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她認為和曹和平在一起很幸福。
隻要曹和平願意與自己在一起,她並不介意給兩個孩子當後媽。
她覺得這樣的選擇對三方都好。
麵對彆人的勸說,小金無動於衷。
她始終不願意退出這場家庭紛爭。
一再表示與妻子陳玲對抗到底。
但是陳玲表示堅決不會和丈夫離婚。
曹和平再次選擇沉默不語。
或許這個選擇讓曹和平很為難。
但是,出現這種局麵,難道不是他一個人造成的嗎?
9
小金遠遠地坐在公園的亭子角。
頭髮淩亂,衣衫不整。
臉上那一道道紅色的傷痕,特彆顯眼。
姣好的臉龐上閃現著眼淚滑落的痕跡,透露著一絲不服輸的倔強。
陳玲則站在一旁,氣喘籲籲,眼中滿是憤怒和絕望。
這場家庭紛爭不僅涉及到情感問題,也涉及到法律層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曹和平在與陳玲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小金產生感情糾葛,違背了法律規定、家庭道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如果曹和平認為與陳玲感情破裂。
可與陳玲協商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原則上第一次起訴不判決離婚。
第二次起訴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基本可以得到支援。
法律不保護感情。
不可能判決曹和平必須和陳玲生活在一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二十九條之規定:
如果陳玲有證據證明曹先生和小金存在同居事實。
可以主張曹和平少分或者不分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