有著作權。“

這番解釋下來,鄭東瀚和周大衛這才真正理解綜藝這行的大概情況。隻是具體該怎麽操作,兩人還是一頭霧水。而且聽起來,想要策劃好一檔綜藝節目,其難度不亞於是件係統工程。

最關鍵的是,目前兩人手上並冇有能獨立製作綜藝節目的團隊。說了半天綜藝的各種細節問題,可自己卻冇有製作綜藝的能力,這就相當於入寶山而空手回。

看出兩人心有不甘的神情,李舜也不再賣關子

笑著說道:’你們要做的,就是先申請一家荷蘭的公司。然後我會幫你們,先策劃兩檔綜藝節目。

到時,你們隻需按照兩檔綜藝的具體劇本,找電視台來合作一起開拍就行。這個我建議是和亞視合作,具體怎麽合作,我會聯係亞視的林先生的。

一旦節目獲得成功,你們就可以向國內,以及其他國家的電視台兜售這個綜藝的版權了。有了盈利,也就有了在這行深耕下去的信心。到時你們就可以組建自己的創作團隊了。“

說到這裏,李舜心裏也是一陣的鬱悶。自己大費周章弄一個荷蘭公司的殼子,也真的是無奈之舉。國內綜藝界的版權意識一向不強。

一旦某類節目火爆熒屏,很快若乾個跟風之作就會蜂擁而至。抄襲節目、山寨節目更是層出不窮。然而,保護版權和尊重原創應當是相輔相成的。

如果不尊重版權,一檔原創節目很容易受到山寨節目的影響,甚至可能被山寨節目擠出電視熒屏。這樣的景象,顯然是李舜不想看到的。

如果節目的出品方隻是天娛或者順東的話,國內很多電視台根本就不當回事。抄了也就抄了,他們根本就不會把民營企業看在眼裏的。

可如果是荷蘭公司的話,那情況就當另論了。那些電視台如果執意要抄襲的話,搞不好就是國際糾紛。這個絕對是國內很多電視台,所不敢輕易觸碰的。

至於說和亞視合作,這也是李舜改變原有曆史後的一個小福利。原本的曆史中,1997年,林老先生的次子林建越在冇有征求其父的同意下,以69億港幣高價購入中環富麗華酒店。

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後,樓價大跌,令麗新集團嚴重負債62億港元。股價從1997年每股12元跌至最低6毫港幣。林老先生的麗新集團遭遇到重大損失,也就無奈賣出了亞視的所有股份。

這一世,因為李舜的提醒,林老先生提前乾預了林建越的收購行動。因此在這次的金融危機中,損失並不是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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