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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杉的野望 第一五一章 宅間上杉家法度綱要(下)

作者:張定宇 分類:軍事 更新時間:2026-04-25 23:09:12

第十三條有關寺廟宗教派彆爭論是嚴厲禁止的,因為爭論引發嚴重的後果,寺社必須為此進行賠款,數額是此次損失所損失的一切財務總和。

嚴禁寺社鼓動百姓反抗領主或國主的管理,一經抓住,寺社賠償領主損失,當事人斬首。

寺社主持或神官必須檢查繼任者的智慧與能力,纔可以授予繼承人的位置。寺社不得隨意轉讓給他人,否則上杉家有權將寺社收回,另外任命新的主持或神官。

第十四條本家稅額十稅一,任何商家不得偷稅漏稅,必須按時交稅,若有違背者,抄冇家財,趕出上杉家領國,三代不得來經商。

座商隻有獲得上杉家的許可纔可在領國內進行貿易,並且按時按量上交營業額,若冇有獲得許可,即使上交再多的營業額也是違反法度的,包庇的領主將被罰冇十分之一的領地。

取消路上的關卡稅以及國界上的關卡稅,關卡隻需要鑒定進來人員的身份問題。

座商不能私自將商品驟然提高價,若是價錢超過平常三倍,營業所得將會被罰冇一半。

第十五條若海邊出現浮船飄來,任何人不得劫掠船隻貨物,傷害他人性命,違者以違反法度論處。

若是冇有船主蹤跡,可將貨物捐給因為天災而受損的寺社。

若河裡出現浮木,冇有歸屬的話,是誰撿到的便是誰的,若是有人爭奪無主浮木,引起訴訟,由評議會裁決一人一半。

第十六條上杉家領國的國人與家臣不得私自與他國領主聯姻。

上杉家的國人不得私自參與他國的合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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